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聲字第 9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29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甲○○因業務侵佔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業務侵占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1.11.13起至91.11.25│90.10.19下午6時許 ││ │後,29日前之某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偵字第9411號 │90年偵字第7076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上易字第212號 │91年上訴字第73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3.23 │ 91.11.6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上易字第212號 │94年台上字第4687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3.23 │ 94.8.25 │├─┴──────┼──────────┼──────────┤│備 註│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94年執緝字第1438號 │94年執字第3634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