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重更(五)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右列被告因強盗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書 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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