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R○○
五樓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61號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7846號、92年度偵字第7454至753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R○○部分撤銷。
a○○、R○○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諾基亞廠牌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戶名高正龍之存摺壹本、印章壹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戶名蔡榮豐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印章壹枚、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戶名謝邦雄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刻有「鄭亮宗」姓名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a○○知悉R○○有管道可購買由不詳人士架設鳥網所竊取之賽鴿,其與R○○二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故買贓物後用以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合謀以買入遭竊之賽鴿恐嚇飼主之方式取財圖利,乃陸續由R○○藉由報紙廣告向不明人士,以每本新臺幣(下同)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購買蔡水生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開戶)、蔡榮豐所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存褶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日期不明)、高正龍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開戶)、楊志文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開戶)及謝邦雄所有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開戶),及鄭亮宗不詳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此戶名之存摺及提款卡未查獲)等,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訴書誤為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訴書誤為十月二十八日)止,連續由a○○提供資金予R○○,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人等所販售之鴿子,係分別在中部山區或鄉間架設鳥網竊盜取得之T○○等人所有放飛比賽或練習之賽鴿,仍連續以每隻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之代價故買之。再由a○○或R○○分別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登記持用人名義為楊志文)之預付卡,依賽鴿上之腳環號碼及電話號碼聯絡飼主,恐嚇稱如欲贖回賽鴿,需匯入其指定之前揭帳戶中,否則要將鴿子殺掉等語,其中大多數飼主因害怕失去賽鴿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不等之金額(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及被擄鴿數詳如附表一所示),彼二人於取款後即將鴿子放飛,再由a○○或R○○持前開帳戶提款卡前往領款,所得款項扣除買鴿費用外,均朋分花用,然尚有甲亥○、z○○、f○○、甲寅○及甲癸○等人,因拒絕給付贖款而未依指示匯款,致a○○、R○○就此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未能得逞。嗣警方依提款監視畫面及被害人報案資料查知上情,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十分左右,持拘票至a○○住處進行拘提,而在其住處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查獲其提款時所戴以掩人耳目之安全帽二頂(a○○之妻所有之物),繼而循線於R○○住處外查獲R○○所有供恐嚇取財使用之諾基亞廠牌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前揭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戶名高正龍之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戶名蔡榮豐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及印章一枚,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戶名謝邦雄之存摺一本與提款卡一張,及刻有「鄭亮宗」姓名之印章一枚(此戶名之存摺及提款卡未查獲)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a○○、R○○對於購買蔡榮豐、高正龍、楊志文、謝邦雄、蔡水生等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人頭帳戶供鴿主匯款,並打電話給鴿主,待鴿主將錢匯入渠等提供之帳戶後,提領該等款項之事實,固直承不諱,惟均否認有故買贓物、恐嚇取財等犯行,除均辯稱:渠等打電話給鴿主時,僅告訴鴿主說鴿子纏在網上,渠等將之取下,鴿主即問要多少錢,渠等未答,鴿主就說那就照行情價把錢匯過去,並詢問渠等匯款之帳號,鴿主再把錢匯過來給渠等云云外,被告R○○另辯稱:鴿子是別人架設鳥網在其田邊,伊看到之後怕鴿子死掉而將之取下,然後依鴿子腳環上之電話號碼與鴿主聯繫告知此項訊息云云,被告a○○亦辯稱:伊並未提供資金給R○○買鴿子云云。惟查:
㈠被告R○○購入前揭人頭帳戶後,即由被告a○○或R○○
依鴿子腳環上之電話號碼聯絡飼主,指示被害人將贖款匯入帳戶,進而前往提款機取款等情,業據被告a○○、R○○於警詢中分別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T○○、甲丁○、甲巳○、亥○○、H○○、甲癸○、壬○○、黃○○、巳○○、j○○、G○○、辰○○、午○○、甲戌○、v○○、l○○、B○○、甲○○、酉○○、d○○、g○○、i○○、x○○、未○○、甲庚○、劉宴珍、E○○、甲天○、F○○、S○○、t○○、甲壬○、甲丑○、N○○、m○○、甲己○、玄○○、甲辰○、沈恆生、丑○○、X○○、Q○○、甲辛○、癸○○、宇○○、e○○、n○○、甲亥○、p○○、k○○、甲子○、P○○、b○○、甲戊○、庚○○、U○○、甲午○、甲酉○、z○○、甲甲○、丙○○、Z○○、u○○、甲申○、y○○、O○○、C○○、申○○、寅○○、子○○、乙○○、丁○○、辛○○、彭增發、L○○、Y○○、h○○、A○○、地○○、卯○○於警詢中,被害人戌○○、J○○、甲寅○、f○○於警詢及本院前審審理中指述被害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J○○之中國農民銀行匯款回條、酉○○、壬○○之郵政儲金匯業局儲戶交易明細表、甲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N○○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宇○○之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y○○之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h○○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卯○○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v○○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各一紙、U○○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二紙,被告a○○提款時所拍攝之監視畫面六張、被告a○○、R○○二人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資料查詢、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國太平營字第○○○五二號函檢送蔡水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竹商銀業管字第○九一一一七七○號函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竹商銀高雄字第四九二之一號函檢送蔡榮豐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檢送之謝邦雄帳戶往來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一吉字第四五四號函檢送高正龍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九十一)華埔字第○○二號函檢送楊志文帳戶資金往來資料、臺中商業銀行總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業務字第一○三一三號函檢送被告R○○申請之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R○○記載賽鴿資料之隨手摘記一張附卷,及被告a○○用於提款時所戴以掩人耳目之安全帽二頂,被告R○○所有供恐嚇取財使用之諾基亞廠牌手機一支、前揭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戶名高正龍之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戶名蔡榮豐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及印章一枚,第一商業銀行青年分行戶名謝邦雄之存摺一本與提款卡一張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㈡被告R○○雖辯稱鴿子是其自己從別人架設之網架上取下來
的,而非向他人購入云云。惟查:被告a○○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八日接受警方詢問時,均供稱「鴿子是由被告R○○向他人購買,每隻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所需資金由伊(即被告a○○)先行墊付」等語,核與被告R○○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八日接受警方詢問時,及同月八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均供稱「鴿子確係向別人購買」等情相符。再衡以設網捕鴿者均非良善之人,豈會將犯罪所使用之捕網輕易架設在他人田邊?又被告R○○何以不怕遭盜鴿者發覺報復,竟如其自稱於短短三個月內竊取他人犯罪所得之賽鴿達上百隻?故被告R○○此等辯解有違常情。又被告a○○雖辯稱不知賽鴿是R○○向何人購得云云,惟其始終堅稱取得每隻鴿子均有給被告R○○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且於本院前審審理中陳稱其知悉鴿子為贓物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宗第五八頁),被告R○○於偵查中亦供稱都是a○○出的資本等語,衡以其等二人於整個犯罪過程中,犯行相互分工,事後同享利益等情,應認被告a○○以每隻賽鴿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計算而交付被告R○○之款項,確係供被告R○○購買賽鴿之款項無訛,故被告R○○辯稱鴿子係自己取得云云,無可採信。雖如附表一其中編號9、、
、、等件,每隻鴿子恐嚇取財所得金額尚不足一千三百元,然被告a○○於警詢時供稱:「買鴿子錢是我先墊付,一隻鴿子以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價格購買,至於向誰購買我就不清楚,買鴿子的錢都是R○○聯絡我鴿子數量後,我再將錢匯至他台中企銀帳戶或當面交給他,錢都是我先墊付,所以提領贓款後這部分錢要先扣掉」等語。被告a○○並非逐隻將所墊付之款項給被告R○○,而係按照被告R○○所報數量,一次墊付整筆款項;而於恐嚇取財過程中難免因部分被害人經濟能力有限,而未能以一千三百元以上之價格將款項匯給被告等,此觀附表一除編號9、、、、等少數被害人外,其餘絕大多數每隻鴿子勒贖所得金額均在一千三百元以上即可明瞭,足見被告等基於截長補短,仍能接受該批次被害人其中少數以略低於一千三百元之金額匯入後將鴿子放飛,而此並不影響對於向鴿主恐嚇取財用之鴿子係被告二人價購而來之事實認定。另證人即共同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詰問時雖證稱:偵字第7846號卷第64、65頁所示2002/08/27、2002/09/02、2002/09/27三天由a○○所匯入依序金額為22000元、20000元、23000元三筆款項,是R○○向其借錢所匯入之款項云云。然被告a○○於警詢時已明確供稱其所墊付給R○○買鴿子的錢,係由其將錢匯至R○○在台中企銀之帳戶或當面交給R○○,而被告R○○於警詢時亦供稱:由於a○○用錢比較方便,因此買鴿子的錢都是他先墊付,他會將錢匯至台中企銀帳號000000000000號伊帳戶內,伊則負責買鴿子等語,二人所供尚相符合;且上開三筆款項匯入時間均在本案犯罪期間內,而該三筆款項合計六萬五千元,僅為購買一百餘隻鴿子之部分款項,是被告a○○、R○○於警詢時所述,應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憑信。證人a○○上開所證應係事後迴護被告R○○並為自己辯護之詞,不足採信。被告R○○、a○○二人用以恐嚇之賽鴿,確係向不明人士購買取得之贓物,應堪認定。
㈢被告a○○雖辯稱其沒有恐嚇被害人,只是說「撿到鴿子」
,對方就明白意思云云,且其前審辯護人辯稱鴿子腳環上有金額,被告打電話過去,並未說要匯多少錢,亦未施用恐嚇言語,被害人即自己依照腳環上之金額匯款過來,並非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等語。惟查證人即被害人J○○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其所養的鴿子腳環上面只有自己之電話號碼,沒有其他記載,其匯款之金額係對方開價,而非自己決定,在電話中對方說鴿子在我這裡,如果不抓(贖)就要把鴿子殺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宗第二五頁至第二七頁);證人即被害人戌○○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鴿子上的腳環記載號碼,其有用貼紙寫上自己之姓名電話,並無價碼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宗第三八頁)。顯見並無所謂鴿主將價碼寫在鴿子腳環上之情形。又目前以捕捉他人賽鴿、再以電話要求匯款勒贖之事,時有所聞,鴿主若未匯入贖款,賽鴿即陷於不測,幾成一特定之恐嚇取財犯罪模式,顯亦為飼養賽鴿人士所聽聞、明悉;再觀諸大多數被害人均有將贖款匯入被告等所指定之帳戶等情,適足以證明被告等確有以電話向鴿主勒贖,被害人等均係畏懼失去所飼養之賽鴿,為避免惡害發生,而不敢不依指示匯款,本件被告等所為該當於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殆無疑義。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a○○、R○○二人上開辯解均
不足採;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當時鴿網架設在我的田邊,有時候鴿子死了,有的活的,我把鴿子拔下來,鴿子腳上有鴿主的聯絡電話,我有告訴a○○,因為我有替a○○做代工,我送貨到a○○他家去,順便向他提起此事。因為鴿子腳上有聯絡電話與地址,我們打電話過去,鴿主說要多少錢,我沒有說多少錢,他叫我們把帳戶給他,他就說按照行情價匯給我們」等語,否認有故買贓物、恐嚇取財犯行,係迴護被告a○○並為自己辯解之詞,亦不足採信;被告等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末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等相關證據能力之修正條文,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佈,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規定,如被告以外之人於該條文施行前已依當時之法定程序陳述,其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不受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始施行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之影響(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七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關於證人即被害人T○○等於警詢中之證詞,共同被告a○○、R○○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之供述,既均係依陳述當時之法定程序為之,該等陳述應仍有證據能力,自不受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始施行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之影響。況證人即共同被告a○○、R○○於本院審理時行交互詰問時所為之上開證述,與渠等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另一共同被告之陳述雖有所不符,然渠等各於警詢時之陳述,較少有利害關係之衡量,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再共同被告a○○、R○○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另一共同被告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如前述,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均附予敘明。
二、核被告a○○、R○○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既遂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未遂犯行指被害人甲癸○、甲亥○、z○○、f○○、甲寅○未依指示付款部分,其餘均達既遂程度)。被告等二人多次故買贓物、多次恐嚇取財既、未遂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以一罪論,恐嚇取財部分並應從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及均重其刑。又被告等所犯故買贓物、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被告a○○、R○○二人就前揭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原審認被告等二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對被告等遽以論罪科刑,顯有未洽(理由詳後)。⑵被害人乙○○係以自己之名義匯款,原判決誤為係以王瑞成名義匯款;被害人甲甲○係以吳明志名義匯款,原判決誤為丙○○,而被害人丙○○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自己名義匯款,原判決誤為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以廖贏富名義匯款;被害人n○○係匯款一萬元,原判決誤為二千三百元;被害人丑○○係將款項匯入楊志文帳戶,被害人地○○係將款項匯入謝邦雄帳戶,原判決誤為匯入不詳帳戶,並進而誤認被告尚未使用謝邦雄之帳戶;原判決將被害人甲甲○、丁○○、地○○之姓名誤繕為廖贏富、王青海、林俊昆,均有未洽。⑶被告a○○、R○○多次購入賽鴿,用以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於三個月內犯罪多達八十餘次,所獲取之利益近三十萬元,扣除每隻一千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買鴿成本,三個月內總計雖仍有數萬餘元之獲利,然其上開獲利,係因恐嚇取財而得,並非因故買贓物之犯罪行為而取得,自難認被告等多次故買贓物行為應成立常業犯,原判決認被告等所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常業贓物罪,亦有未合。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渠等係故買贓物之常業犯,並因而認原審量刑過重,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至渠等另否認有故買贓物、恐嚇取財之犯行,則無可取。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a○○、R○○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a○○、R○○購買賽鴿恐嚇飼主之方式、次數、所獲取之利益,暨其二人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而扣案之存摺三本、提款卡二張、及印章三枚,均係被告R○○向不詳人士購入供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另扣案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一支,則係被告R○○所有供聯絡飼主使用之行動電話,業據被告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安全帽二頂,雖係供被告a○○至提款機領取贖款時所戴以掩人耳目之物,但a○○堅稱該安全帽二頂係其妻所有之物,又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認該物為被告a○○所有之物,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R○○尚有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為恐嚇取財等犯行,因認其等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既遂等罪嫌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著有判例可稽。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查:被告a○○、R○○均否認有此部分被訴犯行,辯稱:其等未曾恐嚇鴿主云云。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雖分別於警詢中指稱其等有因鴿子被人網走,而遭不明歹徒撥打電話恐嚇,如果要拿回鴿子就要匯款,其等擔心如果沒有匯款就沒辦法要回鴿子,所以就匯款等語,且本案承辦人員程純濱巡官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本案係由報案人提供恐嚇者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二支行動電話號碼,調閱該門號之通聯紀錄循線找到其他被害人,其中有些被害人並沒有報案,故未留存匯款紀錄足資附卷,而相關查證情形已列表提供法院參考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三○頁),然上開被害人或稱忘記匯入何人帳戶(被害人戊○○、I○○、K○○、o○○、甲卯○、M○○、r○○、甲未○、w○○、天○○),或稱忘記匯款金額(被害人s○○、郭登溪),而指稱匯入蔡水生帳戶者(被害人己○○、q○○、D○○、V○○、宙○○、甲丙○、甲乙○),經本院核對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亦無與其所稱之匯款金額或匯款人姓名相符者,另指稱匯入郵局劉漢聲帳戶者(被害人c○○),經查該帳戶於案發期間並無存提活動紀錄,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儲字第○九二○七○三○六七號函可查,再參酌證人戌○○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其鴿子被抓很多次,有很多人在抓,有時有五、六個到十幾個人在要錢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宗第三九頁),證人甲丙○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其鴿子有被抓好幾次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宗第四○頁、第四二頁),證人甲寅○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其每個月都有鴿子丟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宗第四三頁),顯見除被告二人外,尚有其餘之擄鴿勒贖集團人員在犯案,雖上開被害人曾有因鴿子遭擄而匯款之情事,惟既乏直接證據證明其等係將款項匯至被告所有之人頭帳戶,自難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係被告二人所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被訴犯行,不能證明被告a○○、R○○二人有此部分犯行,然因公訴人認此與上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W○○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恐嚇時間 │ 匯款時間 │數量│恐嚇所得(新台幣)│匯款人│ 匯入帳戶 │├──┼───┼──────┼──────┼──┼─────────┼───┼─────────┤│1 │T○○│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一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一日 │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2 │甲丁○│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二年八月│一 │一千九百三十一元 │甲丁○│蔡水生帳戶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3 │甲巳○│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零一元 │陳彩紀│ 蔡水生帳戶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4 │亥○○│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十四│二萬元 │亥○○│蔡水生帳戶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5 │H○○│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二十一元 │H○○│蔡水生帳戶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6 │戌○○│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九 │七千二百五十元 │戌○○│蔡水生帳戶 ││ │ │十二、十五、│十二、十五、│ │三千六百零五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七千四百元 │ │六號一一八頁) │├──┼───┼──────┼──────┼──┼─────────┼───┼─────────┤│7 │甲癸○│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未匯款 │ │ ││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 │├──┼───┼──────┼──────┼──┼─────────┼───┼─────────┤│8 │壬○○│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五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十二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9 │黃○○│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一千八百五十元 │黃○○│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巳○○│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元 │李先生│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j○○│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五元 │j○○│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G○○│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九元 │G○○│蔡水生帳戶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 │├──┼───┼──────┼──────┼──┼─────────┼───┼─────────┤│ │辰○○│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二十一元 │辰○○│蔡水生帳戶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午○○│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二元 │午○○│蔡水生帳戶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甲戌○│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四元 │羅國宏│蔡水生帳戶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v○○│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五千四百元 │v○○│蔡水生帳戶 ││ │ │中旬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J○○│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七 │五千四百元 │廖素梅│蔡水生帳戶 ││ │ │十九、二一日│二十一日 │ │六千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l○○│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五千四百元 │l○○│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B○○│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九元 │林永福│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甲○○│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四千五百元 │江再泉│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酉○○│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九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d○○│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 │├──┼───┼──────┼──────┼──┼─────────┼───┼─────────┤│ │g○○│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三十八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i○○│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三十一元 │陳偉謙│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x○○│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二千零十二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未○○│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六 │一萬二千元 │李先生│部分見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甲庚○│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七百二十一元 │甲庚○│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劉宴珍│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一元 │劉宴珍│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E○○│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二十二元 │E○○│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甲天○│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十三元 │蘇瑞淯│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一日 │二十一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F○○│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三千八百元 │蕭志岳│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S○○│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S○○│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t○○│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五十元 │t○○│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甲壬○│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六元 │甲壬○│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甲丑○│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三十二元 │賴志洸│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N○○│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七百二十五元 │N○○│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m○○│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 五千四百元 │m○○│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甲己○│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甲己○│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六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玄○○│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元 │玄○○│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甲辰○│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四千零十五元 │甲辰○│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三、九月│二十三日、九│ │二千零十一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二十三日 │月二十三日 │ │ │ │六號一一八頁反面 ││ │ │ │ │ │ │ │、一二0頁) │├──┼───┼──────┼──────┼──┼─────────┼───┼─────────┤│ │沈恆生│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四 │八千元 │郭美雲│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丑○○│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五百零一元 │丑○○│楊志文帳戶 ││ │ │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三七頁) │├──┼───┼──────┼──────┼──┼─────────┼───┼─────────┤│ │X○○│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三千六百十五元 │梁先生│蔡水生帳戶 ││ │ │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Q○○│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 三 │七千五百元 │Q○○│蔡水生帳戶 ││ │ │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甲辛○│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一千八百十七元 │陳榮同│蔡水生帳戶 ││ │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癸○○│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五千零一元 │癸○○│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九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宇○○│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二 │四千六百元 │林奇賢│蔡水生帳戶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e○○│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二百十六元 │e○○│蔡水生帳戶 ││ │ │十九日 │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n○○│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一萬元 │n○○│蔡水生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一九頁反面)│├──┼───┼──────┼──────┼──┼─────────┼───┼─────────┤│ │甲亥○│九十一年九月│無 │一 │未匯款 │ │ ││ │ │二十四日 │ │ │(二千五百元) │ │ │├──┼───┼──────┼──────┼──┼─────────┼───┼─────────┤│ │p○○│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四 │六千五百元 │陳明勝│蔡水生帳戶 ││ │ │二十四日 │二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O頁) │├──┼───┼──────┼──────┼──┼─────────┼───┼─────────┤│ │k○○│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元 │陳建宇│蔡水生帳戶 ││ │ │二十五日 │二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甲子○│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二 │三千六百元 │甲子○│蔡水生帳戶 ││ │ │三十日 │三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P○○│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零五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三十日 │三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b○○│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五百零八元 │b○○│蔡水生帳戶 ││ │ │三十日 │三十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甲戊○│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五百元 │甲戊○│蔡水生帳戶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庚○○│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四千元 │庚○○│蔡水生帳戶 ││ │ │七日、十月十│七日、十月十│ │二千零十五元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四日 │四日 │ │ │ │六號一二0頁) │├──┼───┼──────┼──────┼──┼─────────┼───┼─────────┤│ │U○○│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八百元 │U○○│楊志文帳戶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三八頁) │├──┼───┼──────┼──────┼──┼─────────┼───┼─────────┤│ │甲午○│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四千五百元 │甲午○│蔡水生帳戶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甲酉○│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六千零十五元 │陳松鈴│蔡水生帳戶 ││ │ │七日 │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z○○│九十一年十月│無 │一 │ 未匯款 │ │ ││ │ │十日 │ │ │ │ │ │├──┼───┼──────┼──────┼──┼─────────┼───┼─────────┤│ │甲甲○│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五百十一元 │吳明志│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丙○○│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四 │ 七千五百元 │丙○○│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O頁) │├──┼───┼──────┼──────┼──┼─────────┼───┼─────────┤│ │f○○│九十一年十月│無 │八 │未匯款 │ │ ││ │ │十四日 │ │ │(一萬六千元) │ │ │├──┼───┼──────┼──────┼──┼─────────┼───┼─────────┤│ │Z○○│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四百元 │Z○○│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u○○│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十三元 │未顯示│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甲申○│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十四元 │甲申○│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y○○│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三千六百十五元 │y○○│蔡水生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 │├──┼───┼──────┼──────┼──┼─────────┼───┼─────────┤│ │O○○│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八百十一元 │O○○│楊志文帳戶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三八頁) │├──┼───┼──────┼──────┼──┼─────────┼───┼─────────┤│ │C○○│ 九十一年十 │九十一年十月│三 │三千零十一元 │C○○│楊志文帳戶 ││ │ │ 月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三八頁) │├──┼───┼──────┼──────┼──┼─────────┼───┼─────────┤│ │申○○│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八百十五元 │李王麗│蔡水生帳戶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美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寅○○│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五百零五元 │寅○○│楊志文帳戶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第一三八頁) │├──┼───┼──────┼──────┼──┼─────────┼───┼─────────┤│ │子○○│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十六元 │子○○│蔡水生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乙○○│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十元 │乙○○│蔡水生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丁○○│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一十元 │丁○○│蔡水生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辛○○│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零十七元 │羅秀珠│蔡水生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彭增發│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一千六百十五元 │彭增發│蔡水生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L○○│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九元 │姜義展│蔡水生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一頁) │├──┼───┼──────┼──────┼──┼─────────┼───┼─────────┤│ │Y○○│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二千四百十元 │Y○○│蔡水生帳戶 ││ │ │十八日 │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反面)│├──┼───┼──────┼──────┼──┼─────────┼───┼─────────┤│ │h○○│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二百元 │h○○│蔡水生帳戶 ││ │ │十八日 │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反面)│├──┼───┼──────┼──────┼──┼─────────┼───┼─────────┤│ │A○○│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五百十一元 │A○○│蔡水生帳戶 ││ │ │十八日 │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二0頁反面)│├──┼───┼──────┼──────┼──┼─────────┼───┼─────────┤│ │地○○│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五百元 │ │謝邦雄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七0頁) │├──┼───┼──────┼──────┼──┼─────────┼───┼─────────┤│ │甲寅○│九十一年十月│無 │三 │未匯款 │ │ ││ │ │二十五日 │ │ │ │ │ │├──┼───┼──────┼──────┼──┼─────────┼───┼─────────┤│ │U○○│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十五元 │U○○│蔡榮豐帳戶 ││ │(同編│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號58│ │ │ │ │ │六號一三五頁) ││ │之張銘│ │ │ │ │ │ ││ │甫) │ │ │ │ │ │ │├──┼───┼──────┼──────┼──┼─────────┼───┼─────────┤│ │卯○○│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五百元 │卯○○│高正龍帳戶 ││ │ │二十九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 │ │ │ │ │ │六號一四四頁) │├──┼───┼──────┼──────┼──┼─────────┼───┼─────────┤│ │甲丁○│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零三元 │廖榮從│高正龍帳戶 ││ │(同編│二十九日 │二十九日 │ │ │ │(九一偵字第七八四││ │號2之│ │ │ │ │ │六號一四四頁) ││ │甲丁○│ │ │ │ │ │ ││ │) │ │ │ │ │ │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 恐嚇時間 │ 匯款時間 │數量│恐嚇所得(新台幣)│匯款人│ 匯入帳戶 │├──┼───┼──────┼──────┼──┼─────────┼───┼─────────┤│1 │己○○│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十二│一萬八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間 │ │ │ │ │帳戶 │├──┼───┼──────┼──────┼──┼─────────┼───┼─────────┤│2 │q○○│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二 │三千五百四十一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一日 │一日 │ │ │ │帳戶 │├──┼───┼──────┼──────┼──┼─────────┼───┼─────────┤│3 │D○○│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十二日 │十二日 │ │ │ │帳戶 │├──┼───┼──────┼──────┼──┼─────────┼───┼─────────┤│4 │戊○○│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九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十四日 │十四日 │ │ │ │ │├──┼───┼──────┼──────┼──┼─────────┼───┼─────────┤│5 │I○○│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四 │一萬六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十五日 │十五日 │ │ │ │ │├──┼───┼──────┼──────┼──┼─────────┼───┼─────────┤│6 │K○○│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十七│二萬五千五百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 │├──┼───┼──────┼──────┼──┼─────────┼───┼─────────┤│7 │o○○│九十一年八月│ 九十一年八 │七 │ 一萬四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十九日 │ 月十七日 │ │ │ │ │├──┼───┼──────┼──────┼──┼─────────┼───┼─────────┤│8 │V○○│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十七日 │二十日 │ │ │ │帳戶 │├──┼───┼──────┼──────┼──┼─────────┼───┼─────────┤│9 │甲卯○│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三 │六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 │├──┼───┼──────┼──────┼──┼─────────┼───┼─────────┤│ │s○○│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不詳 │ │ ││ │ │二十二日 │二十二日 │ │ │ │ │├──┼───┼──────┼──────┼──┼─────────┼───┼─────────┤│ │宙○○│九十一年八月│九十一年八月│一 │二千零三十三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 │ │ │帳戶 │├──┼───┼──────┼──────┼──┼─────────┼───┼─────────┤│ │M○○│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八 │一萬六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二十日 │二十日 │ │ │ │ │├──┼───┼──────┼──────┼──┼─────────┼───┼─────────┤│ │甲丙○│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四 │一萬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 │ │ │帳戶 │├──┼───┼──────┼──────┼──┼─────────┼───┼─────────┤│ │r○○│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二 │五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 │├──┼───┼──────┼──────┼──┼─────────┼───┼─────────┤│ │c○○│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五百元 │ │郵局戶名劉漢聲帳戶││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帳號不詳 │├──┼───┼──────┼──────┼──┼─────────┼───┼─────────┤│ │甲未○│九十一年九月│九十一年九月│一 │二千五百元 │ │匯入帳戶不詳 ││ │ │二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 │ │├──┼───┼──────┼──────┼──┼─────────┼───┼─────────┤│ │郭登溪│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三 │不詳 │ │ ││ │ │十日 │十日 │ │ │ │ │├──┼───┼──────┼──────┼──┼─────────┼───┼─────────┤│ │w○○│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一 │二千元 │ │匯入不詳帳戶 ││ │ │十三日 │十三日 │ │ │ │ │├──┼───┼──────┼──────┼──┼─────────┼───┼─────────┤│ │天○○│九十一年十月│ 九十一年十 │一 │ 不詳 │ │匯入不詳帳戶 ││ │ │十五日 │ 月十五日 │ │ │ │ │├──┼───┼──────┼──────┼──┼─────────┼───┼─────────┤│ │甲乙○│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月│二 │四千元 │ │被害人稱匯入蔡水生││ │ │十七日 │十七日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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