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貳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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