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書 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偽 │有三│ 9 8│ 彰 │ 0│台│ 9│ │台│ 9│ │ 7││造 │期月│下午時│ 化 │ 1│中│ 上7│ │中│ 上7│ │ 2││印 │徒 │ 至 │ 地 │ 偵 4│高│ 2│ 4 5│高│ 2│ 5 │執1││文 │刑 │ 9 9│ 檢 │ 1│分│ 訴2│ │分│ 訴2│ │ 3││ │ │下午3時│ 署 │ 1│院│ │ │院│ │ │ ││ │ │許 │ │ │ │ │ │ │ │ │ │├──┼──┼────┼──┼─────┼─┼───┼────┼─┼───┼────┼───┤│偽 │有七│ │ 彰 │ 0│台│ │ │台│ │ │ ││造 │期月│ 8 5│ 化 │ 1│中│ 重8│ │中│ 重8│ │ 2││文 │徒 │ 至 │ 地 │ 偵 4│高│上6│ 9 2│高│上6│ 9 │執3││書 │刑 │ 9 8│ 檢 │ 1│分│ 更1│ │分│ 更1│ │ 1││ │ │ │ 署 │ 1│院│ ㈠ │ │院│ 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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