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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聲字第 6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廖 柏 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公平交易法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已執畢) │ │├────────┼──────────┼──────────┤│犯 罪 日 期│91年1月起 │90年7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偵字第20693號 │91年偵字第267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易字第1700號 │94年上更二字第4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0.29 │ 94.05.05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易字第1700號 │94年上更二字第4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11.22 │ 94.06.21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3年執字第9613號 │94年執字第664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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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