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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聲再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 自訴人 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代 表 人 陳華平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私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確定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八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此觀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八七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