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上更(一)字第 1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

7號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37號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89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6473號,併辦案號:90年度偵字第11368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部分撤銷。

黃○○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三編號12至16所示偽造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卡申請表(客戶聯)伍張、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除編號12至16客戶聯以外之其他各聯)、同意書、轉帳繳款授權書上偽造之署押及印文、附表四所示變造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及行動電話門號卡陸拾貳片、印章肆拾柒枚、附表編號 3、5、8、10所示未扣案之印章伍枚、附表二所示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識別證等影本及附表四之一所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基於以下犯意,而有下列行為:

㈠、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與大雅路口處之便利商店影印機旁,拾獲寅○之身分證一張;復於同年八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某便利商店影印機旁,拾獲k○○之身分證一張,均將之侵占入己。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在臺中市○區○○路、博館一街口為警查獲,並在己○○所租用、黃○○乘坐在內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身分證。

㈡、黃○○另基於連續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十月六日止,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己○○(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身分證、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識別證、附表二編號59、

65、66、127 所示之駕駛執照、附表二編號91所示之軍人身分證等證件之正本或影本,及附表四、附表四之一所示之郵局及銀行存摺正本或影本,且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以換貼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特種文書),並以換貼戶名、局號、帳號、立帳郵局(私文書)再影印之方式(詳如附表一及附表四所示),連續變造如附表一所示J○○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及附表四所示賴淑琴等人之存摺影本,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及附表四所示之J○○等人、賴淑琴等人、各該金融機構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戶政機關身分管理之正確性。黃○○與己○○復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或之前某日,委託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人,於不詳地點,接續偽造葉盈蘭、k○○、王俊偉、黃昭維、楊谷賢、陳邱雪、張月春、林派民、I○○、楊俊詔、壬○○、王奇麟、q○○、高雅惠、張琬束、L○○、易靜君、林美珠、陳宏維、劉純華、梁家福、E○○、高明忠、張麥寧、P○○、孫玉真、李沛蒔、楊竣翔、T○○、楊祈福、蔡宗勳、王雅伶、楊雅珍、蕭文欽、吳旻峰、謝碧滄、林秋榮、黃昭維、鄭鴻欽、高靜芳、王義雄、賴淑琴、邱致雄及蕭弘書等四十四人之印章(其中之李沛蒔、高明忠、王俊偉各偽造二枚),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 3、5、8、10所示之M○○、王鈴婷、陳文肇、f○○、黃進明等人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葉盈蘭等人。黃○○與己○○又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之期間內,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持變造之附表三所示之身分證、附表三編號12、14、15、16所示之存簿影本及附表三編號3、5、8、10、1

2、14、15、16、17 所示偽造之印章,偽造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表)、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同意書、附表三編號12、14、15、16之轉帳繳款同意書等文書,向台灣大哥大公司、和信公司、遠傳公司等電訊業者之經辦人員提出行使,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致各經辦人陷於錯誤,而各交付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即SIM卡)予黃○○等二人,黃○○等二人於詐得行動電話門號(即SIM卡)後,再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出售予有詐欺犯意之不特定人使用,並以此牟利,而恃以維生,足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及台灣大哥大、和信、遠傳等公司對於通訊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凌晨一時許,在臺中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在己○○租用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等所有、附表一、二所示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識別證等影本及附表四、附表四之一所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五編號1、5所示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六十二片、印章四十七枚,及因犯罪所得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客戶聯)五張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黃○○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犯行坦承不諱,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犯行部分,固坦承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與共同被告己○○同被查獲,並在己○○租用之小客車內被查獲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等情;惟矢口否認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示之犯行,辯稱:伊為員警查獲時曾遭刑求,故當天(十月七日)警詢筆錄不實在;伊十月七日陪同共同被告己○○去邱奕約住處,扣案證物係己○○至邱奕約住處頂樓所偷,伊不知道任何有關偽造身分證件、偽造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及詐得行動電話門號卡出賣圖利之事云云。(共同被告己○○亦抗辯稱: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警詢係遭刑求云云)。

二、經查:

㈠、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1、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均未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十九時檢察官初訊時,向檢察官提出曾遭員警刑求之事,直到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在檢察官訊問中,才提及警詢曾遭刑求一事,業經本院前審當庭勘驗該二日之偵訊筆錄及偵訊錄音帶,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前審卷二第二六頁),其二人所述上開遭刑求等語,是否實情,已有可疑;且證人即員警廖文德、許進財於原審均否認對被告等刑求,證人廖文德於原審結證稱:筆錄上的陳述我怎麼問,被告就怎麼答而已,對於每個門號獲利一千五百元的部分,亦係被告自己說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二一頁);證人許進財結證稱:我們當時有兩輛車過去,黃○○當時在樓下,黃○○看到我們過去,就從騎樓逃跑,我們想要攔住他,被告黃○○不小心就跌倒了,在刑事組訊問時,我們查詢得知己○○為通緝犯,當時我們也扣到毒品,被告二人亦均承認犯罪,我們不可能刑求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七二頁);又被告及共同被告己○○二人於被逮捕當日移送臺灣臺中看守所時,曾做身體檢查,除共同被告己○○有舊疤、自述脊髓性僵直炎,被告黃○○自述僵直性脊椎炎、右胸疼痛外,別無其他傷病紀錄,有該所新收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二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二第四二頁、第四三頁)。至證人徐芳鈺於原審雖證稱:查獲當時要去找黃○○,被員警攔下,有看到員警在房間裡動手打己○○的後腦勺及黃○○的肚子,作筆錄時我已離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九四頁),證人劉佑淇於原審雖證稱:我當日和己○○、黃○○一起被查獲,當時員警要己○○、黃○○他們交出槍及藥品,我交出身上之藥品,就站到一邊,員警繼續問被告二人,後來被帶去警察局,作筆錄時有看到被告二人被員警打後腦杓、耳光,我訊問的地點離他們只有幾步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二○一頁),又共同被告己○○於原審同日審理時稱:我們被打的時候,就是作筆錄的時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一頁),依證人徐芳鈺、劉佑淇所述情節,被告及己○○遭查獲時其二人均在場,但證人徐芳鈺稱看見員警當場在房間裡動手打己○○的後腦勺及黃○○的肚子等語,但證人劉佑淇卻未提及此部分情節,且共同被告己○○亦稱係在作筆錄時遭毆打,該三人所述此部分情節均不相符,且被告及共同被告己○○二人於當天看守所收容時,後腦杓、臉頰及肚子並未有受傷之紀錄,已如上述,上開證人徐芳鈺、劉佑淇之證言是否屬實,即有可疑;況證人劉佑淇與被告及己○○均係共同吸毒之好友,當時又因毒品案件同遭查獲,證人徐芳鈺亦係被告黃○○之友人,證詞均難免偏頗之虞,且依證人劉佑淇所述,其作筆錄當時所在之位置與被告或己○○尚有幾步之距離,是否足以掌握真正情況,亦有可疑,上開證人徐芳鈺、劉佑淇所述,均尚難遽予採信,被告等二人所辯遭警刑求一節,尚乏依據,從而,被告及己○○二人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既非出於刑求,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2、本件有關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關於事實認定部分:

1、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侵占遺失物部分:此部分業據被告黃○○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寅○、k○○所述之遺失情節相符,並有遭查獲之上開二張身分證可證,被告黃○○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至被告黃○○於警詢時曾稱:

撿到三張身分證,是k○○、寅○及另一張我忘記了等語,但其後均堅稱僅拾獲上開k○○、寅○等二張身分證,並稱:警詢時說三張是記不清楚等語,其前後所述顯有不同,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確有拾獲上開以外之第三張身分證,以查核被告黃○○此部分警詢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本院無從認定其有侵占上開以外之第三張身分證之事實,附此敘明。

2、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犯行部分: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警詢時供稱:

「(警方自你停放在臺中市○○路與博館一街口之YY-1091號自小客車內取出之右述一至十六項物品,係何人所有?)除了第六項和信申請書(按即和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五張正本、第九項印章四七枚、第十項學生證一張、第十二項陳厚志郵局儲金簿一本,係我所有外,其餘均為黃○○所有。」、「(作何用途?)‧‧‧印章四十七枚係黃○○叫我去刻印店刻的,以作為辦理申請遠傳行動電話之用及轉帳之用,‧‧‧」、「黃○○係以偽造之身分證、駕照等物品辦理遠傳、台灣大哥大、和信、中華電信等門號出售圖利,‧‧‧」、「每販售行動電話一門號,可獲利一千五百元,‧‧‧」、「我自八十九年七月起就與黃○○共同合夥經營,總共出售了三十幾支門號獲利四、五萬元左右」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三號卷第一六頁、第一七頁)。被告黃○○於同日警詢時供認:「(被害人K○○等人之駕照、身分證是否為你跟己○○所有?)是我跟己○○所持有無誤,但有部分是我在臺中市○○路及大雅路等二十四小時超商內影印機上拿的,我記得有撿到k○○、寅○的,其他均為己○○所持有,他如何拿到手我不清楚」、「遠傳(公司)門號卡是我所持有,其他和信、中華、台灣大哥大公司(的門號卡)是我跟己○○共同持有,印章是己○○刻來給我使用的。」、「我是從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利用偽造證件,申請遠傳(公司)門號卡出售,售給不特定人,每卡價格為一千五百元,共出售了十五張門號卡,共獲利一萬五千元,‧‧‧只有伊與己○○二人經營此偽造證件申請臺灣大哥大、和信、中華電信等行動電話門號卡出售,‧‧‧」、「(警方查獲之證件影本二百零六張是何人所有?)因有部分是我持有,另有部分是己○○所持有,因無法辨認件數,所以是我們二人所共同持有的」、「我們是看一些報紙或雜誌,有徵信社或地下錢莊,就打電話詢問是否要買人頭門號,‧‧‧,若談妥價錢就約定地點交貨交款」等語(見同上偵卷第一三頁、第十四頁)。其等所供細節雖未盡一致,略有差異,且其中究係何人主導偽刻上開扣案印章,二人互相推託,然就上開被告黃○○係八十九年七月間加入,與被告己○○共同經營,係以變造之證件、偽造之印章、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表(書)向電訊公司詐騙門號卡販售,而每支門號卡賺取一千五百元等共同變造身分證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情節,則相符合,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證物、及上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客戶聯)五張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黃○○與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時均稱其二人確實有此部分犯行,且互核相符,其二人此部分所述應與事實相符。至被告黃○○開始此部分犯行之時間,其雖於警詢時稱:從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云云,但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上開警詢時係稱:我自八十九年七月起就與黃○○共同合夥經營等語,並未明確陳述係自八十九年七月之何日開始,且上開當場查獲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 (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經檢察官追查,該門號申請人係登記為張淑雯,此有和信公司回覆之門號用戶資料附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三號卷第九七頁),又該門號係以張淑雯之名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向和信公司申請門號,此亦有和信公司提供之服務申請表、合約同意書等件在卷可證(見同上偵卷第一五六、一五七頁),該門號卡既在上開當場遭查獲,可見此部分犯行 (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亦係被告黃○○與己○○共同所為,堪認被告黃○○此部分犯行,係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開始 (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之犯行時間),被告黃○○上開警詢所稱:從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云云,應係記憶生疏致未能清楚敘述正確日期,尚難憑採。又上開其中附表三編號 3、5、8、10所示之申請表上,各蓋有各該申請名義人之印文,顯係被告黃○○及共同被告己○○二人,先偽造各該申請名義人之印章後,持以蓋印而偽造各該印文,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⑵被告黃○○及共同被告己○○於上開警詢時,均未提及附

表五之扣案證物係自邱奕約住處頂樓所竊,而於當日晚上七時許自警局移送檢察官初訊時,則一致改稱:上開扣案證物均係邱奕約所有,係邱奕約偽造的,其等偷回來是打算要拿去出售賺錢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七一頁、第七二頁),嗣於偵查、原審以迄本院前審審理中亦均供稱:扣案證物係邱奕約所有,是邱奕約偽造的證件云云,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本院本案審理時,對於有關其自己部分之事實,均拒絕證言,但對於有關被告黃○○部分,則結證稱:扣案物都不是黃○○的,印章不是黃○○叫我去刻的,這些東西都是在邱奕約家拿的等語(見本院本案卷第五四頁)。然查:倘扣案證物確係案外人邱奕約所有,被告等二人何以於警訊時一致供稱係彼二人所變造、偽造及持有,嗣於偵審中始翻異前供,改稱係自邱奕約處所竊取,復未就彼二人為何於警詢時供認在前,嗣於偵審中始為翻異,究有何必要如此大費周章,亦未見被告等二人就此提出合理之說明,彼等嗣於偵審中所為翻異是否屬實,已令人質疑,況證人邱奕約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一再堅決否認上開扣案證物為其所有,復查邱奕約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同年四月十一日係在臺灣臺中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四月三日則因案在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被告黃○○於原審竟供稱:「‧‧‧之前我與己○○一起去大雅鄉邱奕約那邊拿安非他命,他拿給我們一大箱東西後,我們就回去了,在半路上,就被警察攔下,在後車廂搜出那些東西。」云云(見原審卷二第一一頁),查證人邱奕約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尚在監執行中,已如前述,其又如何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在大雅鄉交付被告二人一大箱東西,而被告等二人旋於同日凌晨一時許即在半路為警攔檢查獲?足徵被告黃○○、共同被告己○○上開偵審中所供並非實在,顯不足採信。

⑶此外,關於上開身分證、駕駛執照、識別證、郵局及銀行

儲金簿正本或影本等證件,或因遺失或被竊而遭冒用,或因持以申辦銀行開戶、申辦行動電話等事由,致證件、儲金簿之正本或影本遭偽造、變造等事實,業經被害人劉明通、陳昇炎、J○○、j○○、E○○、T○○、t○○、h○○、何佶儒、乙○○、辰○○、丙○○、汪志斌、O○○、王伶蓉、吳旻峰、戌○○、申○○、H○○、M○○、林淑鈴、未○○、B○○、P○○、潘德隆、Q○○、Y○○、張靜華、子○○、X○○、S○○、亥○○、巳○○、p○○、f○○、趙滄海、癸○○、s○○、c○○、i○○、臧秉睿、L○○、辛○○、吳宏洽、F○○、V○○、宙○○、l○○、M○○、午○○、f○○、h○○、楊張月春、I○○、W○○、楊谷賢、楊竣翔、P○○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經變造之證件、附表二所示無偽造、變造跡象之證件影本、附表三所示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卡申請表(書)、同意書、轉帳繳款授權書、變造之存摺封面影本、附表四、附表四之一所示郵局、銀行儲金簿封面影本、及附表五所示等物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黃○○上開此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

㈠、查本件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法定刑中分別得科或併科罰金刑,而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修正前之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應以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本件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於罰金之規定。

㈡、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經檢察官以常業詐欺一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構成常業詐欺罪,而被告行為後,上開新刑法業已刪除其中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之規定,但本件此部分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取財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而論以常業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行為後,上開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查被告行為後,上開新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之規定已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而修正前係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關於加但書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四、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被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行為,致使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被告意圖於一定期間內取得固定之收入來源,並以重複同種類之詐欺行為為之,應可認為常業犯(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五一○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黃○○不論係持身分證、存摺正本抑係影本加以變造,依首揭說明,該等影本仍具有文書性,故變造身分證或存摺影本之行為,自該當於變造特種文書及變造私文書之犯行。核被告黃○○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以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同一方式,向電訊公司詐騙行動電話門號,再出售門號牟利,顯係反覆實施上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且被告黃○○自承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已離職,有其於原審提出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可按(見原審卷二第二五七頁),其顯然意圖於一定期間內,以上開行為取得固定之收入來源,並以重複同種類之詐欺行為為之,依上開說明,其等行為自已構成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被告黃○○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開始參與上開犯行,自斯時起與共同被告己○○,就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常業詐欺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黃○○及共犯己○○二人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葉盈蘭等人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上開印章,並持以偽造附表三所示之印文及署押於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表(書)、同意書、轉帳繳款授權書上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各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等二人偽造之上開印章數量雖多,但無證據足以證明係其先後多次所偽造,依有疑則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其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的繼續行為,且此部分偽造印章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持以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高度犯行所吸收,如上所述,附此敘明。被告黃○○所犯侵占遺失物、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等犯行,均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為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黃○○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檢察官聲請併案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四七、一一三六八號)及起訴書未記載之上開犯行,雖未經起訴書載明,然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案外人邱奕約涉嫌偽造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且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邱奕約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與被告黃○○及共同被告己○○就本件犯行有共犯之關係,原審一併論以共同正犯,已有未洽。⑵被告黃○○係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始參與本件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述,原審認其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即參與犯罪,亦有未合。被告黃○○就此部分(八十九年二月至七月十二日間)既不成立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成立犯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併予論罪科刑,亦有違誤。⑶被告黃○○及共同被告己○○二人委託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人,偽刻葉盈蘭等人四十四人之印章合計四十七枚,原審未論以間接正犯,有所疏漏。⑷偽刻之四十七枚印章中,李沛蒔、高明忠、王俊偉三顆印章各有兩枚,原審事實欄僅記載高明忠、王俊偉二顆印章各有兩枚,同有疏誤。⑸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4移送併辦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卡申請表影本,申請之日期均在九十年十二月間,距離被告黃○○上開犯行之時間已逾一年,且在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被告黃○○遭查獲一年之後,自非被告黃○○基於上開概括犯意所為,不能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附表三之一編號5 移送併辦之申請表影本一紙,未記載申請日期,無法確定是否被告黃○○犯罪期間內所偽造,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能認定為被告黃○○所犯,原審亦列為被告等所犯,自有不當。⑹被告黃○○前均無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份在卷可憑,本案係其等第一次所犯,所詐得扣案之門號卡僅六十二片,及附表三所示編號 1至25之行動電話門號卡申請表之門號卡二十五卡,以販售一門號卡可獲利一千五百元計算,則其等獲利應屬有限,所得非鉅,況被告黃○○參與之時間僅約三個月,時間非長,核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審諭知其強制工作一年,亦有未洽。被告黃○○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年輕力壯,未思以正當方法從事工作謀生,竟以不詳方法取得被害人之證件正本或影本,變造證件後持以行使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再將詐騙得來之行動電話門號出賣他人牟利,致被害人、電訊公司受有損害,且因行動電話門號卡之濫用常衍生更多犯罪事件,對於社會造成危害非淺,及其犯罪之手段,暨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四所示變造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及附表五編號1、5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六十二片、印章四十七枚、如附表編號3、5、8 、10所示未扣案之印章5枚 (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係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及所偽造之印章,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12至16所示偽造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卡申請表(客戶聯)五張,係被告黃○○及共犯己○○所有之客戶聯,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表(除編號12至16客戶聯以外之其他各聯)、同意書、轉帳繳款授權書,其上偽造之署押及印文,為被告等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二所示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識別證等影本及附表四之一所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均無偽造或變造跡象,均係被告等所有,供其上開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與己○○二人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初至同年十月間,在臺中市等不詳地點,連續竊取郵局金融卡一張(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陳昭勳之學生證一枚,索岩治、陳昭勳、楊河山等人之駕駛執照各一張,楊河山之健保卡一張,陳啟清、廖鴻裕、e○○、陳昭勳、楊河山、劉佑棋、n○○、賴慧育等人之身分證各一張,及鄭鴻欽、梁家福、蕭弘書、張靜薇、盧俊吉、張秋玉、陳厚志、溫秀義、齊孝仁、賴淑琴、k○○、楊竣翔、張月春、王奇麟、楊谷賢、王雅伶、T○○、楊沂福、W○○、E○○等人之存摺各一本,二人得手後將上開證件、金融卡留供詐購行動電話門號卡出售牟利之用,因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以員警在被告二人乘坐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被告二人持有之上開金融卡、證件等物為其主要論據。惟查被告己○○於警詢時供承:警方自伊停放於臺中市○○路與博館一街口之YY-1091號自小客車取出之身分證、駕照為黃○○所有,在自小客車取出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五張,係黃○○拿給伊五張偽造身分證件,由伊前往辦理的等語;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身分證、駕照、存摺是在伊的車上查到的,是從邱奕約那邊拿的,伊與黃○○去臺中縣○○鄉○○路○○○巷○號七樓之二室邱奕約住處,將查獲之物品拿回來,這些物品均係邱奕約做的,其等打算拿去賣人家,所以才會去搬回來等語。而被告黃○○於警詢時供稱:駕照、身分證件是伊與己○○二人所持有無誤等語;在原審審理中供稱:伊與己○○一起去大雅鄉邱奕約住處拿安非他命,拿了一大箱東西後,其等就回去了,在半路上被警察攔下,就在後車廂搜出查獲之上開證件等語。顯見被告等二人對於查獲之上開金融卡及證件究為何人取得或所有,前後所供矛盾不一,且上開證物均非邱奕約所有,亦經本院認定如上,益徵其等所供均係推諉卸責之詞。然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二人及邱奕約係以何種方式取得上開金融卡、證件及存摺等物,雖被害人e○○於警詢時證稱其所有身分證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遭不詳之人所竊,惟並無證據證明其所有身分證確由被告等二人所竊取,故尚難以上開金融卡、證件及存摺均在被告等二人持有中為警查獲,即遽認被告等二人有竊取上述金融卡、證件及存摺之犯行。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二人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 變造之證件 │ 變 造?之?方?式 │ 其他供變造證件之證物 │頁 數│├──┼──────┼──────────┼───────────┼────┤│1 │J○○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J○○」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J○○姓名及│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份證字號資料後影印│ │三六八號││ │ │而成 │ │卷第一六││ │ │ │ │五頁 │├──┼──────┼──────────┼───────────┼────┤│2 │j○○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j○○」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j○○姓名及│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字號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六││ │ │ │ │五頁 │├──┼──────┼──────────┼───────────┼────┤│3 │E○○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身分證影│年籍資料為「E○○」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本換貼照片及偽造反面│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六││ │ │ │ │六頁 │├──┼──────┼──────────┼───────────┼────┤│4 │T○○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T○○」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T○○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三六八號││ │ │號及偽造反面各項資料│ │卷第一六││ │ │後影印而成 │ │六頁 │├──┼──────┼──────────┼───────────┼────┤│5 │t○○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t○○」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六││ │ │ │ │六頁 │├──┼──────┼──────────┼───────────┼────┤│6 │h○○身分證│以h○○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h○○」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換貼照片、住址後影印│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字第一一││ │ │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六││ │ │ │ │七頁 │├──┼──────┼──────────┼───────────┼────┤│7 │何佶儒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何佶儒」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何佶儒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六││ │ │ │ │七頁 │├──┼──────┼──────────┼───────────┼────┤│8 │乙○○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乙○○」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乙○○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六││ │ │ │ │七頁 │├──┼──────┼──────────┼───────────┼────┤│9 │辰○○身份證│以辰○○之身份證影本│年籍資料為「辰○○」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換貼住址、父母姓名後│份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六││ │ │ │ │八頁 │├──┼──────┼──────────┼───────────┼────┤│ │丙○○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丙○○」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丙○○身分證│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字號及偽造反面各項資│ │三六八號││ │ │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六││ │ │ │ │九頁 │├──┼──────┼──────────┼───────────┼────┤│ │汪志斌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汪志斌」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汪志斌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一頁 │├──┼──────┼──────────┼───────────┼────┤│ │O○○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O○○」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O○○身分證│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號碼及偽造反面各項資│ │三六八號││ │ │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一頁 │├──┼──────┼──────────┼───────────┼────┤│ │丁○○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丁○○」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丁○○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料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七││ │ │ │ │一頁 │├──┼──────┼──────────┼───────────┼────┤│ │吳旻峰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吳旻峰」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三頁 │├──┼──────┼──────────┼───────────┼────┤│ │戌○○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邱致雄」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戌○○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四頁 │├──┼──────┼──────────┼───────────┼────┤│ │許世賓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許世賓」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出生年│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月日、身分證號碼、發│ │三六八號││ │ │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四頁 │├──┼──────┼──────────┼───────────┼────┤│ │申○○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申○○」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申○○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 │三六八號││ │ │碼及偽反面各項資料後│ │卷第一七││ │ │影印而成 │ │六頁 │├──┼──────┼──────────┼───────────┼────┤│ │H○○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H○○」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六頁 │├──┼──────┼──────────┼───────────┼────┤│ │M○○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M○○」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M○○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七頁 │├──┼──────┼──────────┼───────────┼────┤│ │林淑鈴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林淑鈴」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林淑鈴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七頁 │├──┼──────┼──────────┼───────────┼────┤│ │未○○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未○○」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未○○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七頁 │├──┼──────┼──────────┼───────────┼────┤│ │B○○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謝宜欽」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B○○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號碼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八頁 │├──┼──────┼──────────┼───────────┼────┤│ │P○○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P○○」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P○○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八頁 │├──┼──────┼──────────┼───────────┼────┤│ │潘德隆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潘德隆」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潘德隆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份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八頁 │├──┼──────┼──────────┼───────────┼────┤│ │Q○○身分證│以Q○○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Q○○」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換貼照片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Y○○身分證│以Y○○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Y○○」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換貼照片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張靜華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D○○」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張靜華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張榮財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張榮財」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 │三六八號││ │ │碼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子○○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子○○」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子○○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X○○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X○○」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X○○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S○○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S○○」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S○○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七││ │ │ │ │九頁 │├──┼──────┼──────────┼───────────┼────┤│ │亥○○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亥○○」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亥○○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八││ │ │ │ │○頁 │├──┼──────┼──────────┼───────────┼────┤│ │巳○○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巳○○」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巳○○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八││ │ │ │ │○頁 │├──┼──────┼──────────┼───────────┼────┤│ │p○○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林治平」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林治平」姓│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名、照片、出生年月日│ │三六八號││ │ │、發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八││ │ │ │ │○頁 │├──┼──────┼──────────┼───────────┼────┤│ │f○○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f○○」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f○○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一頁 │├──┼──────┼──────────┼───────────┼────┤│ │趙滄海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趙滄海」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趙滄海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一頁 │├──┼──────┼──────────┼───────────┼────┤│ │癸○○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吳鎮潔」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癸○○身分證│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號碼及偽造反面各項資│ │三六八號││ │ │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一頁 │├──┼──────┼──────────┼───────────┼────┤│ │s○○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s○○」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s○○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及偽造反面│ │三六八號││ │ │各項資料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一頁 │├──┼──────┼──────────┼───────────┼────┤│ │c○○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c○○」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c○○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八││ │ │ │ │二頁 │├──┼──────┼──────────┼───────────┼────┤│ │i○○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i○○」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八││ │ │ │ │二頁 │├──┼──────┼──────────┼───────────┼────┤│ │臧秉睿身分證│以臧秉睿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臧秉睿」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換貼生年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技術士證影本正、反面│三六八號││ │ │ │各一件 │卷第一八││ │ │ │ │五頁 │├──┼──────┼──────────┼───────────┼────┤│ │魏美珍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魏美珍」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出生年月日、發證日期│ │三六八號││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 │卷第一八││ │ │成 │ │六頁 │├──┼──────┼──────────┼───────────┼────┤│ │張永松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張永松」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出生年月日、│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八││ │ │ │ │八頁 │├──┼──────┼──────────┼───────────┼────┤│ │黃德成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黃德成」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出生│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年月日、發證日期、身│ │三六八號││ │ │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八││ │ │ │ │八頁 │├──┼──────┼──────────┼───────────┼────┤│ │王俊豪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俊豪」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一頁 │├──┼──────┼──────────┼───────────┼────┤│ │林靜識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林靜識」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出生│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年月日、發證日期、身│ │三六八號││ │ │份證碼後影印而成 │ │卷第一九││ │ │ │ │一頁 │├──┼──────┼──────────┼───────────┼────┤│ │陳巖隴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陳巖隴」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二頁 │├──┼──────┼──────────┼───────────┼────┤│ │王義雄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義雄」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三頁 │├──┼──────┼──────────┼───────────┼────┤│ │L○○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L○○」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L○○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三頁 │├──┼──────┼──────────┼───────────┼────┤│ │許家偉身分證│以不詳姓名人者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許家偉」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出生年月日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四頁 │├──┼──────┼──────────┼───────────┼────┤│ │辛○○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辛○○」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辛○○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四頁 │├──┼──────┼──────────┼───────────┼────┤│ │吳宏洽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吳宏琦」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吳宏│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琦」姓名、出生年月日│ │三六八號││ │ │、發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卷第一九││ │ │ │ │六頁 │├──┼──────┼──────────┼───────────┼────┤│ │F○○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F○○」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F○○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七頁 │├──┼──────┼──────────┼───────────┼────┤│ │王欲淑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欲淑」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字號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九頁 │├──┼──────┼──────────┼───────────┼────┤│ │黃怡惠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黃怡惠」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字號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一九││ │ │ │ │九頁 │├──┼──────┼──────────┼───────────┼────┤│ │賴長春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賴長春」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頁 │├──┼──────┼──────────┼───────────┼────┤│ │張世裕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張世裕」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照片後影印而│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頁 │├──┼──────┼──────────┼───────────┼────┤│ │劉建志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劉建志」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塗銷發證日期後影│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頁 │├──┼──────┼──────────┼───────────┼────┤│ │柯進香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柯進香」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字號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二頁 │├──┼──────┼──────────┼───────────┼────┤│ │盧玉桂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盧玉桂」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相片、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三六八號││ │ │日、發證日期後影印而│ │卷第二○││ │ │成 │ │二頁 │├──┼──────┼──────────┼───────────┼────┤│ │賴菊月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賴菊月」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字號、出生年月日、發│ │三六八號││ │ │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 │卷第二○││ │ │ │ │二頁 │├──┼──────┼──────────┼───────────┼────┤│ │王雅伶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王雅伶」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偽造反面各項資料│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後影印而成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三頁 │├──┼──────┼──────────┼───────────┼────┤│ │曾雍廷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曾雍廷」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姓名、身分證│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字號、出生年月日、發│ │三六八號││ │ │證日期後影印而成 │ │卷第二○││ │ │ │ │五頁 │├──┼──────┼──────────┼───────────┼────┤│ │V○○身分證│以V○○之身分證影本│年籍資料為「楊淑滿」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換貼「楊淑滿」姓名、│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偽造反面地址後影印而│ │三六八號││ │ │成 │ │卷第二○││ │ │ │ │六頁 │├──┼──────┼──────────┼───────────┼────┤│ │宙○○身分證│以宙○○之身分證本換│年籍資料為「宙○○」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貼照片後影印而成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字第一一││ │ │ │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六頁 │├──┼──────┼──────────┼───────────┼────┤│ │l○○身分證│以不詳姓名者之身分證│年籍資料為「l○○」身│九十年偵││ │影本一件 │影本換貼l○○姓名、│分證影本一件 │字第一一││ │ │身分證號碼後影印而成│ │三六八號││ │ │ │ │卷第二○││ │ │ │ │六頁 │└──┴──────┴──────────┴───────────┴────┘附表二:

┌──┬──────────┬────────────┬─────────┐│編號│ │ 其他扣案證物 │ 頁 數 │├──┼──────────┼────────────┼─────────┤│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午○○」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秋芬」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高明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四頁│├──┼──────────┼────────────┼─────────┤│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庚○○」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五頁│├──┼──────────┼────────────┼─────────┤│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昭維」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六頁│├──┼──────────┼────────────┼─────────┤│7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樂楊」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七頁│├──┼──────────┼────────────┼─────────┤│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g○○」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七頁│├──┼──────────┼────────────┼─────────┤│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b○○」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高靜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振翼」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a○○」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玄○○」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六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壬○○」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錦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皓鴻」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一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r○○」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雅倫」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C○○」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曾男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杜俊賢」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宜欽」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m○○」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奕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銘賢」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翁錦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育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伍美慧」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黃進億」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六八號卷第一七五頁││ │ │⒉年籍資料為「黃進億」空│ ││ │ │ 軍作戰司令部識別證影本│ ││ │ │ 正、反面各一件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顧中興」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葉紹聆」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宇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碧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楊秋蘭」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Z○○」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滌文」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軍霆」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韓新民」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G○○」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七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d○○」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宇○○」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志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坤松」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明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秋榮」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o○○」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恒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羅螢輝」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呂桂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菁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U○○」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A○○」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羅月霞」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q○○」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千祐」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五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R○○」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五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呂清芬」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楊張月春」│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身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 │⒉年籍資料為「楊張月春」│ ││ │ │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件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I○○」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孟秦」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N○○」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莊樹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七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蕭弘書」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八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楊谷賢」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八頁││ │ │⒉年籍資料為「楊谷賢」汽│ ││ │ │ 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件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楊竣翔」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八頁││ │ │⒉年籍資料為「楊竣翔」汽│ ││ │ │ 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件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梁成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王棕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面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育廷」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黃丘宜」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劉文龍」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鍾冬潮」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潘振源」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徐子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八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徐月淙」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羅振邦」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余俊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琬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松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一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王俊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一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許勝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高雅惠」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宏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二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楊雅珍」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遠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朱碧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益裕」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三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重義」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楊見祥」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何坤斌」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四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甲○○」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六八號卷第一九五頁││ │ │⒉年籍資料為「甲○○」軍│ ││ │ │ 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各│ ││ │ │ 一件 │ │├──┼──────────┼────────────┼─────────┤│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蘇誌銘」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五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程立仁」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五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丑○○」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建仲」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劉宜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國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柱宇」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蕭文欽」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六頁│├──┼──────────┼────────────┼─────────┤│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月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10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雅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10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林文政」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10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莊婉貞」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10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韓宗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七頁│├──┼──────────┼────────────┼─────────┤│10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碧滄」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八頁│├──┼──────────┼────────────┼─────────┤│10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侯柏任」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八頁│├──┼──────────┼────────────┼─────────┤│107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坤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10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于淑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10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沛蒔」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110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吳建周」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一九九頁│├──┼──────────┼────────────┼─────────┤│11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劉嘉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頁│├──┼──────────┼────────────┼─────────┤│11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鴻欽」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頁│├──┼──────────┼────────────┼─────────┤│11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邱興茂」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一頁│├──┼──────────┼────────────┼─────────┤│11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陸為倫」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一頁│├──┼──────────┼────────────┼─────────┤│11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宏維」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一頁│├──┼──────────┼────────────┼─────────┤│11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邱天祥」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一頁│├──┼──────────┼────────────┼─────────┤│117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田朱陰」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一頁│├──┼──────────┼────────────┼─────────┤│11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張秀鳳」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二頁│├──┼──────────┼────────────┼─────────┤│11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朱榮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二頁│├──┼──────────┼────────────┼─────────┤│120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豐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三頁│├──┼──────────┼────────────┼─────────┤│12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曾聖儒」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三頁│├──┼──────────┼────────────┼─────────┤│12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鍾素梅」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三頁│├──┼──────────┼────────────┼─────────┤│12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李安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三頁│├──┼──────────┼────────────┼─────────┤│12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坤山」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四頁│├──┼──────────┼────────────┼─────────┤│125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志偉」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四頁│├──┼──────────┼────────────┼─────────┤│126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鍾秀琴」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四頁│├──┼──────────┼────────────┼─────────┤│127 │無偽造、變造跡象 │⒈年籍資料為「廖芳儀」身│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 分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四頁││ │ │⒉年籍資料為「廖芳儀」汽│ ││ │ │ 車駕駛執照影本二件 │ │├──┼──────────┼────────────┼─────────┤│128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包國樑」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五頁│├──┼──────────┼────────────┼─────────┤│129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鄭春明」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五頁│├──┼──────────┼────────────┼─────────┤│130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天○○」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五頁│├──┼──────────┼────────────┼─────────┤│131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戊○○」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五頁│├──┼──────────┼────────────┼─────────┤│132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u○○」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六頁│├──┼──────────┼────────────┼─────────┤│133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陳素娟」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六頁│├──┼──────────┼────────────┼─────────┤│134 │無偽造、變造跡象 │年籍資料為「謝祈樺」身分│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三││ │ │證影本一件 │六八號卷第二○六頁│└──┴──────────┴────────────┴─────────┘附表三:

★除編號12至16為複寫正本外,均係偽造之行動電話門號卡

申請表(書)影本┌──┬──────┬───────┬──────────┬──────────┐│編號│ 申請日期 │ 門 號 │ 被害人姓名證號 │ 備 註 ││ │ │ │ │電訊公司名稱 ││ │ │ │ │申請書以外之文件 ││ │ │ │ │卷證之頁數 ││ │ │ │ │署押、印文 │├──┼──────┼───────┼──────────┼──────────┤│1 │八十九年七月│0000000000 │ 張淑雯 │和信電訊公司 ││ │十三日 │ │Z000000000│申請書、同意書影本各││ │ │ │ │一件 ││ │ │ │ │90年度偵字第113││ │ │ │ │68號頁156 ││ │ │ │ │張淑雯署押共二枚 │├──┼──────┼───────┼──────────┼──────────┤│2 │八十九年七月│0000000000 │ 游雄德 │台灣大哥大公司 ││ │二十二日 │ │Z000000000│申請書、同意書影本各││ │ ├───────┼──────────┤一件 ││ │ │0000000000 │ 李維璿 │89年度偵字第164││ │ │ │Z000000000│73號頁115、11││ │ │ │ │6、118、119 ││ │ │ │ │游雄德署押共二枚 ││ │ │ │ │李維璿署押共二枚 │├──┼──────┼───────┼──────────┼──────────┤│3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M○○ │和信電訊公司 ││ │二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3││ │ ├───────┼──────────┤68號頁158、16││ │ │0000000000 │ 王鈴婷 │0 ││ │ │ │Z000000000│M○○、王鈴婷印文各││ │ │ │ │一枚 │├──┼──────┼───────┼──────────┼──────────┤│4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 │ 曾男德 │和信電訊公司 ││ │七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3││ │ ├───────┼──────────┤68號頁159、16││ │ │0000000000 │ 顧中興 │3 ││ │ │ │Z000000000│曾男德、顧中興署押各││ │ │ │ │一枚 │├──┼──────┼───────┼──────────┼──────────┤│5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陳文肇 │和信電訊公司 ││ │九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3││ │ │ │ │68號頁152 ││ │ │ │ │陳文肇印文一枚 │├──┼──────┼───────┼──────────┼──────────┤│6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午○○ │和信電訊公司 ││ │十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3││ │ │ │ │68號頁161 ││ │ │ │ │午○○署押一枚 ││ │ │ │ │ │├──┼──────┼───────┼──────────┼──────────┤│7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魏仕清 │和信電訊公司 ││ │十二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36││ │ │ │ │8號頁154 ││ │ │ │ │魏仕清署押一枚 │├──┼──────┼───────┼──────────┼──────────┤│8 │八十九年八月│0000000000 │ f○○ │和信電訊公司 ││ │三十一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3││ │ │ │ │68號頁151 ││ │ │ │ │f○○印文一枚 │├──┼──────┼───────┼──────────┼──────────┤│9 │八十九年九月│0000000000 │ h○○ │遠傳電訊公司 ││ │十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卷Ⅰ頁176 ││ │ │ │ │h○○署押一枚 │├──┼──────┼───────┼──────────┼──────────┤│ │八十八年九月│0000000000 │ 黃進明 │和信電訊公司 ││ │十一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3││ │ │ │ │68號頁153 ││ │ │ │ │黃進明印文一枚 │├──┼──────┼───────┼──────────┼──────────┤│ │八十九年九月│0000000000 │ 莊淵州 ???│和信電訊公司 ││ │十六日 │ │Z000000000│90年度偵字第111││ │ │ │ │1368號頁1555││ │ │ │ │5 ││ │ │ │ │莊淵州署押一枚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楊張月春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申請表、轉帳繳款授權││ │ │ │ │書、存簿影本各一件 ││ │ │ │ │89年度偵字第164││ │ │ │ │73號頁129、13││ │ │ │ │0、132 ││ │ │ │ │楊張春月署押共二枚、││ │ │ │ │印文一枚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I○○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89年度偵字第164││ │ │ ???? │ │73號頁128 ││ │ ?????│ │ ????? │I○○署押一枚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W○○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申請表、轉帳繳款授權││ │ │ │ │書、存簿影本各一件 ││ │ │ │ │89年度偵字第164││ │ │ │ │73號頁126、12││ │ │ │ │7 ││ │ │ │ │W○○署押共二枚、印││ │ │ │ │文一枚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楊谷賢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申請表、存簿影本各一││ │ │ │ │件 ││ │ │ │ │89年度偵字第164││ │ │ │ │73號頁131、13││ │ │ │ │2 ││ │ │ │ │楊谷賢署押共二枚枚、││ │ │ │ │印文一枚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楊竣翔 │和信電訊公司 ││ │五日 │ │Z000000000│申請表、存簿影本各一││ │ │ │ │件 ││ │ │ │ │89年度偵字第164││ │ │ │ │73號頁133、13││ │ │ │ │4 ││ │ │ │ │楊竣翔署押共二枚、印││ │ │ │ │文一枚 │├──┼──────┼───────┼──────────┼──────────┤│ │八十九年十月│0000000000 │ P○○ │遠傳電訊公司 ││ │六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號卷Ⅰ頁175 ││ │ │ │ │P○○署押一枚、印文││ │ │ │ │一枚 │└──┴──────┴───────┴──────────┴──────────┘附表三之一:

┌──┬──────┬───────┬──────────┬──────────┐│編號│ 申請日期 │ 門 號 │ 被害人姓名證號 │ 備 註 ││ │ │ │ │電訊公司名稱 ││ │ │ │ │申請書以外之文件 ││ │ │ │ │卷證之頁數 ││ │ │ │ │署押、印文 │├──┼──────┼───────┼──────────┼──────────┤│1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章百珠 │遠傳電訊公司 ││ │十一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號卷Ⅰ頁185、1││ │ ? ├───────┼──────────┤78 ││ │ │0000000000 │ 劉瑞仁 │章百珠署押一枚 ││ │ │ │Z000000000│劉瑞仁署押二枚 │├──┼──────┼───────┼──────────┼──────────┤│2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陳玉龍 │遠傳電訊公司 ││ │十三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號卷Ⅰ頁188 ││ │ │ │ │陳玉龍署押一枚 │├──┼──────┼───────┼──────────┼──────────┤│3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鄭在浦 │遠傳電訊公司 ││ │十六日 │0000000000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號卷Ⅰ頁186、1││ │ │ │ │87 ││ │ │ │ │鄭在浦署押計二枚 │├──┼──────┼───────┼──────────┼──────────┤│4 │九十年十二月│0000000000 │ 羅楚雄 │遠傳電訊公司 ││ │十八日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號卷Ⅰ頁202 ││ │ │ │ │無署押、印文 │├──┼──────┼───────┼──────────┼──────────┤│5 │不詳日期 │0000000000 │ 顏文瑞 │遠傳電訊公司 ││ │ │ │Z000000000│89年度訴字第283││ │ │ │ │7號卷Ⅰ頁171 ││ │ │ │ │顏文瑞署押計二枚 │└──┴──────┴───────┴──────────┴──────────┘附表四:

郵局儲金簿及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編號│戶 名│ 偽 造 情 形 │頁 數│├──┼──────────┼──────────┼─────────┤│1 │賴淑琴 │換貼戶名為賴淑琴、局│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台中旱溪路郵局) │號、帳號、立帳郵局 │四七三號卷第三八頁│├──┼──────────┼──────────┼─────────┤│2 │k○○ │換貼戶名為k○○、局│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台中旱溪路郵局) │號、帳號、立帳郵局 │四七三號卷第三八頁│├──┼──────────┼──────────┼─────────┤│3 │楊竣翔 │換貼戶名為楊竣翔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台中旱口路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八頁│├──┼──────────┼──────────┼─────────┤│4 │張月春 │換貼戶名為張月春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九頁│├──┼──────────┼──────────┼─────────┤│5 │楊谷賢 │換貼戶名為楊谷賢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九頁│├──┼──────────┼──────────┼─────────┤│6 │王雅伶 │換貼戶名為王雅伶、局│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台中漢口路郵局) │號、帳號、立帳郵局 │四七三號卷第四○頁│├──┼──────────┼──────────┼─────────┤│7 │楊祈福 │換貼戶名為楊祈福、局│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號、帳號 │四七三號卷第四一頁│├──┼──────────┼──────────┼─────────┤│8 │W○○ │換貼戶名為W○○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四一頁│├──┼──────────┼──────────┼─────────┤│9 │E○○ │換貼戶名為E○○、局│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號、帳號 │四七三號卷第四一頁│└──┴──────────┴──────────┴─────────┘附表四之一:

┌──┬───────────┬──────────┬─────────┐│編號│戶 名│ 偽 造 情 形 │頁 數│├──┼───────────┼──────────┼─────────┤│1 │鄭鴻欽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五頁│├──┼───────────┼──────────┼─────────┤│2 │梁家福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五頁│├──┼───────────┼──────────┼─────────┤│3 │蕭弘書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五頁│├──┼───────────┼──────────┼─────────┤│4 │張靜薇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文心分行)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六頁│├──┼───────────┼──────────┼─────────┤│5 │盧俊吉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華南銀行水湳分行)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六頁│├──┼───────────┼──────────┼─────────┤│6 │張秋玉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華僑銀行) │ │四七三號卷第三六頁│├──┼───────────┼──────────┼─────────┤│7 │陳厚志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七頁│├──┼───────────┼──────────┼─────────┤│8 │溫秀義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 │ │四七三號卷第三七頁│├──┼───────────┼──────────┼─────────┤│9 │齊孝仁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四七三號卷第三七頁│├──┼───────────┼──────────┼─────────┤│ │王奇麟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三九頁│├──┼───────────┼──────────┼─────────┤│ │T○○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四○頁│├──┼───────────┼──────────┼─────────┤│ │T○○ │無偽造跡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 │(豐原信義街郵局) │ │四七三號卷第四○頁│└──┴───────────┴──────────┴─────────┘附表五:(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查獲)┌──┬─────────────┬────────────────┐│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1 │行動電話門號卡六十二片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一號 │├──┼─────────────┼────────────────┤│2 │郵局提款卡一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二號 │├──┼─────────────┼────────────────┤│3 │身分證七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三號 │├──┼─────────────┼────────────────┤│4 │駕照二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四號 │├──┼─────────────┼────────────────┤│5 │印章四十七枚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五號 │├──┼─────────────┼────────────────┤│6 │學生證一張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六號 │├──┼─────────────┼────────────────┤│7 │郵局儲金簿一本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七號 │├──┼─────────────┼────────────────┤│8 │電腦磁片二片 │九十年保管字第一六四三號第八號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