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責付或限制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准予交保期間,母親因病住院中,家中兄長長期失業,無法為被告提出保證金,被告另案傷害罪經與被害人和解協議賠償以三個月為期,今期限將近,無法提出保證金,亦未能履行雙方協議之金額,致使被告深感內疚,為此狀請變更或更改具保為責付或限制住居云云。
三、茲查被告係經原審諭知以新台幣四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而被告始終無法提出該項保證金,因而繼續羈押。迄被告上訴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依法羈押有如前述,而本院並未諭知具保停止羈押,所請變更或更改具保為責付或限制住居云云,尚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又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予繼續羈押,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郭 同 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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