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樓(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號(上列被告二人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 、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黃 日 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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