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戊○○丁○○上列被告等因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92年度上易字第150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三百八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等人於興建「天下第一家」社區建築中有未按圖施工、柱箍筋間距過大、繫筋未依圖面施工、樓梯預留筋之長度及數量不足、牆筋主筋間距過大、柱箍筋未綁緊、一樓後側結構柱邊加厚之牆面內以沙拉油桶填塞,因易浮動而致柱保護層厚度不足、一樓樓梯預留筋設置不足,埋置深度不足等重大瑕疵存在,致原告所有位在同一社區內之門牌號碼南投縣國姓鄉石門村東門巷26號建物有不能修補之損害,原告所有上開建物價格為三百八十五萬元,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丙○○以書狀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其答辯理由略以:被告丙○○並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承攬人或監工人,且刑案鑑定報告中所提之瑕疵,均屬小瑕疵,並非造成系爭建物毀損之主要原因,系爭建物毀損主要原因係因九二一地震之震度遠超過當時建築物之耐震設計,故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無理由等情;被告乙○○、戊○○、丁○○則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法 官 陳 毓 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 子 良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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