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50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N○○被 告 S○○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被 告 甲己○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17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0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N○○、S○○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N○○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S○○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己○前有搶奪搶劫軍法案、竊盜、過失傷害、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前科,最後於民國(下同)84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5年5月16日以84年度交上訴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於86年3月20日以86年度臺上字第155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苗栗(原判決誤為宜蘭)地方法院於86年12月1日以86年度易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後,於87年11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假釋遭撤銷,執行殘刑6月3日,於89年3月3日執行完畢。S○○曾於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87年4月12日以87年度易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87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N○○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故買贓物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90年11月底某日,知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某跳蚤市場所兜售戶名為陳昌雄(業於91年9月7日死亡)存摺1本(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90年11月21日開戶)及提款卡1張均為贓物,竟仍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購入。復知悉在小琉球港口附近由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兜售之賽鴿,亦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承前概括犯意,自91年2月初某日起至91年4月間,以每隻800至1200元之代價購入,再以公用電話或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之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賽鴿腳環上所載之電話號碼,向附表一編號1至22號所示之鴿主恫稱:賽鴿在其手上,如欲贖回鴿子,必須將平均每隻666元至3009元不等之贖金匯入上開陳昌雄帳戶內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鴿主,鴿主因恐賽鴿被殺害,而遵照指示如數匯款。自91年7月23日起,甲己○基於與N○○上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柴刀1把,至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20鄰附近、頭屋鄉明德水庫附近山區等處,連續架設網具以竊取他人之賽鴿,得手後將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抄錄於記事本上,撕下交予N○○,甲己○每交付1組電話號碼予N○○,便可獲得800至1,200元不等之報酬。N○○乃以上開相同方式向附表一編號23至49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57號所示之鴿主恐嚇,亦要求鴿主將平均每隻1000至4000元不等之贖金分別匯入上開陳昌雄帳戶,及其於91年11月底,在某跳蚤市場,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3,000元所買入來路不明而屬贓物之戶名為朱滿、李學奇之銀行存摺、提款卡之帳戶內(朱滿帳戶係91年11月15日於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 00號;李學奇帳戶係91年11月15日於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鴿主,鴿主因恐賽鴿被殺害而按照指示將贖金分別匯入上開帳戶;N○○再持上開購得之提款卡至提款機提領贖金,確認鴿主已匯款後(以匯款金額之後二位數做為辨識),便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釋放賽鴿。嗣於92年7月17日起,S○○亦基於與N○○、甲己○上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與甲己○二人共同至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20鄰附近山區,持上開柴刀架設網具竊取鴿子、抄錄鴿主電話交予N○○及釋放賽鴿;N○○則以上開相同方式恐嚇附表二編號58至59號所示之鴿主,並要求鴿主將平均每隻1315及1705元不等之贖金匯入上開戶名為陳昌雄之帳戶,並將每隻鴿子1200元之報酬交予甲己○、S○○朋分(被害鴿主姓名、匯款名義人、匯款金額、時間、匯出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一及二各欄所載)。後經警方於92年7月30日上午8時30分左右,在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20鄰山區,當場查獲甲己○、S○○2人,查得鴿主甲辰○遭竊之賽鴿5隻、Q○○遭竊之賽鴿3隻,並扣得甲己○所有而供其與S○○竊鴿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未使用於恐嚇取財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及S○○所有而未供其聯絡恐嚇取財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再於同日14時左右,持搜索票前往N○○位於苗栗縣頭屋鄉2北坑村5鄰北坑16號之住處內,扣得N○○所有所有而供其聯絡恐嚇取財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非N○○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N○○之妻簡秀美所有且未供恐嚇取財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藍色帽子1頂、黃色短上衣1件,另扣得不知何人所有之手抄表1張、記事本1本、帽子1頂。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N○○、甲己○、S○○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被害人甲辰○、Q○○於警詢中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李學奇於檢察官偵查中,證人邱泰坤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卷宗位置欄之匯款單、金融卡轉帳證明等文件、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92年8月7日合金苗總字第00858號、92年8月15日合金苗總字第00882號、93年5月13日合金苗總字第0930000468號函附陳昌雄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分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92年8月19日九十二中北斗字第265號、92年9月2日九十二中北斗字第277號、92年9月22日九十二中北斗字第298號、93年5月13日九十三中北斗字第120號函附李學奇、朱滿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等件、得款分贓表1紙、工具材料單1紙、現場相片8張、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等在卷可稽,此外並有被告N○○、甲己○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N○○、甲己○、S○○等人故買贓物、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N○○、甲己○、S○○所為,均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其等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N○○雖未親自竊鴿,但與被告甲己○、S○○間,仍屬共謀共同正犯關係)。被告N○○另犯有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3人先後多次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及被告N○○多次故買贓物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應均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N○○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恐嚇取財罪、加重竊盜罪間,被告甲己○、S○○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罪、恐嚇取財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再被告甲己○曾於84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5年5月16日以84年度交上訴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於86年3月20日以86年度臺上字第155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86年12月1日以86年度易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後,於87年11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假釋遭撤銷,執行殘刑6月3日,於89年3月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被告N○○、甲己○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原審以被告N○○、甲己○、S○○等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N○○向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之鴿主勒贖鴿子之金額,係每隻666元至3009元不等,被告N○○、甲己○、S○○等向其餘鴿主勒贖鴿子之金額,則為每隻1000元至4000元不等,原判決均記載為1200元至2500元;又被告N○○與甲己○、S○○恐嚇附表二編號58至59號所示之鴿主,並將所得分贓之情形,原判決均未明確記載;又原判決將附表一編號21之被害人巳○○誤載為午○○,誤繕附表一編號44之轉出帳號,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金額,均有未洽。⑵又扣案之被告甲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S○○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彼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均否認曾用以恐嚇取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5頁),檢察官於辯論時亦表明不用宣告沒收之意思(見原審卷二第101頁),而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乃行動通訊公司所有而租予各申請人所使用之物,並非被告N○○所有之物,另附表三編號3之物,雖係被告N○○向不詳人士購入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被告N○○亦供稱已經丟掉等語(見偵查卷第89頁),原判決均併予宣告沒收,自有未當。故被告N○○上訴意旨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並無理由,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因本院審酌被告N○○因本案被提報流氓感訓,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感裁字第7號審理中,被告甲己○亦因本案被提報流氓感訓,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感裁字第8號審理中,日後仍有執行感訓處分之可能,認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以購買或網捉鴿子,恐嚇鴿主之方式換取金錢,其中被告N○○為主要倡議者,甲己○素行不良,二人犯行時間均長達一年餘,竊取之鴿子總數眾多,犯罪所得頗豐;惟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節省眾多司法資源,參以本案擄鴿勒贖之犯罪情節及惡性,均較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而恐嚇取財之犯罪類型為輕,對個別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非鉅,暨被告S○○參與犯罪時間僅約10餘日、犯罪所得不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甲己○所有而供其與被告S○○竊鴿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N○○所有而供其聯絡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業據其等於分別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被告甲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S○○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N○○之妻簡秀美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被告等均否認曾用於恐嚇取財犯行;而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乃行動通訊公司所有之物;另扣案之藍色帽子1頂、黃色短上衣1件等物,均僅係被告N○○一般穿著衣物,尚難逕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6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良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法 官 林 宜 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振 海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引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第1項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 匯入帳戶 │備註 ││號│ │匯款金額│ │ │ ││ │ │(新台幣)│ │ │ ││ ├───┴────┴─────┴─────┴────┤│ │匯款證明、被害人筆錄/卷宗位置 │├─┼───┬────┬─────┬─────┬────┤│1 │辛○ │91.2.4 │誠泰銀行路│陳昌雄,帳│ ││ │ │2511元 │竹分行 │號:018087│ ││ │ │1隻 │ │0000000 │ ││ ├───┴────┴─────┴─────┴────┤│ │跨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06頁;被害人偵查中││ │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299頁 │├─┼───┬────┬─────┬─────┬────┤│2 │甲丑○│91.2.4 │高雄區中小│陳昌雄,帳│ ││ │ │13:12 │企業銀行旗│號:018087│ ││ │ │2510元 │山分行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14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原審卷二,第301頁 │├─┼───┬────┬─────┬─────┬────┤│3 │甲丁○│91.2.4 │高雄區中小│陳昌雄,帳│ ││ │ │12:29 │企業銀行大│號:018087│ ││ │ │2506元 │社分行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132頁 │├─┼───┬────┬─────┬─────┬────┤│4 │黃○○│91.2.4 │彰化銀行旗│陳昌雄,帳│ ││ │ │2517元 │山分行 │號:018087│ ││ │ │ │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36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原審卷二,第307頁 │├─┼───┬────┬─────┬─────┬────┤│5 │甲癸○│91.2.4 │高雄區中小│陳昌雄,帳│ ││ │ │2513元 │企業銀行岡│號:018087│ ││ │ │1隻 │山分行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41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原審卷二,第300頁 │├─┼───┬────┬─────┬─────┬────┤│6 │甲丙○│91.2.4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11:30 │行三民分行│號:018087│ ││ │ │2001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存款憑條/原審卷一,第163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 │/本院卷,第105 頁 │├─┼───┬────┬─────┬─────┬────┤│7 │甲○○│91.2.5 │聯信商業銀│陳昌雄,帳│ ││ │ │2519元 │行社皮簡易│號:018087│ ││ │ │1隻 │型分行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67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本院卷,第100 頁 │├─┼───┬────┬─────┬─────┬────┤│8 │蔡文明│91.2.5 │鳳山郵局 │陳昌雄,帳│ ││ │ │12:38 │ │號:018087│ ││ │ │2513元 │ │0000000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82頁;被害人偵查中││ │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08 頁 │├─┼───┬────┬─────┬─────┬────┤│9 │宙○○│91.2.5 │臺南區中小│陳昌雄,帳│ ││ │ │2520元 │企業銀行關│號:018087│ ││ │ │1隻 │廟分行 │0000000 │ ││ ├───┴────┴─────┴─────┴────┤│ │國內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19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 │筆錄/原審卷二,第255頁 │├─┼───┬────┬─────┬─────┬────┤│10│y○○│91.2.18 │台中商業銀│陳昌雄,帳│以李淑英││ │ │09;46 │行花壇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3210元 │ │0000000 │ ││ │ │2隻 │ │ │ ││ ├───┴────┴─────┴─────┴────┤│ │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22頁;被 ││ │害人筆錄/原審卷一,第20頁 │├─┼───┬────┬─────┬─────┬────┤│11│甲子○│91.2.25 │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2021元 │行西螺分行│號:018087│ ││ │ │1隻 │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68頁;被害人筆錄/││ │原審卷一,第66頁 │├─┼───┬────┬─────┬─────┬────┤│12│申○○│91.2.25 │彰化銀行土│陳昌雄,帳│ ││ │ │14:59 │庫分行 │號:018087│ ││ │ │2000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72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71頁 │├─┼───┬────┬─────┬─────┬────┤│13│u○○│91.2.25 │彰化銀行土│陳昌雄,帳│ ││ │ │14:51 │庫分行 │號:018087│ ││ │ │6020元 │ │0000000 │ ││ │ │3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76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74頁 │├─┼───┬────┬─────┬─────┬────┤│14│p○○│91.2.25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13:53 │行虎尾分行│號:018087│ ││ │ │6018元 │ │0000000 │ ││ │ │2隻 │ │ │ ││ ├───┴────┴─────┴─────┴────┤│ │存款憑條/原審卷一,第79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第││ │78 頁 │├─┼───┬────┬─────┬─────┬────┤│15│卯○○│91.3.5 │台灣中小企│陳昌雄,帳│ ││ │ │11:25 │業銀行八德│號:018087│ ││ │ │8011元 │分行 │0000000 │ ││ ├───┴────┴─────┴─────┴────┤│ │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10頁 │├─┼───┬────┬─────┬─────┬────┤│16│M○○│91.3.5 │豐原16支后│陳昌雄,帳│ ││ │ │12:26 │里義里郵局│號:018087│ ││ │ │3513元 │ │0000000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87頁 │├─┼───┬────┬─────┬─────┬────┤│17│j○○│91.3.11 │員林1 支大│陳昌雄,帳│ ││ │ │09:06 │村郵局 │號:018087│ ││ │ │2021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201頁;被害人偵查中││ │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2 頁 │├─┼───┬────┬─────┬─────┬────┤│18│甲宇○│91.3.13 │彰化8 支花│陳昌雄,帳│ ││ │ │15:32 │壇郵局 │號:018087│ ││ │ │3500元 │ │0000000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204頁;被害人偵查中││ │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4 頁 │├─┼───┬────┬─────┬─────┬────┤│19│甲戌○│91.3.21 │臺灣中小企│陳昌雄,帳│ ││ │ │15:06 │業銀行大雅│號:018087│ ││ │ │6015元 │分行 │0000000 │ ││ │ │3隻 │ │ │ ││ ├───┴────┴─────┴─────┴────┤│ │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原審卷一,第59頁;被害人筆 ││ │錄/原審卷一,第58頁 │├─┼───┬────┬─────┬─────┬────┤│20│b○○│⑴91.4.1│彰化銀行鹿│陳昌雄,帳│兩次匯款││ │ │2/3010元│港分行 │號:018087│均匯至陳││ │ │⑵91.11.│ │0000000 │昌雄帳號││ │ │13/1200 │ │ │ ││ │ │元 │ │ │ ││ │ │1隻 │ │ │ ││ │ │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32頁、第33頁;被害人筆錄/原││ │審卷一,第30頁、第31頁 │├─┼───┬────┬─────┬─────┬────┤│21│巳○○│91.4.13 │彰化市第六│陳昌雄,帳│ ││ │(原判 │08:56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決誤載│2020元 │金融卡轉帳│0000000 │ ││ │為李世│ │,轉出帳號│ │ ││ │豪) │ │:00000000│ │ ││ │ │ │8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原審卷一,第89頁、第91頁;自動化服 ││ │務機器轉帳交易認證表/本院卷第125頁 │├─┼───┬────┬─────┬─────┬────┤│22│子○○│91.4.13 │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10000元 │行哨船頭分│號:018087│ ││ │ │15隻 │行金融卡轉│0000000 │ ││ │ │ │帳,轉出帳│ │ ││ │ │ │號:243500│ │ ││ │ │ │38342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 原審卷一,第149 頁、第150 頁;被害││ │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原審卷二,第262頁 │├─┼───┬────┬─────┬─────┬────┤│23│X○○│91.7.23 │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18000元 │行頭份分行│號:018087│ ││ │ │5隻 │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12頁;被害人筆錄/││ │原審卷一,第10頁 ││ │ │├─┼───┬────┬─────┬─────┬────┤│24│l○○│91.11.8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以葉先生││ │ │11:25 │行中壢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7510元 │ │0000000 │ ││ │ │3隻 │ │ │ ││ ├───┴────┴─────┴─────┴────┤│ │存款憑條/原審卷一,第160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 │第158頁 │├─┼───┬────┬─────┬─────┬────┤│25│H○○│91.11.12│鹿港信用合│陳昌雄,帳│被害人於││ │ │12:10 │作社 │號:018087│警詢中誤││ │ │2002元 │ │0000000 │稱匯款金││ │ │1隻 │ │ │額2020元││ │ │ │ │ │,以施勝││ │ │ │ │ │吉名義匯││ │ │ │ │ │款 ││ ├───┴────┴─────┴─────┴────┤│ │匯款委託書/原審卷一,第39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38頁 │├─┼───┬────┬─────┬─────┬────┤│26│丙○○│91.11.12│彰化市第十│陳昌雄,帳│ ││ │ │14:08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2016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56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54頁 │├─┼───┬────┬─────┬─────┬────┤│27│n○○│91.11.12│華南商業銀│陳昌雄,帳│ ││ │ │2021元 │行和美分行│號:018087│ ││ │ │1隻 │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82頁;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 │原審卷二,第277頁 │├─┼───┬────┬─────┬─────┬────┤│28│U○○│91.11.12│彰化第六信│陳昌雄,帳│ ││ │ │12:17 │用合作社 │號:018087│ ││ │ │2008元 │ │0000000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92頁 │├─┼───┬────┬─────┬─────┬────┤│29│V○○│91.11.12│華南商業銀│陳昌雄,帳│ ││ │ │2013元 │行鹿港分行│號:018087│ ││ │ │1隻 │ │0000000 │ ││ ├───┴────┴─────┴─────┴────┤│ │匯款單/原審卷一,第99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第97││ │頁、偵查中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276頁 │├─┼───┬────┬─────┬─────┬────┤│30│乙○○│91.11.12│臺灣銀行健│陳昌雄,帳│ ││ │ │12:33 │行分行 │號:018087│ ││ │ │2505元 │ │0000000 │ ││ ├───┴────┴─────┴─────┴────┤│ │匯款單/原審卷一,第153頁、第154頁 │├─┼───┬────┬─────┬─────┬────┤│31│C○○│91.11.12│陽信商業銀│陳昌雄,帳│ ││ │ │7003元 │行社頭簡易│號:018087│ ││ │ │2隻 │型分行 │0000000 │ ││ ├───┴────┴─────┴─────┴────┤│ │現金匯出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71頁 ││ │;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4 頁 │├─┼───┬────┬─────┬─────┬────┤│32│r○○│91.11.12│太平永豐路│陳昌雄,帳│ ││ │ │14:11 │郵局 │號:018087│ ││ │ │4006元 │ │0000000 │ ││ │ │2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94頁 ││ │;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5 頁 │├─┼───┬────┬─────┬─────┬────┤│33│賴岳忠│91.11.12│彰化46支大│陳昌雄,帳│ ││ │ │14:21 │村郵局 │號:018087│ ││ │ │2026元 │ │0000000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207頁;被害人偵查中││ │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06 頁 │├─┼───┬────┬─────┬─────┬────┤│34│己○○│91.11.13│華南商業銀│陳昌雄,帳│以謝婉妮││ │ │6008元 │行和美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3隻 │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7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15頁 │├─┼───┬────┬─────┬─────┬────┤│35│G○○│91.11.13│臺中商業銀│陳昌雄,帳│ ││ │ │13:46 │行大里分行│號:018087│ ││ │ │2513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123頁;被││ │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247頁 │├─┼───┬────┬─────┬─────┬────┤│36│B○○│91.11.13│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以林先生││ │ │14:45 │行大里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4503元 │ │0000000 │ ││ │ │2隻 │ │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127頁;被害人偵查││ │中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246頁 │├─┼───┬────┬─────┬─────┬────┤│37│甲乙○│91.11.14│彰化市第五│陳昌雄,帳│ ││ │ │12:20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11000元 │ │0000000 │ ││ │ │5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27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25頁 │├─┼───┬────┬─────┬─────┬────┤│38│甲申○│91.11.14│彰化銀行西│陳昌雄,帳│ ││ │ │9000元 │螺分行 │號:018087│ ││ │ │5隻 │ │0000000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63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62頁 │├─┼───┬────┬─────┬─────┬────┤│39│m○○│91.11.14│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12:49 │行員林分行│號:018087│ ││ │ │1515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存款憑條/原審卷一,第176頁、第177頁 ││ │;被害人偵查中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1 頁 │├─┼───┬────┬─────┬─────┬────┤│40│R○○│91.11.14│臺中48支太│陳昌雄,帳│ ││ │ │14:24 │平宜欣郵局│號:018087│ ││ │ │2212元 │ │0000000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91頁 │├─┼───┬────┬─────┬─────┬────┤│41│劉百倉│91.11.22│臺中商業銀│陳昌雄,帳│以陳淑娟││ │ │2020元 │行鹿港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1隻 │ │0000000 │ ││ ├───┴────┴─────┴─────┴────┤│ │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36頁;被 ││ │害人筆錄/原審卷一,第35頁 │├─┼───┬────┬─────┬─────┬────┤│42│甲卯○│91.11.22│第七商業銀│陳昌雄,帳│ ││ │ │14:21 │行彰新分行│號:018087│ ││ │ │2010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入戶電匯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審卷一,第100頁;被害人││ │偵查中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277頁 │├─┼───┬────┬─────┬─────┬────┤│43│w○○│91.11.22│鹿港郵局 │陳昌雄,帳│ ││ │ │1213元 │ │號:018087│ ││ │ │1隻 │ │0000000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98頁;被害人偵查中││ │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0頁 │├─┼───┬────┬─────┬─────┬────┤│44│i○○│91.11.27│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4012元 │行溪湖分行│號:018087│ ││ │ │2隻 │金融卡轉帳│0000000 │ ││ │ │ │,轉出帳號│ │ ││ │ │ │:00000000│ │ ││ │ │ │991(原判決│ │ ││ │ │ │誤為911) │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 原審卷一,第145 頁、第146 頁;被害││ │人偵查中訊問筆錄/原審卷二,第294頁 │├─┼───┬────┬─────┬─────┬────┤│45│寅○○│91.11.28│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10:23 │行社頭分行│號:018087│ ││ │ │1813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存款憑條/原審卷一,第43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第││ │42 頁 │├─┼───┬────┬─────┬─────┬────┤│46│c○○│91.11.28│彰化市第十│陳昌雄,帳│ ││ │ │09:33 │信用合作社│號:018087│ ││ │ │4000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一,第47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46頁 │├─┼───┬────┬─────┬─────┬────┤│47│I○○│91.11.28│鹿港信用合│陳昌雄,帳│ ││ │ │11:50 │作社 │號:018087│ ││ │ │1519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原審卷一,第51頁;被害人筆錄/原審卷一,││ │第50頁 │├─┼───┬────┬─────┬─────┬────┤│48│玄○○│91.11.28│第一商業銀│陳昌雄,帳│ ││ │ │17:23 │行彰化分行│號:018087│ ││ │ │1300元 │金融卡轉帳│0000000 │ ││ │ │1隻 │,轉出帳號│ │ ││ │ │ │:00000000│ │ ││ ├───┴────┴─────┴─────┴────┤│ │金融卡轉帳證明/原審卷一,第84頁、第85頁、第88頁, ││ │本院卷第144、145頁;被害人偵查中之訊問筆錄/原審卷 ││ │二,第287頁 │├─┼───┬────┬─────┬─────┬────┤│49│d○○│92.3.31 │鹿港鎮農會│李學奇,帳│ ││ │ │13:11 │ │號:065201│ ││ │ │1813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單/警卷,第47頁 │└─┴─────────────────────────┘附表二┌─┬───┬────┬─────┬─────┬────┐│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 匯入帳戶 │備註 ││號│ │匯款金額│ │ │ ││ │ │(新臺幣)│ │ │ ││ │ │被害鴿隻│ │ │ ││ ├───┴────┴─────┴─────┴────┤│ │匯款證明、被害人筆錄/卷宗位置 │├─┼───┬────┬─────┬─────┬────┤│1 │天○○│91.11.27│彰化市第十│朱滿,帳號│ ││ │ │14:43 │信用合作社│:00000000│ ││ │ │2012元 │三民分社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3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02頁│├─┼───┬────┬─────┬─────┬────┤│2 │亥○○│91.11.28│彰化市第六│朱滿,帳號│ ││ │ │11:12 │信用合作社│:00000000│ ││ │ │2020元 │ │4910 │ ││ │ │1隻 │ │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5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 │04頁 │├─┼───┬────┬─────┬─────┬────┤│3 │E○○│91.12.2 │彰化縣二林│陳昌雄,帳│ ││ │ │14:16 │鎮農會 │號:018087│ ││ │ │1000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1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0頁 │├─┼───┬────┬─────┬─────┬────┤│4 │賴余桂│91.12.2 │彰化46支大│李學奇,帳│ ││ │枝 │14:08 │村郵局 │號:065201│ ││ │ │4009元 │ │164902 │ ││ │ │2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34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33頁 │├─┼───┬────┬─────┬─────┬────┤│5 │A○○│91.12.2 │彰化38支二│李學奇,帳│ ││ │ │14:19 │林郵局 │號:065201│ ││ │ │2022元 (│ │164902 │ ││ │ │原判決誤│ │ │ ││ │ │為2002元│ │ │ ││ │ │) │ │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36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35頁 │├─┼───┬────┬─────┬─────┬────┤│6 │甲未○│91.12.2 │誠泰銀行員│李學奇,帳│ ││ │ │17:40 │林分行 │號:065201│ ││ │ │2020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跨行入戶電匯申請書/警卷,第40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39頁 │├─┼───┬────┬─────┬─────┬────┤│7 │甲午○│91.12.2 │陽信商業銀│李學奇,帳│ ││ │ │13:29 │行員林分行│號:065201│ ││ │ │1816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38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37頁 │├─┼───┬────┬─────┬─────┬────┤│8 │t○○│91.12.4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檢察官起││ │ │11:21 │行溪湖分行│號:018087│訴書附表││ │ │6000元 │ │0000000 │誤載匯款││ │ │3隻 │ │ │時間91.1││ │ │ │ │ │2.3 ││ ├───┴────┴─────┴─────┴────┤│ │存款憑條/警卷,第13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2頁 │├─┼───┬────┬─────┬─────┬────┤│9 │T○○│91.12.17│中國國際商│陳昌雄,帳│檢察官起││ │ │13:59 │業銀行員林│號:018087│訴書附表││ │ │2013元 │分行 │0000000 │誤載匯款││ │ │1隻 │ │ │時間為91││ │ │ │ │ │.11.17及││ │ │ │ │ │被害人於││ │ │ │ │ │警詢中誤││ │ │ │ │ │稱92.11.││ │ │ │ │ │17;另以││ │ │ │ │ │許貴湖名││ │ │ │ │ │義匯款 ││ ├───┴────┴─────┴─────┴────┤│ │國內匯款申請書/警卷,第25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24││ │頁 │├─┼───┬────┬─────┬─────┬────┤│10│地○○│91.12.18│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 ││ │ │12:18 │行彰中分行│號:018087│ ││ │ │4010元 │ │0000000 │ ││ │ │2隻 │ │ │ ││ ├───┴────┴─────┴─────┴────┤│ │存款憑條/警卷,第15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4頁 │├─┼───┬────┬─────┬─────┬────┤│11│丑○○│91.12.18│臺灣銀行彰│陳昌雄,帳│ ││ │ │14:08 │化分行 │號:018087│ ││ │ │2001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出匯款用紙/警卷,第17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6頁│├─┼───┬────┬─────┬─────┬────┤│12│戊○○│91.12.18│華南商業銀│李學奇,帳│以瑋富LO││ │ │14000元 │行彰化分行│號:065201│LTb 名義││ │ │7隻 │ │164902 │匯款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42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41頁 │├─┼───┬────┬─────┬─────┬────┤│13│o○○│91.12.18│彰化27支鹿│李學奇,帳│ ││ │ │14:43 │港郵局 │號:065201│ ││ │ │2017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44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43頁 │├─┼───┬────┬─────┬─────┬────┤│14│庚○○│91.12.18│彰化27支鹿│李學奇,帳│ ││ │ │13:34 │港郵局 │號:065201│ ││ │ │1815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46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45 頁 │├─┼───┬────┬─────┬─────┬────┤│15│黃建忠│92.3.25 │豐原53支大│朱滿,帳號│以黃先生││ │ │14:10 │肚福山郵局│:00000000│名義匯款││ │ │5200 元 │ │4910 │ ││ │ │3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7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 │,第106頁 │├─┼───┬────┬─────┬─────┬────┤│16│f○○│92.3.26 │苗栗2 支頭│朱滿,帳號│以謝春花││ │ │15:17 │屋郵局 │:00000000│名義匯款││ │ │1613元 │ │4910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9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 │,第108頁 │├─┼───┬────┬─────┬─────┬────┤│17│甲亥○│92.3.27 │臺中縣后里│朱滿,帳號│以張基源││ │ │09:35 │郵局 │:00000000│名義匯款││ │ │1815元 │ │4910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11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 │,第110頁 │├─┼───┬────┬─────┬─────┬────┤│18│L○○│92.3.27 │苗栗14支通│朱滿,帳號│ ││ │ │15:27 │霄郵局 │:00000000│ ││ │ │1512元 │ │4910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13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 │,第112頁 │├─┼───┬────┬─────┬─────┬────┤│19│甲庚○│92.3.31 │彰化銀行苑│李學奇,帳│ ││ │ │12:29 │裡分行 │號:065201│ ││ │ │9010元 │ │164902 │ ││ │ │5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50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49頁 │├─┼───┬────┬─────┬─────┬────┤│20│甲戊○│92.3.31 │苑裡鎮農會│李學奇,帳│以劉停名││ │ │13:50 │ │號:065201│義匯款 ││ │ │1815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警卷,第52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51頁 │├─┼───┬────┬─────┬─────┬────┤│21│a○○│92.3.31 │苗栗20支苑│李學奇,帳│ ││ │ │14:45 │裡郵局 │號:065201│ ││ │ │1812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54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53頁 │├─┼───┬────┬─────┬─────┬────┤│22│壬○○│92.3.31 │臺中市農會│李學奇,帳│檢察官起││ │ │13:43 │ │號:065201│訴書附表││ │ │1811元 │ │164902 │匯款金額││ │ │1隻 │ │ │誤載1871││ │ │ │ │ │元及被害││ │ │ │ │ │人於警詢││ │ │ │ │ │中誤稱18││ │ │ │ │ │71元 ││ ├───┴────┴─────┴─────┴────┤│ │跨行匯出匯款委託書/警卷,第56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55頁 │├─┼───┬────┬─────┬─────┬────┤│23│丁○○│⑴92.3.3│竹南信用合│李學奇,帳│兩次匯款││ │ │1/12:25 │作社 │號:065201│均匯至李││ │ │5010元 │ │164902 │學奇帳號││ │ │⑵92.4.7│ │ │ ││ │ │/12:48 │ │ │ ││ │ │1817元 │ │ │ ││ │ │共4隻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2紙/警卷,第58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 │第57頁 │├─┼───┬────┬─────┬─────┬────┤│24│g○○│92.4.1 │臺中縣清水│李學奇,帳│ ││ │ │11:09 │鎮農會 │號:065201│ ││ │ │1611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警卷,第60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59頁 │├─┼───┬────┬─────┬─────┬────┤│25│k○○│92.4.2 │豐原54支大│李學奇,帳│ ││ │ │11:46 │肚蔗廊郵局│號:065201│ ││ │ │1816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62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61頁 │├─┼───┬────┬─────┬─────┬────┤│26│辰○○│92.4.2 │新竹國際商│李學奇,帳│ ││ │ │10:44 │業銀行北苗│號:065201│ ││ │ │2010元 │分行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64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63頁 │├─┼───┬────┬─────┬─────┬────┤│27│甲巳○│92.4.2 │國泰商業銀│李學奇,帳│以賴泓戊││ │ │10:44 │行新竹分行│號:065201│名義匯款││ │ │1815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66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65頁 │├─┼───┬────┬─────┬─────┬────┤│28│D○○│92.4.2 │合作金庫銀│朱滿,帳號│ ││ │ │14:22 │行沙鹿分行│:00000000│ ││ │ │1810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卷,第115頁;被害人筆錄/警 ││ │卷,第114頁 │├─┼───┬────┬─────┬─────┬────┤│29│宇○○│92.4.2 │大甲鎮農會│朱滿,帳號│ ││ │ │12:47 │ │:00000000│ ││ │ │1000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警卷,第117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16頁│├─┼───┬────┬─────┬─────┬────┤│30│x○○│92.4.3 │新竹國際商│李學奇,帳│以江玉英││ │ │15:03 │業銀行竹南│號:065201│名義匯款││ │ │2016元 │分行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68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67頁 │├─┼───┬────┬─────┬─────┬────┤│31│W○○│92.4.7 │中國農民銀│李學奇,帳│以楊游碧││ │ │2016元 │行北屯分行│號:065201│鳳名義匯││ │ │1隻 │ │164902 │款 ││ │ │ │ │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卷,第70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69頁 │├─┼───┬────┬─────┬─────┬────┤│32│吳正得│92.4.7 │大甲鎮農會│李學奇,帳│ ││ │ │09:44 │ │號:065201│ ││ │ │1815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警卷,第72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71頁 │├─┼───┬────┬─────┬─────┬────┤│33│王奇男│92.4.8 │臺中大甲廟│李學奇,帳│以李鈴貴││ │ │12:15 │口郵局 │號:065201│名義匯款││ │ │4500元 │ │164902 │ ││ │ │3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74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73頁 │├─┼───┬────┬─────┬─────┬────┤│34│J○○│92.4.8 │豐原35支外│李學奇,帳│ ││ │ │09:19 │埔郵局 │號:065201│ ││ │ │1570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76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75頁 │├─┼───┬────┬─────┬─────┬────┤│35│K○○│92.4.9 │新竹38支湖│李學奇,帳│ ││ │ │13:57 │口郵局 │號:065201│ ││ │ │4012元 │ │164902 │ ││ │ │2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78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77頁 │├─┼───┬────┬─────┬─────┬────┤│36│z○○│92.4.9 │華南商業銀│李學奇,帳│ ││ │ │2013元 │行新店分行│號:065201│ ││ │ │1隻 │ │164902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80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79頁 │├─┼───┬────┬─────┬─────┬────┤│37│v○○│92.4.9 │苗栗14支通│李學奇,帳│ ││ │ │13:56 │霄郵局 │號:065201│ ││ │ │7510元 │ │164902 │ ││ │ │3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82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第81頁 │├─┼───┬────┬─────┬─────┬────┤│38│q○○│92.4.9 │新竹國際商│朱滿,帳號│以黃先生││ │ │14:37 │業銀行北苗│:00000000│名義匯款││ │ │4013元 │分行 │4910 │ ││ │ │2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19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18頁│├─┼───┬────┬─────┬─────┬────┤│39│甲辛○│⑴92.4.9│⑴苗栗3支 │⑴朱滿,帳│⑴92.4.9││ │ │/14:16 │北苗郵局、│號:065201│分別以蔣││ │ │2009 元 │新竹國際商│164910 │瑞騰、范││ │ │1隻 │業銀行北苗│ │發淵名義││ │ │13:42 │分行 │ │匯款兩次││ │ │6011元 │ │ │至朱滿帳││ │ │3隻 │ │ │號 ││ │ ├────┼─────┼─────┤⑵92.7.2││ │ │⑵92.7.2│⑵苗栗2 支│⑵李學奇,│以范發淵││ │ │8/ │頭屋郵局 │帳號:0652│名義匯款││ │ │20000元 │ │00000000 │至李學奇││ │ │16隻 │ │ │帳號 ││ │ │ │ │ │ ││ │ │ │ │ │ ││ │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匯款申請書1紙/警卷,第121頁││ │、第123頁、第93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20頁、第122││ │頁、第91頁 │├─┼───┬────┬─────┬─────┬────┤│40│癸○○│92.4.9 │新竹國際商│朱滿,帳號│ ││ │ │13:13 │業銀行通霄│:00000000│ ││ │ │1815元 │分行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25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24頁│├─┼───┬────┬─────┬─────┬────┤│41│e○○│92.4.9 │臺灣土地銀│朱滿,帳號│ ││ │ │13:55 │行土城分行│:00000000│ ││ │ │2017元 │ │4910 │ ││ │ │1隻 │ │ │ ││ ├───┴────┴─────┴─────┴────┤│ │入戶電匯申請書/警卷,第127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 ││ │126頁 │├─┼───┬────┬─────┬─────┬────┤│42│s○○│92.4.9 │板信商業銀│朱滿,帳號│ ││ │ │14:58 │行樹林分行│:00000000│ ││ │ │2018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29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 │28頁 │├─┼───┬────┬─────┬─────┬────┤│43│酉○○│92.4.11 │台北國際商│陳昌雄,帳│ ││ │ │11:15 │業銀行汐止│號:018087│ ││ │ │16000元 │樟樹分行 │0000000 │ ││ │ │6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9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8頁 │├─┼───┬────┬─────┬─────┬────┤│44│F○○│92.4.11 │台中商業銀│李學奇,帳│ ││ │ │15:14 │行伸港分行│號:065201│ ││ │ │1820元 │ │164902 │ ││ │ │1隻 │ │ │ ││ ├───┴────┴─────┴─────┴────┤│ │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卷,第84頁;被害人 ││ │筆錄/警卷,第83頁 │├─┼───┬────┬─────┬─────┬────┤│45│未○○│92.4.11 │新竹國際商│李學奇,帳│檢察官起││ │ │14:13 │業銀行大竹│號:065201│訴書附表││ │ │2211元 │分行 │164902 │匯款金額││ │ │1隻 │ │ │誤載2201││ │ │ │ │ │元及被害││ │ │ │ │ │人於警詢││ │ │ │ │ │中誤稱22││ │ │ │ │ │01元匯入││ │ │ │ │ │朱滿帳戶││ │ │ │ │ │;另以李││ │ │ │ │ │山水名義││ │ │ │ │ │匯款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86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85頁 │├─┼───┬────┬─────┬─────┬────┤│46│郭錫卅│92.4.11 │聯信商業銀│朱滿,帳號│以黃阿香││ │ │14:57 │行大雅分行│:00000000│名義匯款││ │ │2018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1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30頁│├─┼───┬────┬─────┬─────┬────┤│47│P○○│92.4.11 │華南商業銀│朱滿,帳號│ ││ │ │1815元 │行苗栗分行│:00000000│ ││ │ │1隻 │ │4910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3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32頁│├─┼───┬────┬─────┬─────┬────┤│48│江總銘│92.4.11 │豐原14支后│朱滿,帳號│以江文榮││ │ │13:07 │里郵局 │:00000000│名義匯款││ │ │2013元 │ │4910 │ ││ │ │1隻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5頁;被害人筆錄/警卷 ││ │,第134頁 │├─┼───┬────┬─────┬─────┬────┤│49│甲地○│92.4.14 │復華商業銀│李學奇,帳│ ││ │ │1612元 │行沙鹿分行│號:065201│ ││ │ │1隻 │ │164902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88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87頁 │├─┼───┬────┬─────┬─────┬────┤│50│甲甲○│92.4.23 │新竹國際商│朱滿,帳號│ ││ │ │11:57 │業銀行頭份│:00000000│ ││ │ │2210元 │分行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7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36頁│├─┼───┬────┬─────┬─────┬────┤│51│戌○○│92.4.23 │新竹國際商│朱滿,帳號│檢察官起││ │ │11:21 │業銀行通霄│:00000000│訴書附表││ │ │2011元 │分行 │4910 │匯款金額││ │ │1隻 │ │ │誤載2110││ │ │ │ │ │元及被害││ │ │ │ │ │人於警詢││ │ │ │ │ │中誤稱21││ │ │ │ │ │10元 ││ ├───┴────┴─────┴─────┴────┤│ │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9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38頁│├─┼───┬────┬─────┬─────┬────┤│52│甲寅○│92.4.23 │竹南信用合│朱滿,帳號│ ││ │ │12:11 │作社苑裡分│:00000000│ ││ │ │1600元 │社 │4910 │ ││ │ │1隻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41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 ││ │140 頁 │├─┼───┬────┬─────┬─────┬────┤│53│甲酉○│92.5.2 │竹南鎮農會│朱滿,帳號│ ││ │ │15:27 │ │:00000000│ ││ │ │1811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警卷,第145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44頁│├─┼───┬────┬─────┬─────┬────┤│54│甲天○│92.5.2 │臺灣銀行 │朱滿,帳號│ ││ │ │13:34 │ │:00000000│ ││ │ │2012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出匯款用紙/警卷,第142頁 │├─┼───┬────┬─────┬─────┬────┤│55│O○○│92.5.26 │竹南信用合│朱滿,帳號│ ││ │ │12:15 │作社 │:00000000│ ││ │ │1626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47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 ││ │146 頁 │├─┼───┬────┬─────┬─────┬────┤│56│Y○○│92.5.26 │竹南信用合│朱滿,帳號│ ││ │ │10:53 │作社 │:00000000│ ││ │ │1300元 │ │4910 │ ││ │ │1隻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49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 ││ │148 頁 │├─┼───┬────┬─────┬─────┬────┤│57│h○○│⑴92.5.2│新竹國際商│⑴朱滿,帳│兩次匯款││ │ │6/1621元│業銀行後龍│號:065252│,分別匯││ │ │1隻 │分行 │00000000 │至朱滿帳││ │ │⑵92.6.3│ │⑵李學奇,│號及李學││ │ │/12:22 │ │帳號:0652│奇帳號 ││ │ │9010元 │ │00000000 │ ││ │ │5隻 │ │ │ ││ ├───┴────┴─────┴─────┴────┤│ │匯款申請書、匯款副通知書各1紙/警卷,第151頁、第90 ││ │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150頁、第89頁 │├─┼───┬────┬─────┬─────┬────┤│58│Z○○│92.7.17 │合作金庫銀│陳昌雄,帳│以陳正弘││ │ │11:43 │行豐原分行│號:018087│名義匯款││ │ │3510元 │ │0000000 │ ││ │ │2隻 │ │ │ ││ ├───┴────┴─────┴─────┴────┤│ │存款憑條/警卷,第21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20頁 │├─┼───┬────┬─────┬─────┬────┤│59│甲壬○│92.7.29 │清水鎮農會│陳昌雄,帳│ ││ │ │11:48 │ │號:018087│ ││ │ │1315元 │ │0000000 │ ││ │ │1隻 │ │ │ ││ ├───┴────┴─────┴─────┴────┤│ │匯款委託書/警卷,第23頁;被害人筆錄/警卷,第22頁 │└─┴─────────────────────────┘附表三┌─┬─────────────────────────┐│ │柴刀壹把 ││ ├─────────────────────────┤│ │鴿籠貳個 ││1 ├─────────────────────────┤│ │鴿網貳張 ││ ├─────────────────────────┤│ │網鴿用尼龍繩壹捆 ││ ├─────────────────────────┤│ │電話記事本壹本 │├─┼─────────────────────────┤│ │合作金庫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壹張 ││ ├─────────────────────────┤│2 │諾基亞牌6150型行動電話壹支 │├─┼─────────────────────────┤│ │臺中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2號)貳張 ││ ├─────────────────────────┤│ │「戶名:陳昌雄,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 ││3 │行苗栗分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 ││ ├─────────────────────────┤│ │「戶名:朱滿,帳號000000000000號」與「戶名:李學奇││ │,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各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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