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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聲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十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叁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至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止,其行刑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級,聲請人認其行狀良好,而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