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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上訴字第 25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9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7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