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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聲字第 6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0000 000

在台無住居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戒護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0000 0000A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於民國92年1月29日為警查獲羈押迄今已2年6月。羈押當時即發覺身體不適,陰部疼痛,陰囊腫脹,經醫師診斷為疝氣症。此病無藥物可治療,最近更加嚴重發病,痛不欲生。現陰囊腫脹已成當初數倍之大,危險倍增,唯有開刀治療方能脫離險境,而台中看守所無此醫療設備,爰聲請准予戒護就醫云云。

二、經本院向台灣台中看守所函查結果,依該所94年8月12日中所坤衛字第0940004208號函覆:本所收容人甲0000 0000A罹患疾病情形,經本所特約醫師王明祥於94年8月12日診察後簽注:『查被告於入所前已患有疝氣,病情無達到急診標準,無戒護就醫之必要』。」等情,由是觀之,聲請人尚無戒護就醫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郭 同 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