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9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77號中華民國94年 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0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脅迫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甲○○(前曾有賭博案件前科,又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經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係黃玉英(所涉妨害投票案件,現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選上訴字第一七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中)之子,甲○○並在臺中縣○○鎮○○街開設債務催討公司。黃玉英於九十一年競選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於當選後,與其子甲○○共謀與另鄉民代表陳吳忠搭配分別競選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然中國國民黨和平鄉黨部於同年七月間(約選舉日前之十日左右),業經鄉民代表楊文友(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徐裕傑、陳吳忠、夏佔紅、蘇慶祥、陳斐晏、王正顯、陳文和、王結利及黃玉英等人共同連署黨內提名前任主席王結利競選連任和平鄉代會主席。黃玉英明知其業已參與連署支持王結利參選連任,惟在未經中國國民黨和平鄉黨部連署黨內提名及與地方人士協商下,黃玉英為求勝選,竟與其子甲○○及甲○○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友人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投票之犯意聯絡,先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即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日之前一日)下午十三、十四時許間,邀集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民代表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人,至臺中縣石岡鄉石岡水壩附近之「金龍谷餐廳」共進午餐。
餐敘中,甲○○即提議另推選代表競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惟並未形成共識。餐後轉往台中市某卡拉OK店繼續商討主席改選事宜。於當日下午十八、十九時許,黃玉英及其子甲○○、陳文和、楊文友、徐裕傑、陳吳忠、夏佔紅等人即一同前往。在該店中商討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一事時,黃玉英及其子甲○○藉人多勢眾,暨甲○○平日即有素行不佳之形象,造成心理威脅壓力氣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迫使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位代表需完全順從黃玉英、甲○○等所主導之結論,於和平鄉代會主席選舉投票時改支持黃玉英;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位代表因見甲○○帶前開不知名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人在場,人多勢眾,心生畏懼,無可奈何,乃允諾於投票時支持黃玉英。然因陳吳忠本無競選副主席之意,且顧忌與王結利之交情,雖受脅迫,仍告知黃玉英及甲○○等人,須得到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羅能輝、總幹事邱萬中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屬農會系統之人員)之同意(亦即欲尋求該等人員之背書及諒解,分攤陣前倒戈責任),否則其不敢與黃玉英搭檔競選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黃玉英及甲○○聞言遂要求楊文友電話通知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及吳瑞森等四人前往台中市某卡拉OK店見面。吳瑞森乃開車搭載羅能輝、邱萬中,林榮進則搭乘計程車前往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等候,吳瑞森行車文心路附近時,羅能輝即接獲甲○○電話要其等之坐車車牌號碼,約同日晚上二十四時許,甲○○乃派遣其二名手下駕車前往該處會合並接載羅能輝、邱萬中及吳瑞森,另支派手下一名駕車前往接載林榮進前往該KTV店。途中,除羅能輝因須與林榮進聯絡而未交出手機外,並於接載途中迫使吳瑞森於車上交出手機(邱萬中當天則未攜帶手機),羅能輝則直至卡拉OK店時復因甲○○再度脅迫而交出手機,致妨害其等行使權利。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及吳瑞森等四人相繼抵達該卡拉OK店包廂內。眾人到場後,黃玉英、甲○○二人乃當眾宣佈要眾人支持黃玉英與陳吳忠搭檔競選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及吳瑞森等四人因見有甲○○及其小弟約三名以上之人在現場而心生畏懼,遂表示尊重代表們之意見。隨後,停留約十餘分鐘後,甲○○隨即命其不詳姓名之小弟帶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及吳瑞森等四人先行離開。甲○○則令其手下將夏佔紅代表帶至臺中市某汽車旅館住宿,並將其行動電話,收取保留,以防止其對外聯繫,使王結利無法接觸。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之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日)上午,黃玉英、甲○○等人始命其手下將夏佔紅代表載回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並發還行動電話。同日上午,和平鄉代會於台中縣和平鄉舉行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活動,經票選結果,黃玉英果然以獲得代表六票之支持,順利當選和平鄉代會第十七屆主席,陳吳忠則以得票數六票,順利當選為和平鄉代會第十七屆副主席。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除坦承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有到臺中市某酒店及有與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等人在包廂內喝酒外,餘均矢口否認,並辯稱:伊沒有做檢察官起訴書內所記載之事,伊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有意見,伊有去臺中市酒店,但是伊到時和平鄉鄉民代表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人都已經談好讓我母親當代表會主席,伊去時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等四人並還沒有到,後來是誰要他們過來的,伊也不清楚,他們四人來了以後,大家就在包廂內喝酒,伊沒有派人去接他們,伊也沒有在當日將那五名代表,集體帶至汽車旅館住宿看管,也沒有強迫他們要投票給伊母親黃玉英,至於後來到的林榮進等四人,伊並沒有要求他們要支持伊母親,而且他們沒有投票權,他們有沒有支持也沒有意義,伊或其他人也沒有要求林榮進等四人交出行動電話,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全部不實在。
且伊那天也沒有去臺中縣石岡鄉石岡水壩附近之「金龍谷餐廳」,但是伊有去金麗都酒店,不是金錢豹酒店,伊沒有脅迫有到場的代表要支持伊母親,也沒有交付賄款,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伊是與父母親一同回到和平云云。
二、經查:㈠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
主席羅能輝、和平鄉農會總幹事邱萬中、和平鄉農會常務監事吳瑞森及和平鄉代會代表陳吳忠、夏佔紅、陳文和、徐裕傑、證人王結利、蘇慶祥、楊再興等人證述在卷,分述如下:
1證人林榮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縣調查站證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有無進行聯繫楊文友及陳文和,並鞏固其二人之票源?)答:有的,當日上午聯絡其二人,陳文和答應支持王結利,楊文友說會到我的辦公室找我商談,但我等了一個下午都未見到楊文友,而且當日下午我也一直打電話聯絡楊文友,行動電話都是語音信箱,家中電話則無人接聽,後來我覺得奇怪,我又打給陳文和,情況相同,都聯絡不上,我就叫秘書蘇添清趕快去找王結利,告知王某前述狀況,我就與民政課長黃永生一起到潭子雅潭路某卡拉OK餐廳吃飯,喝了一些酒就回我水湳住處(台中市○○路○○○巷○○○號)。(問:當天晚間你有無另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深夜十二點左右,我接到楊文友的電話通知(打到我家),要我到台中市○○路跟文心路路口,我問他你們在搞什麼鬼,我找了一下午都找不到你們,當然我也問他找我什麼事?楊文友說出來就對了,當時我心中不悅,而且我是楊文友的妹婿,為了尊重他,所以我就依約搭計程車到中港路與文心路交叉口,過不久就看到一部車過來了,停在我前面,我看到常務監事吳瑞森開車載邱萬中與羅能輝到來,當時有另外一台車的駕駛叫我上車,同時也叫吳瑞森把車停在附近,他們會載他們走,我問司機要載我到哪裡,司機請我不要問,也告訴我他們在等我,他會載我過去,經過一段路,就在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市○路金錢豹酒店,服務生詢問我是不是林鄉長,我答稱是的,服務生就帶我進入一樓某包廂找楊文友。(問:你進入該包廂,包廂內有哪些人?)答:我進入該KTV包廂內,就看到和平鄉代表當選人黃玉英、徐裕傑、陳吳忠、楊文友、陳文和、夏佔紅等六人在場,以及黃玉英的先生陳秀吉、其兒子阿強、還有一些不認識的年輕人站在兩側,過不久邱萬中、羅能輝及吳瑞森也進來包廂,我記得楊文友或是徐裕傑有用麥克風講歡迎鄉長,然後黃玉英他們就把中間位置空出來請我們四個人坐下,然後阿強就用麥克風向在座人員表示,他媽媽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的六位代表都支持也感謝我及總幹事邱萬中、吳瑞森、理事長羅能輝之到場,我記得阿強是用閩南語講的,之後黃玉英與陳文忠就立即舉杯敬大家,我當時看到已有超過半數的六位代表在場,形勢已確定所以基於禮貌就喝了。(問:當時你在包廂對黃玉英及陳秀吉以及甲○○等年輕人均在場的感覺為何?有無恐懼?)答:因我與黃玉英他們全家都很熟,所以我沒有恐懼的感覺,其他人的感覺我就不清楚。」(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一頁、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偵訊筆錄)。
2證人羅能輝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縣調查站證述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傍晚(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我接到楊文友(已歿)來電話表示:『鄉長(指林榮進)在台中,你們過來一下,我們一起去見鄉長,你順便聯絡總幹事邱萬中、常務監事吳瑞森一起過來,你帶著行動電話隨時聽候指令』;因為事先我曾與楊文友有約定,若選情順利就不要再以電話聯絡,若有電話表示選情有變化,要我一接到電話後,他要我及農會系統的人到那裡,我們就要到那裡研商選情,所以我接獲楊文友電話後,即分別打電話給邱萬中、吳瑞森,並告訴他們選情有變化,要邱萬中、吳瑞森○○○鎮○○道路旁的「麥當勞」門口附近會合,之後,由吳瑞森開車載邱萬中及我至豐原市○○路○○○巷○○弄十一之一我家中換車,再由吳瑞森駕駛我所有之富豪轎車,載邱萬中及我至台中市○○路附近,我即接到甲○○打來的電話,要我們將我車牌號碼報給他,我即將我所乘坐之富豪轎車車號00-0000告訴甲○○,不久甲○○即在台中市○○路、中港路附近的路旁將我的車子攔下來,當時我有看到鄉長林榮進在那裡等候會合,之後甲○○要求我和邱萬中、吳瑞森改搭他們的車子,我和邱萬中、吳瑞森乃改搭甲○○朋友二人所開的車,而鄉長林榮進則搭甲○○所開的另一部車,至於我的車子被他們開到那裡去我則不清楚;我等三人就被甲○○所派之二位不明人士帶往台中市一間大型KTV包廂內,進入後看到和平鄉代表當選人黃玉英、徐裕傑、陳吳忠、楊文友、陳文和、夏佔紅等六人已在場,而鄉長林榮進也在我們之前到達KTV包廂,之後,黃玉英、甲○○先將服務人員趕出後,即向在座人員表示,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詢問我、林榮進、邱萬中及吳瑞森四人有無意見,鄉長林榮進表示你們已經有黃玉英、徐裕傑、陳吳忠、楊文友、陳文和、夏佔紅等六票,超過半數(和平鄉民代表僅十一席),所以我們尊重你們六位意見,至此,我們已經知道黃玉英、甲○○已握有六票,多說無益,後經黃玉英婉轉向我們致謝,並請我們多多支持後,我等四人就離開包廂,鄉長林榮進則直接返回台中市住處,而我等三人則由不知名男子載到文心路附近原停車的地方,由我開車載邱萬中、吳瑞森返回豐原市,再由吳瑞森載邱萬中返回東勢,我則留在豐原家中休息。(問:你等前往前述台中市大型KTV時,是否即已知道為了協商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支持人選之事?)答:我在接到楊文友電話時,即意會到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情有變化,及至我到台中市與甲○○踫頭後,見到甲○○來接我們,我即瞭解到甲○○之母親黃玉英要參選和平鄉代表會正主席。(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前,該等不知名男子有無限制你等行動或任何作為?)答:上車後,甲○○所派的二位男子即要我們不要以電話聯絡,並要邱萬中及吳瑞森將行動電話交給他們暫時保管,邱萬中及吳瑞森就依他們指示將行動電話放在駕駛座旁的置物箱,因我坐在轎車的前座,且我必須與鄉長林榮進聯絡,所以未將我的行動電話交給後座的不明人士,及至到達前述KTV包廂時,甲○○再次要求我將行動電話交給他們保管,我即交出行動電話給他們保管。(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時,當時現場共有幾名不知名男子?)答:約有五、六位不是很正派不知名之年輕男子在現場,而該些不明男子均是甲○○在使喚,因該五、六位不明男子面貌凶惡,且一人守住大門,而甲○○在東勢鎮內開討債公司,且風評不好有耍流氓行為,所以我當時心理感覺有壓力,很害怕,且選舉不關我的事,沒有必要得罪甲○○惹來麻煩,乃默默的坐在那裡,不敢在現場作任何意見表示。(問:你是否知悉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有無依約定投票支持黃玉英及陳吳忠擔任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渠等有無收受黃玉英及陳吳忠之賄款?黃玉英及陳吳忠之賄選經費來源為何?)答:有的,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確有支持黃玉英及陳吳忠擔任和平鄉代表大會正副主席,所以黃玉英及陳吳忠才會當選,但至於他們有無收受黃玉英及陳吳忠之賄款或賄款來源,我因為沒有經手且未參與,所以我不知道。」(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八頁、第一五○至一五四頁偵訊筆錄)。
3證人邱萬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縣調查站證述稱:「(問:你是否曾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參加國民黨和平鄉黨部召開之和平鄉第十七屆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會議詳情為何?)答:有的。九十一年七月間國民黨台中縣黨部要求和平鄉黨部召開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我因擔任鄉黨部常委一職,乃由我要求鄉黨部書記曾益興通知所有鄉黨部委員及新當選的鄉民代表召開該會議,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正確日期已記不清楚)由我主持,假和平鄉天輪村聞香發餐廳召開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當天參加人員有林榮進(鄉長)、陳德祥(前鄉長)等十餘位委員,以及鄉民代表黃玉英、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王結利、陳斐晏、王正顯、蘇慶祥等十人參加,會中決議提名主席王結利,並由出席之十位鄉民代表連署共同支持王結利出任主席一職,另在會中經討論支持陳吳忠出任副主席一職,因陳吳忠並無國民黨籍,因此副主席決議採開放競選方式。(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八、九點,和平鄉農會理事長羅能輝以電話和我連絡,電話中談稱明天(八月一日)代表會正副主席選情有變,務必出來見面共商選情,並約我立即在東勢鎮麥當勞門口見面,我依約前往,約在晚間九時許我在東勢鎮麥當勞門口見到羅能輝及常務監事吳瑞森,再由羅能輝載我及吳瑞森前往台中市,因中途電話都係羅能輝聯繫,因此尚不知要前往何處,我等三人約於當晚十一時許到達台中市○○路、文心路口,見到鄉長林榮進也在路口等候,經羅能輝以電話聯繫後(不知聯絡何人),約晚間十二時許有不知名男子駕駛二部轎車抵達中港路、文心路口,林榮進搭乘其中一部、我等三位農會幹部搭乘另一部,上車後不明男子要求收繳行動電話,我未帶行動電話,我見到羅能輝之行動電話被收繳,中途又換乘一部車,約晚間十二時至凌晨一時許抵達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現場有黃玉英、陳秀吉及其子甲○○,代表有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人,另在包廂內有十餘名不知名年輕人在場,使得我心生畏懼及壓力,擔心在場講錯話會立即遭受報復。黃玉英及甲○○主持會場,多次由二人提及現場參加之六位代表均一致同意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投票支持黃玉英擔任主席、陳吳中擔任副主席,甲○○並詢問現場人員黃玉英、陳吳忠之組合有無意見,現場因為有十餘位年輕人造成大家心理壓力,出席之代表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均未發言,一一詢問林榮進及我意見時,林榮進表示現場六位代表形成共識,支持大家的決議。我因現場均已被黃玉英、甲○○及不明之年輕人強勢控制,因此只能同樣表達與林榮進、羅能輝相同之意思,完全順從黃玉英、甲○○現場之決議,支持黃玉英、陳吳忠之組合,以免立即遭到報復。我、羅能輝、吳瑞森及林榮進約在包廂現場停留十餘分鐘,即被黃玉英、甲○○請離現場,同樣由現場不知名男子載回中港路、文心路口,約在凌晨二點回到東勢。(問:黃玉英、陳秀吉、甲○○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有無以強暴脅迫方式脅迫在場人員?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人有無受到脅迫或限制行動?)答:黃玉英、陳秀吉、甲○○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安排十餘名不知名年輕人在場助勢,黃玉英、甲○○等人雖未有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但已造成現場人員心生畏懼,不敢自由表達意思,完全順從黃玉英、甲○○所主導之決議。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代表在我抵達會場前均已在現場,我不知該等人在正副主席投票前,是否受到黃玉英、甲○○等人脅迫或限制行動。(問:九十一年七月間由你主持國民黨鄉黨部會議決定提名支持王結利、陳吳忠擔任正副主席,且由十位代表連署,為何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改支持黃玉英、陳吳忠參選正副主席?)答:我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八日間曾拜訪王結利,關心正副主席選情,王結利向我表示沒有問題,可順利當選。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黃玉英等人之正副主席協商會議事出突然,在現場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代表都未表示反對意見,應該都在事前已被黃玉英、甲○○爭取倒戈,王結利曾向我說過這次正副選舉不會發錢賄買選票,黃玉英、甲○○是否以金錢或強暴脅迫方式使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代表倒戈支持我則不清楚。我會在現場改支持黃玉英、陳吳忠,同前所述係心生畏懼,不敢自由表達意思,才會完全順從黃玉英、甲○○所主導之決議。」證人邱萬忠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黃玉英、陳秀吉、甲○○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有無以強暴脅迫方式脅迫在場人員?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人有無受到脅迫或限制行動?)答:黃玉英、陳秀吉、甲○○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安排十餘名不知名年青人在場助勢,黃玉英、甲○○等人雖未有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但已造成現場人員心生畏懼,不敢自由表達意思,完全順從黃玉英、甲○○所主導之決議。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等代表在我抵達會場前均已在場,我不知該等人在正副主席投票前,是否受到黃玉英、甲○○等人脅迫或限制行動。」(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一二至一二一頁,第一五一至一五三頁偵訊筆錄)。
4證人吳瑞森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縣調查站證述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傍晚,我接到和平鄉農會理事長羅能輝的通知,要我○○○鎮○○道路旁的「麥當勞」門口附近會合,之後我依約前往,即與農會總幹事邱萬中共同搭乘理事長羅能輝的座車,當座車到達台中市時,理事長羅能輝就接到一位不知名男子的電話,要我們與他會合,之後經過會合,我等三人再轉乘二位不知名男子之座車,上車後,要我等先不要與外界聯絡,之後,經過二、三次換車後,我等三人就隨同被帶往台中市一間大型KTV包廂內,進入後才看到和平鄉代會代表當選人黃玉英、徐裕傑、陳吳忠、楊文友、陳文和、夏佔紅等六人在場,隨後鄉長林榮進也到達包廂內,現場就有十餘名不認識的年輕男子在場,使得我等進入後心中備感壓力畏懼受到暴力威脅,之後,黃玉英的兒子甲○○即起身向在座人員表示,他媽媽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詢問我,鄉長林榮進、總幹事邱萬中及理事長羅能輝等四人有無意見,當時我等看到已有超過半數的六位代表在場,鄉長林榮進與我等商討後,即告知我等尊重多數代表的意見,經過黃玉英的口頭上致歉後,我等四人就離開該包廂,鄉長林榮進則直接返回台中市住處,而我等三人則由不知名男子載到原停車的地方,搭乘理事長的車子返回東勢鎮。(問:你等前往前述台中市大型KTV時,是否即已知道為了協商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支持人選之事?)答:前述我在接到理事長羅能輝之電話通知表示和平鄉代表會主席選舉有變化,王結利的選情狀況不好,有代表要約我們前往見面,當時我就開始連絡原屬農會系統所支持當選的鄉代陳文和(農會理事)、徐裕傑(農會監事)等二人,但該二人的電話都關機無法連絡,因此我等要瞭解代表們之實際現況及有無安全顧慮之情形,才不得不依約前往見面。(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前,該等不知名男子有無限制你等行動或任何作為?)答:上車後,該等二位不知名男子即要我們不要以電話對外聯絡,我等二人就依他指示主動將行動電話放在駕駛座旁的置物箱,其餘他們二人並未限制我等人行動自由。(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時,當時現場共有幾名不知名男子?)答:約有十餘位不知名之年輕男子在現場。(問:你等原已連署提名支持王結利及陳吳忠參選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為何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改支持黃玉英、陳吳忠參選正副主席?)答:如前述我等被帶往台中市KTV後,已發覺黃玉英已控制過半數的六位代表,我等也只好接受這個事實。(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一至三頁)。5證人陳吳忠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縣調查站證述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中午我曾約和平鄉農會理事長羅能輝搭乘我的車子前往台中市榮民總醫院探視「連榮叔」,回到東勢鎮後,羅能輝即先行離開,在傍晚四、五時左右,我為避免選前人情壓力,正打算前往豐原市○○○○路上便接到和平鄉代表楊文友的電話,楊某於電話中表示,有四位代表在台中市齊聚一堂,要我到台中市協調和平鄉正、副主席選舉事宜,要我在石岡水壩與其會面後在一齊前往台中市,我於接到電話後及至石岡水壩,不久楊文友即開車抵達石岡水壩,並載我至台中市與四位代表相約地點會面,該地點係一KTV,詳細店名我不清楚,我與楊文友進入KTV包廂,我見到黃玉英、陳文和、夏佔紅、徐裕傑等四名代表已在包廂等候,同時,亦有三、四名不明男子亦在包廂內,當時黃玉英表示請在座之五名代表支持渠競選下屆和平鄉代會主席,亦請與會代表支持我競選下屆代表會副主席,八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和平鄉長林榮進、農會總幹事邱萬中、理事長羅能輝、常務監事吳瑞森亦到該KTV包廂內,當時黃玉英請渠等支持競選主席、由於林榮進等人見到已有六位代表齊聚一堂,認為已沒什麼好談,不久之後林榮進等人即離開KTV現場,之後,我亦告訴黃玉英後離開」等語。又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詳細情形為何?)答:投票前一天(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我一人從梨山下來,在中午的時候,楊文友代表打電話聯絡我,說已經有四位代表在某一個地點等我,要講選舉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事情,然後我中午的時候就與農會理事長羅能輝先去台中榮總探視一位叫做連榮叔的人,探視完後,約三、四點左右,我又接到楊文友的電話,楊文友告訴我說,他們要在台中市某一個地方等我們,那時開車經過石岡水壩,我說我路不熟,我就告訴楊文友我把車停在路邊,請楊文友來載我,楊文友後來就一個人開車來接我,把我載到台中一家有KTV包廂的房間,時間大概在六、七點左右。我到達該包廂的時候,包廂內已經有陳文和、夏佔紅、黃玉英、徐裕傑等四位代表,加上我與楊文友總共有六位代表。在包廂內,黃玉英跟他兒子就跟大家說,現在現場代表人數已經過半數,希望明天投票時,大家能支持黃玉英當主席、陳吳忠當副主席,她如此宣佈時,我覺得宣佈的內容怎麼跟報上的報導內容有出入,因為當初決議是說要給王結利當主席,我當副主席。我聽到黃玉英這樣宣佈時,我有一點不知所措,我並沒有發言,只是坐在旁邊坐著。我在包廂內坐著小睡醒來後發覺氣氛怪怪的,因為現場多了三、四個看起來怪怪,好像是兄弟的人,跟我們坐在一起,然後我就跟黃玉英建議應該要有公所的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的總幹事、理事長、常務監事到場,因為之前有連署決議要支持王結利,今既然有變化,而且變化不是我能決定的,所以要求要有總幹事、理事長等人到場後,我才要決定是否要支持黃玉英當主席。嗣後鄉長等人會到包廂內,應該是黃玉英去請他們來的,鄉長等人剛到現場時,也跟我當初剛到現場時一樣,全部都嚇到,都不敢講話。鄉長他們到場後看到現場有那麼多代表及兄弟時,也不敢說什麼,只說就尊重多數代表的決定,我會請鄉長他們來,是想跟鄉長他們講,我原來是要支持王結利的,是因為事情有了變化非我能控制,我才支持黃玉英。之後,鄉長他們及我爸爸知道這個情形後,都沒有怪我支持黃玉英,王結利在經過我跟他說明後,也沒有很怪我的意思了。(問:甲○○跟他媽媽(即黃玉英)在楊文友找你之前,是否你們之間就有協議,由黃玉英當主席,由你當副主席?)答:沒有。是楊文友找我以後,即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午以後,我才知道事情有變化。不然我不會找鄉長他們來幫我背書。(問:當場在場的其他代表,除了黃玉英外,是否都很害怕?)答:事後我有跟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等人談起來的時候,雖然我們沒有談得很深入,但是他們應該都是很害怕的,因為他們說他們都很怕在和平的時候會出事情。(問:你何時離開KTV包廂?)答:大概鄉長他們走後十分鐘,大約凌晨一點多左右。我就坐計程車到我石岡放車的地方,到我一位住在石岡叫做陳清燈的叔叔家睡覺。第二天我到早晨七點多起來後,就直接到和平代表會去投票。KTV包廂的消費不是我付的帳,我也不知道是誰付的帳。(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七十六、七十七、八十、八十一頁)。
6證人夏佔紅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
中縣調查站證述稱:「(問:本屆和平鄉代會主席一職共有幾人參選?選舉結果為何?你有無參與投票?票投何人?)本屆和平鄉代會主席共有黃玉英、王結利及廖上奇三人參選,選舉結果是黃玉英當選,當時我是投票給黃玉英」、「(問:九十一年七月底時你有無至台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答: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投票前一日(楊文友邀請陳文和、徐裕傑、陳吳忠、黃玉英及我到台中縣石岡鄉某餐廳用餐,我印象中我和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先到該餐廳,我當時是自己開我所有之色吉普車(車號:00-0000)到達該餐廳,陳吳忠及黃玉英是分別抵達,隨同黃玉英來的好像還有兩名陌生男子,但我不認識他們,餐敘中我們討論有關和平鄉代會主席正、副人選問題,至於餐費由何人支付我沒有注意到」、「(問:你等用完餐後行程為何?如何前往?何人同行?談論人何事?詳情為何?)我等在用完餐後,我和楊文友及其他代表即被不知名人士分別以不同車輛載我等至台中市某一間卡拉OK(地址我不知道)集合,但這些載我們的不明人士不是我前述在石岡鄉餐廳一起用餐的二名陌生男子,到達該卡拉OK後,我前述在石岡鄉某餐廳用餐之兩名陌生男子及我等六名代表均到場,除此之外現場尚有兩名男子在現場來回走動,年紀約在三十歲左右,我也不知道他們的目的為何,我也不認識他們,我們主要是討論推選何人競選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四三頁反面)。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甲○○在KTV內是否有帶其他小弟?)是的,我有看到三個,載我去的人也包括在內」、「(是否對方主動要求你交出手機和鑰匙?)是的」、「(有無被限制對外連絡?)雖然他們沒有講不能對外連絡,但是手機在他們那邊..」等語(同上卷第四八頁)。證人夏佔紅於原審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證稱如下:「(辯護人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由何人邀請到石岡水壩附近之金龍谷餐廳?)證人夏佔紅答:有的,是楊文友請我去的,我是當天下午六點左右到達該餐廳,我是最後一個到的,我沒有吃飯,我們是在餐廳裡面商討的,我到達時,他們已經說的差不多了,我就只有贊同而已,徐裕傑當時也有在餐廳內參與討論。(辯護人李慶松問:有幾人去金龍谷餐廳?談論何事?)證人夏佔紅答:約有五、六個人去,何人我記不起來,是要去談論鄉代會主席的事情。(辯護人問:當時在場之人如何表示?)證人夏佔紅答:本來要推徐裕傑當主席後來講講就說要推黃玉英,我就說好。(辯護人李慶松問:後來是否到臺中?為何到台中?如何前往?到何處?)證人夏佔紅答:後來有到台中,因為想到台中來向鄉長報告說有理想的主席人選,...,我是跟著他們(指黃玉英、徐裕傑等人)的車走的,是到台中什麼地點我不知道(裡面有二、三個年輕小姐倒茶)。(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到達KTV現場時有哪些人在場?)證人夏佔紅答:我認識的就是代表,不認識就是服務生,因為他們有倒茶給我們喝,所以我認為他們是服務生。(辯護人問:之後又有哪些人到達?先後次序?)證人夏佔紅答:後來沒有人來,但鄉長林榮進等四人有來。(辯護人問:是否認識甲○○?)證人夏佔紅答:我不認識,到目前我也不認識。(辯護人問:除上述代表、被告及鄉長、服務生等人之外,還有多少人在場?)證人夏佔紅答:男生有三、四個,女生大概也是三、四個,但是否為服務生我不知道,那三、四個男生都沒有說話,其中有壹個在包廂裡面拿毛巾給我們,其他兩、三人站在旁邊。(辯護人問:當日在KTV你及其他代表等人的人身自由有無受到強暴或脅迫?)證人夏佔紅答:沒有,大家都可以自由進出。(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你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幾時到達石岡壩的餐廳?)證人夏佔紅答:六點左右。(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在到達餐廳之前你知不知道當天會來台中市KTV再續攤?)證人夏佔紅答: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你在到達石岡水壩餐廳之前是否有預計要在台中市過夜?)證人夏佔紅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所以你在七月三十一日晚上要在台中市過夜這是臨時的決定?)證人夏佔紅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事前有將臨時要在台中市過夜決定告訴你的家人嗎?)證人夏佔紅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你在台中市KTV內或是在石岡壩餐廳這期間你有要求何人找鄉長等人過來?)證人夏佔紅答:我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那是何人找鄉長等四人過來的?)證人夏佔紅答:那是楊文友說的。(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楊文友在何時何地用何方法找鄉長等四人過來?)證人夏佔紅答:大概在六點多,用何方法我不知道。(辯護人問:上開時間(指在台中的KTV和晚上住在台中的旅館)你是否能夠說有事情要打電話,黃玉英或是他的兒子不准你打電話?)證人夏佔紅答:沒有。(辯護人問:既然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情,電話不在你的身邊有無關係?)證人夏佔紅答:沒有不准我打電話。(辯護人問:旅館內的電話裝設是可以打的嗎?)證人夏佔紅答:是的。(辯護人問:你在旅館是否隨時有人跟在身邊?)證人夏佔紅答:沒有。」(見原審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審判筆錄)。
7證人陳文和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證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的行程為何?)答:早上約九時至中午,我是參加和平鄉公所舉辦之父親節表揚大會,當時尚有和平鄉長林榮進、蘇秘書及和平鄉代表楊文友、徐裕傑、陳斐晏、廖上奇等人,結束後我便回到達觀村家中與我兒子陳恩德及兒媳吳金容一同吃午餐,用完餐後下午我就獨自上山去做工,約傍晚時,楊文友打給我的行動電話約我在東勢的豐原客運車站會面,於是我即自己從山上開白色吉普車下山,先將車停在東勢鎮的和平鄉公所宿舍旁再步行過去會合,當時僅有楊文友、徐裕傑已在現場了,後來楊文友表示要載我等二人去台中,我想應該是有關選舉的事情,便跟著他一起去台中,到了台中一家不知名的卡拉OK店的一樓包廂後,我即發現黃玉英及其夫陳秀吉、陳吳忠、夏佔紅四人已經先到了,聚會當中楊文友提議由徐裕傑參選鄉代表主席,但遭徐裕傑婉拒並改提議黃玉英參選主席,經在場六位代表討論後同意決議由黃玉英參選主席,至於副主席人選也是由楊文友提議,既然主席是從山下(第一及第二選區)推出,副主席應該自山上(第三選區)選出較為均衡,經在場六位代表討論後,因夏佔紅身體不好,大家便決議由陳吳忠參選副主席,決定了之後不久,林榮進及邱萬中也從外面進入,但沒多久就又離去。約十點多時我們的聚會結束,我即與徐裕傑一同搭乘計程車回到東勢鎮,我在位於東勢鎮之和平鄉公所宿舍先行下車,徐裕傑則搭至家中並支付車資。當天晚上我就與我太太陳江月蘭在該宿舍過夜,第二天早上我才自行開車至和平鄉代表會投票。(問:據查你等代表至前述台中市某家卡拉OK店商討推舉本屆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事宜時,除你前供述之人等外,尚有甲○○等二男二女在場,該四人在現場所為何事?)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除了我、楊文友、徐裕傑及其夫陳秀吉、陳吳忠、夏佔紅及其後來之林榮進及邱萬中外,確有穿著便服的二男二女進來幫忙到茶,我不知道其中有無甲○○此人,但他們沒有在現場參與討論。(問:據本組調查黃玉英及其子甲○○為求順利當選本屆和平鄉代表主席一職,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時,發給你等代表每人七十萬元(一百萬元)賄款,以爭取你等代表支持,與你前述不符,你做何解釋?)答:絕對沒有這種事。(問:據查你等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後,被甲○○等人帶至附近之汽車旅館集中住宿,隔日清晨再一同載往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你做何解釋?)答:我沒又被人帶到汽車旅館過夜,我是回到東勢鎮過夜的。(問:(提示:陳文和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據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紀錄基地台顯示,你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係在台中縣石岡鄉,與你前述達觀村的山上不符,你做何解釋?)答:(詳視後作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大約下午二點多,楊文友打電話給我要我下來談一談,但電話中並未談論何事,我與楊文友相約在東勢鎮豐原客運車站見面,我到車站的時候徐裕傑、楊文友已經在車站了,楊文友便載我及徐裕傑到石岡水壩附近的餐廳,我們到的時候黃玉英及其夫陳秀吉已在餐廳內等候,我即知是要討論正副主席選舉的事情,後來約五點多時陳吳忠及夏佔紅才趕來餐廳要討論代表會推派主席競選的事情,但當時還沒有結論,約傍晚時,我等七人轉往台中市的卡拉OK繼續討論主席改選事宜,我與徐裕傑都是搭楊文友的車(天藍色轎車)過去該卡拉OK店的,我們抵達時黃玉英、陳秀吉、陳吳忠及夏佔紅及一名胖胖的男子已經到該卡拉OK店的現場了,現場沒有門簾式的包廂,有兩名男子剛開始有幫我們倒水,後來就在我們在場人之間遊走,都沒有說話,我並不認得他們,我們在現場便開始談論起推舉選舉主席的事情,最初由楊文友提議,由徐裕傑參選代表會主席,但徐裕傑表示他是初任且資歷不足而婉拒,後來徐裕傑改提議黃玉英參選代表會主席,楊文友提議陳吳忠為副主席。當我們討論好後沒多久,我看到和平鄉長林榮進,農會總幹事邱萬中進入包廂內,但我沒看到他們有說話就走了。(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天晚間在前述台中市某卡拉OK店內,除了你等六位代表外,尚有黃玉英的先生陳秀吉及其長子甲○○在場,並有陌生男子數名在現場遊走,與你前述顯不相符,你如何解釋?)答:在當時我並不知道我前述所稱在現場胖胖男子是否就是甲○○,我是在黃玉英當選主席後到她家才見過甲○○,確定我之前在包廂內所見到的胖胖男子就是甲○○無誤。(問:據本組調查,你等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後,被甲○○等人帶至附近之汽車旅館集中住宿,隔日清晨再一同載往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你做何解釋?)答:我確實沒有在台中市的汽車旅館過夜,我是在台中縣東勢鎮的和平鄉公所住宿的,我的太太陳江月蘭可以作證。(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等代表所持之行動電話在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後,曾遭甲○○等人強行扣留,是否屬實?)答:沒有這種事,我的0000-000000在當天都一直在我的手中。(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甲○○曾於台中市的某一家卡拉OK店中以麥克風操台語口音表示他媽媽(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六位代表都已支持,並詢問和平鄉長林榮進、農會總幹事邱萬中、理事長羅能輝及常務監事吳瑞森有無意見及請他們支持,現場並有數位不明男子在場,是否確有其事?)答:有的,在和平鄉長到達時,我記得甲○○確實有以台語透過麥克風向眾人表示,他媽媽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的六位代表均已表支持,並詢問和平鄉長林榮進、農會總幹事邱萬中、理事長羅能輝及常務監事吳瑞森有無意見及請他們支持,鄉長見到我們已經有六位代表在場,便表示少數服從多數。除此之外我僅看到兩位不明男子在現場遊走。」(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二十五至二十九頁)。
8證人徐裕傑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證述稱:「(問:你等鄉民代表有無在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前聚會協商?人員、時間、地點?目的為何?)答:楊文友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鄉民代表就職前一日)上午十點多獨自到我前述種植農作物的谷關果園,向我表示因王結利提名後一直都沒有拜票動作,且他即將移民國外,可能不適宜擔任代表主席,楊文友表示有代表要支持我參選主席,詢問我有無意願,我回答沒有,後來楊文友又稱要先至和平鄉公所(因鄉公所當日辦理好人好事表揚大會,有多位代表蒞場,但我不清楚有哪幾位)探詢其他代表的意願,並約我於下午六點左右(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在豐原客運東勢站會合,一同聚會協商適當人選,楊文友並表示陳文和也會到。後於傍晚時我即自行驅車前往我在東勢鎮租的房子(位在臺中縣○○鎮○○街○○○號,平日係我太太及子女居住),並由我太太載我至豐原客運東勢站,當時陳文和已在該站等候,之後楊文友及黃玉英先生(她先生名字我不清楚,只知道姓陳)各開一輛車前來,我等二人即坐楊文友車子,隨同黃玉英先生所開的車子(該車上載有黃玉英本人,是否有其他人我不清楚),一起前往台中某家卡拉OK店,約於七點多抵達該店,在該店走道上遇到陳吳忠、夏佔紅等人,我等即一同進入一樓的包廂(位於台中何處、什麼店名、幾號包廂我均記不得了,渠等何時到現場,我也不清楚)在場遊走、倒茶,但均未參與討論,楊文友當場並再次詢問我等參選主席的意願,我等均表示沒有意願,商議間楊文友曾推薦我參選,但我以自己年輕資歷淺為由婉拒,後來有人(係何人提議我不記得了)提議可以讓女的做做看,我隨即附議贊同,經過我等討論結果,以黃玉英住所離代表會較近、經驗較豐富、又熱心公益為由共同推舉黃玉英,並搭配陳吳忠為正、副主席參選,黃玉英當場曾表推辭,經我等再次協商勸說後他始同意,副主席參選人選陳吳忠也沒有異議,隨後鄉長林榮進、總幹事邱萬中、理事長羅能輝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亦應楊文友之邀於十點左右前來,鄉長到場後表示尊重我等共同協商的結果,他本人沒有任何意見,之後未及十分鐘渠等即已離開,約晚間十點多我與陳文和就一起包車回東勢,其他人亦各自離去。(問:九十一年七月底時你有無至臺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答:沒有,但是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楊文友到我谷關果園找我時,曾經邀約我當天中午到臺中縣石岡鄉的餐廳(餐廳名稱我不清楚)吃飯時並協商推舉主席、副主席參選的事情,因當時我果園尚有事情要忙,且距離路途太遠,所以我當天中午並沒有到臺中縣石岡鄉的那間餐廳與他們一起用餐,那天中午我自行回博愛村家中吃飯,稍事休息又到果園工作,吃完晚飯之後才於傍晚依約前往豐原客運東勢站與陳文和、楊文友會合前往前述卡拉OK店協商,所以中午聚餐的詳情我不清楚。(問:(提示:甲○○口卡照片影本乙張)你是否認識照片中人?該男子是否為甲○○,當日晚間你等鄉民代表在卡拉OK店協商時他是否在場?與會人士與渠關係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名男子是甲○○沒錯,但如前述,我記得他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曾陪同黃玉英到卡啦OK店協商,我只知道他們是母子關係,其餘我均不清楚。(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午時你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發(收)話地區是在臺中縣石岡鄉,且有與黃玉英直接通聯的紀錄,與前述你中午都在谷關用餐休息、你均跟楊文友聯絡之供述顯然不符,你做何解釋?)答:我前面所述不實在,當天中午我約於下午兩點左右確實有去石岡的餐廳(位在石岡水壩入口對面,但名稱已記不起來),跟楊文友、陳文和、夏佔紅、陳吳忠、黃玉英、黃玉英之先生一同協商推舉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人選事宜,討論期間我等六位代表皆有共識,不贊同黨部所提主席人選王結利,楊文友表示要提出另一人選跟王結利競選,當場他並提議我是適當人選,但我以剛選上鄉民代表,資歷尚淺為由婉拒,另有他人(什麼人我忘記了)提議黃玉英也是不錯人選,我等其他五名代表皆一致表示同意,一開始黃玉英因不明因素予以婉拒,經我等勸進,但黃玉英、楊文友仍因顧慮鄉長林榮進是否會認同支持,而對於我等要提名她與王結利競選主席乙事仍猶豫不決,楊文友即直接打電話跟鄉長林榮進聯絡要取得鄉長的認同支持,但聯絡不到人,楊文友才提議到前述卡啦OK店繼續協商及聯絡林榮進前來。(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至八月一日早上和平鄉代表會主席選舉期間,你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均無發(收)話,這期間你有無被收繳電話或控制無法對外聯絡?)答:沒有,我平時晚上都將電話關機,不對外聯絡。(問:(提示:林榮進、邱萬中、羅能輝及吳瑞森等四人詢問筆錄)你對林榮進、邱萬中、羅能輝及吳瑞森等四人供述有何意見?)答:邱萬中供述當時卡拉OK店有十餘名年輕人,但我本人只有看到三個不知名男子,另外我當時並沒有感覺到被強制控制行動,其餘供述我沒有意見。(問:你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與楊文友、陳文和、夏佔紅、陳吳忠、黃玉英、黃玉英之先生等人先後在前述餐廳、卡啦OK店協商,何以你與陳文和同樣都作出未至石岡鄉的餐廳、傍晚六點左右在豐原客運東勢站搭楊文友車子前往卡啦OK店等不實供述?)答:(保持緘默不回答)。」(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五十二至五十六頁)。
9證人王結利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
區機動工作組證述稱:「(問: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何人參選本(十七)屆和平鄉代會主席?有無發動連署?)答:國民黨黨部是在主席、副主席選舉前十天左右提名我參選本屆鄉代會主席,並支持無黨籍的代表陳吳忠搭配副主席人選,之後由鄉黨部發動連署,參與連署的代表,連我本人在內,共有十人,分別為我本人、王正顯、陳斐晏、黃玉英、陳吳忠(無黨籍)、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楊文友及蘇慶祥,本屆代表共十一人,僅有廖上奇、因非國民黨員且對公所、農會及代表會有歧見,所以未參與連署。(問:在前述國民黨鄉黨部提名主席人選時,有無其他人選有意爭取國民黨鄉黨部提名?)答:因我曾任二屆代表會主席,所以鄉黨部主委邱萬中曾詢問我意見,而且鄉長、農會總幹事及蘇慶祥等代表也積極推舉我出來參選代表會主席,所以我才同意繼續競選主席,此外並沒有人表示有意參加國民黨鄉黨部的提名。(問:前述主席、副主席全數十一位代表各投票支持何人選?)答:因為我於選舉前夕至各代表家中拜票時,僅找到王正顯、陳斐宴、蘇慶祥及廖上奇,其餘六位代表(黃玉英、陳吳忠、夏佔紅、徐裕潔、陳文和及楊文友)均已不見蹤影且無法與他們聯絡,當晚我聽說夏佔紅等人已遭黃玉英帶走,所以我知道我已經選不上了,經我與王正顯等人聯絡,王正顯表示既然如此,可否請支持我的代表改投他為副主席以提昇他的知名度,我也隨即答應他並電話聯絡陳斐宴、廖上奇並口頭告知當晚在我家的代表蘇慶祥要他們改投王正顯為副主席。所以選舉當天開票結果,主席部分我得到四票應該是我本人、王正顯、陳斐宴及蘇慶祥、黃玉英得到六票的六票則為前晚失蹤的黃玉英、陳吳忠、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及楊文友六人,廖上奇則得到他本人的一票;副主席部分陳吳忠得到六票應與黃玉英的六票同,王正顯得到支持我的四票加上廖上奇一票共五票。(問:如你前述,國民黨台中縣黨部和平鄉黨部既提名你參選代表會主席,且選前已有十位代表連署支持,何以選舉結果是由黃玉英當選?)答:選前黃玉英等人表示絕對會支持我參選代表會主席,而且選前也沒有其他人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的風聲,我之所以會意外落選,完全是因為黃玉英的兒子甲○○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就將原本支持我的五位代表(即陳吳忠、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及楊文友)帶走,讓我無法在選前聯絡他們,而且在選前黃玉英、陳文和曾至我家暗示我他們此次選舉花了很多錢,我心理知道他們是想跟我要買票的錢,但是我太太明白表示如果選主席要花錢,那我們寧願不選,所以沒有理會他們;另外楊文友在選前也曾向我表示,是否在選前帶代表們出去遊覽,但我向他表示最近檢調查賄選如此嚴格,會被捉去關,所以我也跟他婉拒。如今事後回想起來,應該是我拒絕向他們賄選,所以黃玉英才會跑票,導致我落選。(問:陳吳忠、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及楊文友等五位代表何以會於選舉前夕變卦改支持黃玉英擔任代表會主席?你於選前有無積極向代表拜票,請求他們支持參選代表會主席?)答:有的,本次代表會主席選舉,如前述我是得到國民黨鄉黨部、鄉長及農會總幹事等三大系統的全力支持,我於鄉黨部連署前除梨山地區外,我曾個別拜訪代表尋求支持。而在獲得連署後,我與陳吳忠二人也親自到各個代表家中拜訪,其中除了廖上奇表明他會投給自己外,其餘代表均表示會支持我,此外,在公所、代表會即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慶祝父親節活動時,也會再向他們詢問有無問題,但他們均都表示沒有問題會支持我。我之所以會落選,根據夏佔紅選後向我表示他收到共一百萬的賄款,所以應該是黃玉英用金錢買票,所以我才會落選。(問:你是否得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及晚間(即代表會主席選舉前夕)黃玉英及甲○○將陳吳忠、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及楊文友五位代表帶至何處?詳情?)答:我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我雖然找不到黃玉英等六人,直至晚間打電話與夏佔紅的朋友(綽號「志明」,年約三十餘歲,身高約一百七十五公分,身材微胖沒戴眼鏡)聯絡,他才告訴我夏佔紅已經被甲○○帶到台中去了,我就知道是黃玉英要參選;選後我的結拜兄弟農會總幹事邱萬中一直要找我解釋我落選的原因,我跟他講說過去就算了,不想聽他解釋;後來因為吳文忠檢察官主動約談我瞭解此事,所以我向邱萬中探詢此事,邱萬中表示七月三十一日是農會理事長打電話約他至縣議員蘇慶雲家中會面,他到了議員家中後與農會常務監事、理事長、總幹事及鄉長等人會面,再輾轉換車由甲○○小弟載至台中市金錢豹酒店,一到現場,黃玉英、甲○○詢問他們對黃玉英要當代表會主席有沒有意見,並對他們表示因為陳吳忠要求他必須徵得農會總幹事、理事長、鄉長同意後,他才願意聽從黃玉英、甲○○指示搭配黃玉英參選副主席,邱萬中表示因為當時在現場有一、二十位疑似甲○○小弟的年青人環伺,所以他只好表示既然代表們都已經達成共識了,他沒有意見,事後他與農會常務監事、理事長及鄉長立刻又被甲○○的小弟載走,至於其餘代表當天詳細行蹤,我則不清楚。(問:鄉民代表主席、副主席選舉當天,甲○○有無到場?)答:有的,當天投、開票時甲○○、甲○○弟弟及一些不知名人士均有在場。」(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三十六至三十八頁);「(問:本屆鄉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當天一直共有幾人參選主席?結果?)答:本屆鄉民代表會主席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開票結果,主席部分我得到四票、黃玉英得到六票,廖上奇則得到一票;副主席部分陳吳忠得到六票,王正顯得到五票,結果是由黃玉英、陳吳忠當選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見同上卷第八十一頁);「(問:當天晚上你是否嘗試以電話聯絡陳吳忠、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及楊文友等五位代表?)答:沒有,因為夏佔紅的朋友「志明」已經告訴我他們代表都已經被黃玉英及甲○○帶走了,所以我知道我聯絡不到他們了,便沒有再打電話固票或再次前往拜訪,而我當時亦有打電○○○鄉○○○○道其餘代表行○○○鄉○○○○○道。」(見同上卷第八十二頁);證人王結利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陳吳忠、夏佔紅、徐裕傑、陳文和及楊文友等五位代表何以會於選舉前夕變卦,改支持黃玉英擔任代表會主席?你於選前有無積極向代表拜票,請求他們支持參選代表會主席?)答:有的,本次代表會主席選舉,如前述我是得到國民黨鄉黨部、鄉長及農會總幹事等三大系統的全力支持,我於鄉黨部連署前除梨山地區外,我曾個別拜訪代表尋求支持。而在獲得連署後,我與陳吳忠二人也親自到各個代表家中拜訪,其中除了廖上奇表明他會投給自己外,其餘代表均表示會支持我,此外,在公所、代表會即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慶祝父親節活動時,也會再向他們詢問有無問題,但他們均都表示沒有問題會支持我。...」(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四十二至四十三頁)。
證人蘇慶祥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
區機動工作組證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底時曾否參加台中縣和平鄉公所舉辦之父親節等相關活動?哪些代表參加?活動結束後有無參與餐會?何人邀宴?何人在場?餐費何人支付?)答:我和我太太從大陸回來是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或二十九日,並未參加慶祝父親節等相關活動或聚餐,所以我不知道談論何事,我只是在投票日後數天,才知道有楊文友、夏佔紅、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位代表在代表會主席投票日前一天中午,突然被黃玉英找去,隨即失去蹤影,一直到投票日當天才出現並投票轉而支持黃玉英。(問:前述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和平鄉代表會宣誓就職並選舉代表會主席,黃玉英的兒子甲○○有無到現場?所為何事?)答:當時前述楊文友、夏佔紅、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位支持黃玉英的代表同一時間魚貫進入三樓會場,黃玉英及他的兒子甲○○走在最後,當時我並不認識甲○○其人,是黃玉英介紹我才知道,甲○○進來後現場選舉氣氛變得很詭異,我和前述楊文友、夏佔紅、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位代表打招呼,他們均面無表情不理我,我也不知道是何原因,後來由黃玉英當選代表會主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五十三頁)。證人蘇慶祥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何人參選本屆和平鄉代會主席?有無參與連署?當時有誰在場?)答:因我是國民黨黨員,也是台中縣和平鄉中坑村國民黨黨部常委,所以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係在去年七月間在『聞香發餐廳』聚餐並提名王結利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我遵從黨的指示參與連署。當時在場有邱萬中、曾益興、林榮進、陳德祥、黃玉英、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王結利、陳斐宴、王正顯等人。(問:在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王結利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外,有無其他代表示有意參選?)答:在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王結利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時,並無其他代表示有意參選代表會主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一○三頁)。
證人楊再興(化名,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九十二年
四月九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你是否知道甲○○為使其母黃玉英當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一事而綁架其他代表之事?)答:略知部分,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二十一時許,我被邀約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碰見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羅能輝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中間換二次車,開車的人均為不認識之年輕人,駕駛的是BMW或BENZ的車子,後來到了卡拉OK,現場約有二、三十人,我認識的有六個代表,為黃玉英、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另外甲○○及其父也在場,鄉長較我早到場,我與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同時到場。眾人到場後,甲○○表示要給其母黃玉英當主席,陳吳忠當副主席,陳吳忠原表示要支持王結利當主席,堅持要我們背書支持。到現場,除了甲○○外,尚有十多名小弟在,我與鄉長都不敢講話,只好說尊重代表的意見,過不久,我與鄉長、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就被甲○○叫人帶我們上車離開。(問:在選主席前,據報載,有十個代表要支持王結利,有無此事?)答:我知道此事,當時是邱萬中當常委,由他主持委員會,要提名王結利當主席,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羅能輝、總幹事邱萬中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均同意由王結利當主席,如果沒有甲○○介入此事,一定會由王結利當主席。(問:你確認陳吳忠因為不願支持黃玉英,才透過楊文友找鄉長等人來?)答:是的,陳吳忠不願支持黃玉英,才由同住在環山的楊文友找鄉長等人過來。」(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查字第一○七號卷第六、七頁)。
綜上所述,經核前揭證人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
瑞森、陳吳忠、夏佔紅、陳文和、徐裕傑、王結利、蘇慶祥等人在警詢、偵查中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可知在石岡鄉餐廳與宴之人就另推被告黃玉英為競選人一節尚未形成共識,故楊文友始提議轉往台中的KTV店續商討另推事宜。另由其等於調查局、偵查時之證述,已明顯可知其等在台中市某卡拉OK店包廂時確因甲○○及其手下小弟多人在場、要求其等交出行動電話,不得與外界聯絡、害怕日後受報復等情而心生畏懼,致不得不支持改推黃玉英為主席之議案等情,核與證人吳瑞森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偵訊時證述:「因我等要瞭解代表們之實際現況及有無安全顧慮之情形,才不得不依約前往見面」、「我等被帶往台中市KTV後,已發現黃玉英已控制過半數的六位代表,我等也只好接受這個事實」(見他字卷㈡第八至九頁)、證人陳吳忠於同日偵訊時證述:「...鄉長等人剛來到現場時,也跟我當初剛到現場時一樣全部都嚇到,都不敢講話。鄉長們到場後看到現場有那麼多代表及兄弟時,也不敢說什麼...,我原來是要支持王結利的,是因為事情有了變化非我能控制,我才支持黃玉英...」等語(見他字卷㈡第八十、八一頁)相符。況陳文和代表等人均證述其等原即連署支持王結利擔任鄉代會主席候選人等語,並證述均無收受被告黃玉英之賄賂,則其等若非在甲○○軟硬兼施情景下不得不答應另推被告黃玉英及陳吳忠為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候選人,何須在選前一日變節?是此應非屬自由意思下之協議甚明。參以當時離投票時間尚不足二十四小時,各代表對此等商討情景心生戒慎恐懼,尚符常情,其等依當時情景無能就另推被告黃玉英一事為金錢上議價,實不難想像,且被告黃玉英既以暴力方式尋獲支持,自無須再為對價之表示,是被告是否賄賂各代表及各代表是否收受賄款等,尚與被告是否涉暴力選舉者無涉。綜前所述,被告甲○○及共犯黃玉英於選前以暴力方式整合一定足數之投票人數,以獲得勝選之情甚明。
證人邱萬中、羅能輝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台中縣
調查站詢問後,嗣於偵訊中證稱:「你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筆錄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實在?)實在」、「(你有無看筆錄?)有」、「(調查筆錄有無按照你的陳述記載?)有」、「(得否逕行引用該筆錄之內容?)可以」等語(同上卷第五、六頁)。檢察官直援引當日調查站筆錄,即非無憑,是證人邱萬中、羅能輝當日調查站筆錄自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併予敘明。
證人夏佔紅於調查站詢問時、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均不
否認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晚確有留宿台中市某汽車旅館及翌日始返回石岡水霸停車場開車前往投票等情,又關於是否有其他代表與其同宿及如何前往旅館等節,其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雖證述「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上午八點初,我及另外二、三名代表被陌生男子載至石岡鄉餐廳停車場」云云,惟其於同日偵訊時證述「(你住旅館時是否還有其他代表跟你一起?)沒有,只有我一個人住在裡面,而且我也不知道有無其他代表住在旅館,我只知道小弟載我去旅館住他們指定的房間,第二天早上,小弟叫我起床時,我在旅館外面的馬路有看到楊文友、陳文和或徐裕傑其中的一位我已記不清楚...」等語,其於原審審理時復證述「只有我一人去該旅館,沒有其他代表去」、「我有打開窗看連壹個鬼也沒有」等語,則證人夏佔紅既未與其他代表同房間,亦不知有無代表與其同住旅館,且徐裕傑、陳文和等人復否認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投宿於台中之某旅館等語,自難以證人夏佔紅證述其翌日在旅館外面的馬路曾見過不復記憶的某代表云云,即推認共犯黃玉英及其子被告甲○○當晚亦載證人夏佔紅以外之代表留宿於台中某旅館。而證人夏佔紅已於偵訊時證述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留宿於共犯黃玉英及其子被告甲○○安排由小弟帶往指定之旅館房間,於原審亦證述在旅館內未使用電話等語,而其當時之行動電話既遭被告甲○○及共犯黃玉英等強為保管,致於住宿旅館期間內,均未以其電話對外連絡家人等,有其電話之通聯紀錄可稽,(見偵24號卷第一百二十頁),顯然證人夏佔紅此部分期間之自由,亦受被告甲○○等之妨害。
另本件關於共犯黃玉英是否賄賂各代表一節並查無實據
,代表陳文和等復均否認收受賄款,是王結利於調查站、偵訊中所為:「...我之所以會落選,根據夏佔紅選後向我表示他收到共一百萬的賄款,所以應該是黃玉英用金錢買票,所以我才會落選,我想楊文友、徐裕傑、陳文和也都有拿到一百萬元」、「(夏佔紅於何時地告訴你他有拿到一百萬元?)答:是在八月一日選完後(約九月間)某一天下午夏佔紅到我家喝茶時告訴我的,當時我太太也在場,當時夏佔紅用手比「1」告訴我說他有拿到一百萬元,另外,楊文友是我結拜兄弟,應該要支持我,事後我聽說楊文友生前有說他已經是快死的人,多拿一點可以貼補家用,照那個朋友轉告我的話判斷,楊文友應該也有拿到一百萬元,之前他也曾來找我說選前應該帶代表出去玩,我說查察賄選這麼緊,沒有答應,從這些情況判斷,楊文友應該有拿到錢」云云(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四十二至四十三頁),乃其個人臆測之詞,尚難作為被告確有行賄犯行及楊文友、夏佔紅等代表收賄之不利證據。
前揭證人等之證詞其中部分細節雖因時間已久而稍有出
入,或相互間稍有歧異;然因本案係涉及甲○○帶同其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共同在場,藉人多勢眾,暨甲○○平日即於臺中縣和平鄉混跡,開設債務催討公司,素有素行不佳之形象,造成心理威脅壓力氣氛,懼怕日後遭到暴力報復壓力,以致未敢自由表達意思,證述均有畏懼、保留及遲疑,而造成前開些微瑕疵情況,惟前述證人等對基本事實之陳述,核與真實性無礙,均具有一致真實性,仍非不得予以採信。至於證人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陳吳忠、夏佔紅、陳文和、徐裕傑、邱萬中、羅能輝等人於原審時到庭作證,則亦因前揭懼怕日後遭到暴力報復之心理因素,證詞難免偏頗、避重就輕迴護被告之部分,均委無足取,自難採為對被告甲○○及黃玉英有利事實認定之證據,自應以其等之前分別在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陳述,核與事証相符,足證具有較可信之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為可採信。且參酌證人邱萬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司機很禮貌的直接叫他們把手機放在置物籃內,司機除了說請他們將手機放在置物籃內,沒有再跟他們說不准對外聯絡。」等語;證人羅能輝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甲○○開車載我們,他問我們三人有無帶手機,我們就說有,就拿出手機來,就放在車子上的煙灰缸旁邊‧‧‧‧」等語之情以觀,雖前開證人邱萬中、羅能輝、吳瑞森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司機很有禮貌」云云,似乎其等未感受壓力,惟如其等未感到畏懼,試問何須交出手機,且該司機如無強迫意圖,又為何要其所接載之乘客交出手機,暫時不要對外打電話聯絡,在在,令人懷疑,多有斟酌餘地,足證前開證人邱萬中、羅能輝、吳瑞森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顯係懼怕日後遭到暴力報復壓力,以致未敢自由表達意思,證述均有畏懼、保留、遲疑及避重就輕迴護被告無訛。
另證人夏佔紅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五分在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經告知證人及具結之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命具結後實施訊問,然於訊問完畢時,筆錄記載「諭知聲請羈押」,後將「聲請羈押」四字以黑色簽字筆劃去,更改為「請回」二字(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四十六至四十九頁),經核並無違法之處。又訊問人問及證人夏佔紅「你住旅館時是否還有其他代表你一起?」問題,證人夏佔紅均主動回答:僅其一人住旅館、是小弟載其去旅館、第二天早上在旅館外面有看到楊文友等幾位代表、是由小弟開車載其回石岡開車等語,且於訊問人重複其問答時並能補充其真意,以使訊問人更為明晰。又於訊問人重複朗讀其先前回答「你住旅館時是否還有其他代表跟你一起?」、「有無被限制對外連絡?」等問題之內容時,均以「嗯」、「對」表示回應。且證人夏佔紅被問及「在旅館或KTV、餐廳消費時你有無付帳?」、「(先前)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是否實在?」等問題時,證人夏佔紅均主動回答,均非訊問人自問自答。是證人夏佔紅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五分之筆錄應有證據能力。加以尚有如前所述之前開其他證人等之證詞可證,仍不影響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證人即共犯黃玉英之夫陳秀吉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證述稱:「(問:台中縣和平鄉本屆鄉民代表會正、副主席改選前一天(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有無與黃玉英及其他代表一起至台中市卡啦OK店?)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六點多,剛當選鄉民代表楊文友表示要載我到台中市他朋友(姓名不清楚)家泡茶,所以我就坐他的車到台中市,約下午七點多到達楊文友朋友處,當時在場的只有楊文友、他的朋友及我共三人,因我出門前將看顧中的孫子委託鄰居照顧,不便停留太久,所以約五分鐘後,我就自行搭計程車回家,並沒有與黃玉英及其他代表一起至台中市的卡啦OK店,而事後黃玉英及其他代表有無到楊文友朋友處,我不清楚。(問:據陳文和、徐裕傑於本組供述,你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曾陪同黃玉英在台中市的卡啦OK店商談代表會正、副主席改選乙事,與你前述不符,你做何解釋?)答:我確實沒有陪同黃玉英在台中市的卡啦OK店商談代表會正、副主席改選的事情。(問:九十一年七月底,你有無至台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答:九十一年七月底,我沒有至台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該餐會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我都不清楚。」(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六十九至七十一頁)。經核證人陳秀吉前開證詞,不僅與前述所有證人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陳吳忠、夏佔紅、陳文和、徐裕傑、王結利、王正顯、蘇慶祥、楊再興(化名)等人之證詞,完全不符,亦與被告黃玉英所供認之前開時地其夫陳秀吉亦在場(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之供述不合,足見其意圖湮蓋被告黃玉英前揭不法之犯行,其欲蓋彌彰之情,實屬灼然明甚。
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羅能輝、總幹
事邱萬中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雖均非係和平鄉鄉民代表而沒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投票權,然其等均係屬和平鄉農會系統之人員,派系壁壘分明,且九十一年七月間(約選舉日前之十日左右)國民黨台中縣黨部要求和平鄉黨部召開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由擔任鄉黨部常委一職之證人邱萬中要求鄉黨部書記曾益興通知所有鄉黨部委員及新當選之鄉民代表假和平鄉天輪村聞香發餐廳召開「和平鄉第十七屆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由證人邱萬中擔任主持,當天參加人員有林榮進(鄉長)、陳德祥(前鄉長)等十餘位委員,以及鄉民代表黃玉英、陳吳忠、陳文和、徐裕傑、夏佔紅、楊文友、王結利、陳斐晏、王正顯、蘇慶祥等十人參加,會中決議提名主席王結利,並由出席之十位鄉民代表連署共同支持王結利出任主席一職,另在會中經討論支持陳吳忠出任副主席一職,因陳吳忠並無國民黨籍,因此副主席決議採開放競選方式等情,已取得協議及默契,詳如前述,今選情因前開因素驟然丕變,迫不得已,欲尋得背書及諒解,分攤陣前倒戈責任,自然需要得到為國民黨台中縣黨部和平鄉黨部及和平鄉農會系統核心人員之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羅能輝、總幹事邱萬中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之同意,通知其等前來,核與常情並不違背,顯有參考及可採之處。是被告黃玉英前揭所謂:「恐嚇如針對並非是和平鄉鄉民代表,而沒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長林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羅能輝、總幹事邱萬中及常務監事吳瑞森等人,亦與常情不符。」之辯詞,亦無足憑採。
再者而甲○○素行極為不佳,平時即於臺中縣和平鄉混
跡,並在台中縣○○鎮○○街開設債務催討公司,前曾犯賭博、違反電信法、妨害自由、妨害投票、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其中曾於九十年間觸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一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因涉犯妨害投票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通緝在案,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一號起訴書、台灣台中地方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至於甲○○之手下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到底共有幾人在場,雖前揭證人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陳吳忠、夏佔紅、陳文和、徐裕傑、王結利、王正顯、蘇慶祥、楊再興(化名)等人之證詞不盡相符,有三至五人者、有七、八人者、有十餘人者,不一而足,被告黃玉英亦僅供認只有二至三人而已,實難確實認定。而因當時現場尚有酒店服務之幹部、少爺、小姐等人在場,場面混雜,可能導致證人等誤認,以致其等證詞稍有出入;然可得肯認者,則是當時確實有甲○○之手下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在場,無庸置疑。經查前開時地甲○○曾派遣二名手下駕車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接載證人邱萬中、羅能輝、吳瑞森等三人及另支派手下一名駕車前往接載林榮進至前述卡拉OK店等情,詳如前述,則甲○○手下至少已有三名,且共犯黃玉英亦供認有二至三人,加上原即在前述卡拉OK店內者,當不止三名。是為顧及被告黃玉英之權益,本院採最有利於被告甲○○及黃玉英之認定,認定被告甲○○之手下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為「約有三名以上之人」。
又證人林榮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中縣調查站時
雖證述:「(你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只有在中港路、文心路口上車後到金錢豹市政店裡致詞後,又原車返回中港路、文心路口這段時間,我無法自由行動外,其餘時間我都是自由的」云云,惟查,林榮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日既是搭計程車欲前往與楊文友等人會合,則甲○○派手下一名往返接載,自屬常情,尚難認其該段時間行動受有控制,是其前開證詞尚難作為被告甲○○之不利證據。
又證人王正顯於調查站及秘密證人A1、A2、A3等
人於警局所為證述,均係以他人在審判期日外之言詞為證詞,屬傳聞證據,並參雜其個人臆測之詞,本院爰不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併予敘明。
綜據上述,被告甲○○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被告
甲○○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適用範圍,包括鄉鎮民代表會代表之選舉,並不包括鄉鎮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此觀該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明。從而對於鄉鎮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即不能依該法第八十九條論處(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臺灣省各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列之人員,其選舉罷免係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章之規定辦理,自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之客體(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八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本案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之客體,前開選舉中被告甲○○所為犯行,尚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罪刑之適用,合先敘明。次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二五七號判例參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係指依據法律規定,有關政治性之一切選舉而言,例如總統、副總統、院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里長及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均屬之。至於所稱「其他投票權」,則係指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以外,其他與選舉權有相同性質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例如罷免、創制、複決之政治上投票權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九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稱之投票權,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係指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又所謂法定者,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均包括在內(司法院院字第四○八號解釋參照)。本案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係由鄉代表選舉之法定選舉,且係政治上選舉,允無疑義。本件共犯黃玉英與其子被告甲○○等人,以糾集多人在場形成心理上壓力,迫使證人即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民代表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人應允將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被告甲○○等人迫使被害人羅能輝、吳瑞森、夏佔紅等人交出行動電話,並迫使被害人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等人同意表態支持共犯黃玉英競選和平鄉代會主席,而使其等行無義務之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共犯黃玉英與其子被告甲○○及甲○○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所犯二罪均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以一行為妨害被害人即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民代表陳吳忠、夏佔紅、楊文友、陳文和、徐裕傑等五人之自由行使投票權之事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處斷。被告甲○○另以一行為對被害人林榮進、羅能輝、邱萬中、吳瑞森、夏佔紅等人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亦為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亦應從一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處斷。被告甲○○前開所為,其目的乃在確保該等代表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是被告甲○○所犯上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處斷。又證人即和平鄉鄉民代表徐裕傑、夏佔紅、陳文和、陳吳忠、楊文友等人於金龍谷餐廳餐敘後,係出於自願共同與共犯黃玉英及其子被告甲○○等人前往台中市某卡拉OK包廂,且於包廂內均可自由飲酒、唱歌等情,業據前開證人等於本院另案九十三年度選上訴字第1773號案證述明確(見本院另案九十三年度選上訴字第1773號判決第四十四頁)。檢察官認其等係因被告甲○○、共犯黃玉英及其小弟等人集體強押載至台中市某卡拉OK,並限制渠等五人之行動自由云云,應有誤認。再證人羅能輝、吳瑞森、邱萬中及林榮進係應楊文友、陳吳忠等人之約前往台中市某卡拉OK店,渠等在台中中港路、文心路口等候接引,及渠等換車及前往途中渠等行動自由並未受到控制等情,亦據邱萬中、吳瑞森、羅能輝、林榮進於警詢中、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字卷㈠第一一四、一二○頁)。檢察官認其等係因受甲○○人強迫而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等候,而使其等行無義務之事,亦有誤認。又並無實據認被告甲○○等人強將夏佔紅以外之楊文友等代表帶至臺中市某汽車旅館住看管,並斷絕對外聯繫之管道犯行,檢察官起訴意旨均有誤認。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㈠認證人徐裕傑、夏佔紅、陳文和、陳吳忠、楊文友等代表五人係由被告甲○○及共犯黃玉英等人集體強押載至台中市某卡拉OK,並限制渠等五人之行動自由云云,㈡認證人邱萬中、吳瑞森、羅能輝等三人前往台中市某卡拉OK店途中,係由甲○○等人強迫渠等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等候甲○○所派遣之二名手下駕車接載,而使其等行無義務之事云云,㈢認被告甲○○等人有強將夏佔紅以外之楊文友等代表帶至臺中市某汽車旅館住看管,並斷絕對外聯繫之管道犯行云云,均有未合。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脅迫妨害本件和平鄉代表等五人投票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有前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為期共犯黃玉英能順利當選和平鄉代會主席,竟於一念之差下為上開犯行,敗壞選風,並使議會之運作及宗旨遭受扭曲變質,對地方民主產生嚴重之危害,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係刑法之特別規定,是被告甲○○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方 艤 駐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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