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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金上重訴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宋耀明律師凃榆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八號選任辯護人 郭宏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七一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六、八八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丙○○、乙○○、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日起擔任三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三木建設公司)之董事長、陳吳曜福(通緝中)自七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擔任三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三淵建設公司)之董事長、被告丙○○自七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擔任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僑泰建設公司)之董事長、被告乙○○及丁○○均自七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擔任僑泰建設公司之董事。渠等於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合資共同成立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僑木建設公司),由被告甲○○擔任該公司董事長、陳吳曜福擔任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乙○○擔任該公司董事、被告丙○○擔任該公司監察人、被告丁○○擔任該公司股東,而於八十一年間於台中市○區○○○段第四四一地號土地合資興建案名為「台中大衛道」之集中興建住宅及商場建物(地下四樓至地下二樓為停車場,地下一樓為電影院,地上一樓至四樓為電影院兼商場,地上五樓及六樓為公共設施,地上七樓以上為住宅,其商場及住宅戶數共計為二百八十九戶),並於八十一年四月間以上開土地向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辦理建築融資貸款新台幣(下同)十二億七千九百四十萬元。該建物於八十五年二、三月間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惟因該建物銷售情形不佳,造成僑木建設公司資金週轉困難,急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以渡過難關。政府於八十年間為使國內金融自由化,以符合世界潮流並提昇台灣之國際競爭力,陸續核准多家民營銀行營業,造成金融業者之間的激烈競爭,各金融機構間為積極爭取貸放款業務莫不使出渾身解數,而信用合作社之限制較多,經營日益困難,時任前台中市第十一信合作社(下簡稱台中十一信)理事主席廖天佑為使台中十一信之業績得以成長,在爭取貸放款業務上更是不遺餘力,八十五年一月間,被告甲○○及陳吳曜福與台中十一信理事主席廖天佑連繫接洽擬以前開建物供作抵押物辦理分戶貸款。廖天佑知悉僑木建設公司在業界口碑甚佳,有意承做,且因台中十一信於八十四年度之存放款比例僅百分之四十六,與理想貸放比百分之七十五尚有差距,而依台中十一信擔保品處理細則第四點有關擔保品之估價及擔保品放款之核估標準(第三項)有關不動產之估價得以一般估價法及時價估價法核估(第二款)有關時價估價法之規定,各單位可視實際之需要,針對個案之性質作整體評估,以確保債權為原則,專案簽請以時價作為估價之基礎,依據下列之各項規定辦理,‧‧‧為協助社員購買房地產,得以實際成交價六成內為可貸值,但建商之餘屋不可以此受理之。惟經理事會專案核准者,得依其核定條件辦理‧‧‧。廖天佑乃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台中十一信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會議議程中提出「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及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案,該案經廖天佑、總經理蔡鈴蘭、理事吳欽榮、陳啟民、賴培基、黃炳南、林立生、賴樹林等人開會議決通過擬以該大樓商場及住戶實際成交價格之七成及第一年以購屋優惠利率百分之九計息為條件同意辦理分戶貸款,並交由該社水湳分社承辦該專案之分戶貸款手續。

(二)被告甲○○、陳吳曜福、乙○○、丙○○、丁○○等得知台中十一信已通過專案貸款,原應循正常程序備齊文件申請貸款,詎其等五人見台中十一信急於承做該筆貸款以提高業績,致審核較寬,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互為協商依各股東出資比率分配未售出之餘屋,再由各人各自尋找人頭戶或自任買受人製作買受人及買賣價金虛偽不實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再持該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渠等謀議已定,即分別由被告甲○○尋找白師旭、白佩仙、黃鴻宗、周昌達等四人,由陳吳曜福尋找藍振中、陳美玉、、李炎星、蔡武宏、陳金田、蕭秋敬、陳吳曜榮、郭宗憲等八人,由被告乙○○尋找蘇嘉明、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等四人,由被告丙○○尋找楊新燕、陳麗卿等二人,及由被告丁○○尋找周玉曼、蔡勵宗等二人為人頭,製作不實之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且並在買賣價金部分填載商場部分每坪價格約三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七萬元不等、住宅部分每坪價格約十四萬元至二十一萬元不等(詳如附表)明顯高於市價(住宅部分每坪約十萬五千元)之價格,以買賣為由將如附表所示前開台中大衛道建物及座落土地分戶共一百八十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附表所示之白師旭等人,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人員,將此不實之移轉登記原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管理土地登記之正確性。再於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陳吳曜福乃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提出前開內容虛偽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及以前揭如附表所示之人擔任貸款人頭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承辦人員唐魯文申請辦理分戶貸款及填寫借款申請書,因本件貸款案已經理事會通過承做,致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不動產價格鑑估調查員林振生不疑有詐,認所提供資料應無不實,未再嚴予審核,即分別以上開內容不實之買賣契約書上所載買賣價金為據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商場係以買賣契約價金之六成換算出放款值、住宅係以買賣契約價金之七成換算出放款值)後,逐層送由水湳分社襄理魏炳照、副經理黃春子、經理楊哲明審核,再送至總社由協理林東隆、副總經理廖吉松及總經理蔡鈴蘭審核,由總經理蔡鈴蘭批示送放款審核委員會審議,因該筆貸款應予通過,是理事會之共識,且僑木建設公司信譽不錯,致各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僅率做形式上審查,認符合規定即蓋章通過,放款審核委員會並於八十五年四月

二十四、同月三十、六月二十六日開會核定准予貸款,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撥款日分別撥款共計十二億七千六百五十一萬元,計分別由被告甲○○詐得一億九千二百四十五萬元、由陳吳曜福詐得四億七千四百七十三萬元、由被告丙○○詐得一億四千八百四十四萬元、由被告乙○○詐得二億八千二百零七萬元、由被告丁○○詐得一億七千八百八十二萬元。被告甲○○等人於取得上開貸款後,為掩飾渠等所為上開詐貸犯行,仍陸續依約繳息迄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止即未再行依約繳息,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丙○○、乙○○、丁○○等人,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自依自由心證為證據判斷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三一二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且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自明。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成立要件。所謂「明知」,係指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即確定故意而言。至同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即不確定故意,則不包括在內,自難論以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此觀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甚明。苟其登載不實,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無成立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六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八號判決意旨可參。末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為相當,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亦著有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O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丙○○、乙○○、丁○○等人,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下列所述為其論據 :

(一)依台中十一信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會議,該理事會會議議程第五點討論事項案由四記載謂: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之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經該次會議通過議決結果記載謂:擬以該大樓商場及住戶實際成交價格之七成及第一年以購屋優惠利率百分之九計息為條件同意辦理分戶貸款。及依台中十一信擔保品處理細則第四點(有關擔保品之估價及擔保品放款之核估標準)第三項(有關不動產之估價得以一般估價法及時價估價法核估)第二款(有關時價估價法)之規定:「各單位可視實際之需要,針對個案之性質作整體評估,以確保債權為原則,專案簽請以時價作為估價之基礎,依據下列之各項規定辦理。1對立地良好處分容易之商業用或住宅用不動產及借款戶信譽良好經查未有違規、逾期、催收或催繳利息之記錄者,得採本法估價。土地與建物簡易計算方式可視實際環境之需要依實際成交價或市場實際價格之成數之成數內依下列為本社可貸值:為協助社員購買房地產,得以實際成交價六成內為可貸值,但建商之餘屋不可以此受理之。惟經理事會專案核准者,得依其核定條件辦理之。2此有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議程表、台中十一信擔保品處理細則、及該理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又曾參與該次會議之出席人員除該社理事主席廖天佑(已歿)外,該社總經理蔡鈴蘭及理事黃炳南、賴培基、賴樹林等人均到庭證稱:伊等係台中十一信之總經理及理事,伊等均有參加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該會議記錄中案由四記載: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之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事項,係因該社理事主席廖天佑為提昇台中十一信之業績積極推展放款業務而去向僑木建設公司爭取得來,希望理事會能支持通過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伊等為提高台中十一信之存放比率,所以就依規定同意該貸款案,參加該次會議的有理事主席廖天佑、總經理蔡鈴蘭、理事吳欽榮、陳啟民、賴培基、黃炳南、林立生、賴樹林等八人、列席人員有周敏郎、鄭國雄、盧泰雄、廖吉松、張司祐等五人,該提案經開會議決通過擬以該大樓商場及住戶實際成交價格之七成及第一年以購屋優惠利率百分之九計息為條件同意辦理分戶貸款,並交由該社水湳分社承辦該專案之分戶貸款手續等語。可認上開台中十一信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會議通過決議內容第四點核准以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尚屬於法有據。

(二)證人即原擔任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到庭證稱:有關八十五年間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僑木建設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是當時理事主席廖天佑所爭取得來,因該擔保品的地點座落在水湳分社,故理事主席廖天佑指示水湳分社辦理該貸款案,伊當時係水湳分社經理,因該貸款案係預售屋整批之分戶貸款,且額度超過經理權限,故伊與唐魯文曾至僑木建股公司拜訪陳吳曜福,並了解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情形後,唐魯文有寫一份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之專案報告,伊審核後將該專案報告送至總社審查部、副總經理廖吉松及總經理蔡鈴蘭審核,經由理事會通過後,才由水湳分社負責受理該申貸案等語,又證人即原擔任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經辦員唐魯文亦證稱:當時伊在水湳分社任職時,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告訴伊有關僑木建設公司要以「台中大衛道」綜合大樓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伊曾與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前往僑木建設公司了解情形後,伊有寫一份該綜合大樓分戶貸款之專案報告,經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批示後將該專案報告送至總社審查部、副總經理廖吉松及總經理蔡鈴蘭審核,經由理事會通過後,由水湳分社受理該申貸案之進行,伊才陸續辦理「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之開戶及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票信查詢及所得稅申報並提供買賣契約書等資料整理後轉呈由各級

主管核示,並辦理對保手續,該買賣契約書是僑木建設公司的職員陳美玉及蔡宏武所提供該公司與承買戶間之買賣契約的証明等語,以及證人即原擔任台中十一信不動產價格鑑估調查員林振生到庭證稱:伊擔任審查部辦事員期間,主要是對水湳分社、何厝分社、逢甲分社等分社營業區域內承作之放款案件,在分社放款經辦人員受理後,由伊會同分社經理或襄理對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做不動產鑑估工作,並預估不動產放款值,及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後轉呈由各級主管核示,有關八十五年間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僑木建設「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該案要辦理分戶貸款前,伊曾與經理先去「台中大衛道」看商場、住戶房屋,當時商家、住戶尚未遷入,在整批看完之後,伊有製作「台中大衛道」承購戶分戶貸款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伊是依據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決議,以僑木建設公司所提供該公司與承買戶之間買賣契約書交易價格核算放款值(商場係以買賣契約交易價金之六成換算出放款值、住宅係以買賣契約交易價金之七成換算出放款值),上開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內所寫時價總值即是依據僑木建設公司所提供之買賣契約書內所載之買賣價金填載,再乘以約百分之六十(商場部分)或百分之七十(住宅部分)之放款率後,計算放款值予以核貸等語,復有台中十一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內載:1本表依據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決議辦理;2單位人員會勘依上列放款值核貸等語,足証台中十一信核准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金額,乃係依據該社水湳分社不動產價格鑑估調查員林振生依陳吳曜福等人於申辦「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時所提供予台中十一信之買賣契約書而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無訛。

(三)再查,證人藍振中、陳美玉、李炎星、蔡武宏、陳金田、蕭秋敬、陳吳曜榮等人均到庭證稱:約於八十五年間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向伊等表示僑木建設公司負責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已經興建完成,當時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均已申貸完畢,現在需要用個人名義辦理銀行分戶貸款,將資金從銀行借出來給僑木建設公司統籌運用,陳吳曜福希望伊等幫忙,借用伊等之名字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有銀行貸款及利息均由僑木建設公司負擔,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提供之擔保品雖登記在伊等之名下,但是這些土地及建物均係陳吳曜福全權處理,實際上伊等根本沒有購買這些房屋,至買賣價金、貸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且所有權過戶及貸款手續均是陳吳曜福在處理等語;證人蘇嘉明、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等人均證稱:八十五年間乙○○向伊等表示其所有的房屋要借錢,其要以伊等之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即擔任借款之人頭),伊等基於同事情誼有答應幫他,後來伊等名下之不動產(即台中大衛道之商場或住宅)是乙○○為了辦理貸款才過戶至伊等名下的,伊等根本沒有向乙○○或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前開不動產,過戶手續均係乙○○處理,後來台中十一信人員有來與伊等辦理貸款事宜,伊等有把印章及存摺均交由乙○○保管等語;證人楊新燕、陳麗卿等人均證稱:八十五年間伊等應丙○○之要求,到僑泰建設公司與台中十一信人員辦理借款手續,至於借款用途、借款擔保品及放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前述借款之擔保品即台中大衛道之商場及房屋如何過戶在伊等名下伊等也不知道,詳細情形丙○○才清楚,至於買賣價金、貸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且所有權過戶及貸款手續均是丙○○在處理等語;證人周玉曼、蔡勵宗均證稱:八十五年間伊等應丁○○之請求,需要用伊等之名義辦理銀行分戶貸款,將資金從銀行借出來給僑木建設公司統籌運用,丁○○希望伊等幫忙,借用伊等之名字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有銀行貸款及利息均由僑木建設公司負擔,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提供之擔保品雖登記在伊等之名下,但是這些土地及建物均係丁○○全權處理,實際上伊等根本沒有購買這些房屋,至買賣價金、貸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且所有權過戶及貸款手續均是丁○○在處理等語;由以上證人所供,足證證人藍振中、陳美玉、李炎星、蔡武宏、陳金田、蕭秋敬、陳吳曜榮、蘇嘉明、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蔡勵宗等人均並未實際與僑木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購買上開「台中大衛道」之建物。另雖證人周昌達於偵查中證稱:伊係三木建設公司甲○○之助理,伊當時為了投資所以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場四戶,頭期款約付七百多萬元或八百多萬或九百多萬元左右,當時伊以該商場共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共約二千四百九十六萬元,頭期款伊係付現金,至於現金是從伊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支付的,但究係何銀行伊也不記得了,伊的連帶保證人係當時擔任三木建設協理黃鴻宗,黃鴻宗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係由伊擔任保證人,伊無法提供購賣該商場之頭期款之價金的證明云云;證人白師旭於調查筆錄中證稱:伊係僑木建設董事長甲○○之弟弟,伊有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場三戶,因伊購屋所需的費用是台中十一信全額放款,因此不需支付頭期款予僑木建設公司,貸款事宜是伊哥哥甲○○與台中十一信接洽,共貸款三千八百八十八萬元云云,嗣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購屋之頭期款是伊哥哥幫伊支付,總價金約四千多萬元云云;證人白佩仙於偵查中證稱:伊係僑木建設董事長甲○○之妹妹,伊有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場二戶,當時以多少價金購買伊也忘了,伊只知道頭期款付了幾百萬元,頭期款究竟從何銀行提領出來伊也忘了,伊無法提供購賣該商場之頭期款之價金的證明云云。惟查:證人周昌達自承伊係被告甲○○所經營之三木建設公司員工,伊於八十五年當時年收入僅五十萬元左右,顯無能力一次購買商場四戶,其又無法提供購買前述商場之高達七、八、九百多萬元之頭期款來源;而證人白師旭係僑木建設董事長即被告甲○○之弟弟,證人白佩仙係被告甲○○之妹妹,渠等二人均自承其每年收入均不超過百萬元,亦顯無可能購買總價高達三、四千萬元之商場,且渠等證人復均無法提供購買前述商場之價金來源之證據俾供調查,足徵證人周昌達、白師旭、白佩仙等所為前揭證述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等係以藍振中、陳美玉、李炎星、蔡武宏、陳金田、蕭秋敬、陳吳曜榮、蘇嘉明、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蔡勵宗及周昌達、白師旭、白佩仙等人為人頭製作包括買受人及買賣價金等內容全部均虛偽不實之買賣契約書,用以矇騙台中十一信致得以申辦貸款之行為,應可認定。

(四)復查,證人陳繼統證稱:伊於八十一年三月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之預售屋(該建物座落於台中市○區○○○路○○○號十五樓之一),當初所買賣之價格每坪約十五萬元左右,房屋總價為一千二百萬餘元,總坪數為七十一坪左右(含公共設施),實際住房面積約五十一坪,車位另計價一百萬元,該屋於八十五年間交屋,伊於八十五年搬進去居住,但據伊瞭解當時每坪售價已跌至十一萬元左右等語,證人周徐純美證稱:伊等均於八十一年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之預售屋(該建物座落於台中市○○○路○○○號十六樓之三),當初所買賣之價格每坪約十六萬元左右,房屋為七十餘坪,總價為一千二百餘萬元,伊於八十五年間交屋並搬進去居住,但伊知道同建物對面三六三號十六樓有一住戶戴先生於八十七年間售屋予同大樓住戶每坪售價約十一萬元左右等語,證人賴美英證稱:伊於八十五年中旬曾向黃秋霖購買其所有座落在台中市○○○路○○○號十一樓之三,伊當時向黃秋霖以每坪十萬五千元之價格所購買,該屋建坪約七十二坪左右,總價約七百五十萬元(含車位),伊知道該屋係黃秋霖向建設公司購買的預售屋等語,足証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建物之住宅部分於八十一年間之實際成交價格雖有每坪約值十五或十六萬元之市價,惟至八十五年間實際成交價業已滑落至每坪約十萬餘元之市價。然依上開台中十一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內所載時價總值即僑木建設公司所提供之買賣契約書內所載買賣價金,及調取卷附買受人為白曜鋒之買賣契約書內所載買賣價金,以及依卷附台中十一信各筆分戶貸款支出傳票金額(即貸放撥款金額),回乘六十分之一百(商場部分)及七十分之一百(住宅部分)之放款率計算其時價總值即買賣價金(詳如附表所示),其住宅部分每坪價格均在十四萬元以上,商場部分每坪價格均在三十萬元以上,顯已逾上開「台中大衛道」建物於八十五年間之實際成交價格四成以上。被告甲○○、陳吳曜福、乙○○、丙○○、丁○○等人顯係得知台中十一信業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通過專案貸款,認有機可乘,乃除以前開所述方式申貸外,更以虛增價金方式施行詐術,致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之經辦員唐魯文及不動產價格鑑估調查員林振生陷於錯誤,誤認渠等所提出之買賣契約係屬真實,而未嚴予審核逕依上開台中十一信理事會之決議辦理,以上開內容不實之買賣契約書上所載買賣價金為據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後,逐層送由水湳分社及總社審核並送放款審核委員會審議後,致各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於形式上審查認符合規定誤為通過,並由放款審核委員會開會核定准予貸款而交付財物共計十二億七千六百五十一萬元予被告甲○○等人,致被告甲○○等人得以詐欺得逞之犯行,至為灼然。此外,復有甲○○、陳吳曜福、乙○○、丁○○、藍振中、陳美玉、李炎星、蔡武宏、陳金田、蕭秋敬、陳吳曜榮、郭宗憲、楊新燕、陳麗卿、蘇嘉明、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周玉曼、蔡勵宗、白師旭、白佩仙、黃鴻宗、周昌達等人借款(授信)申請書及個人徵信表、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授信約定書、借款抵押不動產建築改良物謄本、所有權狀、抵押設定書、顏素真之個人戶籍資料、放款審核委員會議紀錄及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營業報告書附卷可稽。

四、經查:

壹、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是依修正前規定所取得之證據,當然仍具有證據能力,不因新法之施行而變易或喪失其為證據之適格,不生應依新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0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條文(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五部分)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因此本件關於被告以外之證人於調查局中機組及偵查中之陳述,均屬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證據,依修正施行前之刑事訴訟法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乙○○、丙○○、丁○○等四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甲○○辯稱:伊係三木建設公司之負責人,當初伊與

乙○○、丙○○、丁○○共同投資購買坐落台中市○區○○○段第四四一地號土地共一千多坪,陳吳曜福在七十九年底向伊等購買五百坪蓋「大衛營」建案,經營不錯,且有賺到錢,所以在八十年間又向伊等購買其餘之一千多坪土地,但當時陳吳曜福之資金不夠,只能買到三分之一之土地,其餘三分之二由伊等其他幾位地主認股,才成立「僑木建設公司」,並推出「台中大衛道」預售建案,該建物在八十五年初完工,當初蓋該屋是以土地向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辦理建築融資,銷售方式係採預售方式,該棟完工後住宅部分賣得很好,其間雖有退屋的,但到交屋時約有七、八成,商場部分約賣二億多,依常情,土地與建物融資應均在同一家金融單位辦理,然後來因為台中十一信業績不好,存放比只有百分之三十九,所以理事主席廖天佑來向伊與陳吳曜福拉業績,說該屋完成後,台中十一信有意辦理承購戶之分戶貸款,因此才將分戶貸款改向台中十一信辦理,當時均係廖天佑與陳吳曜福接洽的,伊沒有找人頭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白師旭是伊弟弟,白佩仙是伊妹妹,黃鴻宗是伊三木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周昌達是三木建設公司之副理,白師旭、白佩仙、黃鴻宗、周昌達等四人確實有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房子,確係各該關係戶自己購買的,伊弟弟白師旭部分是伊出錢,係伊借錢給白師旭購買的,其餘白佩仙、黃鴻宗、周昌達等三人均是伊等三人自己所購買,係因伊等看好一至四樓之商場前景,要經營百貨公司與電影業,公司股東亦看好景氣,嘗試仿效台中市○○路「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成功經營模式,希望將地上一至四樓商場部分收回,結合地下一樓之電影院自行經營,因而由公司出面,與原承購戶解除買賣契約,收回房地,再出售予股東或親友,是真正之買賣,如不是看好商場前景,伊不會再投入二億八千萬元資本,該商場經營三年多,九二一大地震後不景氣虧損才決定停業,伊在僑木建設公司成立以前,自七十五年間起即自行經營「三木建設公司」,多年來伊推出之各建案均會找伊家人、親友投資,如伊父白萬鎮、伊弟白師旭、伊妹白佩仙、黃鴻宗、周昌達(後二人為三木建設公司之股東兼員工)等人或多或少均曾參與投資,伊因生性豁達,對於親友之投資均抱持提攜弟妹、後輩之想法予以接受,甚或先由伊借予投資之本金,待分配紅利時再予補回,或將上一案投資所得紅利作為下一案投資資金之來源,且雙方感情均極深厚,所有金錢往來以口頭談定即可,與一般商業上錙銖必較、帳目清楚之情形並不相同,伊弟妹之前述投資,係因親屬關係而未立書據,但確實有投資,本件貸款案均是陳吳曜福去跟廖天佑洽談的,因為經濟不景氣興建該案賠錢,所有向台中十一信貸得之款項均係用於償還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前開建築融資,伊雖是僑木建設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但實際經營之負責人是陳吳曜福,伊等僅係按照工程款之百分之七支付費用作為陳吳曜福實際經營之房租、電話費與人事開銷等所有興建之相關管理費用,如有結餘即歸陳吳曜福本人所有,如有不足,則由陳吳曜福自己負責,興建完成如有獲利,還須支付百分之五之紅利予陳吳曜福,伊是純投資,詳細情形陳吳曜福比較清楚。且土地登記事項並非一經當事人提出申請,公務員即有登載義務,因此土地登記事項係採實質審查原則,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根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無論由物權無因性等理論或由地政機關之職權等不同面向觀之,本件均無減損地政機關登辦理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正確性之情況,故自不可能該當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要件等語。

⒉被告丙○○辯稱:三木建設公司董事長甲○○邀伊在台中

市○○○路買地(約一千六百坪),後將前述土地其中五百坪之部分賣給三淵建設公司董事長陳吳曜福,陳吳曜福建屋出售賺到錢後,陳吳曜福即邀集伊本人及甲○○、乙○○、丁○○等人集資在同地號之其餘一千一百坪土地部分興建「台中大衛道」建案,並成立僑木建設公司,由甲○○擔任董事長、陳吳曜福擔任總經理,在「台中大衛道」建案興建完成後,五樓以上住家部分銷售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不過在五樓以下之商場部分,則銷售不佳,銷售率僅有三成,當時陳吳曜福提出各投資人以個人名義認購買下商場部分(包括已售出三成部分及未出售之七成餘屋)及剩餘餘屋,購回之商場則繼續交由僑木建設公司管理及營運,所以伊才於八十五年以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等人名義購買「台中大衛道」之房屋,至於楊新燕及陳麗卿、周玉曼等人是伊本人以伊等名義去辦理貸款,確實買賣是伊出錢的,伊有經過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等人之同意,始登記在伊等之名下,伊因當時有很多公司,以伊等名義登記可以配合貸款,貸款手續亦係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等人親自去辦理的,陳麗卿是伊太太,楊新燕則是伊公司之財務部經理,這是信託關係,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判決要旨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七號刑事判決要旨,前者已經揭示如果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夫妻間等借用名義,就不構成脫法行為;後者更將被告如果徵得他人同意,將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認為這並無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亦即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以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倘所登載者非不實事項,如其登載之名義與實際情形雖有不符,但另有私人間法律關係存在者(例如:信託法公布施行前,私人間之信託關係),則應亦不構成犯罪,此觀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就類似案件(得他人同意,以該他人名義登記為公司股東)表示:「被告倘係得周某等四人之同意,借其名義為該公司股東,則被告與周某等人間有信託關係,其將周某等人列為股東聲請主管機關登記,應無業務上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可言。」之見解可稽。而且被告貸款之後沒有如數清償債務僅係民事之債務不履行,另有關信託關係雖沒有依法去辦理登記,然依照施行之信託法之規定,那僅係對抗要件而已,並無法抹滅信託關係之存在;前開不動產確實是向僑木建設公司買受後再行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並未損害台中十一信權益,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嫌,至於有關「台中大衛道」之貸款事宜主要是陳吳曜福去處理的,因為伊均在台北,僅是純投資而已。況本案係真實之買賣,並非假買賣,地政機關據以受理登記,並無任何不實。另主管機關內政部遲至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始以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二四九五號令訂頒發布「信託」、「受託人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信託取得」等新增登記原因,致本案房地移轉當時所發生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只能改以其他法定登記原因作登記(例如買賣)等語。

⒊被告乙○○辯稱:伊係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但實際負責

僑泰建設之營運業務為總經理丙○○,大約在八十一年間甲○○及陳吳曜福邀伊與當時僑泰建設公司總經理丙○○、董事丁○○投資僑木建設公司興建「台中大衛道」建案,該建案於八十五年初完工,當時因「台中大衛道」建案店舖部分銷售不佳,後來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找來投資股東決議,將餘屋先依投資比例分配戶數,若股東有意增購者,可再向公司以優惠價格承購,並由陳吳曜福找來台中十一信配合承購戶辦理購屋貸款,所有購屋貸款當時是陳吳曜福與台中十一信人員接洽,並由陳吳曜福分配指示伊及僑泰建設公司員工等借款人於借款申請書上填寫姓名及借款金額,借款申請書上署名乙○○簽名及印章為伊親自簽章,辦理貸款時提供作為擔保品之房屋是僑木建設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過戶在伊名下,伊總計貸款金額為七千零六萬元,至於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等人是伊以伊等名義去辦理貸款,是伊購買回來之後登記為伊等之名義,伊等貸款之利息部份是伊去繳交的,而以伊等名義購屋之自備款亦是伊繳交的,係屬信託關係,伊是計劃如能售出房屋,所得款項即能償還貸款,在未能售出之前,則由僑木建設公司陳吳曜福將上述房屋出租做為商場,並以收取之租金作為支付利息之用,租金委由僑木建設公司代收,並由僑木建設公司將所收取之租金代為轉付台中十一信,以做為伊個人及以陳添發、柯聰明、王豫芳等人名義貸款之利息,所收取之租金不足支付貸款利息時,僑木建設公司會通知僑泰建設公司會計周玉曼轉知伊之秘書王豫芳,由王豫芳匯款至台中十一信補足差額,因為伊均在台北,僅是純投資而已等語。

⒋被告丁○○則辯稱:伊有投資「台中大衛道」建案,但投

資百分比不高,當時一、二、三、四樓商場部分要賣給伊等股東,所以當時伊以伊投資之部分抵付頭期款,至於蔡勵宗、周玉曼二人是伊以蔡勵宗、周玉曼二人名義向僑木建設購買商場登記於蔡勵宗、周玉曼二人名下,並以上開商場作為擔保品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但繳款均是伊支出的,伊有徵得蔡勵宗、周玉曼二人之同意,再借用蔡勵宗、周玉曼二人之名義登記,這是信託行為,因為伊均在台北,僅是純投資而已,就所謂台中十一信內部規定貸款額度上限,實無從知曉,台中十一信人員亦從未與伊接觸,並無犯罪意圖云云。

(二)經查:⒈按就私法關係而言,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

(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為借名契約,在現行法下,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自無不可(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又按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方名義存款於金融機關,名義人僅單純出借名義,對存款無管理、處分之權,存單、印章、存摺均由借用人持有,借用人並得自由提、存款之消極信託契約,借用人之提款行為,乃權利之行使,無侵害名義人權利可言。於名義人死亡後之提款行為,亦難謂侵害名義人之繼承人之權利(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另按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法律並無禁止父母將其不動產借用子女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名登記係脫法行為。倘當時純係基於父女親誼,借用名義登記,並無贈與之意思,縱將來有贈與之合意,亦於將來變更為贈與時,始生課徵贈與稅之問題,自難認該借名契約係脫法行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判決可參)。因此本案被告等人如確有買受本件房地之意思,但為向銀行申辦貸款,而委託他人提供其名義作為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人,此時,房地之名義上買受人雖為他人,實際上買受人則為被告等人,但他人與僑木建設公司買賣契約關應屬實在,被告與他人間之內部關係則基於借名登記契約加以規範,此種情形即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之構成要件不符。

⒉查證人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等人均證稱:八十五年間

乙○○向伊等表示其所有之房屋要借錢,其要以伊等之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即擔任借款之人頭),伊等基於同事情誼答應幫他,後來伊等名下之不動產(即台中大衛道之商場或住宅)是乙○○為了辦理貸款才過戶至伊等名下的,伊等根本沒有向乙○○或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前開不動產,過戶手續均係乙○○處理,後來台中十一信人員有來與伊等辦理貸款事宜,伊等有把印章及存摺均交由乙○○保管等語;證人周玉曼、楊新燕、陳麗卿等人均證稱:八十五年間伊等應丙○○之要求,到僑泰建設公司與台中十一信人員辦理借款手續,至於借款用途、借款擔保品及放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前述借款之擔保品即「台中大衛道」之商場及房屋如何過戶在伊等名下伊等亦不知道,詳細情形丙○○才清楚,至於買賣價金、貸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且所有權過戶及貸款手續均是丙○○在處理等語;證人蔡勵宗、周玉曼二人證稱:八十五年間伊等應丁○○之請求,需要用伊等之名義辦理銀行分戶貸款,將資金從銀行借出來給僑木建設公司統籌運用,丁○○希望伊等幫忙,借用伊等之名字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有銀行貸款及利息均由僑木建設公司負擔,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提供之擔保品雖登記在伊等之名下,但是這些土地及建物均係丁○○全權處理,實際上伊等根本沒有購買這些房屋,至買賣價金、貸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且所有權過戶及貸款手續均是丁○○在處理等語;再證人藍振中、陳美玉、李炎星、蔡武宏、陳金田、蕭秋敬、陳吳曜榮等人亦均到庭證稱:約於八十五年間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向伊等表示僑木建設公司負責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已經興建完成,當時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均已申貸完畢,現在需要用個人名義辦理銀行分戶貸款,陳吳曜福希望伊等幫忙,借用伊等之名字向台中十一信貸款,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提供之擔保品雖登記在伊等之名下,但是這些土地及建物均係陳吳曜福全權處理,實際上伊等根本沒有購買這些房屋,至買賣價金、貸款金額伊等均不清楚,且所有權過戶及貸款手續均是陳吳曜福在處理等語。由上可知被告丙○○、乙○○、丁○○、陳吳曜福等人確有買受房屋之意思,但為向銀行申辦貸款,而委託他人提供其等名義作為本件房屋之所有權人,他人與僑木建設公司買賣契約關應屬實在堪予認定。準此,被告丙○○、乙○○、丁○○等人即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之情形可言。

⒊雖證人周昌達於偵審中證稱:伊係三木建設公司甲○○之

助理,伊當時為了投資所以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場四戶云云;證人黃鴻宗於原審調查時證稱:本案建物均係伊所購買,共購買十戶,伊從七十幾年間即跟著被告甲○○一起投資土地買賣,資金就由這些裡面來運用云云;證人白師旭於調查筆錄中證稱:伊係僑木建設董事長甲○○之弟,伊有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場三戶云云;證人白佩仙於偵審中證稱:伊係僑木建設董事長甲○○之妹,伊有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場二戶云云。惟查證人周昌達自承其係被告甲○○所經營之三木建設公司員工,其於八十五年當時年收入僅五十萬元左右,顯無能力一次購買商場四戶,其又無法提供購買前述商場之高達七、八、九百多萬元之頭期款來源;證人黃鴻宗亦無法提出自備款及購買之資金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查證;而證人白師旭係僑木建設董事長即被告甲○○之弟,證人白佩仙係被告甲○○之妹,其等二人均自承其每年收入均不超過百萬元,亦顯無可能購買總價高達三、四千萬元之商場,且其等二人復均無法提供購買前述商場之價金來源之證據俾供調查,而經原審實施隔離訊問結果,其等二人及證人白萬鎮(係被告甲○○之父)所證述與被告甲○○所供述之所有相關情節,鑿枘難合,矛盾互見,均不相符,要無足取,雖被告甲○○提出其父即證人白萬鎮台中區中小企銀銀行存摺影本一份,內載八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卅一日、九月卅日白佩仙匯款至白萬鎮之帳戶內,以及由黃鴻宗所簽收之台灣銀行支票共六張、白佩仙匯款之匯款單據等為證;然經核均與本案金額不相符合,且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款項係與本案白佩仙購買前開不動產之款項係屬同一之款項。因此被告甲○○辯稱:白師旭、白佩仙、黃鴻宗、周昌達等四人確實有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房子乙節,固不足採,然業如前述,白師旭等人與僑木建設公司間之買賣契約關應屬實在,而被告甲○○與白師旭等人間之內部關係應同係以借名登記契約加以規範,顯示於外部之法律關係則係以白師旭等人為本件房屋之買受人即繼受所有權人,依此,被告甲○○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之情形足堪認定。

⒋我國信託法公布前,實務認為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

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此觀信託法第一條之規定甚明。是故信託契約係著重於對人之信用關係,惟依其性質雖不得任意讓與,但苟經契約當事人同意,仍非不得將信託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讓與第三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七號判例可參)。而不動產過戶雙方雖無真正金錢移轉,但以特定目的而雙方真正辦理不動產移轉,該不動產移轉,並無虛偽之處,至其移轉原因買賣關係雖有不實,但基於不動產移轉登記乃物權行為,依物權無因性理論,只要物權移轉事實為真正,即不對管理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地政機關之管理發生損害,此從信託法未立法前,地政機關不接受當事人雙方以信託作為移轉原因事實加以登記,亦不接受其他不違反民事法或不違背善良風俗,但非地政機關制式移轉原因事實之移轉原因,作為登記項目之情形相同。且土地登記簿謄本乃因應物權所有權移轉登記生效主義所設計之制度,因此,土地登記簿謄本上記載之事項不實,是否會對公眾或特定之人產生損害之虞,當以該登記事項確實屬於具有公示對抗效力者為限,是以地政機關管理之正確性,亦僅限於物權移轉是否正確,至其債權原因,本非地政機關管理事項,該事項實在與否,對地政機關管理正確性並無影響,而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債權上原因,雖經登記仍無法律上公示或推定真實之效果,因此要難認此有生損害於公眾之虞。至於實務或認以不同移轉登記原因,會影響核課稅額正確性,然此乃是否另外構成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課稅正確及真實性,應非以地政機關登記為認定標準,稅捐關仍另有調查職權及依據,是應不得以課稅正確為認定產生損害之依據,否則如果不實之移轉過戶之原因導致當事人繳納比真實原因之稅額更高時,而對稅捐機關不僅未生損害反倒有較高之稅捐收入時,又應如何認定,是以無法以課稅正確性認定不實移轉過戶原因所產生之損害。

⒌按我國信託法係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實施

,但主管機關內政部遲至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始以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二四九五號令訂頒發布「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按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及附件二所載,登記原因包括「信託」、「受託人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信託取得」),致地政機關在登記實務上無法提供相對應之法定登記原因,使因信託行為所發生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只能改以其他法定登記原因作登記(例如買賣)。倘因地政機關無法提供與實質相符之登記原因,造成登記原因與實際不符,並將此種移轉登記行為所申請之原因事由視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行為,豈非使一個民事上之行為,因政府機關未提供相對服務反成為一個犯罪行為,顯不合理,是此種行為應無實質違法性可言。因此本案於八十五年四月間在送件申請時,因主管機關未訂頒信託登記作業規定,囿於實務上登記名目之限制,仍依往例以買賣為登記原因,顯為權宜之計,難認其等係意在掩飾實質之移轉原因,自難認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再按地政機關於辦理登記時,僅須審核其形式上要件具備即可准許,對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實質上是否真正,並無審認之責任與義務,實則,地政機關對於地政之管理範圍,亦僅以登記於外部之權利狀況為其對象,對於內部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管理權責,司法院八十年五月十六日(八0)廳刑字第五六二號復臺灣高等法院函明示此旨。又按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買賣契約書,需審核契約當事人有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之認定(義務人親自到場或有無檢附印鑑證明書)、契約內容是否與登記資料相符等,係僅就其買賣契約書內容及檢附之證明文件予以書面審查,以確定登記事項及範圍,惟就買賣成立原因之審質審查,則非屬地政機關審查範圍,此亦經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中正地所一字第0九五000六七五三號函釋本院甚明。

因此被告甲○○等人與白師旭等人既基於其內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將本件房屋登記為白師旭等人名義,則顯示於外部之名義上所有權人為白師旭等人,即合於地政機關對於本件房屋外部權利狀況之管理,無何損害可言,自不得遽課被告甲○○等人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⒍復查本件房地之登記名義人為白師旭等人,與台中十一信

訂立借款契約之名義人亦為白師旭等人,本件房地並均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中十一信,以供擔保,且於核貸時不動產之價值亦至少高於貸款金額三成以上,復均有貸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擔保,而事後被告甲○○、丙○○、乙○○、丁○○自八十五年四月間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以來,確係正常繳息各至附表二所示利息滯繳日為止,此分別有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合金進化字第○九二○○○四○七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五卷第三十、三十一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二○○○五六○一號函、九十四年三月九日合金中清字第○九四○○○一二○七號函、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五○○○四四三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五卷第四十六至二百一十頁、本院卷第一卷、第二卷)、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二○○○二四三八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貸款金額等明細資料(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六號卷第一七六頁及本院卷第四卷第一九七至一七七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三○○○三四○三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九卷)等各一份在卷可查。可知被告甲○○、丙○○、乙○○、丁○○等四人以每年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不等之利率正常繳息時間長達四、五年之久,故系爭貸款案件對於台中十一信自始至終均無不利,亦無任何損害可言。況台中十一信在貸款人無力續繳利息而違約後,自可查封拍賣抵押物取償,若有不足,尚可向貸款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追索,台中十一信自未因此受有損害,至台中十一信是否可因執行抵押物受償,則非受登記買賣原因是否真實而有所影響,因此本件並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構成要件。

⒎綜上所述,被告甲○○、丙○○、乙○○、丁○○等四人

係得白師旭等人之同意,借其等名義為借款申請人,並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尚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亦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該部分犯罪嫌疑尚屬不足。

參、詐欺取財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乙○○、丙○○、丁○○等四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辯稱:伊等之貸款標的並未高估,係依照市價辦理貸款,對台中十一信不構成詐欺行為,伊等均各繳納貸款本金及利息四至六年,各償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之貸款金額,貸款金額未能全數償還係因其後經濟不景氣所致,二造之間僅係民事糾葛而已,伊等絕無詐欺不法意圖等語。

(二)經查:⒈依台中十一信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

會會議,該理事會會議議程第五點討論事項案由四記載謂: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之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經該次會議通過議決結果記載謂:擬以該大樓商場及住戶實際成交價格之七成及第一年以購屋優惠利率百分之九計息為條件同意辦理分戶貸款。及依台中十一信擔保品處理細則第四點(有關擔保品之估價及擔保品放款之核估標準)第三項(有關不動產之估價得以一般估價法及時價估價法核估)第二款(有關時價估價法)之規定:「各單位可視實際之需要,針對個案之性質作整體評估,以確保債權為原則,專案簽請以時價作為估價之基礎,依據下列之各項規定辦理。(1)、對立地良好處分容易之商業用或住宅用不動產及借款戶信譽良好經查未有違規、逾期、催收或催繳利息之記錄者,得採本法估價。土地與建物簡易計算方式可視實際環境之需要依實際成交價或市場實際價格之成數之成數內依下列為本社可貸值。a、‧‧‧b、為協助社員購買房地產,得以實際成交價六成內為可貸值,但建商之餘屋不可以此受理之。惟經理事會專案核准者,得依其核定條件辦理之。(2)、‧‧‧‧‧。」,有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議程表、台中十一信擔保品處理細則、及該理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考;又曾參與該次會議之出席人員除該社理事主席廖天佑外,該社總經理蔡鈴蘭及理事黃炳南、賴培基、賴樹林等人均到庭證稱:伊等係台中十一信之總經理及理事,伊等均有參加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該會議記錄中案由四記載:「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之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事項,係因該社理事主席廖天佑為提昇台中十一信之業績積極推展放款業務而去向僑木建設公司爭取得來,希望理事會能支持通過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伊等為提高台中十一信之存放比率,所以就依規定同意該貸款案,參加該次會議的有理事主席廖天佑、總經理蔡鈴蘭、理事吳欽榮、陳啟民、賴培基、黃炳南、林立生、賴樹林等八人、列席人員有周敏郎、鄭國雄、盧泰雄、廖吉松、張司祐等五人,該提案經開會議決通過擬以該大樓商場及住戶實際成交價格之七成及第一年以購屋優惠利率百分之九計息為條件同意辦理分戶貸款,並交由該社水湳分社承辦該專案之分戶貸款手續等語。又經訊之證人即原擔任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任職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經理時間從八十二年底起至八十五年四月間止)亦曾到庭證稱:有關八十五年間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是當時理事主席廖天佑所爭取得來,因該擔保品之地點座落在水湳分社,故理事主席廖天佑指示水湳分社辦理該貸款案,伊當時係水湳分社經理,因該貸款案係預售屋整批之分戶貸款,且額度超過經理權限,故伊與唐魯文曾至僑木建股公司拜訪陳吳曜福,並了解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情形後,唐魯文有寫一份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之專案報告,伊審核後將該專案報告送至總社審查部、副總經理廖吉松及總經理蔡鈴蘭審核,經由理事會通過後,才由水湳分社負責受理該申貸案等語。

足認本件貸款案係由台中十一信本身主動招攬,並非由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向台中十一信主動接觸辦理貸款,難認被告等人有何積極詐騙行為,應堪認定。

⒉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授信及估價業務承辦人員唐魯文於偵查

中證稱:「(問:你是否認識甲○○等人?)我只認識陳吳曜福、蔡武宏、陳美玉等三人。八十四年間我於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任職時,與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曾經前往拜會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經林以翔介紹而認識陳吳曜福,後來因該公司要以『台中大衛道』綜合大樓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時,經林以翔介紹而認識該公司職員蔡武宏及陳美玉二人。」、「八十四年十二月間,我於水湳分社任職時,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曾帶我到僑木建設公司辦公處所,拜訪該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當時林以翔告知我有關該公司要以『台中大衛道』綜合大樓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六九號案件第三卷四十二頁)等語。再據證人林以翔偵查中證稱:「『台中大衛道』貸款案是廖天佑招攬的,其指示我由水湳分社承辦該貸款案,我和放款經辦人唐魯文赴僑木建設公司拜訪總經理陳吳曜福,陳吳曜福表示『台中大衛道』建案係剛興建完工之住商大樓,該公司擬將建案之分戶貸款交由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申貸。」、「我與陳吳曜福洽談『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後,即指示唐魯文簽文,經我蓋章逐級送審查部…」(見同上他字案第三卷第一七四頁)。

另據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代理經理楊哲明於偵查中證稱:「陳吳曜福、陳美玉曾禮貌性拜訪過我,惟我和甲○○則未曾謀面。」(見同上他字案第三卷第七十六頁)。按證人陳美玉原任職於三淵建設公司,為被告陳吳曜福之秘書(見同上他字案第一卷第一八三頁),足見被告陳吳曜福與台中十一信接洽辦理貸款事宜,被告甲○○、丙○○、乙○○、丁○○等人並未參與,被告甲○○、丙○○、乙○○、丁○○與台中十一信承辦人員就本件申貸案件並無任何接觸,遑論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

⒊證人即台中十一信不動產鑑估人員林振生於偵查中證稱:

「我當時有按照作業辦法之規定去做不動產鑑價工作。」、「八十五年建物完工後,要辦理分戶貸款之前,我曾與單位主管(應是水湳分社經理楊哲明)先去『台中大衛道』看商場,當時商家、住戶尚未遷入,在整批看完後,我與楊哲明又去做土地及建物市場價格調查,我記得有向仲介公司、商家(名稱我記不清楚)探詢附近相同產品委賣價格」、「經我訪查,我認為契約書交易價格符合市場價格。」(見同上他字案第三卷第六十五頁背面、六十六頁)。證人林振生偵查中另證述稱:「(問:你有無至現場勘驗?)有。是我們水湳分社接到這件分戶貸款時,我們有去拍照。」(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八八九六號卷第一九一頁)。嗣在原審審理時證人林振生復證述稱:「我有到現場看屋,並對附近的地段詢價,住家的部分與他們買賣的價格有一點相當,一坪約十三至二十萬元左右,依照樓層高底有別,當時詢問的價格從十

三、四萬到二十萬元左右。我在做本案之前都有到現場去勘查不動產,並到附近做市調。」(見原審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第十四、十五頁)。又證人即原擔任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經辦員唐魯文亦證稱:「當時伊在水湳分社任職時,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告訴伊有關僑木建設公司要以『台中大衛道』綜合大樓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伊曾與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前往僑木建設公司了解情形後,伊有寫一份該綜合大樓分戶貸款之專案報告,經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批示後將該專案報告送至總社審查部、副總經理廖吉松及總經理蔡鈴蘭審核,經由理事會通過後,由水湳分社受理該申貸案之進行,伊才陸續辦理『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之開戶及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票信查詢及所得稅申報並提供買賣契約書等資料整理後轉呈由各級主管核示,並辦理對保手續,該買賣契約書是僑木建設公司之職員陳美玉及蔡宏武所提供該公司與承買戶間之買賣契約之証明」等語,再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總經理蔡鈴蘭於偵查中證稱:「我不知道金檢報告內容之估價係依據何資料而來,我想應該不至於高估,且本社承辦人員估價應會很確實,因他們均很盡責。」、「(問:你於審核批覆時是否指示或同意該鑑價結果?)沒有,且我也不可能去指示估價人員作不實鑑價。」(見前開偵字八八九六號卷第一二0頁)。換言之,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向台中十一信申請貸款時,其擔保品之價值係由台中十一信依其規定程序加以評估,且有市價等客觀價值可予參酌,認為擔保品價值尚敷其債權足以受償,因而方同意核貸。足證台中十一信本身即有徵信人員,並有足夠之徵信程序、方法、能力,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O號判例意旨,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所用方法,難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亦即其等實無從實施詐術因而致使台中十一信徵信人員陷於錯誤,核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當,顯難構成該罪。

⒋本件興建案名為「台中大衛道」所坐落之「台中市○區○

○○段第四四一地號土地」於八十一年四月間即由僑木建設公司以之向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辦理建築融資貸款十二億七千九百四十萬元,此有該建築融資貸款資料在卷可參,其後,「台中大衛道」興建完成,再以「台中大衛道」建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分戶貸款共十二億七千六百九十五萬二千元,並將所貸得之款項用以償還前開僑木建設公司向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所辦理之建築融資貸款等情,有各該帳戶匯款資料及資金流程圖(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六九號第三卷第一七一、一七二頁、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一七號卷第九十三至一○八頁)均影本在卷足資覆按。足證本件原土地至少即有十二億七千九百四十萬元之價值(蓋其實際價值應比原向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辦理建築融資貸款所貸得之十二億七千九百四十萬元之價額為高,通例僅能貸得實際價值之六至七成而已),再加上後來興建完成建物之增加價值,應遠超過本案向台中十一信所辦理分戶貸款貸得共十二億七千六百九十五萬二千元之價值為高,並無高估貸款標的物之情形存在。

⒌被告甲○○、丙○○、乙○○、丁○○自八十五年四月間

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以來,確係正常繳息各至附表二所示利息滯繳日為止,此分別有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合金進化字第○九二○○○四○七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五卷第三十、三十一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二○○○五六○一號函、九十四年三月九日合金中清字第○九四○○○一二○七號函、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五○○○四四三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五卷第四十六至二百一十頁、本院卷第一卷、第二卷)、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二○○○二四三八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貸款金額等明細資料(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六號卷第一七六頁及本院卷第四卷第一九七至一七七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三○○○三四○三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九卷)等各一份在卷可查。可證被告甲○○、丙○○、乙○○、丁○○等四人正常繳息時間長達四、五年之久,足見被告甲○○、丙○○、乙○○、丁○○等四人應無不法詐欺犯意,否則於貸得款項之後即可恝置不理,實無需再連年正常履行繳納利息如此之久之理。

⒍證人郭秋香、蕭榮本、李美姿、林文科、賴秀琴等人分別

於原審審理中到庭均證稱,其等係於八十一年間預售期間即購買本案商場建物,其後由僑木建設公司再向其等買回前揭建物,或因其等無力繳納購屋期款而退回予僑木建設公司,之後,有經營商場及電影院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卷第一七五至一一八○頁、原審卷第八卷第二十至二十四頁),並有前開證人等購買每坪單價表一份及該等證人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等(見原審卷第三卷第七六至二四○頁、原審卷第四卷第一至一六五頁、原審卷第六卷第二三五頁、原審卷第八卷第五十五頁)在卷可參。是僑木建設公司確係於本案建物出售後,因看好一至四樓之商場前景,嘗試仿效台中市○○路「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成功經營模式,希望將地上一至四樓商場部分收回,結合地下一樓之電影院自行經營百貨公司與電影業。購回前開建物後隨即由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被告丙○○係以德欣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乙○○係以自己名義及僑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丁○○係以宏年投資有限公司之法人方式投資)等人集資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於台中市○區○○○路○○○號一樓之一、三、六、十一、

十五、十七,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原資本總額為三千六百萬元,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增資為一億五千萬元,嗣因經營不善,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再經減資為九千七百五十萬元,經營項目為(1)、百貨之買賣及進出口(2)、超級市場之經營(3)、自有剩餘攤位出租業務(4)、餐廳業務之經營(5)、遊藝場業務之經營(6)、電腦軟硬體研發、出租、出售業務(7)、體育休閒遊樂設備用品之規劃、諮詢顧問及期出租、出售業務(8)、電影片映演業務之經營(9)、..

......等業務,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經核准解散登記等情,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九二三○九三四五八○號函一份及所檢附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名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三五頁、原審卷第五宗第二九三至三一五頁、原審卷第六宗第二百三十六頁、原審卷第八宗第六十九至七十三頁)一份在卷可考;其間投入大量資金加以裝潢、整修,實際經營商場及大衛影城等業務,亦有「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及設備款明細表、相關工程契約書、支付憑單、八十六至八十八年度之營業稅、娛樂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之申報書、繳款書、八十六至八十八年度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物報表、營業現場相片等(見原審卷第八宗第九七至二五七頁)附卷可資查考;被告甲○○、丙○○、乙○○、丁○○等人並於增資時再另予投入大量資金,亦有被告甲○○、丙○○、乙○○、丁○○等人增資匯款或支票等資料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二卷第二三六至二四二頁、原審卷第八卷第七四至九六頁、原審卷第六卷第二四五至二五二頁、原審卷第九卷第十七至三十七頁、六十一至六十九頁)。嗣經營三年餘,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因景氣不佳、業務蕭條而虧本始決定停業,並依法辦理清算,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經核准解散登記等情,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九二三○九三四五八○號函一份及所檢附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名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三五頁、原審卷第五宗第二九三至三一五頁、原審卷第六宗第二百三十六頁、原審卷第八宗第六十九至七十三頁)一份在卷可參,由此足證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確實因經營業務所需,始購入本案之不動產,看好商場前景,否則實無須再投巨額資金經營,並非係公訴人所指訴之所謂要「消化餘屋」始製造不實之買賣契約用以詐財等情應可認定。

⒎本案係有擔保之貸款,並非毫無擔保之信用貸款;而本案

貸款人頭除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五人外,其餘均分別係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五人之配偶、弟、妹、公司幹部或親朋好友;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五人個人尚為人頭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衡情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五人如早心存詐騙,應無可能將自己本身及前開親近人等一併捲入,被告等本身亦均無須再分別擔任其等各自關係戶之連帶保證人,擔負比原本以僑木建設公司名義貸款所負還重之責任,陷其等及自身等於犯罪境地之理?⒏本案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

人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抵押貸款,其貸款每坪價額、貸款成數及額度與於八十一年間之其他預購者相當,並無高估超貸情事,此有證人即商場建物預購者郭秋香、蕭榮本、李美姿、林文科、賴秀琴....等人於八十一年間預售期間購買本案商場建物之每坪單價表一份及該等證人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等(見原審卷第三卷第七六至二四○頁、原審卷第四卷第一至一六五頁、原審卷第六卷第二三五頁、原審卷第八卷第五十五頁)、證人即地上七樓以上之住宅預購者高吉鳳、方豫豐、吳麗專、簡賴嘉淑、朱嬡娜、洪欣代、何愷茵、邱顯文、劉柯成.......等人於八十一年間預售期間購買本案住宅建物之每坪單價表一份及該等預購者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等(見原審卷第六卷第三○七至三七八頁、原審卷第七卷第一至四二六頁)在卷可參。被告甲○○買受之價格每坪單價在三十萬至七十萬元之間,與證人譚瑞弘等人於八十一年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時之價格(按即僑木建設公司向原承購戶買回商場部分前之原始售價)相較仍屬相當,此可再觀之證人蕭榮本、李美姿、郭秋香等人於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庭訊中證稱,其等向僑木建設公司買受之「台中大衛道」預售商場,後來賣回給公司,公司打電話說有人想要買,後來就賣回去;是再行賣回去的而非解除原來買賣契約;當初所買受之單位、價格、面積均與其等簽名之買賣契約相同;是僑木建設公司之業務人員出面與其等洽談的;僑木建設公司買回以後有經營商場,但是公司自己經營還是出租給他人經營並不清楚;其等購買以後,商場部分市價應有下跌,因為當初不景氣等語。再證諸證人蕭榮本、李美姿、郭秋香係於八十一年間買受,雖商場部分市價下跌,僑木建設公司仍以原價或較高價格(李美姿、郭秋香部分)買回,較諸被告甲○○等人於八十五年間買受之價格(起訴書附表所示),與該等建物於八十一年間之買賣價格相差不遠甚而較高等情。可見本案並無貸款標的有高估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認定,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既係依照市價辦理貸款,對台中十一信應無構成詐欺情形,是公訴人所言被告等「以提高四成之價格超貸,以虛增價金方式施行詐術」云云,尚有誤認。

⒐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前

開抵押貸款之停止繳納本息期限不同,均係參差不齊,詳如附表二所示利息滯繳日為止等情,此分別有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合金進化字第○九二○○○四○七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五卷第三十、三十一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二○○○五六○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五卷第四十六至二百一十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二○○○二四三八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貸款金額等明細資料(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六號卷第一七六頁及本院卷第四卷第一九七至一七七頁)、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合金中清字第○九三○○○三四○三號函及所檢附之貸款關係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九卷)等各一份在卷可查。是由上開停止繳納利息前後不同之時間等情以觀,正足凸顯此係因每個人之資金狀況不同而異其停止繳納利息之時間,應為真正之抵押借貸,否則,如係共同詐欺,停止繳納利息之時間,情理上應為同一,較合常情。據上情況,益徵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並非係以詐欺之目的而為抵押借款。自難以抵押借款數年後,無從預見之因九二一大地震發生、經濟景氣滑落、事業經營失敗或個人資力發生衰退變化,致無力清償抵押借款而應由台中十一信本於其放款政策自行承擔風險之情事,而推論其等於抵押借款之初即有不法之詐欺犯意。

⒑本案公訴人認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

丁○○等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其癥結不外乎認被告等向台中十一信申貸時,本案抵押貸款標的有高估之情形。惟經綜觀所有卷證並未見本案抵押貸款標的有何高估之積極證據,所有證人等之證詞及被告等人之供述亦均未明確證稱或供述稱本案抵押貸款標的有何高估之情形,詳情如下:

①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預購者亦為僑泰建設公司秘書溫秋

英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的,我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市○○○路大衛道房屋、兩戶,總價款約為一千一百多萬元,我除兩百萬元自備款外,不足金額係由僑木建設公司安排下,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抵押貸款約九百萬元支付,故我約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親自辦理入社,並開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該帳戶存摺印章均由我本人保管。(問:(提示: 溫秋英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檐保借款核貸金額四百六十四萬元、四百四十二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溫秋英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係何人所有?借款何時核撥?)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兩份授信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欄內簽名均係我親自簽名用印無誤,台中十一信確有派員至台北市○○○路○段○號四、五樓之橋泰建設公司與我辦理對保及徵信,該申貸案所提供之擔保品係我前述向喬木建設公司所購買兩戶台中市○○○路大衛道房屋,前述借款何時核撥我不清楚,但借款核撥後約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才交屋給我。(問:(提示: 溫秋英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檐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授信約定書均係我本人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因為我當時需要保證人,遂請僑泰建設董事長乙○○擔任保證人,另我並擔任台中十一信其他貸款案之保證人。(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前述借款係做為支付僑木建設公司之購屋款。(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之台中市○○○路○○○號十二樓之三及十五樓之七建物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我本人確有出資約二百萬元,該不動產所有權並移轉至我名下無誤。(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前述借款係為支付僑木建設公司購屋款,故核貸後應即轉入僑木建設公司帳戶內,每月利息約六萬餘元由我負責繳納。(問:前述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因我當時係為短期投資性質而購買前述兩戶房屋,原計晝購屋後立即出售賺取價差,但因不動產行情下滑致無法立即脫手牟利,因無力繳納每月六萬餘元利息,故在借款三、四個月後即停止繳息。」(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八十四至八十六頁);證人溫秋英再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投資購買不動產辦理貸款。貸款下來的錢我直接轉至建設公司。(問:貸款由何人使用?每月利息何人支付?)答:我直接支付不動產之價金,每月利息均由我支付,未償餘額二百多萬元。(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所有權是我本人,房子是我向建設公司購買的,我自備二百多萬元的頭期款,其他均用貸款,約九百多萬元,頭期款來源我忘了,我回去補陳。(問:你有無拿到所有權狀?)答:有。」(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②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業務

經理蘇嘉明(與本案係八十五年間之抵押貸款不同,其係於八十七年間所申貸,每坪價額低於本案甚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我在八十五年九月間,山仁工業董事長乙○○個人因要投資房地產,及要求我配合辦理,以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而我也同意乙○○之要求,至於何時入社、何時開戶都是由乙○○幫我辦理的,而事後台中十一信承辦人員來和我對保時,我才知道乙○○已以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貸款六千餘萬,目前印章是在我這裡,至於存摺我則從未看過。(問:你除前述在八十五年間向台中十一信貨款六千餘萬元外,尚有無其他貸款?)答:有的,在八十七年六、七月間乙○○再次要求以我的名義向台中市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作為投資,所以乙○○又再次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房屋貸款,該次貸款金額為四百七十八萬元。(問:(提示:蘇嘉明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四百七十八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一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蘇嘉明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貨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貴站所提供之資料係為我在八十七年六、七月間,乙○○要求我當人頭,以我的名義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房屋,當時因為要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房屋貸款,所以八十九年八月間,僑木建設公司黃協娌(名字已忘)即帶同台中十一信經辦員(姓名不詳)帶妥貸款相關資料,上來台北山仁工業公司(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五樓)找我填寫貸款相關文件,該等資料上之簽名都是我親自簽署,我亦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及納稅證明文件等供該經辦員審核徵信,至於當時申請貸款金額若干,我並不清楚,但是最後核准金額為四百七十八萬元,而該貸款案乙○○亦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房屋作為貸款擔保品。(問:(提示: 蘇嘉明、乙○○之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影本各乙份)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及乙○○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答:前述蘇嘉明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是由僑木建設公司黃協理即帶同台中十一信經辦員,上來台北山仁工業公司找我對保時,我親自簽名用印的,但是乙○○之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則是黃協理即帶同台中十一信經辦員另外找時間找乙○○簽名用印的,我們並沒有在同一時間對保。(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資金流向我不清楚,但是貸款利息是由乙○○支付的。(問:乙○○以你名義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四百七十八萬元之後,為何未續繳息?)答:乙○○以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四百七十八萬,僅繳三次,就遇上金融風暴,所以資金週轉不靈,即未繼續繳息,目前該款應該已列入逾期放款,或打入呆帳,而我名下之財產也因此遭銀行查封。(問:你為何願意提供你之『人頭』供山仁工業公司乙○○為前述之貸款,你有無獲取利益?)答:乙○○係山仁工業公司董事長,我係下屬,所以乙○○要我當人頭,我也不好意思拒絕,我並沒有因為當乙○○人頭,而獲得任何好處。(問:(提示:服務證明書影本一份)你既未任職於僑木建設公司,亦不認識僑木建設公司董事長白瑤峰,何以你在台中十一信之貸款資料中,會有你任職於僑木建設公司業務部擔任經理之『服務證明書』?)答:我不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九十四至九十九頁);證人蘇嘉明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是由乙○○要我當人頭的。他當時是我山仁公司的董事長。(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③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經理

洪嘉昇(與本案係八十五年間之抵押貸款不同,其係於八十七年間所申貸,每坪價額低於本案甚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的,我與台中十一信有金融往來。我於八十七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加入台中十一信並辦理開戶,當時僑泰建設公司財務部人員(我忘記是那一位)拿一堆台中十一信入社及開戶文件讓我簽名,並表示公司係要借用我的名字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房子,並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房屋貸款,存摺及印章均由僑泰建設公司財務部保管。(問:(提示: 洪嘉昇『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五百四十七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洪嘉昇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洪嘉昇『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上之簽名均為我本人所簽名無誤,並且有人(名字不記得)到台北市僑泰建設公司向我辦理對保手續,借款提供之擔保品所有權是我,但實際上我未付任何款項取得該擔保品,我僅為僑泰建設公司房屋貸款人頭,所以該擔保品實際所有權人仍是僑泰建設公司。我僅在僑秦建設公司財務部人員要求下充當房屋貸款人頭,一切貸款手續均為僑泰建設公司財務部人員處理,我負責簽名而已,當時因為我只是人頭,所以未注意貸款金額,直到『台中十一信』向我摧討該筆貸款利息後,我才知道僑泰建設公司用我當房屋貸款人頭向『台中十一信』貸款金額是五百四十七萬元。(問:(提示:洪嘉昇『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洪嘉昇『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為不知名人士(詳細名字記不得)帶到台北市僑泰建設公司讓我簽名的。前述授信案之連帶保證人丁○○為僑泰建設公司常務董事,也是我的老闆之一。我沒有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有權過戶?)答:前述借款擔保品並非我本人出資購買,該筆房地產雖然有辦理所有權過戶,但一切關於該房地產之開銷(包括利息、貸款、本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均由僑泰建設公司負責,我只是僑泰建設公司房屋貸款人頭而已。(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因為我只是前述借款擔保品之人頭,實際向『台中十一信』所貸得之款項,我沒有使用,該筆貸款均由僑泰建設公司運用,所以我從未繳納。」(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六至一一○頁);證人洪嘉昇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公司要我當人頭。(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公司提供很多資料我就簽名實際上我未支付買賣房子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④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會計

部副理楊新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約在八十五年間,當時僑泰建設公司總經理丙○○向我表示,要借用我的名義購買台中大衛道的房屋,並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並表示期間不用很久,很快房屋就能脫手還款,因我是他的下屬而不便拒絕,不久後(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台中十一信人員就分次來僑泰建設公司辦理本人之入社、開戶、及借款等手續,並將相關文件交由我簽名,開戶後之存摺及已填寫貸款金額、用印之提款單並非由我保管,但應是交給由僑木建設公司或丙○○保管、使用,而後在八十七年間丙○○又向我表示,還要再買一戶並辦理購屋貸款,所以再以我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四百餘萬元。(問:丙○○以你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之總金額若干?)答:我記得有三筆,一筆是六千零六萬元、一筆是一千四百二十二萬元,一筆是四百多萬元。(問:(提示: 楊新燕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達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是的,為我本人親自簽名、用印、上述三筆借款連帶保證人為陳麗卿,陳麗卿是丙○○的太太,陳麗卿向台中十一信之借款其連帶保證人是我本人,我與陳麗卿互為連帶保證人。(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前述借款是丙○○要購買台中大衛道的房子,才以我的名羲向台中十一信貸款。(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二樓之十二、十六、十七、二六、二七,三樓十七、

十八、十九、二十、十六樓之三;三六五號三樓之十九、二一,十樓之七,十二樓之一)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我並無出資,都是丙○○出的,所有權是登記載我名下。(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我在台中十一信開戶之悵戶存摺及印章並非我保管、使用,所以核撥之款項流向我不清楚,要問丙○○才清楚,利息是由丙○○支付。(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繳息都是由丙○○繳的,他為何遲延、未繳利息我不清楚。(問:你為何願意提供你之『人頭』供僑泰建設公司丙○○為前述之貸款,你有無獲得取利益?)答:我做為丙○○的人頭是因為我在他底下工作十餘年,基於下屬及信任的關係,所以才讓他以我的名義去辦理購屋貸款,我並未向丙○○拿取任何好處。」(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一八至一二○頁);證人楊新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僑泰建設公司的總經理丙○○要我當人頭的。(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我未支付買賣房子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⑤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財務

部副理周玉曼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提示:周玉曼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約定書、印鑑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三千五百零四萬、一千五百三十萬元、一百九十五萬元,三百九十三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周玉曼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 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約定書、印鑑卡上之簽名確實都是我本人簽名蓋章,但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印鑑卡上之印章並非我本人所有,與我在其他借款文件使用之印章亦有不同,至於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上之資料我均不清楚,也沒有台中十一信的行員向我做過徵信,我也沒有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名義上雖然是我所有,但實際上都是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丙○○、董事丁○○所有,丙○○、丁○○為了繳付建商貸款,由我擔任人頭向台中十一信借款,我只是掛名擔保品之所有人而已,至於貸款金額若干,我不記得。(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前述借款係因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丙○○、董事丁○○投資不動產需要資金,乃由我出任人頭,貸得資金供丙○○、董事丁○○使用。(問:前述擔保品實際所有人既是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丙○○、董事丁○○所有,為何丙○○、丁○○不自行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反而要你擔任借款人頭分散借款集中使用?)答:因當時向信用合作社借款沒法一次借得大筆款項,借款金額也有限制,所以要以借款人頭來分散借款供丙○○、丁○○使用。(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係繳付僑木建設公司購屋款,利息由支付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丙○○及丁○○支付。(問:(提示: 台中十一信周玉曼貸款資金流向傳票)經查你前述借款於核貸後當日即轉入僑木建設公司設於台中十一信之第000000000帳戶中(或僑木建設公司設於世華商銀五權分行帳戶),且你未繳息及償還本金與你前述不同,如何解釋?)答:我是擔任借款人頭,至於貸款資金流向我則不清楚。(問:八十五或八十七年間我的職業係僑泰建設公司財務部副理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理,月收入大概有八萬元,年總收入約一百萬元。(問: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徵信?你提供那些資料?)答:我不記得當時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我徵信,以及我有無提供資料給台中十一信人員參考。」(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二五至一三○頁);證人周玉曼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僑泰建設公司的總經理丙○○及董事丁○○要我當人頭的。(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⑥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工程

部副理蔡勵宗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褶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實際上我個人並無與台中十一信有任何金融往來,僅於八十五年間(詳細時間已記不清楚了)僑泰建設公司董事丁○○向我表示其因投資房地產,而需要借用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由於大家共事已久我礙於情面不便拒絕,所以提供我的身分證、印鑑證明等資料以辦理貸款對保之用,其他一干手續均由丁○○與台中十一信接洽辦理,其間過程我並不清楚,有關貸款之存摺及印章均由丁○○保管。(問:(提示: 蔡勵宗85.4.20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授信申請書二份、87.7.28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授信申請書一份、不動產放款值書一份、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分別擔保借款各為36,130,OOO元、3,430,000) 等資料影本)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蔡勵宗之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對保?借款提供之擔保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 詳細過程為何? )答:(詳視後作答)前述資料中之簽名及印章均係由我親自簽署及用印,台中十一信人員有來僑泰建設公司向我辦理徵信對保,而前述借款所提供之擔保品均係為丁○○所有,但為了貸款而暫時過戶至我名下迄今(但相關不動產所有權狀均由丁○○保管),貸款金額我記憶所及約數千萬元,但詳細金額及相關借款及還貸過程均係丁○○辦理,所以我並不清楚。(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為何?)答:據丁○○所言為投資不動產之用,但實際上作何使用我不清楚。(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區○○○段○○○○號土地及『台中大衛道』建物(台中市○○○路○○○號一樓之17、3樓之9、7樓之2、20樓之1、10樓、11樓及三六五號4樓之15、 4樓之16)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前述之借款擔保品均為丁○○出資購買,但為了辦理貸款故將所有權登記在我名下。(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前述借款核貸後資金流向為何我不清楚,利息由丁○○所支付。(問:你為何願意提供你的『人頭』供僑泰建設公司丁○○為前述之貸款,你有無獲取利益?)答:我與丁○○多年同事,提供我的『人頭』供丁○○辦理貸款純係幫忙性質,我並無獲取任何利益。」(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五二至一五五頁);證人蔡勵宗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是丁○○的人頭。(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⑦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良源營造負責人藍

振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的,我於八十五年左右在三淵建設公司任工地主任期間,因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向我表示基於公司需要資金週轉,乃要借用我的名義至台中十一信借款,我當時因在三淵建設公司上班,為了保住工作乃同意陳吳耀福的要求,於八十五年間(詳細日期我不清楚)依公司所準備之台中十一信開戶資料要我簽名後再由公司行政人員至該台中十一信完成開戶手續,並正式成為台中十一信的社員,完成開戶手續後,有關該戶頭之所用存摺及印鑑章均由公司會計小姐(姓名不清楚)保管。(問:(提示:藍振中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五千一百三十萬元、九百九十七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一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藍振中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答:(經檢視作答)提示之藍振中台中十一信擔保借款五千一百三十萬元、九百九十七萬元案件之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等資料中之簽名部分確係由我親簽無誤,至於蓋章部分應係公司人員自行蓋的,而該借款提供之擔保品因當時陳吳曜福曾向我表示為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乃有意將同屬三淵建設公司之關係企業之僑木建設公司之不動產建物過戶予我名下,再據此向台中十一信貸款,而該等擔保品的過戶予我名下之相關手續均係公司自行處理,因此該等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二十樓之二、三六五號一樓之二、三、五)應係三淵或僑木建設公司所有,且在辦理向台中市十一信開戶時所填寫之藍振中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等資料,其中除簽名及徵信報告表之藍振中基本資料係由我親自填寫外,其他開戶所應填資料均由公司自行填寫處理,且因公司將該等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等資料交給我簽名及填寫基本資料時該等資料之包括貸款金額等相關內容均為空白,所以公司以我名義擔保借款五千一百三十萬元、九百九十七萬元案件之徵信作業,我係一直到法院執行該案件之強制執行,寄發該等擔保品之拍賣公告予我時,我才得知陳吳曜福借用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之金額計有五千一百三十萬元、九百九十七萬元等二筆。(問:(提示: 藍振中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經檢視後作答)該授信約定書係由我親自簽名,但『藍振中』之印文係公司處理的,我與該二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陳金田係同為三淵建設公司員工關係,但當時我擔任陳金田之貸款的達帶保證人時,因填寫之相關文件於貸款金額並並未填寫,因此我當時並不知實際貸款金額,我也是遲至法院寄送強制執行公文時,我才得知我當時為陳金田保證之貸款金額計有一千九百九十七萬元及五千三百五十八萬元等二筆貸款;另我除任陳金田上開二申貸案之連帶保證人外,並未擔任其他借款人的連帶保證人。(問:前述借款用途?)答:有關借款之用途等詳情我不清楚,因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陳吳耀福並未向我說明清楚。(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台中十一信擔保借款五千一百三十萬元、九百九十七萬元等二申貸案件經核貸後之資金流向我並不清楚問,另該二貸款之相關利息應係由公司負責支付。(問:你為何願意提供你之『人頭』供僑木建設公司負責人甲○○為前述之貸款,你有無獲取利益?)答:我只知道實際上三淵、僑木、僑泰等三建設公司均有股東互相持股情事,但並不清楚該貸款是否為僑木建設公司負責人甲○○實際貸得,且我答應陳吳曜福以我名義向十一信貸款並未取得任何回報及好處。(問:八十五或八十七年你的職業?月收入及年總收入?)答: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我實際係受雇於三淵建設公司的工地主任乙職,當時每月收入約六萬元左右,年總收入約七十餘萬元。(問: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徵信?你提供那些資料?)答:台中十一信人員並未向我辦理該兩筆申貸案的徵信工作。」(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五七至一六三頁);證人藍振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是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陳吳耀福要我當人頭。(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⑧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會計

陳美玉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既已於台中十一信何厝分社開戶,何以又於水湳分社辦理開戶,開戶原因、目的為何?)答:八十一年間陳吳曜福與三木建設公司負貴人甲○○、台北市僑泰建設公司負責人丙○○等人另合資成立僑木建設公司,亦由白瑤峰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五月間,因僑木建設公司於台中市○○○路推出『台中大衛道』建案尚有餘屋,陳吳耀福為償還原先辦理之建築融資貸款,乃商請當時在三淵建設公司任職之員工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李炎星及我等人同意,將該等餘屋暫過戶到我們員工名下,以便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重新辦理貸款。為配合陳吳曜福辦理貸款,當時由台中十一信水浦分社派員至三淵建設公司辦理我等之開戶手續。(問:(提示:陳美玉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三千零八萬元、八百八十八萬元、九百九十四萬元、六百一十五萬元、一千七百三十四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陳美玉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該五筆貸款均是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派員至三淵建設公司,將空白之開戶資料、借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表等文件交給我等借款人填寫個人資料及簽名蓋章後,交由該社人員帶回辦理後續貸款手續,其中借款金額、擔保品等資料均非我等所填寫,因此我不清楚整個貸款之詳細過程。(問:(提示:陳美玉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經詳視後作答)我等配合陳吳耀福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上述貸款當時以我名義貸款部分之連帶保證人係三淵建設公司業務處長蔡武宏,而以蔡武宏名義貸款部分由我擔任連帶保證人。(問:前述借款用途?)答:陳吳曜福曾向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李炎星及我等人表示借款用途係為償還先前辦理之建築融資土地貸款。(問:前提示陳美玉借款申請書供擔保之不動產(坐落於台中市○○○路○○○號或三六五號)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至你名下?你本人實際有無出資購買?)答:該等房屋均有過戶至我名下,但實際上我本人並未出資購買。(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我等係配合陳吳曜福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上述貸款,因此辦理開戶後之存摺及印鑑章即交給陳吳曜福統一保管使用,我並不清楚貸得款項流向,有關貸款利息則由僑木建設公司負責支付。(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據我所知,貸款初期

一、二年均有正常繳息,直到八十七年間起因不景氣關係,僑木建設公司營運欠佳而無法正常繳息。(問:八十五或八十七年你的職業?月收入及年總收入?)答:該期間我係於三淵建設公司擔任秘書兼會計,當時月收入薪資約新台幣四萬元。」(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八三至一八五頁);證人陳美玉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也是我是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陳吳耀福要我當人頭。(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證人陳美玉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這件貸款案是何人要你去找十一信接洽?)答:這個案子是陳吳曜福交辦的,至於買賣契約書是否是我交給他們的我也忘了(。問:本案真有訂立買賣契約書?)答:有。(問:價格多少?)答:我不知道多少。(問:你的買賣契約書?)答:陳吳曜福統一取走了。(問:當初陳吳曜福向你說要過戶台中大衛道有說要過幾戶在你名下?)答:沒有。他只是說要貸款而已,他要我簽名我就簽名了,至於價格多少我也不知道。(問:你知道當初要貸款多少?)答:不知道。我未詳看。(問:你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你認罪否?)答:認罪。」(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九三至一九四頁)。⑨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業務

處長蔡武宏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我任職僑木建設公司期間,曾在台中十一信何厝分社開立活存6202-5帳戶往來,並於八十三年四月間由我自行辦理入社事宜,加入為社員,前述何厝分社帳戶主要是作為任職僑木建設公司期間薪資轉帳之用,相關存摺及印章均由我自行保管使用。另於八十五年四月間,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耀福因『台中大衛道』建案房屋銷售不佳,要求我先將餘屋過戶到我名下,俾以向台中十一信水滴分社辦理貸款,經我同意並配合相關貸款、房屋過戶手續,期間曾配合在水湳分社開立帳戶交由僑木建設公司使用,至於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我並不清楚。(問:(提示:蔡武宏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經詳視後作答)該授信約定書是我親自辦理及簽名,但印章則非我所有及用印,當初係由總經理陳吳耀福告知由我與當時之同事陳美玉為連帶保證人,才依其指示,由我及陳美玉戶於授信約定書中簽名。(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該借款實際並非我所使用,完全由僑木建設公司自行運用,我不清楚用途。(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進化北路三六三號三樓之二或三六五號)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均非我本人所有或出資購買,當時係總經理陳吳耀福告知我先將前述建屋信託過戶在我名下,俾以辦理相關貸款事宜,我才配合他辦理相關所有權事宜。(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我不清楚核貸後資金流向,另如我前述利息應係由公司支付,我個人從未繳納過任何利息。」(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九二至一九五頁);證人蔡武宏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是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陳吳耀福要我當人頭。(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證人蔡武宏再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當時在橋木建設公司任何職?)答:業務部處長。(問:你以幾筆不動產向台中十一信貸款?)答:好幾筆,是幾筆我也忘了。(問:當初要貸多少你知情?)答:不知道。(問:貸款何人去處理?)答:陳吳曜福去接洽的。(問:價格?)答:我不知道,合約書不是我簽的,我只是印章交公司,由他們去處理,老板有說幫他辦理貸款。(問:當初陳吳曜福向你說要過戶台中大衛道有說要過幾戶在你名下?)答:後來我了解是五戶。(問:何時辦理過戶的?)答:執照拿到就辦過戶。(問:辦對保時你不知道貸多少?)答:住家每戶貸八、九百萬元,商場比較高,究竟是多少我也不知道。(問:你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你認罪否?)答:認罪。」(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九五至一九六頁)。

⑩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木建設公司工程

部副理李炎星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的,我曾在台中十一信台中市○○路上之分社(分社名稱已不記得)、水湳分社開戶,寧夏路上之分社是我至該分社辦理開戶手續,存摺、印章是我本人保管使用,我本人在水湳分社之開戶手續是該分社人員至三淵建設公司(址台中市○○路○○○號)協助辦理的,存摺、印章均由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保管使用,至於何時入社、何時開戶因時間久遠,我已不記得了。(問:(提示:李炎星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借據(擔保借款六千四百六十五萬元、六百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李炎星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答)是的,當時三淵建設公司財務部小組(姓名已不記得)口頭告訴我三淵建設公司董事長陳吳耀福要向台中十一信貸款,要我等員工出借人頭給公司使用,後來三淵建設公司財務部小姐將空白之前述借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借據交給我本人簽名,並由財務部小姐蓋用我交給他的我本人私章,其後該印章由三淵建設公司保管使用,該貸款案台中十一信人員並未以電話或當面向我做過借款用途、年收入、償還能力等任何徵信工作,前述貸款之擔保品均是三淵建設公司董事長陳吳耀福提供的,因要以我名義辦理貸款,前述擔保品均過戶給我本人,以便辦理前述貸款,後來台中地方法院查封我本人財產時,我才知道前述貸款案以我名義分別擔保貸款六千四百六十五萬元、六百萬元。(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如前述,我是出借人頭給公司使用,至於該借款之用途我並不清楚。(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一樓之十入、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號、十一樓之一及三六五號一樓之十五)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因前述貸款案三淵建設公司要用我名義借款,所以三淵建設公司以『假買賣』將前述擔保品所有權移轉至我名下,但實際上我並未出資購買,至於有無簽立買賣契約書,因時間已久遠我已不記得了。(問:(提示:李炎星台中十一信用合作社徵信報告表影本一份)該徵信報告表中『經濟狀況』欄內記載你在台中市土銀儲蓄部及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合計存款三百五十萬元、『84年度個人收支情形』欄內記載你有二百萬元收入,與你前述不符,你做何解釋?)答:(經詳視後答)我僅在該表中簽名及填寫我個人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址及配偶欄等資料,其餘皆不是我個人填寫,且其中『學歷』欄、『經濟狀況』欄、『84年度個人收支情形』欄等資料均與事實不符。」(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一九二至一九五頁);證人李炎星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是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陳吳耀福要我當人頭。(問:提供何擔保品?擔保品所有權人?)答:提供台中市○○道之房屋做擔保。名義上所有權是我本人,我和公司有簽買賣契約,但實際上未支付房子之價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一卷第二一五至二二○頁)。

⑪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預購者朱嬡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一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我是於八十五年八月間由售屋小姐陪同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入社及開戶手續,存摺及印章皆是由我親自保管。(問:(提示:朱娥娜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前述借款之用途?)答:是由我親自辦理及簽名,連帶保證人黃海安是我的配偶。我沒有擔任台中十一信其他借款人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我是作為購屋買房屋之用。(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或三六五號十五樓之三)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該房屋是我在八十五年間出資購買並辦理所有權登記後即搬入自住,九十年間因無力繳納貸款,該屋於九十二年二月間遭銀行拍賣,我現在仍住在該屋準備搬離。(問:你如何支付頭期款?如何償還貸款?)答:我八十三年間我向三淵建設公司董事長陳吳耀福購買預售屋,其後依工程進度繳納房屋貸款,通常我是使用支票或是現金轉帳繳納貸款,到八十五年八月間完工止,我先後支付房屋頭期款約四百萬元。(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繳息情形為何?)答:該核貸金額撥款後即繳交給建商,利息是由我本人支付,使用支票或是現金轉帳繳納。八十五年八月間至九十年間我均是正常繳息,其後因購買時利率高達百分之九點七五,後因市場利率持續降低,經向台中十一信協調降至百分之八點二五,但因無業經濟狀況不佳,無力繳納貸款本金及利息。」(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四頁);證人朱嬡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購屋頭期款多少?來源?)答:我是購屋貸款,房子是自己要住的。頭期款約四百萬元,錢的來源是我從我第十一信的中正分社帳戶內提領的,這原是我自己本來就有的錢。(問:每月利息何人支付?支付至何時?目前未償餘額多少?)答:我。我利息一直支付至九十年,後因財力不佳即未再支付,我未償餘額約五、六百萬。」(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九至三○頁)。

⑫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預購者林文專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一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我是於八十五年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市○○○路○○○號十五樓之五『台中大衛道』建屋時,向台中十一信申請前述借款。(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十五樓之五)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前述借款擔保品是我本人出資購買,有辦理所有權過戶到我名下所有。(問:你如何支付頭期款?如何償還貸款?)答:我是以自有資金支付頭期款,我並以自有資金償還貸款,目前每月約繳本利七萬八千元。(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該七百九十二萬元撥入我台中十一信帳戶,我再將該七百九十二萬元轉帳給僑木建設公司支付購屋款,利息由我支付。(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我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今未繳息,因個人財務問題無法續繳息,該房子現已找到買主,我準備售出以償還貸款。(問:八十五年的職業?月收入及年收入?)答:我擔任達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我的年收入約二百萬。」(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三十四至三十八頁)。

⑬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預購者洪欣代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一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問:你父親與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的,我父親洪大專與台中十一信有金融往來。洪大專係由我陪同於八十五年間(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加入台中十一信,並辦理開戶,當時係因我要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房屋,而到該公司辦理開戶,當天僑木建設公司員工陳小姐(我忘記是那一位)拿一堆台中十一信入社及開戶文件讓我父親洪大專簽名,並表示因我要以我父親名義向該公司購買前開房屋(台中市○○○路○○○號十三樓之三),公司要代辦銀行貸款,故以我父親的名字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房屋貸款,在當天用印,且完成貸款撥款手續,存摺及印章即由我保管至今。(問:(提示:洪大專『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八百五十八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洪大專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或洪大專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辦理徵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洪大專『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上之簽名均為我父親本人所簽名無誤,並在僑木建設公司進行、完成對保、徵信手續,借款提供之擔保品所有權是我所有之台中市○區○○○路○○○號土地,擔保借款一千餘萬,但最後核貸金額為八百五十八萬元。(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前述向台中十一信擔保借款八百五十八萬元,全作為購買『台中大衛道』房屋(台中市○○○路○○○號十三樓之三)款項之用,未移作其他用途。(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前述借款擔保品為我本人出資購買,『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亦由我本人出資購買,但該筆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在我父親洪大專名下。(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台中十一信如何處理?)答:因八十八年間景氣不佳,我無力償還前述向台中十一信所申貸之本息,故即停止繼續繳款,而台中十一信在九十一年底即拍賣『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十七樓之三)作為抵償,目前我尚有七百一十多萬之貸款尚未繳還予十一信。」(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三十九至四十二頁)。

⑭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茂晉水電負責人蕭

秋敬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大約在七十年間因參加篤行國小羽球隊認識台中十一信經理周增端(已改名為周千翔,現在保誠人壽擔任副總),因為周增端的關係,我才會在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親自辦理開戶,當時存摺及印章均由我太太陳綺霞保管,後來因為至周增端於七十五年間離開台中十一信,所以我在當時就辦理退社並將帳戶停用。約於八十五年間,同一羽球隊任職於僑木建設公司擔任總經理陳吳耀福向我表示僑木建設公司負責興建的『台中大衛道』已經興建完成,當時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均已申貸完畢,現在需要用個人名義辦理銀行分戶貸款,將資金從銀行借出來給僑木建設公司統籌運用,陳吳耀福希望我幫忙,借用我蕭秋敬的名字向台中十一信貸款,所有銀行貸款及利息均由僑木建設公司負擔,當時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不是我本人親自辦理,是由台中十一信承辦業務的小姐(姓名不詳)拿空白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等資料,請我在資料上他們已經用鉛筆圈選的地方填寫資料及簽名並將印章交給小姐蓋章後,交由台中十一信的小姐攜回處理。(問:(提示:蕭秋敬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及借據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蕭秋敬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借款人署名蕭秋敬簽名及印章係由我本人親自簽署無誤,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及借據內之蕭秋敬的署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係由我填寫,但是其他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等其他資料均不是我填寫,也不是我的筆跡,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登記在我名下之房屋作為擔保品,但是這些房屋均係陳吳耀福全權處理,實際上我根本沒有購買這些房屋,至於貸款金額我也不清楚實際借款金額,當時我只有簽名及蓋章,至於後續申辦貸款事宜均由陳吳曜福處理,我沒有經手。(問:前述借款用途?)答:我不清楚,當時借款均由僑木建設公司拿去使用,該筆資金去向要問陳吳耀福比較清楚。(問: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徵信?你提供那些資料?)答:如前所述,當時係由台中十一信人員拿空白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等資料,請我在資料上他們已經用鉛筆圈選的地方填寫資料及簽名並將印章交給小姐蓋章,事後也沒有向我本人徵信。」(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四十三至四十八頁);證人蕭秋敬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購屋自備款多少?來源?)答:我是人頭,是三淵建設公司的董事長陳吳耀福要我做人頭的,沒有自備款,資金都不是我出的,都是由他們辦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八十五至八十七頁)。

⑮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信榮營造負責人陳

金田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有的,我約於八十年間即入社台中十一信成為會員,並親自開立帳戶(帳號已忘記),供我私人使用,存摺及印章由我本人保管;另八十五間,我後來才知道老闆三淵建設公司陳吳耀福,因辦理貸款需要,曾借用我名義,在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另行開戶,用作申貸款項撥入之用,該帳戶非本人親自開立,存摺及開戶印章,個人自始至今均未見過。(問:(提示:陳金田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八十五年五月五日放貸五千三百萬五十八萬元、八十五年七月六日放貸一千九百九十七萬元)等資料影本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陳金田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名蓋用?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流向?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八十五年四、五月間,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陳吳耀福向我表示,其欲用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建案所剩餘屋,向台中十一信借款,要求我提供個人名義工作借款申請人,相關抵押擔保品及借款利息均由公司負責提具、支應。我原不願出借個人名義,並因此與陳吳耀福發生強烈爭執,但終因受僱於他,考量工作家計,只好無奈地答應,但有關陳吳耀福如何與台中十一信接洽、辦理申貸申貸經過詳情,我均未參與,只被動地應其要求,於三淵建設公司辦公室,由公司員工交給我的相關空白資料內簽名、蓋章。我是在法院通知拍賣擔保品時,才知道陳吳曜福以八筆擔保品,用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五千三百五十八萬元及一千九百九十七萬元,總計七千三百五十五萬元。(問:前述陳吳曜福以你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貸款,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親自向你辦理對保?)答:因為我本身有買過房子,故對銀行對保程序十分清楚,我可以肯定台中十一信人員從未向我辦理過對保手續,僅如前述我曾在三淵建設公司將印章交給公司員工蓋印,並依指示在空白表格上簽名一次而已。(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當時陳吳曜福只說要借用我的人頭戶辦餘屋分戶貸款,根本沒有和我簽訂任何買賣合約書,故申請書上之用途寫『購屋』之情形是完全不正確,我只知道是陳吳曜福要用的錢。(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因為存摺及印章我都沒有保管及使用,我只知道是陳吳曜福要用的錢。(問:(提示:陳金田徵信報告表)請你詳視報告表內容是否實在?你當時之年收入若干?)答:(經詳視後答)我當時之收入不錯,每月有

五、六萬元之收入,年收入約六、七十萬元,但是徵信報告表寫我年收入有二百零五萬之情形太跨張了,完全不實在,而且在『本人之土地及建物』欄內所載之房地都不是我本人所有。」(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五十五至六十○頁);證人陳金田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購屋自備款多少?來源?)答:三淵建設公司的陳吳耀福要我當人頭的。我沒有自備款。」(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九十一至九十二頁)。

⑯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郭宗憲於九十二年三月

二十一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問:(提示:郭宗憲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八百萬二十八萬元借據等資料影本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郭宗憲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名蓋用?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未曾向台中十一信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但於前述『台中大衛道』案,實習期間,陳吳耀福表示既然要在此學習,需留存相關資料,所以要求我在多項空白文件上填註相關資料並簽名,提示之授信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授信約定書、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八百二十八萬元借據等資料及其上『郭宗憲』的簽名是否係我於當時所簽,我已不清楚,至於印章則非我所有及用印。而陳吳耀福當時亦未向我表示要以我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申貸借款。(問:前述借款係以你所有『台中大衛道』座落在台中市○○○路○○○號十四樓之五建屋為擔保品,該房屋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辦理所有權過戶情形為何?)答:我沒有出資購買『台中大衛道』房屋,我不清楚何以前述房屋所有權過戶在我名下。(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我不清楚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也沒有繳過任何利息,亦不清楚實際利息由何人繳納。(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利息?)答:我不清楚。(問:台中十一信有無因本貸款案向你催繳本金及利息?)答:我不曾接獲台中十一信催繳本金及利息通知,我係於九十一年間接獲法院支付命令才知道我被僑木建設公司陳吳耀福當成人頭。」(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六十一至六十三頁);證人郭宗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購屋自備款多少?來源?)答:我都不曉得,當初我曾在台中大衛道工地實習,其他的我都不知道為何會有這筆貸款,我本身也沒有買台中大衛道的房子。至今我也不清楚為何有此貸款。我想是他們把我的實習後的基本資料拿去辦貸款了,但他們也沒有告訴我。」(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九十一至九十二頁)。

⑰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泰建設公司副總

經理柯聰明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理?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八十五年間(詳細日期我不清楚)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告訴我;他的房屋在台中要借錢,要請我擔任借款人(即人頭),我答應後不久,台中十一信即派員前來與我對保,並填相關開戶、入社、對保、借款表格資料,我交一顆印章給乙○○,連同存摺均由乙○○保管使用。(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十五樓之一及三六五號一樓之十六等十四筆建物(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我本人並無出資購買,由乙○○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三七至一四一頁);證人柯聰明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是乙○○要我當人頭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

⑱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山仁公司經理陳添

發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八十五年間,我因出借我的名義給山仁公司董事長乙○○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就在台中十一信辦理開戶,開戶手續是我親自辦理的,開完戶後該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就交由乙○○保管使用,至於何時入社,我不清楚。(問:(提示: 陳添發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六千零四百三十萬元、一千五百二十八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陳添發』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印?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答:(經詳視後作答)擔保借款六千零四百三十萬元、一千五百二十八萬元之二份授信申請書中申請欄『陳添發』均是我本人親簽,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中蓋印之印文均是由乙○○提供印章自己或委由台中十一信人員蓋印的,借款提供之十三筆擔保品均是乙○○要用我名義貸款而事先過戶到我的名下以方便貸款,我沒有去看過前述擔保品,不知前述擔保品位於台中市何處,我於簽署貸款文件時,從文件上知道約貸款七千多萬元。(問:(提示同前徵信報告表)請你詳視該表所載內容是否屬實?)答:(經詳視後答)前述徵信報告表中住址欄中所載住址是前述抵押擔保品之住址,不是我本人的戶籍址,經濟狀況欄中所載之合計金額八百五十萬元及八十四年度個人收支情形欄中所載收入合計四百二十萬元、支出合計一百九十萬元等資料且未向我本人查詢,均與事實不符。(問:前述借款用途?)答:我不清楚,我是出借我的名義給乙○○向台中十一信貸款,至於貸款用途又問乙○○才清楚。(問:前述你當時年收入有無能力支付前述二貸款案之利息及屆期清償?)答:沒有。(問:你提供你之『人頭』供乙○○辦理前述之貸款,有無獲取好處?)答:我出借名義供乙○○辦理前述貸款,純粹是基於同事情誼,並沒有獲得任何好處。」(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四七至一四九頁);證人陳添發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是乙○○要我當人頭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

⑲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泰建設公司秘書

王豫芳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提示:王像芳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個人資料表、不動產抵押設定資料、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五千一百六十七萬元、二千四百六十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一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王豫芳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名?有無委託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用途為何?詳細過程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提示之授信申請書『王豫芳』係我本人親自簽署用印,所提供之不動產係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乙○○當時要求借用我名義購買並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其中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台中大衛道』房屋(台中市○○○路○○○號二樓之13、15、

16、2、3、1、18)七戶辦理貸款五千一百六十七萬元,另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台中大衛道』房屋(台中市○○○路○○○號十三樓之7、十七樓之5,進化北路三六三號十八樓之2)三戶辦理貸款二千四百六十萬元,至於貸款作何用途乙○○未曾告知,所以我不清楚。而辦理前述貸款事宜,均係由台中十一信人員到本公司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會議室辦理。(問:(提示:王豫芳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達帶保證人?)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連帶保證人蔡勵宗係本公司工務部副理,另有關蔡勵宗人頭借給公司貸款部分,則由我擔任連帶保證人。(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台中大衛道』前述抵押房屋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不是,我純粹係公司以我人頭購買,資金亦由公司出資,以上土地及房屋均有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問:前述向台中十一信借款為何未續繳息?)答:乙○○僅曾告知我因公司沒錢無法繳息。」(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五三至一五五頁);證人王豫芳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是乙○○要我當人頭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

⑳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被告陳吳曜福之弟

陳吳耀福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經歷、現職?)答:我自軍中退伍後,曾在台北、桃園地區的長興電機公司、松盛電機公司、人帝電機公司擔任技術員,在七十五年間與朋友合夥成立力愛電機公司,負責業務拓展工作,在八十五年間因為我三哥陳吳曜福要移民到澳洲,所以他個人經營的良源營照股份有限公司交由我負責實際業務的經營並登記我為負責人,在九十年間因景氣不好,而且陳吳耀福在八十五年間曾以我的名義向前台中十一信借款九百九十萬元,但在八十七年後就沒有繳交利息,所以被台中十一信查封我名下的個人帳戶,因為資金無法週轉,所以良源營造公司即辦理停業,目前我仍在與友人成立的力愛電機公司負責大陸地區業務拓展工作。(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我與台中十一信並沒有金融往來,是在八十五年三、四月間、陳吳曜福因為要以我的名義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所以在八十五年三、四月間台中十一信人員曾拿開戶資料及授信申請書、台中十一信的徵信報告表等申請貸款資料到陳吳曜福經營的三淵建設公司,要求包括我、三淵建設公司員工、股東等人頭同時辦理開戶及填寫申請貸款的相關資料;我填寫相關資料時,僅有簽名而沒有在任何文件上蓋用我個人印鑑,事後我也沒有拿到存摺,我不知道存摺是誰保管。(問:(同前提示)你於台中十一信徵信報告表上簽署日期為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何以於授信申請書上的入社日期卻為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清楚,我是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填寫開戶、徵信報告表等相關資料,我不知道何以入社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我三哥陳吳曜福是三淵建設公司的負責人,而三淵建設公司、僑泰建設公司(負責乙○○)、三木建設公司(負責人甲○○)等三家公司成立僑木建設公司(甲○○擔任負責人),我是聽陳吳曜福說僑木建設公司在八十四年間在台中推出『台中大衛道』的建案,當時因為景氣差,僑木建設公司為了辦理建築融資貸款,所以僑木建設公司股東決議將餘屋依股份分配給各股東,再由股東自行找人頭以分散貸款方式向台中十一信辦理申貸,申貸所得金額則由僑木建設公司負責統一運用。(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二十樓之六)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不是,我本人並沒有出資購買前述土地及建屋;如我前所述,我只有在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及徵信報告表上等相關資料上簽名,應該有辦理所有權過戶才能申請貸款,但我從來沒有看到過本案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我只是提供個人名義讓陳吳曜福向台中十一信辨理貸款,至於資金流向我不清楚; 八十五年間陳吳曜福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後,三淵建設公司曾代繳利息到八十六年,之後由陳吳曜福代繳至八十八年,因無法續繳。我為了顧全我公司及本人信用,所以八十九年、九十年由我繳納利息二百四十萬元及還本金三百萬元,但之後因為個人資金無法週轉,就沒有再繳交利息了。(問: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徵信?你提供那些資料?)答:沒有,徵信報告表的內容是我自己寫的,我也沒有提供任何徵信資料給十一信。(問:陳吳耀福移民澳洲後你如何與他聯絡?)答:陳吳耀福已停繳利息後就避不見面,人應該還在澳洲,但是我也聯絡不上他。(問:有無補充意見?)答:陳吳曜福停繳利息由我代繳期間,陳吳耀福曾寫一份切結書給我,內容係說明前述建屋確實是他以我的名義所購買,他也願意承擔債務;我願意提供該切結書影本供貴組參考。」(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五九至一六四頁);證人陳吳曜榮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是乙○○要我當人頭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

㉑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被告丙○○之配偶

陳麗卿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提示:陳麗卿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六千五百二、十七萬元、八百八十九萬元、六百三十五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陳麗卿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我先生丙○○是僑泰建設公司(台北市○○○路)負責人,於八十五年間,我應我先生要求,到僑泰建設公司辦公室與台中十一信人員辦理借款手續,並在借款申請書等資料中簽名,至於借款用途、借款擔保品及放款金額,我均不清楚,詳細借款過程必需問我先生丙○○才清楚。(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一樓之一、二、三、十二、十五、十四之三、十三之一)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詳情我不清楚,必須問我先生丙○○才清楚。(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該筆台中十一信核貸後之資金流向、利息支付情形,我均不清楚,必需問我先生才知道。」(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七四至一七八頁);證人陳麗卿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是我先生丙○○要我辦的,房子是我先生買的,登記在我名下。」(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

㉒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預購者姚錦芳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供述:「(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我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六百六十九萬元,是作為購屋貸款之用。(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七樓之七)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是的,前述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之擔保品,確係我與我先生共同購買的,該不動產業已辦理過戶手續,所有權人係登記在我名下,但交屋後,我因在台北工作,所以並未般入,而借予我小姑蔡彩霞居住。(問:你如何支付前述購屋頭期款?如何償還貸款?)答:前述購屋總價及各期支付明細均由我先生蔡來進處理,所以我並不清楚頭期款支付方式與金額;至於我向『台中十一信』借貸六百六十九萬元後,則係由我自行負責償付本息,該筆貸款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四月九日至一○一年四月九日止共計十五年,但我償還數年利息後(時間已記不清楚),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再按期還款。(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如何支付?)答:「台中十一信」於核貸六百六十九萬元後,即匯入建商帳戶,用以支付購屋款項;我向『台中十一信』貸款後,均由我以匯款方式支付利息。(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如前述,我償還數年本息後,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再按期償還貸款,我記得每月付款金額約六萬餘元,且均係在北港地區匯出款項。(問:(提示:台中十一信姚錦芳貸款資金流向傳票)經查你前述借款於核貸後當日即轉入僑木建設公司設於台中十一信之000000000帳戶中,且你未繳利息及償還本金,此與你前述不同,如何解釋?)答:我於『台中十一信』核貸六百六十九萬元後,確曾按月以匯款方式繳付貸款利息,直至財務惡化才未再繳息。」(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八七至一九二頁);證人姚錦芳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買房子錢不夠。」(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

㉓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僑泰建設公司副總

經理樓必忠(與本案係八十五年間之抵押貸款不同,其係於八十七年間所申貸,每坪價額低於本案甚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真的有買?)答:是丙○○投資了一些不動產,其中這一戶過戶在我的名下,他要去辦理貸款用的。實際上不是我買的。(問:買賣契約書何人制作的?)答:僑泰建設公司在處理的,當時丙○○是該公司的老板,我任副總經理。(問:買賣契約書你看過?)答:沒有。當時我是僑泰建設公司的員工,都是由公司在處理,當時他有告訴我有一戶要登記在我名下,且辦理貸款,我有辦對保手續,在僑泰建設公司辦的。(問:利息何人繳?)答:僑泰建設公司老板處理的,我沒繳過。(問:該不動產何人使用?)答:一直空在該處。(問:何時辦理貸款?)答:八十七年九月間。(問:買賣契約書之價格是何人訂的?)答: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貸款的金額,買賣價金是多少我也不知道。(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答:當時市價一坪都是十萬元以上,因是商業區。」(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三四至一三八頁)。

㉔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三木建設公司助理

周昌達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提示:周昌達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及約定書)該授信申請書及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經詳視後作答)該申請書是台中十一信行員拿到我服務之三木建設公司上班地址給我簽名用印,連帶保證人黃鴻宗是三木建設公司協理(目前己升任三木建設公司副總經理),當時我也擔任黃鴻宗之連帶保證人,二人互保。(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前述借款係本人投資購買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住商綜合區,購買之標的為台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一、之十五、之十六及四樓之十八共四戶建物。(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一、之十五、之十六及四樓之十八共四戶建物)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前述借款擔保品之不動產均由我本人出資購買,亦有辨理所有權過戶,所有權均是我的。(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係繳付僑木建設公司購屋款,利息由本人以業外收入支付,平均每月支付本利廿萬元,我大部分是由我台中十一信的帳戶支付,我一直支付到九十年十一月即無力再支付本利前後我共支付台中十一信本利共約一千萬元,最後尚積欠該行庫約二千一百餘萬元,目前該四幢房屋己被法院查封拍賣。(問: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後為何未續繳息?)答:我因於九十年間離開三木建設公司,而且由於房地產未見起色,以目前之收入情形,實己無力再支付本息,所以就未續繳息。」(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四五至二四六頁);證人周昌達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時,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每月利息多少,何人繳?)答:每月二十多萬元是我本人繳的,我是從我台中十一信戶頭繳,有時拿現金。(問:購頭期款來源?)答:我頭期款是付七、八百萬元,帳戶我忘了,我下次補陳。(問:房屋所有權人是誰?有辦理買賣?)答:所有權是我的,我也有辦理買賣,契約書我回去補呈。(問: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日期在八十五年四月間對保日在八十五年三月間有違程序有何答辯?)答:我之前在三木建設公司服務,當時辦理貸款狀況有可能這樣。」(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八六至二八七頁);證人周昌達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

「(問:你是否有購買台中大衛道的商場?)答:有。四戶。(問:一坪買多少?)答:約六十多萬元。(問:頭期款來源?)答:我回去找帳戶都找不到。(問:這四戶商場你何時買?)答:八十五年二、三月間。(問:當時年收入?)答:申報的部份是四、五十萬元。(問:你買這些商場用途?)答:投資。(問:你蓋好再買?)答:是。(問:頭期款繳多少?)答:

七、八、九百萬。忘了。(問:如何支付頭期款款?)答:我是現金支付。(問:現金從何銀行領出?)答:忘了。(問:當時是向台中十一信水湳貸款多少?)答:二千四百九十六萬元。(問:貸款後之利息何人繳?)答:我繳的。(問:每月繳多少利息?)答:二十幾萬元。(問:繳多久?)答:五年半。(問:有無收據?)答:找不到。(問:繳利息來源?)答:我回去後還是找不到。(問:你太大陳瑞珠購買幾樓?)答:十四樓之五。(問:每坪買多少?)答:八十七年買十一萬多元。(問:徵信報告表記載助理是何人之助理?)答:甲○○。」(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四○至一四四頁);證人周昌達復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有無找到之戶房代之帳戶資料?)答:還沒。」(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九七頁)。

㉕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被告甲○○之弟白

師旭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我和台中十一信確有金融往來,於何時入社我不清楚,至八十五年間向台中十一信借款時辦理開戶,貸款是我本人親自辦理,存摺是由我親自保管,印章則由我大哥白瑤峰保管。(問:(提示:白師旭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三千八百八十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一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白師旭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授信約定書等均是我親自簽名及蓋章,不動產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台中市○○○路○○○號一樓之六、之七,三六五號二樓之六)係我大哥白瑤峰的僑木建設公司向我推銷購買的,並由我大哥找好台中十一信作為擔保放款銀行,購買前述不動產所需之三千八八十八萬元全額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擔保借款支應,所貸之款項則由我大哥白瑤峰處理以支付購買不動產所需之費用,因此有關資金流向之詳細過程我並不清楚。(問:(提示:白師旭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徵信報告表等資料影本一份)該授信申請書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徵信報告表申報其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與授信約定書對保時間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間明顯違反授信程序之時間,對此你做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清楚。(問:(提示:白師旭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授信約定書確由我親自簽章,連帶保證人顏素真是我大哥白瑤峰之配偶,我未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四四一地號及『台中大衛道』建屋(台中市○○○路○○○號一樓之六、之七,三六五號二樓之六)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購買前述借款擔保品所需之款項是僑木建設公司甲○○向台中十一信辦理借貸,我並不需要另外支付僑木建設公司購屋款項,一切費用由台中十一信貸款支付,借款擔保品之所有權則過戶到我名下以便辦理擔保借款。(問:你如何支付頭期款?如何償還貸款?)答:因我購屋所需的費用是台中十一信全額放款,因此不需支付頭期款給僑木建設公司,至於向台中十一信之貸款我是按月償還,每個月要償還三十餘萬元,但九十年初時因經濟壓力無法債還就未再償還貸款本息。(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核貸後資金由我大哥白瑤峰處理運用,我不清楚,至於每月所需繳付之利息亦由白瑤峰交給我去支付。」(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七五至二七八頁);證人白師旭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時,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每月利息多少,何人繳?)答:每月三十多萬元,是從我的戶頭扣款,但錢是我向我哥哥甲○○要的。(問:購屋頭期款來源?)答:頭期款也是我哥哥幫我付的。(問:房屋所有權人是誰?有辦理買賣?)答:所有權是我的,我也有辦理買賣,總價金約四千多萬。(問: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日期在八十五年四月間對保日在八十五年三月間有違程序有何答辯?)答:我不了解流程。」(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八六至二八七頁);證人白旭師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向台中十一信貸款之這些頭期款來源?)答:這些都是我哥哥甲○○幫我付的。(問:買了幾戶?)答:三戶,都是商場。(問:你買這三戶用途?)答:投資。(問:幾年買的?)答:八十五年問。(問:當時你商場一坪買多少?)答:忘了。(問:職業?)答:八十五年剛進台積電。(問:有買賣契約書?)答:有,但已交給公司了。(問:你買那些商場後之用途?)答:出租。(問:出租給誰?)答:我委託我哥哥幫我處理。(問:這些你真的有買賣?)答:有。只是頭期款是我哥哥幫我付的。(問:商場一坪買多少?)答:我也記不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三八、一三九頁);證人白旭師復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貸款多少?)答:三千多萬元。(問:每月利息繳多少?)答:忘了。(問:為何你所繳的利息要向你哥哥要?)答:我錢不夠,所以我向他借,也向我父親借。(問:為何上次說頭期是由你的帳戶支付,這次是由你哥哥幫你繳的?)答:都是由我的帳戶匯到僑木建設公司,但那些錢都是由我哥哥幫我出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五五頁)。

㉖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對保經辦柯政賢於九十二年

四月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周玉曼、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等人?交往關係為何?有無親屬、業務投資、金錢往來等關係?)答:印象中約於八十七年間我擔任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外務其間,因當時經辦放款業務僅陳淵當一人,無法出差前往台北辦理對保手續,乃由經理廖本良派我會同三木建設公司協理黃鴻宗赴台北辦理對保手續,才認識周玉曼、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等人,與他們僅見過一、二次面,純係為辦理對保手續,並無親屬、投資、金錢往來關係。(問:前述周玉曼、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等人有無親自辦理對保?在何處辦理對保?有無辦理徵信、鑑估等工作?)答:他們均係本人親自於借款申請書、約定書上簽名蓋章,其中蘇嘉明係在台北市某日本料理餐廳、其他人員則在三木建設公司台北市○○○路辦公室完成對保。我僅負責對保手續,其餘徵信、鑑估工作應係由陳淵當處理,我未協助處理過。」(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十八至十九頁);證人柯政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程序如何?)答:借戶向分社申請貸款,提供擔保品,銀行會派人去現場鑑估然後徵信承辦人會做徵信報告表,資料再攜回營業單位,單位人員再依貸款額度予以核准,之後再對借款人辦理對保手續,完成後才撥款。(問:你沒有參予徵信?)答:沒有,當時經辦是陳淵當一人辦理。所以我幫忙辦理對保而已。(問:經理是如何交代?)答:經理拿一些人的對保資料給我,要我帶去給他們填寫後帶回去。(問:對保人員寫何資料?)答:我拿資料給他們填寫他們的基本資料並核對是否為他們本人後就完成,拿回去給陳淵當處理。」(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十六、二十七頁)。

㉗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事員唐魯文於九十二年四

月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乙○○、陳吳曜福、丙○○、甲○○、丁○○、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陳美玉、李炎星、郭宗憲、蕭秋敬、王豫芳、陳添發、柯聰明、蔡勵宗、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黃鴻宗、白師旭、白佩仙等人?交往關係?有無親屬、業務投資、金錢往來關係?)答:我只認識陳吳曜福、蔡武宏、陳美玉等三人,八十四年間我於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任職時,與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前往拜會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經林以翔介紹而認識陳吳曜福,後來因該公司要以『台中大衛道』綜合大樓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時,經林以翔介紹而認識該公司職員蔡武宏及陳美玉二人。我與陳吳曜福、蔡武宏、陳美玉等三人並無私交及親屬關係,亦無業務投資與金錢借貸往來等關係。(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我在台中十一信任職期間,負責承辦授信及估價業務均是遵照『台中十一信業務授信準則』及『台中十一信不動產估價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授信方面主要規定有:查詢借款人有無支票退補紀錄、擔保品所有權歸屬情形、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辦理對保、簽訂借款契約等。估價方面主要規定有:察訪擔保品鄰近交易市價、赴現場勘查擔保品建造與謄本記載是否相符等。授信對象限於加入台中十一信之社員。(問:你於台中十一信任職期間,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有的,八十四年十二月間,我於水湳分社任職時,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曾帶我到僑木建設公司辦公處所,拜訪該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當時林以翔告知我有關該公司要以『台中大衛道』綜合大樓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要我了解情形後,簽呈總社辦理核貸,經總社理事會核准後,我即陸續辦理該『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之對保、開戶等工作。後來我於八十五年二、三月間派任台中十一信文心分社擔任辦事員,但仍回去支援水湳分社辦理該分戶貸款案之對保、開戶及檢查書類文件資料有無缺漏等工作,至八十五年五月初即返回文心分社任職。(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分戶貸款時辦理放款詳情?)答:我已忘記該建案當時銷售情形,但當時僑木建設公司曾提供該建案廣告型錄及銷售名冊等資料,由水湳分社報請總社理事會核貸,經理事會核可後,該公司職員蔡武宏即提供有關分戶買賣合約書、借款人名單給我辦理後續貸款對保手續。(問:上開建案分戶貸款以何人名義抵押借款?有無親自辦理對保?在何處辦理對保?)答:是以購買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借款人,由我、同事李建宏及周彥彾等三人共同辦理對保,我辦理對保時,借款人是在我面前親自填寫借款申請書及借款金額,並親自簽名蓋章。對保地點為僑木建設公司辦公處所,水湳分社及蔡武宏帶我至台北某公司辦理對保。(問:上開建案市價為何?可核貸金額?)答:本件分戶貸款案是由總社審查部林振生負責不動產估價,我不清楚當時該建案市價行情及核貸金額,詳情要問審查部人員。(問:分戶貸款後放款資金流向?)答:據我了解是償還僑木建設公司向土地銀行之貸款。(問:(提示:前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大衛道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此表依據台中十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所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是本分戶貸款案授信承辦人,我將借款人填寫的借款申請書、票信查詢及所得稅申報等資料彙整轉呈由各級主管核示,經水湳分社襄理魏炳照、副理黃春子、經理楊哲明、總社審查部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人審查後,報請總社放款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我本身並無核貸權,僅是負責將上述資料轉呈由各級主管審查核示。(問:據本組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耀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太建設公司、三木建設公司、三淵建設公司、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徵信(或審查)時如何處理?)答:我只負責審查本件分戶貸款案,並不負責徵信工作。我主要是檢查借款申請書、票信查詢及有無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再將上述資料轉呈由各級主管審查核示。(問:(提示:台中十一信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你於經辦徵信(或審查)時有無依前述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各徵信人員應隨時注意本社授信戶動態發現客戶產品有嚴重滯銷退貨等現象,營業有停頓之虞者,應採取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在台中十一信任職期間並不知道該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規定之內容,但我在審查本件分戶貸款案時,確有遵照台中十一信業務授信準則規定辦理。(問:(提示: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其社員,非依合作社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完成入社手續一個月後,不得放款」,為何本件分戶貸款案之借款人有入社未滿一個月即予核貸放款之情形?)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知道有此規定。(問:你前述僑木建設公司職員蔡武宏曾提供有關分戶買賣合約書、借款人名單給你辦理後續貸款對保手續,該等分戶買賣合約書現置放何處?由何人保管?)答:我有將分戶買賣合約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資料託水湳分社同事送交總社審查部人員,現應是置放在總社審查部,但我不清楚是由何人保管。」(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四十至四十五頁);證人唐魯文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辦理貸款之流程?)答:客戶申請、調客戶財產資料、送件估價、呈核、對保、貸放,對保有時會提前在客戶提出申同時辦理。(問:(提示水湳分社貸放資料)為何貸款流程對保日會在申貸日前?)答:本件是集體房貸,我們集中對保,因本案是理事會核准,方便客戶一次作業提前對保,即在客戶尚未申貸前即提前對保。」(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六十八至七十四頁);證人唐魯文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本案何人徵信?)答:我也不清楚,我只負責對保及關聯戶提供之買責契約書及土地謄本的整理,之後我將整個資料送交總社審查部。(問:該貸款案買賣契約書何人提供?)答:僑木建設公司,但是何人提供我忘了,他們是整批一起提供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頁)。

㉘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審查部助理員葉智勇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是依據『授信、徵信業務手冊』辦理,其作業是依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不動產鑑價管理辦法』、『台中十一信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等規定,授信對象資格是要加入台中十一信為社員滿一個月才可以申請貸款。(問: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有的,前述貸款案是力行分社初步審查部後,由我負責處理前述土地及建物之估價,查估當時市價並計算出貸放值,並將貸放值寫在力行分社陳送之申請表上,再將申請表退還力行分社,由力行分社聯繫申貸手續。(問:前述貸放值如何確定?)答:前述貸放值是由我會同力行分社經理廖本良、放款經辦陳淵當前往標的物現場查估,訪談附近住戶、仲介業者、欲售屋主詢問市價後,由我決定市價並計算出貸放值後,並將貸放值寫在力行分社陳送之申請表上,再將申請表退還力行分社,由廖本良、陳淵當確認同意此貸放值,再聯絡客戶前來辦理申貸手續,至於當時訪談那些住戶、仲介業者、預售屋主我已記不清楚。(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分戶貸款時辦理放款率詳情?)答:台中大衛道銷售情形我不清楚,僑木建設公司並未提供任何銷售狀況資料,分戶貸款辦理放款情形我亦不清楚,當時欲申貸之標的物所有權人仍登記僑木建設公司名下,前述情形要問力行分社經辦人員才清楚。(問:上開建案市價為何?可核貸金額?)答:上開建案建物每坪(含土地)單位市價約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元,扣掉增值稅後,建物每坪(含土地)可核貸金額上限約六萬六千元。(問:前述貸款案土地、建物貸放值如何計算?)答:前述土地是依單位市價乘以土地面積得出土地市價,土地市價扣除增值稅後,再乘以放款值(上限百分之九十)即得出該土地之貸放值,建物是依『台中十一信不動產估價辦法』規定之每坪市價乘以調整率(上限百分之二百)得出調整價格(即是建物市價),調整價格乘以折舊率再乘以放款率(上限百分之八十)即得出貸放值,前述土地加計建物之貸放值不得逾越該建物買賣契約書價格百分之六十,超過部分要由承辦分社簽陳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才可貸放。

(問:前述鑑價有無徵提該標的物買賣契約書?)答:我已記不清楚,依規定前述貸款案應該要由力行分社承辦人員徵提買賣契約書供鑑價時參考,至於我有無要求力行分社徵提前述買賣契約書,我也記不清楚了。(問:據本組調查,前述貸款案中之台中市○○○路○○○號十五樓之一房地每建坪鑑估價為十二萬三千元,每建坪貸放價為十萬元,與你前述不符,你如何解釋?)答:我是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車位總計面積來計算,若單純以主建物面積來計算則會得到前述之十二萬三千元鑑估價及十萬元貸放價,但我的貸放值如我前述約在六萬六千元,並未超過限額。」(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五十二至五十五頁);證人葉智勇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本案你是如何鑑估?)答:我是以訪查市價為主取平均值,算出每建坪之單價再乘以擔保品之總建坪(含公設)得擔保品之市價,再以市價六成為貸放額度。貸放額度再分成土地及建物額度。一般以土地每坪實價乘以土地之持分再扣除增值稅乘貸放率(九成以內)這是土地貸放值,總貸放值再扣土地貸放值得建物之貸放值。」(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六十八至七十四頁)。

㉙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放款經辦陳淵當於九十二年

四月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有的,當時我係負責放款業務,約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力行分社經理廖本良向我表示,本申請案係總行廖副總經理(名字記不清楚)告知有建設公司會來接洽房屋貸款案,不久即有僑木建設公司黃協理(名字記不清楚)至力行分社,經理交代由我本人負責本貸款案之書面審查及徵等業務,前述周玉曼、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等人的貸款所需之房屋買賣契約等資料,都是僑木建設公司黃協理帶來的。這些房屋買賣契約應該都還有各貸款戶資料影本保存。(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分戶貸款時辦理放款詳情?)答:我辦理這個貸款案並不需要了解房屋銷售狀況,當時僑木建設公司黃協理也未提供任何銷售狀況。我本人承辦本貸款案經書面審核及徵信調查後,再會同總社估價人員至擔保品處鑑價,並依序呈副總經理、總經理及理事主席裁決核章後,就送到放審委員會來審核,審核通過後就再通知本分社辦理放款,放款均係匯至前述周玉曼等貸款戶本人帳戶內。(問:上開建案市價為何?可核貸金額?)答:以當時上開建案之市價每建坪約十萬元以上,可貸金額為最高為市價之七成。(問:(提示:前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大衛道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此表依據台中十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所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本人承辦前述周玉曼等人貸款之徵信業務,其收入及支出等經濟狀況均係依據客戶所提供之所得稅申報及其等自行提供之其他收入來源說明之書面資料核定收入情形,另支出部分除依據其等提供之資料外,尚向金資中心查詢個人借款資訊等資料計算。如有收入與支出顯不相當情形時,則如前述會再要求貸款戶提供其他收入來源說明之書面資料審核。(問:據本組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孫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公司、三木建設公司、三淵建設公司、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徵信時如何處理?)答:前述僑木建設公司黃協理所提供之周玉曼等人之徵信報告內,知悉其等皆係僑木建設公司之員工,我於承辦本貸款案,認本案係由台中十一信廖副經理告知及廖本良經理交辦,且均有十足擔保品且信用正常,乃依照相關規定審核,並依程序由各部門核准放貸。」(見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五十二至五十五頁);證人陳淵當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辦理貸款之流程?)答:客戶申請、調客戶財產資料、送件估價、呈核、對保、貸放,對保有時會提前,但一定在客戶申請後。」(見同署九十二年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六十八至七十四頁)。

㉚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總社審查部辦事員林振生於000年

四月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經歷、現職?)答:我曾於來來證券公司擔任資訊人員,約於八十一、二年間進入台中十一信儲蓄部擔任櫃員,後轉任總社審查部辦事員從事不動產鑑估工作,迄至八十六年間我才自台中十一信離職,同年我進入玉山銀行擔任存款櫃員,後轉擔任授信人員迄今。(問:你於台中十一信擔任審查部辦事員,所負責業務工作主要為何?)答:我擔任審查部辦事員期間,主要是對水湳分社、何厝分社、逢甲分社等分社營業區域內承作之放款案件,在單位(分社)放款經辦人員受理後,由我會同分社經理或襄理對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做不動產鑑估工作,並預估不動產放款值,如果借款人接受預估之放款值即可貸金額額度,就由我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並在該表調查員欄上蓋章後,交副理賴英郎、協理林東隆、副總經理廖吉松審核,之後如何辦理徵信及授信作業,則非我的工作職掌。(問: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台中十一信於八十五年間辦理『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是以專案辦理,是由何人接洽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我不清楚,當時我所負責工作是對上開土地及建物做不動產的鑑價工作及製作不動產放值調查報告表。(問:上開建案之土地及建物你如何鑑價?可核貸金額?)答:上開建案預售推出時之價格我不清楚,在該於八十五年建物完工後,要辦理分戶貸款之前,我曾與單位主管(應是水湳分社)經理楊哲明先去『台中大衛道』看商場、住戶房屋,當時商家、住戶尚未遷入,在整批看完之後,我與楊哲明又去做土地及建物市場價格調查,我記得有向仲介公司、商家(名稱我記不清楚)探詢附近相同產品委賣價格,當時估得之商場、住家每坪價格為多少我記不得了,而後來我製作『台中大衛道』承購戶分戶貸款不動產牧款值調查報告表時,是依據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決議,以僑木建設公司與承買戶之間買賣契約書交易價格的六成核算放款值。(問:你以僑木建設公司與承購戶之間買賣契約書交易價格的六成核算放款值,並據以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該報告表所記載之時價總值(即交易價額)是否與當年度該地點之實際市價相當?)答:經我查訪,我認為契約書交易價格符合市場價格。(問:對於上述分戶貸款之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為何未填具土地及建物每平方公尺單價時價,該土地及建物之總值如何得出?)答:我並未估算上述分戶貸款案土地及建物每平方公尺單價時價,我只是依買賣契約書內土地及建物之價格,分別填註於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上土地及建物總值欄位,再予合計總價,並依不同成數計算放款值。(問:你是向何人取得上述房屋之買賣契約書?)答:應是水湳分社經辦唐魯文將買賣契約書交予我,我製作好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後,逐級呈送至副總經理廖吉松,至於買賣契約書最後歸檔於何處我不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六十三至六十六頁);證人林振生於000年0月00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本案你是如何鑑估?)答:本案是屬分戶貸款,亦屬通案性辦理。本案客戶都有附買賣契約,所以我的鑑估價商場部份是以買賣價六成、一般住宅部份是以七成買賣價鑑估。因為購屋時有二種契約,分成土地及建物契約,所以我把土地及建物交易價加總後再鑑估為六成或七成。」(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六十八至七十四頁);證人林振生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水湳分社是你去鑑估?)答:鑑價表是我做的。(問:(提示台中十一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你稱之鑑價表是這一份?)答:是。(問:你以何依據做的?)答: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決議而做的。(問:你有無至現場勘驗?)答:有。是我們水湳分社接到這件分戶貸款時,我們有去拍照。(問:本案總社鑑估人員是何人?)答:我們是依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決議後到現場去看的。(問:本案可以依理事會決議後即可去鑑估?)答:我們依照理事會決議辦理。(問:本案之貸款人有無提供買賣契約書?)答:有。(問:(提示蔡武宏於台中十一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該報告表之時價欄總值一千萬元是否以契約書之價格來填載的?)答:是。(問:為何本件蔡武宏為准予貸款六成之依據?)答:四月十六日我到調查站去作筆錄後有看放款值調查報告表,裏面之放款值,商場是以買賣價之六成鑑估,房屋是七成鑑估,為何本件會如些我也不清楚。(問:買賣契約書你附至何處?)答:我也不清楚。我將買賣契約書及所有相關資料呈閱,之後資料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了。(問:(提示甲○○於台中十一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及所附之買賣契約書)有何意見?)答:總價確實是買賣契約書之價格,但我會分建物及土地之價格。(問:當時你認為該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額過高?)答:我只能依理事會決議辦理,至於有無過高我也不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八十九至九十二頁)。

㉛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經理楊哲明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台中十一信辦理申貸案件之作業程序?)答:借款人向台中十一信各分社辦理借款時,分社經辦人員要求借款人填具個人徵信報告表,檢附抵押物之地籍、買賣合約書等相關資料,經分社襄理、經理核可後受後送交總社審查部,再由總社審查部派員會同該分社經辦或分社經理等人員至抵押物現場會勘鑑估,並參考檢附之買賣合約書及現場訪價之結果彙總鑑估,再由審查部人員填具「不動產放款值調查表」逐級送陳協理、副總經理准駁,若核准再送回該分社由經辦人員聯絡客戶填寫借款申請書,逐級呈核至經總經理核可後,即發交該分社聯絡客戶辦理對保後即可放款,若貸款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之案件,則必需再送交台中十一信理事會通過後才可放款。(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是依據『授信、徵信業務手冊』辦理,其作業是依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不動產鑑價管理辦法』、『台中十一信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等規定,授信對象資格是要加入台中十一信為社員滿一個月才可以申請貸款。(問: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有的,在我擔任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代理經理期間,確實有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我負責審核該貸款案的相關申貸資料,案件來源是僑木建設公司與總社高層人員談妥後,交由營業單位執行,原先打算交給力行分社承辦,因考慮客戶繳交利息方便,執行的專案貸款,完成內部作業程序,詳細情形要原經理林以翔較清楚;相關報告及核准之往來公文等資料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都有存檔。該專案貸款貸放總金額約十多億元。(問:(提示:前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據本組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水湳分社於徵信(或審查)時如何處理?)答:(經詳視後作答)如前述『台中大衛道』貸款案是僑木建設公司與總社高層人員談妥後交由水湳分社執行的,雖然相關經辦人員與副理黃春子、襄理魏炳照及我本人於辦理徵信或審查時,知道前述借款人都是僑木建設公司借用的人頭,但礙於是總社交辦之專案,因此也僅能核章通過。(問:前述『台中大衛道』貸款案申貸時,僑木建設公司有無提供建案銷售狀況資料及房屋買賣合約書?)答:水湳分社經辦人員及我本人曾經要求僑木建設公司提供『台中大衛道』建案銷售狀況資料,但是僑木建設公司都未提供前開資料?僅提供房屋買賣合約書?(問:前述『台中大衛道』貸款案,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之擔保品是否為『台中大衛道』建案銷售未完之餘屋?)答:依我專業判斷應該是銷售未完的餘屋,但是僑木建設公司均稱係銷售給員工的房屋。(問:你既知僑木建設公司貸款案所提供之抵押品均係滯銷之餘屋,你於審查時有無依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各徵信人員應隨時注意本社授信戶動態發現客戶產品有嚴重滯銷退貨等現象,營業有停頓之虞者,應採取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答:雖然我於申貸過程中,即瞭解僑木建設公司貸款案所提供之抵押品均係滯銷之餘屋,但是因為礙於該貸款案是總社交辦,我們也只能予以審核通過,無法依前途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通知審查部,僅能注意其後續繳息是否正常。在我任內繳息情形均正常,我調任總社後,前述貸款案繳息情形我不清楚。(問:前述貸款案件水湳分社是否有依照加入台中十一信為社員滿一個月才可以申請貸款之規定辦理?)答:照規定借款人均需加入台中十一信為社員滿一個月才可以申請貸款,但是實務上也有入社未達一個月即核准貸款的情形。前述貸款案藍振中、郭宗憲、蕭秋敬、王像芳、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等人均入社未達一個月及核准貸款。(問:前提示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係依據台中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所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如前述,該貸款案係總社高層人員交辦的,所有分戶借款人均有提供抵押品,所以我們對借款人的年收入並未確實審核。(問:前述貸款案鑑估情形?土地建物貸放值如何計算?)答:前述貸款案,土地和建物分別鑑估,土地是將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時價、買賣契約書三者的平均值乘以持分面積,以六成計算作為核貸的金額;建物則是將每平方公尺時價、買賣契約書二者的平均值乘以持分面積,以六成計算作為核貸的金額,再以土地核貸金額及建物核貸金額的加總,作為放款值。(問: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由何人繳息?如何繳息?有無逾期?處理情形?)答:僑木建設公司會計陳美玉會定期將利息存入借款人之帳戶,再行繳交利息,我擔任水湳分社代理經理期間,前述貸款繳息正常。(問:你辦理前述貸款案有無收受好處或壓力?)答:我並未收到任何好處,但該貸款案係總社高層交辦,所以申貸過程中確有極大壓力。」(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七十五至七十八頁);證人楊哲明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在中機組所言是否實在?)答:實在,我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問:本案如何鑑價?)答:土地以買賣合約書所載價金、附近查訪之標的物時價、公告現值,三項加起來的平均乘以六成作為核貸的限額。建物以買賣契約書所載、查訪時價,加起來的平均乘以六成作為核貸的限額。(問:你知道這些借戶是僑木建設公司的人頭戶?)答:他們是說公司員工跟他們買的,當初辦理時並不知道,因為是整批由總社理事會通過,後來我才知道都是僑木建設公司的員工並貸給他們。(問:那你為什麼在調查局中機組說承辦本件『有極大的無形壓力』?)答:我的意思是說這案件金額很大,心理上有工作壓力。」(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至一○八頁)。

㉜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代理副理劉建輝於九十二年

四月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有的,我確於八十五年十月間開始擔任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代副理時,曾審核過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記得其中有周玉曼等分戶,至於尚有何分戶己記不得了。我擔任代副理之負責業務為協助經理監督、督導各級員工案件承辦,及於第三級審核貸款案時,逐級負責審核並簽註借款人性格風評及借、保人徵信調查等四項審核意見,而我在審核簽註時若未就該項目加註意見即表示沒有反對意見。而有關『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之來源,因在我就任前即已存在,故我不清楚,但我則有審核到周玉曼案及陳美玉案等二分戶案。(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分戶貸款時辦理放款情形?)答:由於我係在八十五年十月間始擔任水湳分社代副理,而『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則己在進行中,因此上開建案銷售的銷售情形我並不清楚,至於僑木建公司設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給本分社,我亦不清楚。而在我記憶中,該周玉曼及陳美玉兩分戶貸款案,均有對該等提出的擔保抵押品進行鑑價,而該等之償債能力亦有進行徵信,貸款程序並無不當之處。(問:依正常作業手續,自申請至正式貸放,需要多久時間?)答:前述周玉曼案係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向水湳分社提出申請,水湳分社於當日即己完成徵信及初審、複審,八十五年十一月廿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總社收件,經協理、副總經理,至十一時三十分,總經理蔡鈴蘭即予以批示「送放款審核委員會核定」,十一月廾日當日放款審核委員會即予以核定通過。(問:台中十一信何以對本貸款案審核如此快速?有無據實徵信、鑑價、審核?)答:依正常作業程序,一般貸款案約需三天,何以本案審核如此快速以及是否據實徵信、鑑價、審核我不清楚。(問:你審核前述周玉曼及陳美玉兩件分戶貨款案時,是否有審核該二借戶之還款財源及能力?周玉曼為僑木建設公司財務部副理,陳美玉為僑木建設公司會計,該二人在向貴分社提出申借時,己向台中十一信分別借款五千零二十四七千元及四千八百九十萬元,依當時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九計算,每月僅利息部份,兩人分別即需支付約四十餘萬元,以該二女未婚且僅擔任會計及財務部副理之財力,如何償付?)答:我因審核該二女貸款案之『授信業務批覆書』內,經辦員簽註『繳息正常』,即未再予詳細審核,而以『洽增存款往來』即行上陳經理核批了事。」(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七十九至八十五頁);證人劉建輝予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辦理本件有沒有人交待、關照?)答:沒有。因為我剛調去什麼事都不太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至一○八頁)。

㉝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襄理魏炳照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台中十一信主要授信對象為個人戶,其授信、徵信規定如下:①、據財政部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融字第801297366號函、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財融字第831982667號函號函及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中十一信授信限額表規定,本社對每一社員授信最高總額不得超過八千萬元。②、信用合作社管理辨法第十一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其社員,非依合作社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完成入社手、續一個月後,不得放款。』③、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授信客戶商品有嚴重滯銷現象者應『實地徵信』。(問: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案件來源?你主要負責何項業務?)答:有的,本社曾經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前開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該案是由本社經辦員陳宗銘或唐魯文將貸款戶申貸資料送給我審核時我知道的,至於案件來源為何要問經辦員陳宗銘或唐魯文才會清楚,而該分戶貸款案我主是針對本社經辦員所呈送之『借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個人用)』以及總社審查部所製作『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等資料作書面審查後,再依授信權責轉呈上級(包括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放款審核委員會)核定。(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分戶貸款時辦理放款詳情?)答:實際上僑木建設公司之建案銷售情形我並不清楚,但是我在審核僑木建設公司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時,我曾指示經辦員向僑木建設公司索取乙份前述建案之銷售明細,其上有建物編號、坪數、單價等詳細資料,作為暸解前述建案之銷售情形;而本社辦理前述分戶貸款是依總社所製作之『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的放款值,作為核准貸款金額,並在完成申貸戶之對保手續之後,直接將核准之貸款金額撥款至申貸人的個人帳戶。(問:上開建案市價為何?可核貸金額(預售、完工、分戶貸款時每坪售價)?)答:我不清楚,因為前述建案建物之鑑估是由總社審查部負責,並會同本社經理楊哲明前往會勘,復經總社協理林東隆、副總經理廖吉松或總經理蔡鈴蘭審查用印後,才會併同『借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個人用)』送至我這裡審查,所以我並不清楚上開建案在預售、完工、分戶貸款時的售價、市價及可核貸金額為何。(問:(提示: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此表依據台中十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這個案子實際上是由當時總經理蔡玲蘭接來的,她也層層指示本社人員要配合辦理,所以在審理前述貸款案時,只能依上級指示辦理,因此才會發生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之情形,仍能在本社貸款。(問:前述貸款為何入社不滿一個月即予核貸?)答:在八十五年間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並無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其社員,非依合作社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完成入社手續一個月後,不得放款』,當時只規定要社員身分,才能辦理貸款放款。(問:你辦理前述貸款案有無收受好處或壓力?)答:我沒有收到任何好處,但是因為這個案子是總經理蔡鈴蘭接的,所以她也常透過關係前來關切,我只是公司的小職員,也頗為無奈。」(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八十八至九十五頁);證人魏炳照予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辨理這個案子是單位接的,還是什麼人交待辦理的?)答:不是單位接下來的,應該是總社接了之後撥給分社辦理的。(問:為什麼有的借戶入社不到一個月就貸款給他?)答:八十五年才有這個規定。(問:經查是八十三年就有這規定了,有何意見?)答:我不知道。(問:你辦理本件有沒有人交代、關照?)答:我初步了解,本件是總經理蔡玲蘭接的。(問:你在調查局中機組說總經理蔡鈐蘭常來關切本案,你身為小職員頗感無奈夕?)答:案件是上面接下來的,我們也沒有意見好反映,只能按步就班程序去辦理。」(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至一○八頁)。

㉞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副理黃春子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係由各分行受理貸款人申請後,由分行放款人員進行徵信、查估擔保品及貸款人職業、收入狀況等基本資料,再行送到台中十一信總社,送總社審查部,經由審查部查估人員進行查估後,呈報總社副總經理、總經理同意後,再轉報授信委員會審議通過才可以核貸,所有依據均來自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授信對象以社員為對象。(問:(提示:陳金田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授信業務批覆書)該資料中你曾在副經理欄內蓋章,並在該欄內簽註『借、保人徵信調查尚可,擬如襄理所擬【增加往來轉呈核示】』,顯示你有參與『台中大衛道』該案貸款戶之授信批審業務,與你前述不清楚貸款業務不符,你如何解釋?)答:(經詳視後作答)該案確實經由我蓋章,簽註意見,但是實際內容也是一般流程轉給上級核示,我並無權實質審查。(問:(提示: 前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此表依據台中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所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經詳視後作答)該案所有內容均由總社同意貸放,詳細內容我均不清楚。(問:據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徵信(或審查)時如何處理?)答:如前述,我沒有實質審查權,所以為什麼有這些關係人貸款,我均不清楚。(問:你於經辦徵信(或審查)時有無依前述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各徵信人員應隨時注意本社授信戶動態發現客戶產品有嚴重滯銷退貨等現象,營業有停頓之虞者,應採取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答:確實有這項規定,但是如前所述我沒有實質審查權,所以我沒有過問該案。」(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九至一一五頁)。

㉟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副理黃俊豪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上開建案未售出之餘屋如何處理?以何人名義抵押借款?有無親自辦理對保?在何處辦理對保?)答:上開建案未售出之餘屋及以何人名義抵押借款要問建設公司才清楚,我並不清楚,至於辦理對保手續及地點要詢問辦理對保經辦人員,我只做書面審核,實際徵授信作業情形都是由經辦人員實際負責。(問:你身為力行分社副理,為何對前述鉅額之『台中大衛道』貸款案均表示不清楚,且只做書面審核,那你做為副理之功用何在?)答:因為副理要負責的業務相當繁雜,並不僅負責授信案,所以對於授信案均只做書面審核。(問:據本站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徵信時如何處理?)答:我沒有注意到前述貸款人的關係為何,我只注意擔保品鑑估的價值。(問:你於經辦徵信時有無依『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各徵信人員應隨時注意本社授信戶動態發現客戶產品有嚴重滯銷退貨等現象,營業有停頓之虞者,應採取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答:我並不知道前述貸款案之擔保品有前述第十六條第六項之情形。」(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二一至一二七頁)。

㊱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經理廖本良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在力行分社擔任經理期間,有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地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案件來源?)答:我記憶中有辦理過『台中大衛道』客戶八、九位的購屋案件,當時係台中十一信放款副總經理廖吉松以電話告知有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房屋之客戶要到力行分社辦理貸款,並要我按規定辦理。(問:上述蔡勵忠等八位關聯戶貸款有無辦理徵信、授信?經辦人?申貸流程?)答:有的,上述蔡勵忠等八位關聯戶貸款有辦理徵信、授信,係由經辦人陳淵當辦理授信、徵信、估價人員為葉智勇;當時是廖吉松打電話告訴我有客戶要到力行分社辦理貸款後,即有三木建設公司的一位黃協理(詳細姓名我不清楚)打電話與經辦陳淵當接洽,由陳淵當索整申貸人的申請書、土地登記簿、私章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後,經我核可後再呈送總社辦理貸放。(問:經查上述貸款案,係於撥款日(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分三筆款項存入僑木建設公司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帳戶(00000000000)內,原因為何?)答:因為上述房屋僑木建設公司原在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文心分公司有辦理貸款,所以上述購買『台中大衛道』房屋之客戶貸款,即係僑木建設公司原在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文心分公司有辦理貸款,至於客戶貸款撥款後,有無將貸款金額匯入僑木建設公司帳戶內,我不清楚。(問:經查上述貸款案,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四期利息,係由三木建設公司經理黃鴻宗設於台中十一信中港分社帳號 0000000000000之帳戶以轉方式繳息,原因為何?)答:我不知道。(問:上述房屋貸款,由何人辦理鑑價?)答:每坪是鑑估為十一萬元左右。」(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二八至一三○頁)。㊲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理事兼總社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黃炳

南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提示: 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中市十一信總字第○一七四號函)該函係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你是否有參加該會議?出席紀錄中廖天佑、蔡玲蘭、吳欽榮、陳啟民、賴培基、林立生、賴樹林是否確有出席參加會議?)答:(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參加該會,出席紀錄中之廖天佑、蔡鈴蘭、吳欽榮、陳啟民、賴培基、林立生、賴樹林等人亦均有出席參加會議。(問:(提示會議紀錄中案由四):『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之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即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薩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該案由為何通過?)答:台中十一信理事長主席廖天佑、總經理兼理事蔡玲蘭在會中提出前述貸款案,廖天佑、蔡玲蘭表示為台中十一信的業績推展,希望理事會能支持通過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薩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我就同意該貸款案。(問:(提示會議案由四),在理事會議審查中,社方有無提供凱撒假期、大衛道等授信案資料供你審查參考?)答:沒有,前述理事會中,社方並無提供凱撒假期、大衛道等授信案資料供我審查參考。」(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五○至一五三頁);證人黃炳南予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該會議案由(四),為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薩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七成辦理分戶貸款案,是何人提議?)答:是理事會主席廖天佑及總經理蔡玲蘭及辦放款的副總經理廖吉松。(問:會議中有無拿『大衛道』授信資料給理事會看?)答:沒有,只有理事主席廖天佑口頭說他自己去爭取來的。(問:(提示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度第十五、十六次、二十四次、四十三、四十四次放款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上面的『黃炳南』簽名是否你所為?)答:是我簽,我有參加。(問:當時開該會議時,有無提供貸款戶乙○○等人之申貸之相關資料供你們審核?)答:不記得有無提供資料供我們看,只記得總社審查部經理,分社經理有作該案詳細資料報告,我因聽專案報告人員說總經理及理事主席都核章同意,所以也就同意了。」(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七八至一八○頁)。

㊳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理事兼總社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賴培

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有關台中十一信相關授信、徵信作業規定,我均不是十分清楚,我擔任理事期間會在每年年初,由各理事抽籤決定何人擔任當年之放款審核委員會之委員,我亦擔任過很多次放款審核委員會之委員,但是在放款審核委員會中均由各呈報放貸案之分社承辦人員列席說明,只要承辦分社認為合乎放貸規定我均會蓋章,但實際上我對於相關規定並未深入了解。(問:有無參與審查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負責何項業務?案件來源?)答:有的,約於八十五年間我擔任台中十一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的時候,曾審查僑木建設公司前述『台中大衛道』之分戶貸款案,當時我記得該項貸款案係由當時之台中十一信理事主席廖天佑所爭取前來台中十一信辦理的(由於當時房地產十分景氣,各金融機構紛紛爭取客戶),各項貸款均由基層分社依規定辦理審核,再報到放款審核委員會討論,由於我對於相關規定不是十分明瞭,所以在基層人員審核合乎規定後,我都會同意蓋章。(問:(提示: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四月三十日、十一月二十日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八十五年度放款審核委員會會議記錄)此等會議記錄均蓋有賴培基之私章,是否為你所參與審核之委員會?)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前述放款審核委員會我確有參與審核。(問:(提示: 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第入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紀錄乙份)該會議中第四案決議通過爭取、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其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第四案爭取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之貸款案,係由理事主席廖天佑所極力爭取的,我擔任理事與會乃同意該案,但其間詳情為何我並不十分清楚。(問:你擔任台中十一信第六屆理事並擔任多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理應對相關之放款規定相當清楚,你作何解釋?)答:我雖然擔任台中十一信六屆理事且擔任過多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但實際上對相關之放款規定並不十分清楚,因為在我擔任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審核放款案件時,首先會依據分社人員呈報之資料做審查,若有不明白時會要求分社承辦人或經理,或總社總經理等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我們大部分均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我雖擔任台中十一信之理事但對於徵信過程均相當外行,僅對於各分社呈報的徵授信資料審核,如有不瞭解的地方再邀請相關承案人員說明,因此對於授徵信的內容並不暸解。」(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五四至一六○頁);證人賴培基予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關於該三次放審會議,有關乙○○關聯戶提供台中『大衛道』當擔保品向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貸款,該會議有無拿他們的申貸授信資料,供你們審查?)答:沒有。(問:既沒有,你們為何准予貸放?)答:有,我剛才說沒有是說開會以前沒有看過相關資料,開會當天有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看。」(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八一頁)。

㊴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四平分社經理兼總社授信審議委員會

委員林金助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經歷、現職?)答:我於五十七年退伍後,約於五十八年九月進入台中南區合作社,六十一年間台中南區合作社改制為台中十一信,歷任助理員、辦事員、股長,約於七十八年間在四平分社升任經理兼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於八十八、九年間升任協理,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合庫接管後,我即退休。(問:你擔任台中十一信受審委員主要業務為何?)答:台中十一信受審委員主要對三百萬元以上擔保貸款案件之書面審核。(問:台中十一信擔保、無擔保貸款有無額度限制?)答:有的,不動產抵押擔保放款最高額度為每位社員為八千萬元(包含無擔保貸款金額),無擔保信用貸款、每位社員最高限額二千萬元。(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答:我在台中十一信任職期間曾負責承辦授信及估價業務,均是遵照台中十一信業務授信準則及台中十一信不動產估價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授信方面主要規定有:查詢借款人有無支票退補紀錄、擔保品所有權歸屬情形、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辦理對保、簽訂借款契約等。徵信估價方面主要規定有:訪查擔保品鄰近交易市價、赴現場勘查擔保品建造構造與謄本記載是否相符等。(問:你擔任受審委員,如何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授信審查?)答:前述案件係陳漢雄、林以南、王煙城及我等四位受審委員,負責審查水湳分社、力行分社送來之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房屋之分戶貸款案件,惟我等僅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後,即送副總經理廖吉松、總經理蔡玲蘭、理事主席廖天佑等人審核後,再送交放款審議委員審查。(問:(提示:台中市十一信水湳分社二十二個關聯戶、力行分社八個關聯戶貸款資金流程圖各乙份)請你詳視該圖表上所列關聯戶貸款金額,是否係由你授信審查?總金額?)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其中水湳分社二十二個關聯戶總計貸款,金額為十一億八千七百三十九萬元,力行分社八個關聯戶總計貸款金額為四千一百四十五萬元。(問:上述貸款案何以於撥款後即轉入僑木建設公司設於台中十一信之帳戶及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帳戶內?)答:水湳分社貸款人陳金田等二十二位及力行分社蔡勵宗等八位之房屋均係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所以陳金田等人之房屋貸款核撥後即轉存入僑木建設公司所屬帳戶。(問:經查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陳金田等二十二位之貸款係由僑木建設公司設於台中十一信7286-9號帳戶支付利息、力行分社蔡勵宗等八位之貸款係由三木建設公司經理黃鴻宗之台中十一信中港分社帳戶3877-8號帳戶支付,其原因為何?)答:

我不知道。」(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六五至一六八頁)。

㊵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原經理兼總社授信審議委員

會委員林以翔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兼任授信審議委員時,其執掌為何?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為何人?審議案件之程序為何?)答:台中十一信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職掌係對就營業單位送交委員會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之貸款案件,就書面資料予以審核。授信審議委員會詳細的法定人數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召集人為負責放款業務的副總經理廖吉松、經理陳漢雄、王煙成、協理林金助及我本人,授信審議委員會就營業單位送審資料,包括擔保品之鑑價表、票據信用查詢資料、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資料、申請書上所填寫的所有項目,作書面審查。(問:因何業務需要赴僑木建設公司拜訪總經理陳吳曜福?)答:『台中大衛道』貸款案,是台中十一信理事主席廖天佑於入十五年招攬的,其認為該貸款案之抵押物距離水湳分社較近,為方便客戶未來繳息之便利,因此指示我由水湳分社承辦該貸款案,我即和放款經辦人唐魯文赴僑木建設公司拜訪總經理陳吳曜福、陳吳曜福表示『台中大衛道』建案係剛興建完工之住商大樓,該公司擬將建案之分戶貸款案由交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辦理申貸。(問:你與陳吳曜福洽談『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後續處理情形?)答:我與陳吳曜福洽談『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後,即指示唐魯文簽文,經我蓋章後逐級送審查部、廖松吉副總經理、蔡鈴蘭總經理核准,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水湳分杜受理該申貸案,因我於八十五年三、四月間調離水湳分社,所以後續的申貸作業我並不清楚。(問:水湳分社簽陳『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送總社核准時,僑木建設公司有無提供建案銷售之相關資料給台中十一信?)答:沒有。(問: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規定?作業依據?授信對象?)答: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是依據授信、徵信業務手冊辦理,其作業是依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不動產鑑價管理辦法、台中十一信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等規定,授信對象資格是要加入台中十一信為社員滿一個月才可以申請貸款。(問:據本組調查前述貸款案借款人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周玉曼二蘇嘉明等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台瑤鋒、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係僑木建設公司借用之名義借款人,你擔任授信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時如何處理?)答:前述申貸案件均由力行分社經辦人陳淵當、襄理簡士仁、副經理黃俊豪及經理廖本良逐級審核,並經負責放款之副總經理廖松吉核准,才送到授信審議委員會審核,我僅就書面資料形式上審核通過,並不知道他們是僑木建設公司借用之人頭。」(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七三至一七六頁);證人林以翔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擔任水湳分社期間,有無接到總社所交代的僑木建設公司貸款案?)答:有,是理事會主席廖天佑接到的案子,因為擔保品就在分社轄區內,以後繳息方便。(問:該案你有無寫專案報告?)答:是一位唐魯文寫的簽文給我後,我在用印後呈送給總社。(問:為何要做專案報告?)答:因為是預售屋整批分戶貸款,額度超過我授權範圍,所以才會寫該報告送總社核定。(問:你不是和唐魯文去僑木建設公司拜訪陳吳曜福?)答:有,因廖天佑告訴我招攬到該貸款案,且指示我們水湳分社辦理且貸款額度超過我權限,我需做專案報告,所以才專程拜訪客戶做了解。(問:當時僑木建設公司有無提供該案的銷售相關資料供你們參考?)答:沒有,後續是由放款人員直接和他們接洽。(問:為何蘇嘉明這些人申貸都未超過一千萬,為何要送審議委員會?)答:因為可能這些貸款戶在台中十一信還有些貸款未清償,歸戶後若金額超過一千萬,會送到審議委員會。(問:你記得當時每坪鑑價多少?)答:記得住宅區每坪六萬元左右。(問:若每坪六萬元,為何每戶均能貸到五、六百萬以上?)答:這部分我就不清楚,但我認為確實未高估。」(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一八三至一八六頁)。

㊶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總社代理總經理及授信審議委員會代

理委員盧泰雄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是否台中十一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曾否參加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或有代理何人業務?)答:我不是台中十一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但我曾經接受總經理蔡玲蘭指示,於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業務並曾參加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有時我亦有代理放款副總經廖吉松職務。(問:前述李炎星六百萬申貸案,由前台中十一信之授信業務批覆書記載,李某業已在貴社貸款七千三百五十一萬,年利率百分之九,每月應繳付利息六十餘萬元,而借款人李炎星僅為僑木建設公司之副理,還款財源僅有薪資收入所得,該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你為何仍然同意增貸六百萬元?)答:我沒有看清楚借款人李炎星之財務狀況,僅根據水湳分社經理簽註『依85.2.1第8屆第27次理事會決議辦理』及放款副總經理廖吉松同意,而直接蓋章表示同意貸放並送放款審查委員會審核。」(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一七至二二三頁)。

㊷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副總經理廖吉松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

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前述你擔任副總經理期間,台中十一信有無承作僑木建設公司推出之『台中大衛道』建案之分戶貸款案,該分戶貸款案係由何人向僑木建設公司接洽而來?(答:有的,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確實有承作『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詳細時間我不清楚),當時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有口頭向我報告要承作『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件,我回答他必須找承辦人先去現場了解情形,再送報告書逐級呈核,報告水湳分社有意承作僑木建設公司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並說明起造地點、房屋狀況、建物戶數、貸款成數等情形,後送經理事會討論及會議通過爭取『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至於力行分社於八十七年承作『台中大衛道』九件分戶貸款案,是理事主席廖天佑打電話向我表示,他招攬到九件貸款案,問我由那一個分社承作較好,我回答廖天佑,力行分社放款比率較低,由力行分社來承作貸款案,廖天佑表示好的,之後我有打電話向力行分社經理廖本良表示,說理事主席有九件案件,你要不要?廖本良馬上表示說好,該九件貸款案即由力行分社承作。(問:你於台中十一信任職副總經理,對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是否清楚瞭解?作業依據?)答:有的,我瞭解作業規定及程序。(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答:有關上述建案銷售情形及僑木建設公司有無提供銷售資料,要問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才知道。(問:上述陳金田等借款人是否以『台中大衛道』餘屋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有無親自辦理對保?在何處辦理對保?)答:上述陳金田等借款人辦理分戶貸款時,有附買賣合約書,由水湳分社放款主辦唐魯文等人受理,並交由總社審查部調查員林振生做為市價依據,上述借款都有辦理對保,至於在何處辦理對保我不清楚。(問: 上開建案於八十五、七年間時,商場及住戶市價行情若干?可核貸金額?)答:我不了解,預售時的行情水湳分社經理林以翔才清楚,而八十五年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時,市價是由調查員林振生和分社經理楊哲明實地去估價的,最後是依理事會通過以買賣契約書價格的七成去辦理放款;力行分社八十七年辦理的九件貸款案,因為是轉貸案件,且沒有買賣契約書,是由調查員葉智勇及力行分社人員去實地訪價、鑑價、該九件商場及住戶市價行情葉志勇才清楚。(問:分戶貸款後放款資金流向?)答:我有聽說有部份資金是清償土地銀行的貸款,而分戶貸款之核撥會先撥付予借款人,至於借款人再轉匯何處,其情形我不清楚,分社人員比較清楚。(問:(提示:前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台中大衛道)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此表依據台中十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所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經檢視後作答)雖然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有顯不相當情形,但是貸款人在購屋後,如果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我認為他們應該可以支付貸款利息。(問:據本組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審查上述貸款案時如何處理?)答:上述貸款是專案辦理的,來源應是理事主席廖天佑招攬來的,才交給林以翔辦理,該等貸款案因理事會已決議爭取承作,所以我審查上述貸款案時對借款人分別為僑泰建設等公司之員工並無提出質疑,只注意貸放金額有無依買賣成交價的七成去做。(問:你於審查時有無依聯繫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各徵信人員應隨時注意本社授信戶動態發現客戶產品有嚴重滯銷退貨等現象,營業有停頓之虞者,應採取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答:是否為滯銷產品,應由水湳分社去暸解及採取相關措施。(問: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由何人繳息?如何繳息?有無逾期?處理情形?)答:繳息情形分社經理、放款主辦人員才清楚,而上述貸款案核貸一年多以後即陸續發生遲延利息及逾期,而該逾期貸款案件都有進行催討程序。」(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二七至二三一頁);證人廖吉松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本件在授信審議委員會時,有無提出買賣契約書資料?)答:開會時所提出資料只有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貸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還有授信業務批覆書及個人徵信報告表,並沒有附申貸物的買賣契約書。(問:既然沒有附買賣契約書,如何核定放款金額?)答:我們是依據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中所列的『貸款值』,該表中有詳列市價多少及放貸成數。印象中本件核貸不到五成。(問:市價如何計算出來?)答:由審查部承辨人及分社承辦人或是分社經理或是指定之人員到標的物實地訪查市價。(問:你們是如何訪查市價?)答:如同我前所供述審查部承辦人要會同分社承辦人或分社經理或是指定之人員到標的物實際調查市價。(問:承辦人員所查訪的對象是否應該記載在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文件中?)答:後來在八十七年間有要求要記載受訪對象、受訪標的物等資料在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文件中。」(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三二至二三四頁)。

㊸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放款經辦陳宗銘於九十二年

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前述借款人聲稱之收支情形與徵提綜所稅資料不符情事,你等皆未簽註意見,何人要做實質審查?)答:我不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四七至二五○頁)。

㊹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王煙城於九十二

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上開建案市價為何?可核貸金額?)答:上開建案市價約在每坪十一、二萬間,當時台中十一信每坪約核貸六萬餘元。」(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

㊺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總社協理林東隆(後改名為林彥幟)

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你當時審核本件貸款所簽註之『請增存款及股金,餘如楊經理擬」意見,用意為何?)答:我當時為了避免貸款戶在取得貸款金額後,就不再與台中十一信業務往來,所以我才會要求增加申貸戶之存款金及入股金,加強雙方資金往來,防止資金只出不進,造成台中十一信逾放比過高,影響財務健全。」(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六○至二六五頁)。

㊻證人即台中十一信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陳漢雄於九十二

年四月十七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述:「(問: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為何?)答:通常貸款額度一千萬以上需送審議會。五百萬至一千萬是總經理之權限,五百萬以下副總經理、四百萬以下是協理、三百萬是分社之權限。(問:本件八人為何需報審議會審議?(提示八十七年度授信審議委員會含十四次會議紀錄))答:有的額度雖未達一仟萬元,但有的客戶可能有在本社尚有貸款未償還需合併計算。超過一仟萬元還是需送審議委員合審議。」(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七三至二七四頁)。

㊼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總經理蔡玲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

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是否曾於前台中十一信任職?起迄時問及職務為何?)答:是,我確曾任職於台中十一信。自六十六年任職經理,後來財政部將分社改稱經理,總社叫總經理,直到擔任國代及不分區立委時,就未擔任總經理。(問:你於八十五年間至八十七年間擔任台中十一信總經理期問,所司之業務職掌為何?)答:我於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係擔任台中十一信總經理,負責整個社務之推動,包括社員入社、退社、股金勤募、理監事會交辨事項、推動全社存款及放款業務。(問:「台中十一信」辦理擔保授信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為何?)答:台中十一信辦理擔保授信係依照『合作社授信辦法』辦理,本社辦理社員擔保授信作業,係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擔保,並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權狀,向相關分社提出貸款申請,分社即會依申請放貸金額之額度不同,轉請分社經理、總行授信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會同至申貸之擔保標的物進行勘查,並作成鑑定表,由分社經理及該副總經理審查會章後,報請總社授信部依據該鑑定表辦理徵信、審查等項工作,如其申貸金額在一千萬七以上,則須由授信部報請本社放款審議委員會或授信審議委員會(因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財政部函令『放款審議委員會』改成『授信審議委會』),針對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進行審查,經同意後,才由該分社放款;在授信限額方面,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擔保與無擔保授信合計最高以八千萬元為限,同一營利法人擔保與無擔保授信合計最高以一億六千萬為限,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三億二千萬,對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總餘額一億六十萬元。(問:台中十一信辦理社員申辦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案件之流程詳情為何?你在其中負責之項目為何?)答:台中十一信辦理社員申辨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案件之流程,係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向相關分社提出貸款申請,分社即依『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各級人員授信權責劃分辦法』及『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辦理,將借款人申請書送往授信部徵信科審查,並依達一定金額之貸款額度,會同其直屬副總經理分別進行勘查現場、查閱土地登記簿謄本、放款徵信等作業,並依現場標的物之實際情形,及勘查照片等資料作成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或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由分社經理及該副總經理審查會章後,報請總社授信部依據該報告表或鑑定表辦理徵信、審查等項工作,如借貸金額超過一千萬元,則須由授信部報請本社放款審議委員會,針對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進行審查,經同意後,才由該分社放款。但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財政部函令放款審議委員會改成授信審議委員會,故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以後放款程序即依『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問:你擔任八十五年間『台中十一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召集人職掌為何?台中十一信放款審核委員會多久召開一次?委員及參加人員依法有無迴避之規定?)答:我擔任『台中十一信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召集人是理事主席,委員職掌為依據總行授信部門審查複審後之放貸案件就該案之貸款額度一千萬元及不動產擔保品鑑價是否合理等主要內容進行審議。若無急要案件則每星期約召開一次放款審核委員會。(問:(提示:台中十一信第八屆第二十七次理事會議紀錄乙份)該會議中第四案決議通過爭取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其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第四案爭取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之貸款案,係由理事主席廖天佑所極力爭取的,我擔任台中十一信總經理與會乃同意該案,但其間詳情為何,我並不十分瞭解。(問:前述你擔任總經理期間,台中十一信有無承作僑木建設公司推出之『台中大衛道』建案之分戶貸款案,該分戶貸款案係由何人向僑木建設公司接洽而來?)答:有的,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間確實有承作『台中大衛道』建案分戶貸款案(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當初是理事主席去爭取的,應該是找建商負責之,上開理事會通過後,就交由業務單位(即分社)去處理,分社承辦人應依本社相關規定辦理徵信、鑑價工作。(問:你是否認識乙○○、陳吳曜福、丙○○、甲○○、丁○○、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陳美玉、李炎星、郭宗憲、蕭秋敬、王豫芳、陳添發、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黃鴻宗、白師旭、白佩仙、周昌達、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等人? 交往關係為何? 有無親屬、業務投資、金錢往來等關係?)答:我認識甲○○、陳吳曜福、乙○○、丙○○等人。甲○○是三木建設公司負責人,為台中十一信的老客戶;陳吳曜福為三淵建設公司負責人;乙○○是僑泰建設公司負責人,丙○○應該是總經理,其他我均不認識。(問:(提示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陳美玉、陳吳曜福、陳吳曜福、李炎星、郭宗憲、蕭秋敬、王豫芳、乙○○、陳添發、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丁○○、甲○○、黃鴻宗、白師旭、白佩仙、周昌達、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等二十七人之授信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申請人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陳美玉、陳吳曜福、陳吳曜榮、李炎星、郭宗憲、蕭秋敬、王豫芳、乙○○、陳添發、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丁○○、甲○○、黃鴻宗、白師旭、白佩仙、周昌達、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等二十七人是否以僑木建設公司興建之台中大衛道之五十餘建案商場、住戶向台中十一信辦理分戶貸款?)答:是。(問: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分戶貸款案時,你負責何項業務?)答:當時我擔任台中十一信之總經理,我主要是書面審核授信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個人資料表、借款人綜合所得證明等資料。(問:上開建案銷售情形?僑木建設公司提供何種銷售狀況資料?)答:理事會討論時,理事主席說銷售情形很好,至於有無提供銷售狀況我忘了,因時間已有七、八年之久了。(問:僑木建設公司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建案商場、住戶計二百七十戶,是否僅有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陳美玉、陳吳曜福、陳吳曜榮、李炎星、郭宗憲、蕭秋敬、王豫芳、乙○○、陳添發、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丁○○、甲○○、黃鴻宗、白師旭、白佩仙、周昌達、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等二十七人以上述五十餘建案商場、住戶向台中十一信辦理分戶貸款?有無其他承買戶向台中十一信辦理分戶貸款?)答:我不清楚,詳細分戶貸款情形水湳分社經理及力行分社經理才清楚。(問:上述陳金田等借款人是否以『台中大衛道』不動產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有無親自辦理對保?在何處辦理對保?)答:上述陳金田等借款人辦理分戶貸款時,有附買賣合約書,由水湳分社放款主辦受理,並交由總社審查部調查員作為市價依據,上述借款都有辦理對保,至於在何處辦理我不清楚。(問:上開建案於八十五、八十七年時商場及住戶市價,行情若干?可核貸金額?)答:我不了解,銷售時的行情水湳分社經理才清楚,而八十五年水湳分社辦理分戶貸款時,市價是由調查員和分社經理實地去估價的,最後是依理事會通過以實際成交價格七成去辦理放款;而力行分社八十七年辦理的九件貸款案,是由調查員及力行分社人員去實地訪價、鑑價,該九件商場及住戶市價行情才清楚。(問:上開建案土地借款、建築融資是否由貴行承作?分戶貸款後放款資金流向?)答:分戶貸款之核撥會先撥付予借款人,至於借款人再轉匯何處,其情形我不清楚,分社人員比較清楚。(問:(提示: 前台中十一信辦理僑木建設公司借款明細表)此表依據台中十一信約定書、借據、貸款申請書、信用調查資料表等所製作之明細表,為何有貸款人收入與支付利息顯不相當情形?)答:(經檢視後作答)這是分社人員辨理,我也不清楚。但是貸款人在購屋後,如果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我認為他們應該可以支付貸款利息。(問:據本署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審查上述貸款案時如何處理?)答:上述貸款是專案辦理的,來源應是由理事主席廖天佑招攬來的,才交給分社去辦理,該等貸款案因理事會已決議爭取承作,所以我審查上述貸款案時對借款人分別為僑泰建設等公司員工並無提出質疑,只注意貸放款金額有無依買賣交價七成去做,以便債權之確保。(問:你於審查時有無依聯繫要點中第十六條第六項『各徵信人員應隨時注意本社授信戶動態發現客戶產品有嚴重滯銷退貨等現象,營業有停頓之虞者,應採取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答:是否為滯銷品,應由水湳分社去暸解及採取相關措施。(問:前述貸款案有無依『台中十一信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核對?)答:有的,辦理人員應會要求借款人提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請書。(問:(提示:台中十一信水湳分社乙○○、陳吳曜福、丙○○、甲○○、丁○○、陳金田、藍振中、蔡武宏、陳美玉、李炎星、郭宗憲、蕭秋敬、王豫芳、陳添發、柯聰明、蔡勵宗、楊新燕、陳麗卿、周玉曼、黃鴻宗、白師旭、白佩仙、周昌達、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等人借款授信申請書、授信業務批覆書、個人徵信報告表、約定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影本各乙份)前述貸款案辦理時,你當時負責何項業務?)答:我主要是書面審核授信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個人資料表、借款人綜合所得證明等資料。(問:上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為何皆以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未出售之餘屋為抵押品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抵押貸款?)答:這並不是餘屋,這是分戶貸款,分社經辦人員均要求借款戶提供買賣契約書。(問:(提示:同前)請你詳視前述資料中所填資料內容是否確實?你有無依台中十一信授信、徵信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確實審核並簽章?)答:有。(問:據本署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係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共同投資成立之僑木建設公司或其等各自經營之僑泰建設、三木建設、三淵建設、山仁工業、信榮營造、良源營造等公司員工,你於審查時是否知情?)答:不知道。(問: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皆同時以僑木建設公司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未售出之餘屋為抵押品向台中十一信辦理抵押貸款,你於審查時是否知情?審查時有無徵提各借款人所提供之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土地、建物買賣契約)?)答:不知道是餘屋,我想應該會有,但時問已過七年之久,我也忘了。(問: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所提供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台中大衛道』未售出之餘屋(提示附表借款人陳金田等關聯戶貸款案借款明細表)請參考各借款人提出之建物門牌有無確實辦理不動產鑑價(當時每建坪市價及核貸計算基礎)?)答:八十五年水湳分社辨理分戶貸款時,市價是由調查員和分社經理實地去估價的,最後是依理事會通過以實際成交價格的七成去辦理放款;而力行分社八十七年辦理的九件貸款案,是由調查員及力行分社人員去實地訪價、鑑價,該九件商場及住戶市價行情承辨人員才清楚。(問:據調查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所提供之抵押物台中十一信鑑價有超估情形,詳情為何(經本署訪談八十五年購買該房產者當時每建坪平均為十二、三萬元左右,而依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所製作之金檢報告所附資料台中十一信人員卻對七樓以上住屋及土地鑑價每坪二十五至七十餘萬元,四樓以下商場店面及土地每坪鑑價自七十至三百餘萬元,顯有超估)?)答:我不知道金檢報告內容之估價係依據何資料而來。我想應該不至於高估,且本社承辦人員估價應會很確實,因他們均很盡責。(問:前述貸款案台中十一信人員是否避免個人授信限額之規定配合乙○○、陳吳曜福、丙○○、甲○○、丁○○等人所提供之人頭戶所貸金額而作之不實鑑價?你於審核批覆時是否指示或同意該鑑價結果?)答:沒有。而且我也不可能去指示估價人員做不實鑑價。(問:(提示台中十一信八十五年度第十五、十六次放款審核委員會會議紀錄)此等會議記錄均蓋有蔡玲蘭之私章,是否為你所參與審核之委員會?)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前述放款審核委員會我確有參與審核。(問:該二次放款審核委員會會議對於乙○○等人向水湳分社申請貸款案件你們係依據何資料准予貸款?)答:我主要是書面審核授信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個人資料表、借款人綜合所得證明等資料。(問:前述貸款案各借款人由何人繳息?如何繳息?有無逾期?處理情形?)答:我也不清楚。(問:你辦理前述貸款案有無收受好處?)答:沒有。(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沒有。我們十一信人員均非常守規定,且各貸款人也繳納很久之利息,本案應沒有不法情事,單純是整個房地產不景氣及九二一大地震的影響。」(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一一至一二一頁)。證人蔡鈴蘭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調查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問:依照你們授信的規定,沒有擔保的授信合計不能超過八千萬元?)證人蔡鈴蘭:是的,這是財政部的規定。(問:同一營利法人擔保與沒有擔保的合計不能超過一億陸仟萬元,對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餘額不能超過三億兩千萬,對同一關係人的自然人的授信總額不能超過一億陸仟萬?)證人蔡鈴蘭:對。(問:本案授信開始是如何招攬的?)證人蔡鈴蘭:當時我們合作社的存放比率低,積極招攬放款,是本社的理事主席廖天佑積極拓展放款,他知道僑木建設公司的案子並積極爭取到此案,由我們台中十一信來承辦。(問:是不是由你出面招攬的?)證人蔡鈴蘭:不是。(問:在貸款案承辦過程中,你有無對承辦的分行指示該如何辦理?)證人蔡鈴蘭:沒有,授權分層負責。(問: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六九號第三卷第九十三、九十四頁,證人魏炳照的證詞,為何他說此案係你接來的,而且你層層指示要他們配合辦理,他是小職員沒有辦法,只好配合,沒有實質來審核等語,有何意見?(提示該案卷並告以要旨))證人蔡鈴蘭:沒有這回事,我不清楚證人為何這樣講。(問:你是否知道本案所有分戶貸款的名義人都是本案被告的關係人?)證人蔡鈴蘭:我不知道。(問:他們貸款之後繳納利息是何人繳納的?)證人蔡鈴蘭:我不清楚,這是分層負責之後放款人員辦理的。(問:本案所有貸款的人很多都是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基於上開財政部相關規定,你們是否有依照規定調查?)證人蔡鈴蘭:我不清楚。我想我們業務承辦人員應該會去注意。(問:你說承辦人員有注意前開規定或調查,有無相關資料可供本院參考?)證人蔡鈴蘭:時間已久,我手上沒有這些東西。(問:本案承貸的業務有無依照規定辦理相關徵信與鑑價?)證人蔡鈴蘭:有。(問:為何證人林振生說是依照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你們總社第八屆第廿七次理事會議決議說以契約書的成交價七成辦理分戶貸款的?(提示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六九號第三卷六十三頁至六十六頁並告以要旨))證人蔡鈴蘭:案子經過理事會討論決議,當時僑泰與三木兩家建設公司當時在建築業算是相當好的建設公司,信譽很好,理事會決議要承辦此案的,然後就交辦給相關單位徵信、詢價、估價。(問:當時你擔任總經理,你依職權要不要書面審核授信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個人資料表、借款人綜合所得證明等文件?)證人蔡鈴蘭:我是書面審核,因為我相信同仁不會作假。(問:如果前開的書面文件不確實,你如何處理?)證人蔡鈴蘭:我相信不作假,資料就是正確的。(問:前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的理事會議,廖天佑理事主席有無說本案銷售情形良好,當時有無提供銷售資料讓你們審核?)證人蔡鈴蘭:時間久了忘記了,但是他有提到原本是在其他的銀行貸款的,後來是他爭取來的。(問:這建案何時預售、何時興建、何時完工、何時交屋之情形你是否知道?)證人蔡鈴蘭:我手上沒有這些資料。(問:本案貸款案,當時有附買賣合約書,是由水湳分社受理後交由總社調查員,你是否有指示以上開價格作為市價的依據?)證人蔡鈴蘭:我沒有指示過。(問:你在台中地檢署九十二年四月廿一日曾經陳述說市價你們是由調查員與分社經理實際上去估價的,有無這些實際上估價的資料最後呈送到你這邊審核?)證人蔡鈴蘭:我想應該會有。(問:他們調查出來的市價價格大概多少,你是否知道?)證人蔡鈴蘭:記不得了,時間久了。(問:對本案貸款人收入、支付利息不相當的資料,既然不相當為何你們還是核貸給這些分戶貸款人?(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蔡鈴蘭:因為理事會已經通過,至於這些情形應該只有承辦單位清楚。(問:一般正常的申辦貸款程序,是檢具申貸及徵信資料由下往上呈報,為何本案係由最上層的理事會通過後交辦下層單位辦理?)證人蔡鈴蘭:我們為了拓展放款業務,有訂了拓展的辦法,本案係屬專案,所以理事主席接到本案,先在理事會報告,理事會通過後,再交辦下層去實際詢價、鑑價、徵信、對保等。(問:本案向你們辦理分戶貸款的不動產,是不是就是所謂的餘屋,屬於滯銷的產品?)證人蔡鈴蘭:不是。(問:既然不是,為何這些不是真正賣出的產品,而是被告所說因為賣不出去,依照股東出資比率去分別登記給其他名義人?)證人蔡鈴蘭:這實際情形我不清楚。(問:依照台中地檢署訪查的實際購買人,陳繼統、周徐純美、賴美英,另根據本院審理中證人溫秋英、林文專、洪欣代等人到庭供述、與他們所提出的買賣契約書,為何他們實際買受的價格低於你們辦理貸款所謂成交的價格?(提示))證人蔡鈴蘭:買賣的時間不一樣,景氣不一樣的關係。(問:就目前證據來看,貴社當時有超估的情形?)證人蔡鈴蘭:我相信我們同仁有去查。(問:本案這些貸款是不是為了規避個人授信限額的規定,由他們提供人頭貸款,做不實的鑑價,貸款給他們?)證人蔡鈴蘭:沒有這回事。(問:為何魏炳照有這樣說?(提示上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六九案卷第三卷))證人蔡鈴蘭:絕對沒有他所說的這回事。(問:前述的貸款案,是不是都是由兩個人陳美玉、黃鴻宗之帳戶內來繳納的?(提示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六九號第三卷一六七頁、調查局中機組函覆資料))證人蔡鈴蘭:我不知道,利息是在分社繳納的,我們看不到。(問: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廖吉松於偵訊所述,說本案是廖天佑理事主席招攬來的,確實由上面指示下來辦理的,市價是由調查員林振生、經理楊哲明去估價,但是最後還是以該契約成交價的七成辦理貸款額度的,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蔡鈴蘭:理事主席去爭取本案,理事會同意後交給單位去辦理的,應該是實際買賣的價額與契約是一樣的,才會辦理。(問:尚有何意見?)證人蔡鈴蘭:景氣的關係,帶給建築業很大的衝擊,金融業也一樣,不會違背法令或良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㊽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理事兼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賴樹林於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前提示會議記錄中案由四:『為拓展本社之放款,提高存放比率之盈餘,擬爭取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該案由為何通過?)答:台中十一信理事主席廖天佑、總經理兼理事蔡玲蘭在會中提出前述貸款案,廖天佑、蔡鈴蘭表示為台中十一信的業績推展,希望理事會能支持通過三木建設公司及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凱撒假期、大衛道等大樓承購戶以成交價之七成辦理分戶貸款,我就同意該貸款案。(問:當時十一信存放比是多少?)答:約百分之四十左右。依規定可以到百分之七十。(問:前提示會議案由四,在理事會議審查中,社方有無提供凱撒假期、大衛道等授信案資料供你審查參考?)答:太久了我也記不清楚了。」(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三七至一三八頁)。

㊾證人即本案不動產之人頭購屋者亦係被告甲○○之妹白

佩仙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的擔保品是商場或住宅?)答:商場。二戶。(問:二戶之價金多少?)答:忘了。(問:真的有買?)答:八十五年間。答:有。(問:頭期款都少?)答:忘了。只知道幾百萬元。(問:如何付款?)答:現金分幾次我也忘了。(問:現金來源?)答:我投資我哥哥的土地。(問:從何戶頭領出來?)答:記不起來。(問:買賣契約書?)答:買時有簽,交屋時就還給建設公司了。(問:利息每月繳多少?)答:四十萬元。(問:你當時職業?)答:八十五年在台灣銀行總行任行員。(問:八十五年年收入?)答:忘了。(問:利息你如何繳?)答:我拿錢給我哥哥,我哥哥去幫我繳的。(問:繳了幾年?)答:繳到九十年底。(問:繳息前的來源?)答:投資我哥哥所經營的土地。(問:你先生職業?)答:也是公務員。」(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五二至一五五頁)。㊿被告白瑤峰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

:「(問:僑木建設公司負責人是何人?)答:我是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總經理陳吳曜福,我是該土地原始所有權人,該地我是和乙○○、丙○○、丁○○共同出資購買的。(問: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的台中大衛道是多少人合夥蓋的?)答:陳吳曜福在七十九年底向我買五百坪蓋大衛營,經營不錯有賺到錢,所以在八十年間又向我們購買其餘之一千一百坪左右,但當時他的資金不夠,只能買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其餘三分之二由我們其他幾位認股,才成立僑木建設公司,才推出台中大衛道。(問:台中大衛道何時興建完成?)答:八十五年初完工。問:當初蓋屋是向何銀行融資?)答:是向土地銀行的台中或西台中分行,我忘了。(問:該棟完工後銷售狀況如何?)答:住宅賣得很好,有八成,商場部分約賣二億多。(問:你個人貸多少?)答:,四千多萬,確時數字忘了。(問:銀行何時向你徵信?)答:是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問:你能否提供台中大衛道的銷售資料?)答:沒辦法,要找陳吳曜福的秘書陳美玉。(問:你向僑木建設公司所買的買賣契約書?)答:都被公司收回去。因我們拿到權狀後契約書就交給公司了,按常理都是如此。(問:你們幾人向台中十一信所辦理貸款,當天都匯到僑木建設公司之帳戶,你知道否?)答:應知道,主要是還土地銀行的建築融資和土地融資。(問:既未拿到錢,為何要辦貸款?)答:因為經濟不景氣興建該案賠錢,所有貸款均還土銀。(問:貸款是否要去購買『名佳利』股票?)答:沒這回事。(問:八十五年間完工時該屋的成交價多少?)答:住宅部分一坪約十三、四萬左右,商場部分我不記得了,這部分要問陳吳曜福。(問:(提示陳金田貸款不動產鑑估價格)當時土地及房屋有那麼高?)答:當時商場一坪鑑估一百多萬,應該很合理。(問:(提示王豫芳貸款不動產估價附表)住宅部分一坪有二十幾萬,難道沒有高估?)答:這部分他們如何估我不清楚,當初都是會計在處理。」(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三卷第二十一至二十七頁)。

被告丙○○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

,供述:「(問:你於擔任僑泰建設公司總經理期間,你個人或僑泰建設公司有無投資興建『台中大衛道』建案,經過情形為何?)答:約在八十二、三年間,三木建設公司董事長甲○○邀我在台中市○○○路買地(約一千六百坪),後將前述土地其中五百坪的部分賣給三淵建設公司董事長陳吳曜福,陳吳曜福建屋出售賺到錢後,陳吳曜福即邀集白瑤峰、本人及乙○○、丁○○等人集資在其餘的一千一百坪土地部分興建『台中大衛道』建案,並成立僑木建設公司,由白瑤峰擔任董事長,陳吳曜福擔任總經理,有關『台中大衛道』建案之興建及貸款,主要是由陳吳曜福去處理。(問:你有無購買『台中大衛道』建案之房屋,你既投資前述土地及僑木建設公司,並興建『台中大衛道』出售來獲利,為何要購置『台中大衛道』建案之房屋?)答:在『台中大衛道』建案興建完成後,五樓以上住家部分銷售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不過在五樓以下商場部分,則銷售不佳,銷售率僅有三成,當時陳吳曜福提出各投資人以個人名義認購買下商場部分(包括已售出三成部分及未出售之七成餘屋)及剩餘餘屋,購回之商場則繼續交由僑木建設公司管理及營運,所以我才於八十五年間以楊欣燕、陳麗卿二人名義購買『台中大衛道』之房屋,另八十七年間我有再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餘屋。(問:(提示: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楊新燕、蔡勵宗台中十一信授信約定書影本各乙份)該授信約定書是否為你親自辦理及簽名用印?你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為何?你有無擔任其他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答:楊新燕、蔡勵宗二人授信約定書上之簽名、印章確實為我親自簽名用印,楊新燕、蔡勵宗二人是我公司的員工,不過原本我只是要當楊新燕借款的保證人,但在當日辦理對保手續時,因乙○○借用蔡勵宗名義並為借款部分一時找不到保證人,所以才找我擔任蔡勵宗的保證人。(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主要繳交向僑木建設公司購屋之購屋款。(問:你以楊新燕、陳麗卿名義購屋借款之擔保品土地位於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物(台中市○○○路○○○號一樓之一、二、三、十

二、十五,二樓之一二、一六、一七、二六、二七,三樓之一七、一八、一九、二十,十三樓之一,十四樓之三,十六樓之三; 三六五號三樓之一九、二一,十樓之七,十二樓之一)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所有權過戶?)答:是我出資購買時,我有出三成自備款,但金額若干及以何方式繳付我已忘記了,該等土地及建物是登記在楊新燕、陳麗卿名下,當時住家每坪約十七萬元左右,商場部分詳細金額我不清楚。(問:你以楊新燕、陳麗卿名義購屋,並向台中十一信貸款,總計貸款若干?)答:我印象中約有一億二千萬元或一億四千萬元左右,詳細金額我不清楚。(問:前述貸款資金流向?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核貸後的金錢是轉入僑木建設公司之帳戶,作為購屋款,而楊新燕、陳麗卿向台中十一信借款利息則由我繳付至八十九年間。(問:經查你前述以楊新燕、陳麗卿名義借款於核貸後,當日即轉入僑木建設公司設於台中十一信之第000000000號帳戶中或僑木建設公司設於世華商銀五權分行之帳戶,你身為僑木建設公司股東,該等自台中十一信貸得款項並轉付僑木建設公司之資金做何用途?)答:我不知道,有關僑木建設公司對購屋人自台中十一信貸得之借款,其轉入僑木建設公司之帳戶後如何使用,要問陳吳曜福才清楚。」(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一七○至一七三頁);被告丙○○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原因?)答:我是保證人。但陳麗卿及楊新燕是我用她二人之名義購屋再請她們辦理貸款。」(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至二○六頁);被告丙○○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提示本署整理之二人相關資料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答:楊新燕、陳麗卿。(問:代書是何人?)答:由僑木建設公司找的。(問:當時辦貸款是何人接洽?)答:都是由陳吳曜福接洽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九八頁)。

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中市調查站訊問

時,供述:「(問:經歷、現職?)答:我曾經從事木材等工作,於五十六年間開設建文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鋁門窗建材之生產製造,另本人於七十一年間與丙○○、建築師丁○○等人投資成立僑泰建設公司,並由我掛名擔任董事長,我投資僑泰建設公司的股份於八十七年間撤資,而僑泰建設公司負責人則變更為丙○○,目前擔任山仁公司的董事職務。(問:你擔任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期間,有無實際從事經營?業務職掌為何?)答:我雖擔任僑泰建設公司董事長,但未負貴公司的營運,實際負貴僑泰建設公司的營運業務為總經理丙○○,我僅在公司業務需要董事長蓋用印鑑時,才提供印鑑用章。(問:僑泰建設公司與僑木建設公司關係為何?)答:僑泰建設公司與僑木建設公司並無投資生意往來,僅我本人與當時僑泰建設公司總經理丙○○、董事丁○○私人投資僑木建設公司,大約在八十一年間白瑤峰、陳吳曜福邀集三木建設、僑泰建設、三淵建設等五、六家公司負責人、董事合資投資興建『台中大衛道』建案。(問:你有無與前台中十一信金融往來?何時入社?何時開戶?是否親自辦理?存摺及印章由何人保管?)答:我因上述投資僑木建設公司開發『台中大衛道』建案,經甲○○、陳吳曜福引介於八十一年間加入台中十一信成為社員、開設帳戶,我記不得了申請加入社員、開戶是否係我親自辦理,不過有關存摺、印章都是由僑木建設公司留存保管、使用,我個人未曾見過該存摺、印章,我私人從未與台中十一信有金融往來。(問:(提示: 乙○○台中十一信借款申請書、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徵信報告表(擔保借款六千二百七十三萬元、一千五百三十三萬元)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署名乙○○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當時因『台中大衛道』建案店鋪部分銷售不佳,後僑木建設公司總經理陳吳曜福找來投資股東決議,將餘屋先依投資比例分配戶數,若股東有意增購者,可再向公司以優惠價格承購,並由陳吳曜福找來台中十一信配合承作購屋貸款,借款當時是陳吳曜福與台中十一信人員至僑泰建設公司(台北市○○○路二段二號三樓),並由陳吳曜福分配、指示我及泰僑建設公司、山仁公司員工等借款人於借款申請書上填寫姓名及借款金額,上述提示資料該該署名乙○○簽名及印章為我親自簽章,辦理貸款當時提供作為擔保品之房屋已將所有權過戶登記於本人名下,我總計貸款七千零六萬元,不過核貸後七千零六萬元全數轉入僑木建設公司。(問:你前述購屋貸款所提供之擔保品(土地地號: 台中市○區○○○段○○○○號、建物: 台中市○○○路○○○號一樓之八、九、十、二五及二十樓之三)係以若干價格購買?自備款出資若干、如何繳付?)答:我以多少價格向僑木建設公司承購上述房屋,其金額我已忘記了,至於自備款多少及如何繳交,我也忘記了。(問:陳添發、柯聰明、王豫芳等三人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是由何人繳息?)答:陳添發、柯聰明、王豫芳的利息部分是我繳交的,而以其等名義購屋之自備款亦是我繳交的。(問:前述借款用途?)答:借款用途為繳交購屋款予僑木建設公司。(問:如何償還貸款?)答:我是計劃如能出售房屋,所得款項即能償還貸款,在未能出售之前,則由僑木建設公司陳吳曜福將上述房屋出租做為商場,並以收取之租金作為支付利息之用。(問:前述租金由何人收取,如何轉付利息?)答:租金委由僑木建設公司代收,並由僑木建設公司將所收取之租金代為轉付台中十一信,以做為我個人及陳添發、柯聰明、王豫芳等人名義貸款利息支付之用。(問:前述委由僑木建設公司收取之租金收入是否足夠支付借款利息?)答:在我印象中所收取之租金不足支付貸款利息,而僑木建設公司會通知僑泰建設公司會計周玉曼轉知我的秘書王豫芳,由王豫芳匯款至台中十一信補足差額。(問:(提示:台中十一信乙○○貸款資金流向傳票)經查你前述借款於核貸後當日即轉入僑木建設公司設於台中十一信第000000000號帳戶中,你是否知悉?)答:因為僑木建設公司保管我帳戶存摺、印章,並已事先做好取款條,所以貸款提領情形我不清楚。(問:八十五年你的職業?月收入及年總收入?)答:八十五年間我擔任多家公司董事長,並投資多項事業,如包括薪資、投資收入及其他收入,年總收入約一億元。(問: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你徵信?你提供那些資料?)答:台中十一信人員有無向我徵信我已無印象,如有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因我個人事業繁忙,都交由我的秘書或財務人員去處理。」(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七十七至八十頁);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據蘇嘉明供述,他是被做人頭的,未實際購買房子,你有何意見?)答:這是我叫他買的,自備款及利息都是我付的,房子登記在他名下。名義上所有權是他,但實際上房子是我的。(問:是你自己找他當人頭的?)答:這是我們股東的意思,先有第一手買賣後,再轉賣會比較好賣。(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答:當初我們是依股東投資比例來買回房屋,除我之外有陳吳曜福、甲○○、丙○○、丁○○、藍振中、陳美玉等人均有買回餘屋。我自己另外再找蘇嘉明、王豫芳、陳添發、柯聰明等四人具名來買幫我買回餘屋,錢及利息都是我支付。」(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九十六至九十八頁);被告乙○○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提示本署整理之二人相關資料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答:沒錯,含我、蘇嘉明、柯聰明、王豫芳、陳添發等人。(問:代書是何人?)答:由僑木建設公司找的。(問:當時辦貸款是何人接洽?)答:都是由陳吳曜福接洽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九八頁)。

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

,供述:「(問:經歷、現職?)答:我在六十年間即自行開業,成立丁○○建築師事務所,並擔任負責人迄今,另我是僑泰建設公司百分之二十餘之股東。(問:(提示: 丁○○台中十一信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借據等資料影本各乙份)請你詳視該等資料影本,其中借款人丁○○之簽名及印章是否由你本人親自簽署?有無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簽章?借款提供之擔保品係何人所有?貸款金額若干?詳細過程為何?)答:(詳視後作答)是我本人親自簽名及用印,我是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建案,向台中十一信借款時所簽立的相關表格,貸款總金額為七千七百餘萬元,當時是台中十一信人員約我在台北僑泰建設公司的一辦公室辦理對保,在場還有其他購屋戶一起辦理對保,但有那些人我已記不清楚了。(問:前述借款之用途?)答:是用來購買房屋的房款,應該是僑木建設公司使用。(問:前述借款擔保品台中市○區○○○段○○○○號及『台中大衛道』建物為台中市○○○路○○○號二樓之一、三及三六五號一樓之十一、十、九、一、二樓之九、三六五號十三樓之五、十六樓之七等九筆建物是否為你本人出資購買?有無辦理過戶?)答:以上建物都是由我本人出資購買,由僑木建設公司統一辦理過戶。(問:前述借款台中十一信核貸後利息由何人支付?)答:我印象中一直支付利息到八十九年間,之後因景氣不好無力再繳交利息了。(問:八十五年你的職業月收入及年收入若干?)答:八十五年我從事建築師工作,年收入約三千餘萬元,都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一四至二一八頁);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貸款由何人使用?每月利息何人支付?)答:貸款下來後交賣方之僑木建設公司。利息是我支付的。(問:擔保品所有權人?以何價金購買付款來源?)答:所有權人是我本人,我以約一億元購買的。(問:銀行有無對你辦理徵信調查?)答:我有填調查表,當時我年收入約三千多萬元,我的職業是建築師。(問:與周曼玉、蔡勵宗關係?)答:我有投資僑泰建設公司,他二人是該公司之員工。(問:有用他兩人之名義向前台中十一信辦理擔保貸款?)答:有。(問:情形?)答:是我用他二人之名義買房子,登記在他二人名下,但繳款都是我支出的。(問:貸款下來之利息誰付?)答:都是我支付的。(問:你另有用他人名義購屋?)答:有,洪嘉昇也是。我也有用他名義貸款,也是向十一信貸款的,利息也是我付的。」(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二四至二二六頁)。是綜據前揭證人及被告等人之證詞及供述,均無本案抵押貸款標的有何高估之積極證據存在,亦無其他客觀事證足資認定本案抵押貸款標的有何高估之情形。至於證人陳繼統證稱:伊於八十一年三月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之預售屋(該建物座落於台中市○區○○○路○○○號十五樓之一),當初所買賣之價格每坪約十五萬元左右,房屋總價為一千二百萬餘元,總坪數為七十一坪左右(含公共設施),實際住房面積約五十一坪,車位另計價一百萬元,該屋於八十五年間交屋,伊於八十五年搬進去居住,但據伊瞭解當時每坪售價已跌至十一萬元左右等語(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四三至二四四頁);證人周徐純美證稱:伊等均於八十一年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之預售屋(該建物座落於台中市○○○路○○○號十六樓之三),當初所買賣之價格每坪約十六萬元左右,房屋為七十餘坪,總價為一千二百餘萬元,伊於八十五年間交屋並搬進去居住,但伊知道同建物對面三六三號十六樓有一住戶戴先生於000年間售屋予同大樓住戶每坪售價約十一萬元左右等語(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二卷第二四五至二四六頁);證人賴美英證稱:伊於八十五年中旬曾向黃秋霖購買其所有座落在台中市○○○路○○○號十一樓之三,伊當時向黃秋霖以每坪十萬五千元之價格所購買,該屋建坪約七十二坪左右,總價約七百五十萬元(含車位),伊知道該屋係黃秋霖向建設公司購買之預售屋等語(見同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六九號四之四卷第一三一至一三二頁)。則因證人陳繼統與周徐純美本身均並非係房市價格之專家,其等均係於八十一年間向僑木建設公司購買「台中大衛道」之預售屋者,購屋價格係屬八十一年間預購價格,而其等於八十五年間所瞭解當時每坪售價價格,則均非其等自身買賣價格之親身經驗事實,均係傳聞自他人之成交價格情事;另證人周徐純美證稱,另一住戶戴先生於000年間售屋予同大樓住戶每坪售價約十一萬元左右云云,亦因當時經濟景氣不佳,房價業已下跌,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於八十七年間再以同棟大樓另外之戶別向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貸款,並未再以住宅部分每坪價格約十四萬元至二十一萬元不等(詳如附表所示)之價格之七成換算出放款值而貸款,亦僅以每坪五、六萬之價格貸得而已等情,此亦有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外務員柯政賢、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放款經辦陳淵當、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力行分社經理廖本良、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審查部助理員葉智勇、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副理黃俊豪、證人即台中十一信副總經理廖吉松、證人即台中十一信總經理蔡玲蘭、證人溫秋英等人之證詞可證,並有登記為所有權人之周玉曼、溫秋英、蘇嘉明、洪嘉昇、樓必忠、蔡勵忠、柯聰明、楊新燕等八人於八十七年間以前開同棟大樓另外之戶別向台中十一信力行分社貸款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三宗第十九至七十一頁)在卷可參;是其等證詞並不客觀,實無從據此推定八十五間本案抵押貸款標的之每坪單價為若干,並據以認定確有高估之情事存在。而證人賴美英則係於八十五年中旬向黃秋霖購買其之前所購買之預售屋,因前開建物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竣工興建完成,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始取得使用執照,詳如前述,屬係八十五年剛交屋之新屋,應係屬向斷頭戶所購買之二手屋,行情自然較低,且屬單一事件之個案,不足以証明八十五年間當時之整棟大樓之成交價或市價情形即是如此,自不能以單一之交易個案價格去評估整體之行情,是其等證言顯不足以採為對被告甲○○、陳吳曜福、丙○○、乙○○、丁○○等人有何前揭詐欺之不利事實認定之證據。再本院傳喚之證人朱嬡娜、林文專、洪欣代到庭證述稱,其等均係預購者,預購價格經核與本案之抵押貸款標的價額尚屬相當,亦無從據以認定八十五間本案抵押貸款標的之每坪單價確有高估之情事存在。益徵公訴人所指訴稱:「足証僑木建設公司所興建之『台中大衛道』建物之住宅部分於八十一年間之實際成交價格雖有每坪約值十五或十六萬元之市價,惟至八十五年間實際成交價業已滑落至每坪約十萬餘元之市價。然依上開台中十一信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內所載時價總值即僑木建設公司所提供之買賣契約書內所載買賣價金,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調取卷附買受人為甲○○等之買賣契約書內所載買賣價金,以及依卷附台中十一信各筆分戶貸款支出傳票金額(即貸放撥款金額),回乘六十分之一百(商場部分)及七十分之一百(住宅部分)之放款率計算其時價總值即買賣價金(詳如附表所示),其住宅部分每坪價格均在十四萬元以上,商場部分每坪價格均在三十萬元以上,顯已逾上開「台中大衛道」建物於八十五年間之實際成交價格四成以上。」,尚乏依據。

⒒是綜據上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

自由心證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認公訴人所指訴被告甲○○、丙○○、乙○○、丁○○等人此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犯罪嫌疑尚屬不足,且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等前開所為亦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尚難以被告等一時未能返還系爭抵押貸款款項,即遽論被告等以詐欺取財之罪責。從而,揆諸首揭法文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自難僅憑公訴人片面之指訴而入罪。

五、不能證明被告甲○○、丙○○、乙○○、丁○○等人犯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即應為本案無罪之諭知。

原審就被告等人有利之事證未予採酌,遽就被告等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為有罪之認定,尚有未洽。被告等人上訴意旨指摘該部分原審判決不當,洵屬有據。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該部分被告惡性重大,原審判決量刑過輕,及認被告等人獲悉台中十一信招攬承辦貸款業務,積極尋覓並提供內容虛偽不實之土地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予台中十一信承辦貸款職員,並要求人頭買受人於徵信過程配合為不實之陳述,豈能認為被告等人無積極詐騙之行為云云,並無理由。爰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附表一:

被告甲○○等人所提供貸款人頭戶辦理抵押貸款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明細表┌──┬─────┬───────────────┬─────┬────┬│區分│貸 款 人│抵押物: │原所有權人│移轉原因││ │ │土地: │ │ ││ │ │台中市○區○○○段○○○○號 │ │ ││ │ │ │ │ ││ │ │建物: │ │ ││ │ │台中市○區○○○路363、36│ │ ││ │ │5號 │ │ │├──┼─────┼───────────────┼─────┼────┼│ │白鋒瑤 │363號3F-....│ │ ││ │ │、365號4F-.. │僑木建設 │買賣 ││ │ │.. │ │ ││ │ │ │ │ ││ ├─────┼───────────────┼─────┼────┼│ 白 │黃鴻宗 │363號2F-5.6.7.8、│僑木建設 │買賣 ││ │ │365號2F-7 │ │ ││ 瑤 ├─────┼───────────────┼─────┼────┼│ │黃鴻宗 │363號2F-2、4F-6.7│僑木建設 │買賣 ││ 鋒 │ │、365號3F- │ ││ ├─────┼───────────────┼─────┼────┼│ 關 │黃鴻宗 │365號4F- │僑木建設 │買賣 ││ ├─────┼───────────────┼─────┼────┼│ 係 │周昌達 │363號4F-、365號3F│僑木建設 │買賣 ││ │ │-1.. │ │ ││ 戶 ├─────┼───────────────┼─────┼────┼│ │白佩仙 │365號1F-6.7 │僑木建設 │買賣 ││ ├─────┼───────────────┼─────┼────┼│ │白師旭 │363號1F-6.7、365號│僑木建設 │買賣 ││ │ │2F-6 │ │ │├──┼─────┼───────────────┼─────┼────┼│ │陳吳曜福 │363號2F-9....│僑木建設 │買賣 ││ │ │..... │ │ ││ ├─────┼───────────────┼─────┼────┼│ │陳吳曜福 │365號F-3 │僑木建設 │買賣 ││ ├─────┼───────────────┼─────┼────┼│ │陳金田 │363號3F-1.2.3.5.│僑木建設 │買賣 ││ │ │6.7.8、365號3F- │ │ ││ ├─────┼───────────────┼─────┼────┼│ │陳金田 │363號F-5、365號F│僑木建設 │買賣 ││ │ │-3 │ │ ││ ├─────┼───────────────┼─────┼────┼│ │藍振中 │365號1F-2.3.5 │僑木建設 │買賣 ││ ├─────┼───────────────┼─────┼────┼│ │藍振中 │363號F-2 │僑木建設 │買賣 ││ ├─────┼───────────────┼─────┼────┼│ │陳美玉 │365號1F-、2F-.│僑木建設 │買賣 ││ │ │.. │ │ ││ │ │ │ │ ││ 陳 ├─────┼───────────────┼─────┼────┼│ │陳美玉 │363號F-1 │僑木建設 │買賣 ││ 吳 ├─────┼───────────────┼─────┼────┼│ │陳美玉 │365號F-2 │僑木建設 │買賣 ││ 曜 ├─────┼───────────────┼─────┼────┼│ │陳美玉 │365號9F-2 │僑木建設 │買賣 ││ 福 ├─────┼───────────────┼─────┼────┼│ │陳美玉 │363號3F-、4F-3.│僑木建設 │買賣 ││ 關 │ │、365號2F-、3F-、│ │ ││ │ │4F-6. │ │ ││ 係 ├─────┼───────────────┼─────┼────┼│ │蔡武宏 │363號1F-、365號3F│僑木建設 │買賣 ││ 戶 │ │-2.3.5 │ │ ││ ├─────┼───────────────┼─────┼────┼│ │蔡武宏 │365號F-3 │僑木建設 │買賣 ││ ├─────┼───────────────┼─────┼────┼│ │陳吳曜榮 │365號F-6 │僑木建設 │買賣 ││ ├─────┼───────────────┼─────┼────┼│ │李炎星 │363號1F-....│僑木建設 │買賣 ││ │ │、365號1F-、F-5│ │ ││ │ │ │ │ ││ ├─────┼───────────────┼─────┼────┼│ │李炎星 │363號F-1 │僑木建設 │買賣 ││ ├─────┼───────────────┼─────┼────┼│ │郭宗憲 │365號F-5 │僑木建設 │買賣 ││ ├─────┼───────────────┼─────┼────┼│ │蕭秋敬 │363號4F-1.2...│僑木建設 │買賣 ││ │ │、365號4F-7.8.9.│ │ ││ │ │. │ │ │├──┼─────┼───────────────┼─────┼────┼│ │乙○○ │363號1F-8.9.. │僑木建設 │買賣 ││ ├─────┼───────────────┼─────┼────┼│ │乙○○ │363號F-3 │僑木建設 │買賣 ││ ├─────┼───────────────┼─────┼────┼│ 林 │陳添發 │363號4F-5.8.9..│僑木建設 │買賣 ││ │ │..、365號3F-6.│ │ ││ 榮 │ │7.8.9.4F- │ │ ││ ├─────┼───────────────┼─────┼────┼│ 發 │陳添發 │365號F-5 │僑木建設 │買賣 ││ ├─────┼───────────────┼─────┼────┼│ 關 │柯聰明 │363號1F-.、2F-│僑木建設 │買賣 ││ │ │、3F-..、4F-.│ │ ││ 係 │ │、365號1F-、2F-8│ │ ││ │ │.、3F-.、4F-5 │ │ ││ 戶 ├─────┼───────────────┼─────┼────┼│ │王豫芳 │365號2F-1.2.3..│僑木建設 │買賣 ││ │ │.、3F- │ │ ││ ├─────┼───────────────┼─────┼────┼│ │王豫芳 │363號F-1、365號F│僑木建設 │買賣 ││ │ │-7、F-5 │ │ │├──┼─────┼───────────────┼─────┼────┼│ │丁○○ │363號2F-1.3、365號│僑木建設 │買賣 ││ │ │1F-1.9..、2F-9│ │ ││ 劉 │ │ │ │ ││ ├─────┼───────────────┼─────┼────┼│ 祥 │丁○○ │365號F-5.F-7 │僑木建設 │買賣 ││ ├─────┼───────────────┼─────┼────┼│ 宏 │蔡勵宗 │363號1F-、3F-9.│僑木建設 │買賣 ││ │ │.、365號4F- │ │ ││ 關 ├─────┼───────────────┼─────┼────┼│ 係 │蔡勵宗 │363號F-1 │僑木建設 │買賣 ││ ├─────┼───────────────┼─────┼────┼│ 戶 │周玉曼 │365號3F-、4F-1、2│僑木建設 │買賣 ││ │ │F- │ │ │├──┼─────┼───────────────┼─────┼────┼│ │周玉曼 │363號2F-、4F-、3│僑木建設 │買賣 ││ │ │65號4F-2.3.. │ │ ││ 陳 │ │ │ │ ││ ├─────┼───────────────┼─────┼────┼│ 居 │周玉曼 │365號F-1 │僑木建設 │買賣 ││ ├─────┼───────────────┼─────┼────┼│ 德 │楊新燕 │365號F-7、F-1 │僑木建設 │買賣 ││ ├─────┼───────────────┼─────┼────┼│ 關 │楊新燕 │363號2F-....│僑木建設 │買賣 ││ │ │、3F-....、3│ │ ││ 係 │ │65號3F-. │ │ ││ ├─────┼───────────────┼─────┼────┼│ 戶 │陳麗卿 │363號1F-1.2.3..│僑木建設 │買賣 ││ │ │ │ │ ││ ├─────┼───────────────┼─────┼────┼│ │陳麗卿 │363號F-3 │僑木建設 │買賣 │└──┴─────┴───────────────┴─────┴────┴附表二:

被告等人買賣房屋及土地契約書貸款金額明細表:

┌──┬───┬───┬──────┬────┬────┬───┬────│ │ │ │ │鑑估金額│ │ ││編號│貸款人│保證人│擔保品座落地│【即買賣│貸款金額│撥款日│貸款總額│ │ │ │ │成交價】│(千元)│ │(千元)│ │ │ │ │(千元)│ │ │├──┼───┼───┼──────┼────┼────┼───┼────│ 1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6300│3780│ ││ │ │ │路365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2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6400│3840│ ││ │ │ │路365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3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6560│3930│ ││ │ │ │路365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4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3280│1970│ ││ │ │ │路363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5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6400│3840│ ││ │ │ │路365號4│ │ │\4│4151│ │ │ │F之房地 │ │ │\ │├──┼───┼───┼──────┼────┼────┤ ││ 6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7800│468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7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7850│471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8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7520│450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9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8550│513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 │白鋒瑤│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8550│513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3號2│ │ │ │ ││ │ │ │F之5房地 │ │ │ │ │├──┼───┼───┼──────┤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3號2│ │ │ │ ││ │ │ │F之6房地 │ │ │ │ │├──┼───┼───┼──────┤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3號2│6090│3654│\4│36││ │ │ │F之7房地 │0 │0 │\ │54│├──┼───┼───┼──────┤ │ │ │0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3號2│ │ │ │ ││ │ │ │F之8房地 │ │ │ │ │├──┼───┼───┼──────┤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5號2│ │ │ │ ││ │ │ │F之7房地 │ │ │ │ │5├──┼───┼───┼──────┼────┼────┼───┼──┤2│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0│ │ │ │路363號2│ │ │ │ ││ │ │ │F之2房地 │ │ │ │ │├──┼───┼───┼──────┤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6房地 │ │ │ │ │├──┼───┼───┼──────┤2080│1248│\│12││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0 │0 │6 │48││ │ │ │路363號4│ │ │ │0 ││ │ │ │F之7房地 │ │ │ │ │├──┼───┼───┼──────┤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5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黃鴻宗│周昌達│台中市進化北│1970│1180│\2│11││ │ │ │路365號4│ │ │\5 │80││ │ │ │F之房地 │ │ │ │ │├──┼───┼───┼──────┼────┼────┼───┼──┴─│  │周昌達│黃鴻宗│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5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周昌達│黃鴻宗│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5號3│ │ │ ││ │ │ │F之房地 │ │ │ │├──┼───┼───┼──────┤4160│2496│\4│2496│  │周昌達│黃鴻宗│台中市進化北│0 │0 │\ ││ │ │ │路365號3│ │ │ ││ │ │ │F之1房地 │ │ │ │├──┼───┼───┼──────┤ │ │ ││  │周昌達│黃鴻宗│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3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白佩仙│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5號1│ │ │ ││ │ │ │F之6房地 │ │ │ │├──┼───┼───┼──────┤6155│3693│\4│3693│  │白佩仙│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0 │0 │\ ││ │ │ │路365號1│ │ │ ││ │ │ │F之7房地 │ │ │ │├──┼───┼───┼──────┼────┼────┼───┼────│  │白師旭│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3號1│ │ │ ││ │ │ │F之6房地 │ │ │ │├──┼───┼───┼──────┤ │ │ ││  │白師旭│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3號1│6480│3888│\4│3888│ │ │ │F之7房地 │0 │0 │\ │├──┼───┼───┼──────┤ │ │ ││  │白師旭│顏素真│台中市進化北│ │ │ ││ │ │ │路365號2│ │ │ ││ │ │ │F之6房地 │ │ │ │├──┼───┴───┴──────┼────┼────┼───┼────│ │以上為甲○○關係戶小計 │ │ │ │1924│ │ │ │ │ │0├──┼───┬───┬──────┼────┼────┼───┼──┬─│ │ │ │ │ │ │ │ │├──┼───┼───┼──────┼────┼────┼───┼──┼─│ 1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1320│7920│ │ ││ │福 │ │路363號2│0 │ │ │ ││ │ │ │F之9房地 │ │ │ │ │├──┼───┼───┼──────┼────┼────┤ │ ││ 2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1856│1114│ │ ││ │福 │ │路363號2│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 3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6550│3930│ │ ││ │福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4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6500│3900│ │ ││ │福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5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8790│5270│ │ ││ │福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62│├──┼───┼───┼──────┼────┼────┤ │38│7│ 6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9880│5930│\5│0 │9│ │福 │ │路363號2│ │ │\2 │ │0│ │ │ │F之房地 │ │ │ │ │├──┼───┼───┼──────┼────┼────┤ │ ││ 7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9890│5930│ │ ││ │福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8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9550│5730│ │ ││ │福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9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1030│6180│ │ ││ │福 │ │路363號2│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1075│6450│ │ ││ │福 │ │路363號2│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1800│1260│ │12││ │福 │ │路365號│0 │0 │ │60││ │ │ │F之3房地 │ │ │ │0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1280│7690│ │ ││ │ │ │路363號3│0 │ │ │ ││ │ │ │F之1房地 │ │ │ │ │├──┼───┼───┼──────┼────┼────┤ │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1190│7150│ │ ││ │ │ │路363號3│0 │ │ │ ││ │ │ │F之2房地 │ │ │ │ │├──┼───┼───┼──────┼────┼────┤ │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1240│7450│ │ ││ │ │ │路363號3│0 │ │ │ ││ │ │ │F之3房地 │ │ │ │ │├──┼───┼───┼──────┼────┼────┤ │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1150│6900│ │ ││ │ │ │路363號3│0 │ │ │ ││ │ │ │F之5房地 │ │ │ │ │├──┼───┼───┼──────┼────┼────┤\5│53││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9450│5670│\2 │57││ │ │ │路363號3│ │ │ │0 ││ │ │ │F之6房地 │ │ │ │ │├──┼───┼───┼──────┼────┼────┤ │ │7│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9350│5610│ │ │5│ │ │ │路363號3│ │ │ │ │0│ │ │ │F之7房地 │ │ │ │ │├──┼───┼───┼──────┼────┼────┤ │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9000│5400│ │ ││ │ │ │路363號3│ │ │ │ ││ │ │ │F之8房地 │ │ │ │ │├──┼───┼───┼──────┼────┼────┤ │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1295│770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 │ │ │ ││ │ │ │路365號│ │ │ │ ││ │ │ │F之3房地 │ │ │ │ │├──┼───┼───┼──────┤2853│1997│\7│19││  │陳金田│藍振中│台中市進化北│0 │0 │\6 │97││ │ │ │路363號│ │ │ │0 ││ │ │ │F之5房地 │ │ │ │ │├──┼───┼───┼──────┼────┼────┼───┼──┼─│  │藍振中│陳金田│台中市進化北│2825│1695│ │ ││ │ │ │路365號1│0 │0 │ │ ││ │ │ │F之2房地 │ │ │ │ │├──┼───┼───┼──────┼────┼────┤ │ ││  │藍振中│陳金田│台中市進化北│2475│1485│ │51││ │ │ │路365號1│0 │0 │ │30││ │ │ │F之3房地 │ │ │ │0 │├──┼───┼───┼──────┼────┼────┤\5│ │6│  │藍振中│陳金田│台中市進化北│3250│1950│\2 │ │2│ │ │ │路365號1│0 │0 │ │ │0│ │ │ │F之5房地 │ │ │ │ │├──┼───┼───┼──────┼────┼────┤ ├──┤│  │藍振中│陳金田│台中市進化北│1425│9970│ │99││ │ │ │路363號│0 │ │ │70││ │ │ │F之2房地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8880│5330│ │ ││ │ │ │路365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1670│1002│ │ ││ │ │ │路365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5│30││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5500│3300│\2 │08││ │ │ │路365號2│ │ │ │0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9550│5730│ │ ││ │ │ │路365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9500│5700│ │ ││ │ │ │路365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1269│8880│\5│88││ │ │ │路363號│0 │ │\2 │80││ │ │ │F之1房地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1420│9940│\7│99││ │ │ │路365號│0 │ │\4 │40││ │ │ │F之2房地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8980│6280│\│61│7│ │ │ │路365號9│ │ │\ │50│5│ │ │ │F之2房地 │ │ │ │ │0├──┼───┼───┼──────┼────┼────┼───┼──┤│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3080│1840│ │ ││ │ │ │路365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3470│2070│ │ ││ │ │ │路365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4460│2670│ │ ││ │ │ │路365號4│ │ │ │ ││ │ │ │F之6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3280│2280│ │ ││ │ │ │路365號4│ │ │\│17││ │ │ │F之房地 │ │ │\6 │34│├──┼───┼───┼──────┼────┼────┤ │0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5280│316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3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4350│260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美玉│蔡武宏│台中市進化北│4550│2720│ │ ││ │ │ │路363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蔡武宏│陳美玉│台中市進化北│2070│1242│ │ ││ │ │ │路363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蔡武宏│陳美玉│台中市進化北│1338│803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5房地 │ │ │ │ │├──┼───┼───┼──────┼────┼────┤\5│33││  │蔡武宏│陳美玉│台中市進化北│1000│6000│\2 │20││ │ │ │路365號3│0 │ │ │0 │4│ │ │ │F之3房地 │ │ │ │ │8├──┼───┼───┼──────┼────┼────┤ │ │0│  │蔡武宏│陳美玉│台中市進化北│1125│675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2房地 │ │ │ │ │├──┼───┼───┼──────┼────┼────┼───┼──┤│  │蔡武宏│陳美玉│台中市進化北│1230│8610│\5│86││ │ │ │路365號│0 │ │\2 │10││ │ │ │F之3房地 │ │ │ │ │├──┼───┼───┼──────┼────┼────┼───┼──┴─│  │陳吳曜│蕭秋敬│台中市進化北│1415│9900│\5││ │榮 │ │路365號│0 │ │\2 │9900│ │ │ │F之6房地 │ │ │ │├──┼───┼───┼──────┼────┼────┼───┼──┬─│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680│1008│ │ ││ │ │榮 │路365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800│1080│ │ ││ │ │榮 │路363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860│1116│ │ ││ │ │榮 │路363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5│64││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745│1047│\2 │65││ │ │榮 │路363號1│0 │0 │ │0 │7│ │ │ │F之房地 │ │ │ │ │7├──┼───┼───┼──────┼────┼────┤ │ │0│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810│1086│ │ ││ │ │榮 │路363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880│1128│ │ ││ │ │榮 │路363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266│8860│\5│88││ │ │榮 │路365號│0 │ │\2 │60││ │ │ │F之5房地 │ │ │ │ │├──┼───┼───┼──────┼────┼────┼───┼──┤│  │李炎星│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8930│6250│\│62││ │ │榮 │路363號│ │ │\ │50││ │ │ │F之1房地 │ │ │ │ │├──┼───┼───┼──────┼────┼────┼───┼──┴─│  │郭宗憲│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184│8280│\5│8280│ │ │榮 │路365號│0 │ │\2 ││ │ │ │F之5房地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5580│3350│ ││ │ │榮 │路365號4│ │ │ ││ │ │ │F之7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7000│4200│ ││ │ │榮 │路365號4│ │ │ ││ │ │ │F之8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9150│5490│ ││ │ │榮 │路365號4│ │ │ ││ │ │ │F之9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9000│5400│ ││ │ │榮 │路365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9600│5760│ ││ │ │榮 │路365號4│ │ │ ││ │ │ │F之房地 │ │ │ │├──┼───┼───┼──────┼────┼────┤\5│5304│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9660│5800│\2 ││ │ │榮 │路363號4│ │ │ ││ │ │ │F之1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130│6780│ ││ │ │榮 │路363號4│0 │ │ ││ │ │ │F之2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1185│7110│ ││ │ │榮 │路363號4│0 │ │ ││ │ │ │F之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8000│4800│ ││ │ │榮 │路363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 │蕭秋敬│陳吳曜│台中市進化北│7250│4350│ ││ │ │榮 │路363號4│ │ │ ││ │ │ │F之房地 │ │ │ │├──┴───┴───┴──────┼────┼────┼───┼────│以上為陳吳曜福關係戶小計 │ │ │ │4751│ │ │ │ │0├──┬───┬───┬──────┼────┼────┼───┼──┬─│ │ │ │ │ │ │ │ │├──┼───┼───┼──────┼────┼────┼───┼──┼─│ 1 │乙○○│陳添發│台中市進化北│2520│1512│ │ ││ │ │ │路363號1│0 │0 │ │ ││ │ │ │F之8房地 │ │ │ │ │├──┼───┼───┼──────┼────┼────┤ │ ││ 2 │乙○○│陳添發│台中市進化北│2768│1661│ │ ││ │ │ │路363號1│0 │0 │ │ ││ │ │ │F之9房地 │ │ │ │ │├──┼───┼───┼──────┼────┼────┤\5│62││ 3 │乙○○│陳添發│台中市進化北│2770│1662│\2 │75│7│ │ │ │路363號1│0 │0 │ │0 │0│ │ │ │F之房地 │ │ │ │ │0├──┼───┼───┼──────┼────┼────┤ │ ││ 4 │乙○○│陳添發│台中市進化北│2400│1440│ │ ││ │ │ │路363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5 │乙○○│陳添發│台中市進化北│2190│1533│\8│15││ │ │ │路363號│0 │0 │\ │33││ │ │ │F之3房地 │ │ │ │0 │├──┼───┼───┼──────┼────┼────┼───┼──┼─│ 6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5580│335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5房地 │ │ │ │ │├──┼───┼───┼──────┼────┼────┤ │ ││ 7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4950│297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8房地 │ │ │ │ │├──┼───┼───┼──────┼────┼────┤ │ ││ 8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5550│333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9房地 │ │ │ │ │├──┼───┼───┼──────┼────┼────┤ │ ││ 9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8000│480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6450│387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7500│450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7400│4440│ │60││ │ │ │路363號4│ │ │\5│43│7│ │ │ │F之房地 │ │ │\2 │0 │7├──┼───┼───┼──────┼────┼────┤ │ │0│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1320│792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6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1180│709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7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1240│745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8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1200│7200│ │ ││ │ │ │路365號3│0 │ │ │ ││ │ │ │F之9房地 │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5850│3510│ │ ││ │ │ │路365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陳添發│乙○○│台中市進化北│2183│1528│ │15││ │ │ │路365號│0 │0 │ │28││ │ │ │F之5房地 │ │ │ │0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4360│2610│ ││ │ │ │路365號4│ │ │ ││ │ │ │F之5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5450│3260│ ││ │ │ │路363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5410│3240│ ││ │ │ │路365號1│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9680│5800│ ││ │ │ │路363號1│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6930│415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5450│3260│ ││ │ │ │路363號4│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4360│2610│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5201│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4250│2550│\9 ││ │ │ │路363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3660│2190│ ││ │ │ │路365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2380│1420│ ││ │ │ │路365號3│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3370│2020│ ││ │ │ │路363號2│ │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8220│4920│ ││ │ │ │路365號2│ │ │ ││ │ │ │F之8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1892│1135│ ││ │ │ │路363號1│0 │0 │ ││ │ │ │F之房地 │ │ │ │├──┼───┼───┼──────┼────┼────┤ ││  │柯聰明│乙○○│台中市進化北│4400│2630│ ││ │ │ │路365號2│ │ │ ││ │ │ │F之房地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510│9070│ │ ││ │ │ │路365號2│0 │ │ │ ││ │ │ │F之1房地 │ │ │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380│8280│ │ ││ │ │ │路365號2│0 │ │ │ ││ │ │ │F之2房地 │ │ │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315│7890│ │ ││ │ │ │路365號2│0 │ │ │ ││ │ │ │F之3房地 │ │ │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682│1009│ │51││ │ │ │路365號2│0 │0 │ │68││ │ │ │F之房地 │ │ │ │0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030│6180│ │ ││ │ │ │路365號2│0 │ │ │ ││ │ │ │F之房地 │ │ │ │ │├──┼───┼───┼──────┼────┼────┤\5│ │7│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9300│5580│\2 │ │3│ │ │ │路365號2│ │ │ │ │0│ │ │ │F之房地 │ │ │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7650│4590│ │ ││ │ │ │路365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9720│6800│ │ ││ │ │ │路365號│ │ │ │ ││ │ │ │F之7房地 │ │ │ │ │├──┼───┼───┼──────┼────┼────┤ │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275│8920│ │ ││ │ │ │路365號│0 │ │ │24││ │ │ │F之5房地 │ │ │ │62│├──┼───┼───┼──────┼────┼────┤ │0 ││  │王豫芳│蔡勵宗│台中市進化北│1272│8900│ │ ││ │ │ │路363號│0 │ │ │ ││ │ │ │F之1房地 │ │ │ │ │├──┼───┴───┴──────┼────┼────┼───┼──┴─│ │以上為乙○○關係戶小計 │ │ │ │2821│ │ │ │ │ │0├──┼───┬───┬──────┼────┼────┼───┼──┬─│ │ │ │ │ │ │ │ │├──┼───┼───┼──────┼────┼────┼───┼──┼─│ 1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1025│6150│ │ ││ │ │ │路363號2│0 │ │ │ ││ │ │ │F之1房地 │ │ │ │ │├──┼───┼───┼──────┼────┼────┤ │ ││ 2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1510│9060│ │ ││ │ │ │路363號2│0 │ │ │ ││ │ │ │F之3房地 │ │ │ │ │├──┼───┼───┼──────┼────┼────┤ │ ││ 3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3345│2007│ │ ││ │ │ │路365號1│0 │0 │ │ ││ │ │ │F之1房地 │ │ │ │ │├──┼───┼───┼──────┼────┼────┤ │ ││ 4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1060│6360│ │62││ │ │ │路365號1│0 │ │ │21││ │ │ │F之9房地 │ │ │ │0 │├──┼───┼───┼──────┼────┼────┤ │ ││ 5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7100│4250│\5│ │7│ │ │ │路365號1│ │ │\2 │ │8│ │ │ │F之房地 │ │ │ │ │0├──┼───┼───┼──────┼────┼────┤ │ ││ 6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1700│1020│ │ ││ │ │ │路365號1│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 7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1020│6120│ │ ││ │ │ │路365號2│0 │ │ │ ││ │ │ │F之9房地 │ │ │ │ │├──┼───┼───┼──────┼────┼────┤ ├──┤│ 8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9580│6490│ │ ││ │ │ │路365號│ │ │ │ ││ │ │ │F之5房地 │ │ │ │ │├──┼───┼───┼──────┼────┼────┤ │15││ 9 │丁○○│周玉曼│台中市進化北│1305│9100│ │59││ │ │ │路365號│0 │ │ │0 ││ │ │ │F之7房地 │ │ │ │ │├──┼───┼───┼──────┼────┼────┼───┼──┼─│  │蔡勵宗│王豫芳│台中市進化北│7110│4270│ │ ││ │ │ │路363號1│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 │蔡勵宗│王豫芳│台中市進化北│1000│6000│ │ ││ │ │ │路363號3│0 │ │ │ ││ │ │ │F之9房地 │ │ │ │ │├──┼───┼───┼──────┼────┼────┤ │ ││  │蔡勵宗│王豫芳│台中市進化北│1150│6900│ │36││ │ │ │路363號3│0 │ │ │13││ │ │ │F之房地 │ │ │ │0 │├──┼───┼───┼──────┼────┼────┤\5│ │4│  │蔡勵宗│王豫芳│台中市進化北│1660│9960│\2 │ │7│ │ │ │路363號3│0 │ │ │ │0│ │ │ │F之房地 │ │ │ │ │├──┼───┼───┼──────┼────┼────┤ │ ││  │蔡勵宗│王豫芳│台中市進化北│1500│9000│ │ ││ │ │ │路365號4│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蔡勵宗│王豫芳│台中市進化北│1800│1260│ │12││ │ │ │路363號│0 │0 │ │60││ │ │ │F之1房地 │ │ │ │0 │├──┼───┼───┼──────┼────┼────┤ ├──┼─│16│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7250│4350│ │ ││ │ │ │路365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12│├──┼───┼───┼──────┼────┼────┤ │72││17│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1070│6420│ │0 ││ │ │ │路365號4│0 │ │ │ ││ │ │ │F之1房地 │ │ │ │ │├──┼───┼───┼──────┼────┼────┼───┤ ││18│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3270│1950│\│ ││ │ │ │路365號2│ │ │\9 │ ││ │ │ │F之房地 │ │ │ │ │├──┼───┴───┴──────┼────┼────┼───┼──┴─│ │以上為丁○○關係戶小計 │ │ │ │1392│ │ │ │ │ │0├──┼───┬───┬──────┼────┼────┼───┼──┬─│ │ │ │ │ │ │ │ │├──┼───┼───┼──────┼────┼────┼───┼──┼─│ 1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4880│2930│ │ ││ │ │ │路363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2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7370│4420│ │ ││ │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3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6700│4020│ │ ││ │ │ │路365號4│ │ │ │ ││ │ │ │F之房地 │ │ │ │ │├──┼───┼───┼──────┼────┼────┤ │ ││ 4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1010│6060│\5│24││ │ │ │路365號4│0 │ │\2 │27│3│ │ │ │F之房地 │ │ │ │0 │5├──┼───┼───┼──────┼────┼────┤ │ │0│ 5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5400│3240│ │ ││ │ │ │路365號4│ │ │ │ ││ │ │ │F之2房地 │ │ │ │ │├──┼───┼───┼──────┼────┼────┤ │ ││ 6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6000│3600│ │ ││ │ │ │路365號4│ │ │ │ ││ │ │ │F之3房地 │ │ │ │ │├──┼───┼───┼──────┼────┼────┤ ├──┤│ 7 │周玉曼│丁○○│台中市進化北│2186│1530│ │15││ │ │ │路365號│0 │0 │ │30││ │ │ │F之1房地 │ │ │ │0 │├──┼───┼───┼──────┼────┼────┼───┼──┼─│ 8 │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1006│7040│ │ ││ │ │ │路365號│0 │ │ │ ││ │ │ │F之1房地 │ │ │ │ │├──┼───┼───┼──────┼────┼────┤ │14││ 9 │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1026│7180│ │22││ │ │ │路365號│0 │ │ │0 ││ │ │ │F之7房地 │ │ │ │ │├──┼───┼───┼──────┼────┼────┤ ├──┤│10│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1785│1071│ │ ││ │ │ │路363號2│0 │0 │ │ ││ │ │ │F之房地 │ │ │ │ │├──┼───┼───┼──────┼────┼────┤ │ ││11│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1110│6660│ │ ││ │ │ │路363號2│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12│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9180│5510│ │ ││ │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13│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9450│5670│ │ ││ │ │ │路363號2│ │ │ │ ││ │ │ │F之房地 │ │ │ │ │├──┼───┼───┼──────┼────┼────┤ │ ││14│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7750│4650│\5│ │7│ │ │ │路365號3│ │ │\2 │ │2│ │ │ │F之房地 │ │ │ │ │0├──┼───┼───┼──────┼────┼────┤ │ ││15│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6780│4070│ │60││ │ │ │路363號3│ │ │ │07││ │ │ │F之房地 │ │ │ │0 │├──┼───┼───┼──────┼────┼────┤ │ ││16│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6800│4080│ │ ││ │ │ │路365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17│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1340│8040│ │ ││ │ │ │路363號3│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18│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7150│4290│ │ ││ │ │ │路363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19│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7150│4290│ │ ││ │ │ │路363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 │ ││20│楊新燕│陳麗卿│台中市進化北│3500│2100│ │ ││ │ │ │路363號3│ │ │ │ ││ │ │ │F之房地 │ │ │ │ │├──┼───┼───┼──────┼────┼────┼───┼──┼─│21│陳麗卿│楊新燕│台中市進化北│1154│6920│ │ ││ │ │ │路363號1│0 │ │ │ ││ │ │ │F之房地 │ │ │ │ │├──┼───┼───┼──────┼────┼────┤ │ ││22│陳麗卿│楊新燕│台中市進化北│2896│1737│ │ ││ │ │ │路363號1│0 │6 │ │ ││ │ │ │F之1房地 │ │ │ │ │├──┼───┼───┼──────┼────┼────┤ │ ││23│陳麗卿│楊新燕│台中市進化北│2758│1654│ │65││ │ │ │路363號1│0 │8 │ │27││ │ │ │F之2房地 │ │ │ │2 │├──┼───┼───┼──────┼────┼────┤\5│ │7│24│陳麗卿│楊新燕│台中市進化北│2239│1343│\2 │ │1│ │ │ │路363號1│0 │0 │ │ │2│ │ │ │F之3房地 │ │ │ │ │├──┼───┼───┼──────┼────┼────┤ │ ││25│陳麗卿│楊新燕│台中市進化北│1833│1099│ │ ││ │ │ │路363號1│0 │8 │ │ ││ │ │ │F之房地 │ │ │ │ │├──┼───┼───┼──────┼────┼────┤ ├──┤│26│陳麗卿│楊新燕│台中市進化北│1270│8890│ │88││ │ │ │路363號│0 │ │ │90││ │ │ │F之3房地 │ │ │ │ │├──┼───┴───┴──────┼────┼────┼───┼──┴─│ │以上為丙○○關係戶小計 │ │ │ │1880│ │ │ │ │ │2├──┼──────────────┼────┼────┼───┼────│ │合 計(擔保品共180筆) │ │ │ │1276│ │ │ │ │ │52└──┴──────────────┴────┴────┴───┴────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