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被 告 甲○○
號(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盗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