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而確定,並由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移送執行機關之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二月餘,並於九十三年一月累進處遇進入一等,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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