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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聲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参月。

理 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