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 由甲○○因偽造貨幣、強盜、妨害自由、妨害國幣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六四九0號┌──┬──┬────┬───────┬──────────┬──────────┬── ┐│ │ 宣 │犯罪日期│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偽 │有三│ 5 │南│ 7│臺│ │ │臺│ │ │南8││造 │期年│ │投│ 0│中│ 上0│ │中│ 上0│ │投執0││貨 │徒六│ 至 │地│ 偵 1│高│ 6│ 7 │高│ 6│ 8 │地更1││幣 │刑月│ │檢│ 5│分│ 訴6│ │分│ 訴6│ │檢 ││ │ │ 5 │署│ │院│ │ │院│ │ │ │├──┼──┼────┼─┼─────┼─┼───┼────┼─┼───┼────┼───┤│強 │有五│ 9 │南│ 0│南│ │ │南│ │ │南8││ │期年│ │投│ 8│投│ 上4│ │投│ 上4│ │投執0││盜 │徒六│ 至 │地│ 偵 5│地│ 9│ 8 │地│ 9│ │地更1││ │刑月│ │檢│ 4│院│ 訴1│ │院│ 訴1│ │檢 ││ │ │ 9│署│ │ │ │ │ │ │ │ │└──┴──┴────┴─┴─────┴─┴───┴────┴─┴───┴────┴───┘┌──┬──┬────┬─┬─────┬─┬───┬────┬─┬───┬────┬───┐│妨 │有一│ │南│ 0│南│ │ │南│ │ │南8││害 │期年│ │投│ 8│投│ 4│ │投│ 4│ │投執0││自 │徒 │ │地│ 偵 5│地│訴9│ 8 │地│訴9│ │地更1││由 │刑 │ │檢│ 4│院│ 1│ │院│ 1│ │檢 ││ │ │ │署│ │ │ │ │ │ │ │ │├──┼──┼────┼─┼─────┼─┼───┼────┼─┼───┼────┼───┤│妨條│有四│ 6 間│台│ 4│臺│ 0│ │臺│ 0│ │中0││害例│期年│ │中│ 5│中│ 上6│ │中│ 上6│ │檢執9││國 │徒六│ 至 │地│ 偵 0│高│ 7│ 6 │高│ 7│ 7 │ 4││幣 │刑月│ │檢│ 0│分│ 訴1│ │分│ 訴1│ │ 6││ │ │ 8 間│署│ 2│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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