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乙○○

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被 告 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 理 人 甲○○上開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理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聯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理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