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林 清 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恆 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受刑人甲○○(待傳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七八六四號┌──┬──┬────┬───────┬──────────┬──────────┬──┐│ │ 宣 │犯罪日期│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國法│有三│ │台│ 9│台│ │ │ │ │ │中號││家 │期月│ │中│ 4│中│ 1│ │ │ │ │檢5││安 │徒 │ │地│ 偵 9│地│易0│ 4 │同│ 上 │ 5 │ 4││全 │刑 │ │檢│ 2│院│ 8│ │ │ │ │1││ │ │ │署│ │ │ │ │ │ │ │執4│├──┼──┼────┼─┼─────┼─┼───┼────┼─┼───┼────┼──┤│兩條│有一│ │台│ 9│臺│ │ │最│ 5│ │中號││岸例│期年│ │中│ 4│中│ 上9│ │高│ 台2│ │檢4││人 │徒八│ 1 │地│ 偵 7│高│ 4│ 5 │法│ 6│ 9 2│ 6││民 │刑月│ │檢│ 5│分│ 訴3│ │院│ 上4│ │8││ │ │ │署│ 1│院│ │ │ │ │ │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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