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十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