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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附民上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判決(94年度附民上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適用於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其敗訴後,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另於94年12月21日送達之裁定正本,為關於更正裁定之正本)。依照首開說明,其上訴期間為10日,則自94年11月22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94年12月2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4年12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