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而確定,並由聲請人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移送執行機關之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十一月餘,並於九十三年七月累進處遇進入一等,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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