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聲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甲○○因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紀 勝 文法 官 劉 榮 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常業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刑前強 ││ │ │制工作3年) │├────────┼──────────┼──────────┤│犯 罪 日 期│93.12月間至 │93.12.19至 ││ │94.01.13止 │94.01.15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1252號 │94年偵字第543號等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員簡字第182號 │94年上訴字第156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6.28 │ 94.09.2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員簡字第182號 │94年上訴字第156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0.11 │ 94.10.27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4283號 │94年執他字第1912號 │└────────┴──────────┴──────────┘

A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