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少連上更(二)字第1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上列被告因強盗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 7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林 欽 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彥 佳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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