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罰金新台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四九七號┌──┬───┬────┬────────┬──────────┬──────────┬───┐│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違 │有四 │ │ 台 │ 1│台│ 6│ │台│ 6│ │ ││ 反 │期月 │ │ 北 │ 7│北│ 7│ │北│ 7│ │ 執9││ 電 │徒 │ 8 │ 地 │ 偵 1│地│簡9│ 8 │地│簡9│ 9 4│ 7││ 信 │刑 │ │ 檢 │ 9│院│ 1│ │院│ 1│ │ 助4││ 法 │ │ │ 署 │ │ │ │ │ │ │ │ │├──┼───┼────┼──┼─────┼─┼───┼────┼─┼───┼────┼───┤│槍械│有三罰│ │ 南 │ 0│台│ 9│ │最│ 7│ │ ││砲管│期年金│ │ 投 │ 8│中│ 上0│ │高│ 台2│ │ 7││彈制│徒 台│2中旬│ 地 │ 偵 3│高│ 8│ │法│ 1│ 3 4│執9││藥條│刑 幣│ │ 檢 │ 1│分│ 訴1│ │院│ 上1│ │ 4││刀例│ 三│ │ 署 │ │院│ │ │ │ │ │ ││ │ 十│ │ │ │ │ │ │ │ │ │ ││ │ 萬│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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