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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聲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止,執行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執行其餘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法 官 王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I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