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杜逸新律師鞠金蕾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李 平 勳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恆 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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