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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聲字第 6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方 艤 駐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偽造貨幣 │妨害國幣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90.10.10日起至 │91.9.30日起至 ││ │91.3.6日止 │91.11.13 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1年偵字第1643號 │92年偵字第8235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2年上訴字第2117號 │93年上訴字第1145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6 │ 94.2.15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台上字第2504號 │93年上訴字第114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5.13 │ 94.3.24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3年執字第1594號 │94年執字第1135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