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45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號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執行竊盜案件判處之強制工作,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上訴後經本院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五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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