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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聲字第 10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十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妨害家庭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86年9月間某日 │86.9.12日至86.10.29 ││ │ │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86年偵字第22444號 │87年偵續字第94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87年上易字第1055號 │91年上更一字第26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87.3.17 │ 91.4.24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判│案 號│87年上易字第1055號 │94年台上字第523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7.5.29 │ 94.9.22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87年執字第4999號 │94年執字第10917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