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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9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上訴人因遺棄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十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原審判決被告二人無罪,業於理由中敘述綦詳,被告乙○○於本院堅稱:丙○○於伊坐月子期間都不在家,伊頸部腫瘤開刀也不聞問,未給伊生活費,伊要生活必須工作,有託蘇天雄、丁○○照顧蘇裕翔,蘇天雄說丙○○有拿錢給他,目前小孩由蘇千惠照顧,伊假日都有將他帶回等語,被告丙○○供稱:伊於丁○○告發前後都有拿錢回家等語,檢察官以被告二人未盡養育之責,不能強求家人代為履行扶養義務為由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遺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