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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上更(二)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8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王 國 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