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
D○○J○○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重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2號中華民國 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97號、第4262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33號、第631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8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丑○○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壹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之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推薦名單壹張、記帳單空白表格拾肆張、記帳碎紙壹包(J○○放貸金額資料),均沒收之。
D○○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壹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之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推薦名單壹張、記帳單空白表格拾肆張、記帳碎紙壹包(J○○放貸金額資料),均沒收之。
J○○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壹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之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推薦名單壹張、記帳單空白表格拾肆張、記帳碎紙壹包(J○○放貸金額資料),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丑○○曾因常業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三萬元,其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二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J○○亦曾因常業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九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五四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入監執行,於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假釋,而視為業已執行完畢。詎其二人仍不知悔改,因明知經營民間放款業務(即俗稱之地下錢莊),可獲取重利,竟邀同D○○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共同出資經營地下錢莊,出資比例為丑○○百分之四十九、D○○百分之三十、J○○百分之二十一,約定依照出資比例分紅,並約定由丑○○負責出納、收納、記帳之工作,D○○負責收款、放款、收取利息之業務(D○○於放款時均會持印製有「‧‧‧支票‧‧‧信貸‧‧‧放款迅速、分期償還、專線:0000000000,業務:江先生」等字樣之名片予借款人,以方便日後聯繫收取本息事宜),J○○則負責接聽借款人之電話(J○○在電話中均自稱「江先生」)、審核借款人之信用條件及電話催收利息之業務,有時丑○○及J○○亦會協助放款或收取利息。渠等經營之方式為:先由D○○於報紙之夾報廣告上刊登內容為「身分證、票貼、息低、絕對保密、放款迅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借款廣告,招徠需款孔急而陷於急迫之不特定之人來電與其等洽詢貸款事宜,J○○於詢問欲借款之金額及客戶之還款能力,決定欲予貸放後,再由丑○○、D○○等人至約定地點與欲借款之客戶見面,告知其等利息係以每十日為一期,每期每萬元為五百元至一千六百元不等(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一百八十至七百二十),借款之初須預扣第一期之利息及證件保管費一千元,並須簽發所借款項之一至三倍票面金額之本票一紙,及提供借款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證件為擔保,待雙方談妥後,復交付欲借之款項,並同時要求借款客戶提供證件及簽發本票為擔保;借貸款項後,再由J○○按期以電話向借款人催繳本息,並由D○○一人,或夥同丑○○二人前往收取,或由借款人直接匯至D○○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存簿儲金帳戶內,丑○○、D○○、J○○等人即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適有陳俊嘉、A○○、Z○○、E○○、子○○、地○○(原審判決誤載為『李滿東』、k○○、戊○○、黃○○、h○○、X○○、、V○○、辰○○、b○○、Y○○、T○○、I○○、U○○、P○○、庚○○、許錦桐、B○○、G○○、壬○○、K○○、丁○○、i○○、M○○、c○○、甲○○、申○○、a○○、g○○、丙○、S○○、江柏戌、王戌炯、d○○、W○○、寅○○、e○○、卯○○、H○○、亥○、辛○○、j○○、戌○○與其男友廖勗逵、未○○之客戶、楊舜生、午○○、玄○○、R○○、巳○○○、宇○○、天○○、O○○、乙○○、F○○、C○○、Q○○、己○○、N○○、f○○、宙○○、L○○、酉○○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原因而陷於急迫,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按上開小啟廣告上所刊登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聯繫借款事宜,並於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貸款金額,同時簽發本票、留存證件等為擔保,且依如附表所示之計息方式繳付本息。嗣分別於①、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貴城巷十五號J○○住處,查獲J○○所有之臺中軍功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簿一本、票號TSN0000000號之商業本票一張、推薦名單一張,記帳單空白表格十四張,記帳碎紙一包(J○○放貸金額資料),林志成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各一張、楊靜雯身分證一張、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聯合報分類廣告收據一張。②、A○○因不堪負擔重利遂報警處理,並與D○○相約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許,在A○○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九之一號之餐廳,繳還本息,為警當場查獲依約前來之D○○及丑○○,並扣得丑○○丟棄於其身旁地上之A○○國民身分證一張(業已發還A○○)、A○○所簽發面額為十萬五千元之本票一紙,及於D○○身上查獲其所有,供其等經營常業重利犯罪所用之上開存簿儲金帳戶之金融卡一張;復循線查獲當日駕車搭載D○○前至上址之J○○,並於J○○所駕駛之車號為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查獲亦供其等經營常業重利犯罪所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行動電話機具之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十五時許,經丑○○帶同警方至其在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豐原分行(以下簡稱臺中商銀)申請承租之保險箱內取得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三至六號之借款人所質押、供擔保之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三至六號之證件及本票,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丑○○、D○○、J○○迭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俊嘉、A○○、Z○○、E○○、子○○、地○○、k○○、戊○○、黃○○、h○○、X○○、、V○○、辰○○、b○○、Y○○、T○○、I○○、U○○、P○○、庚○○、許錦桐、B○○、G○○、壬○○、K○○、丁○○、i○○、M○○、c○○、甲○○、申○○、a○○、g○○、丙○、S○○、江柏戌、王戌炯、d○○、W○○、寅○○、e○○、卯○○、H○○、亥○、辛○○、j○○、戌○○、楊舜生、午○○、玄○○、R○○、巳○○○、宇○○、天○○、O○○、乙○○、F○○、C○○、Q○○、己○○、N○○、f○○、宙○○、L○○、酉○○等於警、偵訊中之證述、以及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七號偵查卷第一百十七頁至第一百二十一頁、第一百四十頁至第一百四十五頁、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三號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二一○頁、彰警刑偵二字第○九五○○一九九九四號警卷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一頁、彰警刑偵二字第○九五○○二○一五六號警卷第十四頁至第三十二頁),而被告丑○○、D○○、J○○均同意上開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所述為證據,本院認上開附表所示之人警詢之製作適當且均與被告丑○○、D○○、J○○三人之自白相符,應可採為證據,附此敘明,是本件被告三人貸放之利息最低之週年利率應均為百分之一百八十至百分之七百二十,除據被告三人自承不諱外,未○○之客戶以及戌○○男友廖勗逵部分,固無從查得確切之利息部分,惟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利息均達週年利率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且未○○遭客戶提供被告三人之票據九十萬元,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均提供三倍金額之票據供擔保,該未○○之客戶應係借款三十萬元,而每月交付利息六萬元,其利息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七百二十,而戌○○部分亦指稱被告三人收取之利息顯不合理,雖無從查得確切之利息,但以本件被告三人坦承對於全部附表所示之人,均有犯重利犯行,是本院認本部分被告三人至少收取戌○○及其男友廖勗逵週年利率百分之一百八十之利息,亦堪認定。此外,並有臺中商業銀行出租保管箱分戶帳影本一紙、保管箱租用約定書影本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收據正本一紙、名片影本一紙、廣告影本一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份、本票正本一張、影本五張、證件影本五張、現場照片及手機翻拍照片共十八幀、J○○所有供犯本件重利犯行之推薦名單一張,記帳單空白表格十四張,記帳碎紙一包(J○○放貸金額資料)在卷足憑(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七號偵查卷第一百五十六頁至第一百五十七頁、彰警刑偵二字第○九五○○一九九九四號警卷第四十二頁、第四十七頁至第五十八頁、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B號警卷第四頁、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彰警刑偵二字第○九五○○二○一五六號警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此外,復有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行動電話機具之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存簿儲金帳戶金融卡一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三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丑○○、D○○、J○○三人行為後,中華民國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
98、99、157、182、220、222、22 5、229-1、231、 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 條條文;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丑○○、D○○、J○○三人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構成常業重利罪,雖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之規定,常業犯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重利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之重利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然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再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累犯、常業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本院綜合比較上開常業犯、罰金最低額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此部分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關於常業犯、罰金最低額之規定,又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又刑法第三十八條亦經修正,其中該條第三項將舊法之「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修改為「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亦應適用行為時之該條規定,再按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亦經修正,然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不論依照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均成立累犯,應逕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預扣一期利息之方式貸款予被害人,關於其利率之計算,自應以其實際貸予被害人之本金為計算基準(起訴書依被告與被害人約定之借款金額計算週年利率,與上開民法規定債權人不得以折扣之方式巧取利益之意旨不符,不無誤會);依此計算,被告貸予被害人之借款週年利率,均在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詳如附表所示),已遠逾吾國法秩序所能容忍之範圍,自已達「重利」之程度。另被害人等,對於其等向被告借款之原因及急迫與無經驗之情形,均已於警詢中陳述甚明(亦詳如附表所示),審諸其等既會捨一般正常較低利率之借款途徑(如:銀行借款、民間合會、親友借貸、以現金卡預借現金或使用信用卡之循環利率等)而不由,反選擇支付極高之利率,而向如被告等一般俗稱為「地下錢莊」之業者借款,依一般社會常情,自係已達急需用錢,而別無籌款途徑之急迫程度,始會為此飲鴆止渴之舉;而被告既係以此高利率之貸放方式為業(此業據其自承在卷;另參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對於上門求貸之人,若非陷於急迫,即屬無經驗之情形,亦無法解為不知,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一般重利罪,固須乘他人急迫對特定人貸與原本取得顯不相當之利息始能成立,但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舉債濟急或有輕率無經驗而舉債情形者,預先訂定苛刻之條件,一俟有人向之借款,即得博取重利,並以之為常業,雖非對特定之人乘其急迫而為之,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此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丑○○、D○○及J○○借款取息之利率高達年利率百分之一百八十至百分之七百二十,此等異於尋常之高額利率,不僅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及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限制,相去甚遠,且相較於目前銀行放款利率及一般民間利率之月息二至三分,亦過於懸殊,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被告丑○○、D○○及J○○確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至為明顯;而證人陳俊嘉、A○○、Z○○、E○○、子○○、地○○、k○○、戊○○、黃○○、h○○、X○○、、V○○、辰○○、b○○、Y○○、T○○、I○○、U○○、P○○、庚○○、許錦桐、B○○、G○○、壬○○、K○○、丁○○、i○○、M○○、c○○、甲○○、申○○、a○○、g○○、丙○、S○○、江柏戌、王戌炯、d○○、W○○、寅○○、e○○、卯○○、H○○、亥○、辛○○、j○○、戌○○、未○○之客戶、楊舜生、午○○、玄○○、R○○、巳○○○、宇○○、天○○、O○○、乙○○、F○○、C○○、Q○○、己○○、N○○、f○○、宙○○、L○○、酉○○等人(即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因亟需清償債務或支付醫療費用或因亟需用錢等情事,均有舉債之急迫情形,此業經其等證述明確,被告丑○○、D○○及J○○利用社會上有上開因急迫舉債濟急之情形,刊登廣告招徠陷於急迫之不特定人向其借貸,趁機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有內部明確業務分工,且約定有出資、分紅之比例,被告丑○○、D○○及J○○三人顯係有計畫之經營地下錢莊;參以被告丑○○、D○○及J○○三人為警查獲後,尚帶同警方查獲其等所持有之多份借款人所簽發之本票與供擔保之證件,並均自承:係因家庭負擔沈重,始為本件重利之犯行等語,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丑○○、D○○及J○○三人確均有趁人急迫之際,貸放高利貸予不特定人,藉以博取重利,並恃以為營生,而以之為常業之情事無訛,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三號、第六三一八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七九號案所示之被告丑○○、D○○及J○○三人所涉之常業重利犯行,與本件被告丑○○、D○○及J○○三人經起訴之常業重利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是核被告丑○○、D○○及J○○三人就上開所為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丑○○、D○○及J○○,就上開常業重利,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查被告丑○○曾因常業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三萬元,其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二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確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被告J○○亦曾因常業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九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五四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入監執行,於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假釋,而視為業已執行完畢等情,分別有其等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二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各加重其刑。原審判決認被告丑○○、D○○及J○○三人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原審判決未及審酌附表編號 7至66所示之常業重利犯行,顯有未洽。檢察官亦執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併案之被告丑○○、D○○及J○○三人犯行,顯有未洽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丑○○、D○○及J○○三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而趁人之危,利用他人亟需用錢之際而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無視於借款人每每因無力負擔高利貸之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且犯有如附表編號 1至66所示之常業重利犯行,惟念及被告等所用之手段尚屬平和,未曾以恐嚇、暴力方式討債,犯後均坦承一切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等素行、出資、分紅之情形、參與犯罪分工之程度、智識程度,暨斟酌被告丑○○之犯罪動機係因其幼子李毅罹患「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經接受異體骨髓移植後,因病情不穩定,而需反覆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接受長期追蹤治療,此有戶籍謄本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可按,其為照料其子,無法正常工作,且為支付龐大醫療費用,始再而為本件重利之犯行,至被告D○○、J○○雖亦均係因家庭經濟壓力而為本件重利之犯行,然究無如被告丑○○有上開救治幼子之急迫情狀,惟被告D○○除曾因酒醉駕車案件經判處罰金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若令其因此即入監服刑,將嚴重影響其家庭日後生計,亦為本院所不願樂見,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公訴人就被告丑○○、D○○部分,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一年三月,猶嫌過重,尚難採納,爰分別量處被告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量處被告D○○有期徒刑柒月,量處J○○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扣案之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存簿儲金帳戶金融卡一張,分別係被告J○○及D○○所有,且均係供其等經營常業重利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陳明在卷;推薦名單一張、記帳單空白表格十四張、記帳碎紙一包(J○○放貸金額資料),均係供經營上開重利所用之物,且為被告J○○所有,另上開存簿儲金帳戶存摺亦係被告D○○所有,且供其等經營本件重利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尚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均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依國內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仍屬電信公司所有,申請人僅因承租門號而取得使用權,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J○○所有之臺中軍功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簿一本雖係被告J○○所有、票號TSN0000000號之商業本票一張及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之聯合報分類廣告收據一張,雖亦係J○○所持有,然本件重利犯行係自九十五年一月起經營,顯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與本件重利犯行有關,另林志成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各一張、楊靜雯身分證一張,均非被告等所有,且無積極證據認定與本件被告等重利犯行有關,爰亦均不予為沒收之宣告。末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若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或依法請求返還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參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五八九號、四十年臺非字第五號判例)。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本票及證件,均係借款人交予被告供作擔保出質之用,該等本票在被告未實行質權之前,其所有權應仍屬發票人,一旦發票人清償本息,即可要求被告返還,應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借款人之證件亦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又均非違禁物,爰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胡 忠 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方式及地點│借款之急迫原因│ 貸款金額 │ 借款利息 │備 註││號│ │(民國)│ │ │(新台幣)│ (新台幣) │ │├─┼───┼────┼───────┼───────┼─────┼──────┼──────┤│01│陳俊嘉│95年1月2│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需用錢返還積│四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7日 │撥打0000000000│欠他人之借款 │扣利息五千│,每一萬元每│號為THNo││ │ │ │電話與J○○、│ │二百元,實│期收取五千二│546363,面額││ │ │ │丑○○聯絡後,│ │拿三萬四千│百元之利息,│為十五萬元之││ │ │ │約在臺中縣沙鹿│ │八百元) │相當年利率百│本票一紙;並││ ○ ○ ○鎮○○路○○○巷 │ │ │分之四百六十│以健保卡一紙││ │ │ │39 號前,由李 │ │ │八 │為擔保 ││ │ │ │明源與J○○出│ │ │ │ ││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 ││ │ │ │並收取利息。 │ │ │ │ │├─┼───┼────┼───────┼───────┼─────┼──────┼──────┤│02│A○○│95年3月2│看報紙夾報廣告│因經營餐廳急需│三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3日 │打0000000000電│金錢周轉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五│號為CHNo││ │ │ │話與「江先生」│ │五千六百元│千六百元之利│605904發票日││ │ │ │聯絡後,約在洪│ │及證件保管│息,相當年利│期為九十五年││ │ │ │綉貞經營彰化縣│ │費一千元,│率百分之五百│三月二十三日││ │ │ │彰化市○○路 │ │實拿二萬八│七十六 │,面額為十萬││ │ │ │9-1 號之餐廳,│ │千四百元)│ │五千元之本票││ │ │ │由「江先生」出│ │ │ │一紙;並以身││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分證一紙為擔││ │ │ │並收取利息。 │ │ │ │保 │├─┼───┼────┼───────┼───────┼─────┼──────┼──────┤│03│Z○○│95年4月1│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需用錢支付貸│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6日 │撥打0000000000│款 │扣三千元之│,每期收取三│號為CHNo││ │ │ │電話與J○○聯│ │利息及一千│千元之利息,│219357,面額││ │ │ │絡後,約在廖文│ │元之證件保│相當年利率百│為六萬元之本││ │ │ │鴻位於雲林縣斗│ │管費,實拿│分之五百四十│票一紙;及扣││ │ │ │六市三平里西平│ │一萬六千元│ │留其身分證為││ │ │ │路163 巷10號住│ │) │ │擔保 ││ │ │ │處,由J○○出│ │ │ │ ││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 ││ │ │ │。 │ │ │ │ │├─┼───┼────┼───────┼───────┼─────┼──────┼──────┤│04│E○○│95年4月2│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需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除以身││ │ │0日 │撥打0000000000│ │扣利息六千│,每期收取六│分證為擔保外││ │ │ │電話與J○○、│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另開立編號││ │ │ │丑○○聯絡後,│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為WG307856││ │ │ │約在E○○位於│ │,實拿四萬│分之四百三十│8, 面額為十││ │ │ │南投縣埔里鎮枇│ │三千元 │二 │五萬元之本票││ │ │ │杷里東興三街 │ │ │ │一紙為擔保 ││ │ │ │314 巷7號住處 │ │ │ │ ││ │ │ │,由丑○○及張│ │ │ │ ││ │ │ │進財出面辦理放│ │ │ │ ││ │ │ │款事宜。 │ │ │ │ │├─┼───┼────┼───────┼───────┼─────┼──────┼──────┤│05│子○○│95年4月2│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需金錢支付小│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除以身││ │ │0日 │撥打0000000000│孩醫療費用 │扣利息二千│,每期收取二│分證為擔保外││ │ │ │電話與D○○聯│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另開立編號││ │ │ │絡後,約在李清│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為CHNo60││ │ │ │文位於彰化縣二│ │,實拿一萬│分之三百六十│5924,面額為││ │ │ │林鎮南光里安和│ │七千元 │ │六萬元之本票││ │ │ │街40巷18號住處│ │ │ │一紙為擔保 ││ │ │ │,由D○○出面│ │ │ │ ││ │ │ │辦理放款事宜。│ │ │ │ │├─┼───┼────┼───────┼───────┼─────┼──────┼──────┤│06│地○○│95年4月2│看報紙夾報廣告│因母親要開刀急│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1日 │打電話00000000│需現金支付醫療│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為CHNo││ │ │ │68與D○○聯絡│費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605925,面額││ │ │ │後,約在地○○│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為六萬元之本││ │ │ │位於彰化縣和美│ │,實拿一萬│分之五百四十│票一紙為擔保││ ○ ○ ○鎮○○路○○○號 │ │六千元) │ │;並扣留其身││ │ │ │住處,由D○○│ │ │ │分證、健保卡││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為擔保 ││ │ │ │宜。 │ │ │ │ │├─┼───┼────┼───────┼───────┼─────┼──────┼──────┤│07│k○○│95.3.13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為WGNo││ │ │ │45與D○○聯絡│ │二百元及證│千二元之利息│0000000,面 ││ │ │ │後,約在彰化縣│ │件保管費一│,相當年利率│額為六萬元之││ │ │ ○○○鄉○○路二│ │千元,實拿│百分之五百七│本票一紙為擔││ │ │ │段萊爾富便利商│ │一萬五千八│十六 │保;並扣留其││ │ │ │店,由D○○出│ │百元) │ │身分證為擔保││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 ││ │ │ │。 │ │ │ │ │├─┼───┼────┼───────┼───────┼─────┼──────┼──────┤│08│戊○○│㈠95.2.1│ 看報紙夾報廣│資金周轉不利 │㈠三十萬元│㈠每十天為一│借款人開立下││ │ │ 15 │ 告打電話0923│ │ (預扣利│ 期,每期收│列支票及本票││ │ │㈡95.3.1│ 412045與紀漢│ │ 息三萬六│ 取三萬六千│為擔保 ││ │ │㈢95.3.7│ 桐、J○○聯│ │ 千元,實│ 元元之利息│㈠三張支票,││ │ │㈣95.3. │ 絡,約在南投│ │ 拿二十六│ ,相當年利│ 一張本票 ││ │ │10 │ 縣草屯鎮稻香│ │ 萬四千元│ 率百分之四│㈡本票三十萬││ │ │ │ 路6之2號,由│ │ ) │ 百三十二 │ 元一張,本││ │ │ │ J○○、紀漢│ │㈡十五萬元│㈡每十天為一│ 票五萬及十││ │ │ │ 桐辦理放款事│ │ (預扣利│ 期,每期收│ 萬元各一張││ │ │ │ 宜。 │ │ 息一萬八│ 取一萬八千│㈢十萬元支票││ │ │ │ │ │ 千元,實│ 元元之利息│ 一張 ││ │ │ │ │ │ 拿十三萬│ ,相當年利│㈣編號TNA360││ │ │ │ │ │ 二千元)│ 率百分之四│ 8319號,面││ │ │ │ │ │㈢十萬元(│ 百三十二 │ 額四萬元支││ │ │ │ │ │ 預扣利息│㈢每十天為一│ 票一張;編││ │ │ │ │ │ 一萬二千│ 期,每期收│ 號 ││ │ │ │ │ │ 元,實拿│ 取一萬二千│ TNA0000000││ │ │ │ │ │ 八萬八千│ 元元之利息│ 號,面額六││ │ │ │ │ │ 元) │ ,相當年利│ 萬元支票一││ │ │ │ │ │㈣十萬元(│ 率百分之四│ 張 ││ │ │ │ │ │ 預扣利息│ 百三十二 │ ││ │ │ │ │ │ 一萬二千│ │ ││ │ │ │ │ │ 元,實拿│ │ ││ │ │ │ │ │ 八萬八千│ │ ││ │ │ │ │ │ 元) │ │ │├─┼───┼────┼───────┼───────┼─────┼──────┼──────┤│09│黃○○│95.3.2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十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WG307855││ │ │ │68與丑○○聯絡│ │三千元,及│萬三千元之利│8號,柯福為 ││ │ │ │後,約在黃○○│ │證件保管費│息,相當年利│共同發票人,││ │ │ │位於南投縣埔里│ │二千元,實│率百分之四百│面額為三十萬││ ○ ○ ○鎮○○里○○路│ │拿八萬五千│六十八 │元之本票為擔││ │ │ │328號住處,由 │ │元) │ │保;並扣留其││ │ │ │丑○○辦理放款│ │ │ │身分證為擔保││ │ │ │事宜。 │ │ │ │ │├─┼───┼────┼───────┼───────┼─────┼──────┼──────┤│10│h○○│95.4.8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千│,每期收取一│號WG307856││ │ │ │45與J○○連絡│ │五百元,實│千五百元之利│0號,面額九 ││ │ │ │,約在南投縣草│ │拿二萬八千│息,相當年利│萬元本票一紙││ │ ○ ○○鎮○○路旁,│ │五百元) │率百分之一百│為擔保;並扣││ │ │ │由J○○辦理放│ │ │八十 │留其身分證為││ │ │ │款事宜。 │ │ │ │擔保 │├─┼───┼────┼───────┼───────┼─────┼──────┼──────┤│11│X○○│94.12.5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七十萬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八│,每期收取八│號CHNo ││ │ │ │68與「江先生」│ │萬四千元,│萬四千元之利│779244號,許││ │ │ │聯絡後,約在葉│ │實拿六十一│息,相當年利│大津共同發票││ │ │ │寶珠位於彰化縣│ │萬六千元)│率百分之四百│之面額一百萬││ │ │ │福興鄉麥厝村沿│ │ │三十二 │元本票一張為││ │ │ │海路476巷32號 │ │ │ │擔保,並開立││ │ │ │住處,由「江先│ │ │ │編號分別為F││ │ │ │生」出面辦理放│ │ │ │A0000000號 ││ │ │ │款事宜。 │ │ │ │,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面額分別為││ │ │ │ │ │ │ │十萬元、十萬││ │ │ │ │ │ │ │元及四十萬元││ │ │ │ │ │ │ │之支票三紙,││ │ │ │ │ │ │ │及身分證為擔││ │ │ │ │ │ │ │保 │├─┼───┼────┼───────┼───────┼─────┼──────┼──────┤│12│V○○│95.4.16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六千│,每期收取六│號CHNo ││ │ │ │68與J○○聯絡│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219356號,面││ │ │ │後,約在彰化縣│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九萬元之本││ │ │ ○○○鎮○○街附│ │,實拿二萬│分之七百二十│票一紙為擔保││ │ │ │近,由J○○出│ │三千元) │ │,並提供其身││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分證為擔保 ││ │ │ │。 │ │ │ │ │├─┼───┼────┼───────┼───────┼─────┼──────┼──────┤│13│辰○○│94.11月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至12月間│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分別為TH││ │ │ │68連絡「江先生│ │八百元及證│千二百元之利│No547715號││ │ │ │」後,約在南投│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CHNo ││ │ │ │縣南投市新興里│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369824號,面││ │ │ │20 鄰同源路六 │ │二萬四千二│七十六 │額分別為六萬││ │ │ │街12巷11弄20巷│ │百元) │ │元及三萬元之││ │ │ │前,由「江先生│ │ │ │本票各一紙為││ │ │ │」出面辦理放款│ │ │ │擔保,並提供││ │ │ │事宜。 │ │ │ │其身分證為擔││ │ │ │ │ │ │ │保 │├─┼───┼────┼───────┼───────┼─────┼──────┼──────┤│14│b○○│94.12.8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七千│,每期收取七│號THNo ││ │ │ │68與D○○、張│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546416號,面││ │ │ │進財聯絡後,約│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十五萬元││ │ │ │在彰化縣花壇鄉│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本票一紙為擔││ │ │ │岩竹村福德巷5 │ │四萬一千五│四十 │保;並扣留其││ │ │ │號,由D○○、│ │百元) │ │身分證、汽車││ │ │ │J○○出面辦理│ │ │ │駕照為擔保 ││ │ │ │放款事宜。 │ │ │ │ │├─┼───┼────┼───────┼───────┼─────┼──────┼──────┤│15│Y○○│95.4.22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WG078569││ │ │ │68與「江先生」│ │九百元及證│千九元之利息│號,面額為九││ │ │ │聯絡後,約在南│ │件保管費一│,相當年利率│萬元本票一紙││ │ │ │投市○○路旁,│ │千元,實拿│百分之四百六│為擔保;並扣││ │ │ │由「江先生」出│ │二萬五千一│十八 │留其身分證為││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百元) │ │擔保 ││ │ │ │。 │ │ │ │ │├─┼───┼────┼───────┼───────┼─────┼──────┼──────┤│16│T○○│95.4.10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一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二千│,每期收取二│號CHNo ││ │ │ │45與D○○、張│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219354號,面││ │ │ │進財聯絡後,約│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三萬元之本││ │ │ │在南投縣埔里鎮│ │,實拿七千│分之七百二十│票一紙為擔保││ │ │ │基督要醫院前,│ │元) │ │;並扣留其身││ │ │ │由J○○、紀漢│ │ │ │分證、駕照為││ │ │ │桐出面辦理放款│ │ │ │擔保 ││ │ │ │事宜。 │ │ │ │ │├─┼───┼────┼───────┼───────┼─────┼──────┼──────┤│17│I○○│95.3月底│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六千│,每期收取三│號CHNo ││ │ │ │45與D○○聯絡│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686825號,面││ │ │ │後,約在彰化縣│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六萬元之││ │ │ │社頭鄉社頭國小│ │,實拿一萬│分之五百四十│本票一紙為擔││ │ │ │大門口前,由紀│ │三千百元)│ │保;並扣留其││ │ │ │漢桐出面辦理放│ │ │ │身分證為擔保││ │ │ │款事宜。 │ │ │ │ │├─┼───┼────┼───────┼───────┼─────┼──────┼──────┤│18│U○○│95.4.23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五千│,每期收取五│號CHNo ││ │ │ │8 與D○○聯絡│ │四百元及證│千四百元之利│686603號,面││ │ │ │後,約在彰化縣│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九萬元之││ │ │ │花壇鄉花壇火車│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六百│本票一紙為擔││ │ │ │站前,由D○○│ │二萬三千六│四十八 │保;並扣留其││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百元) │ │身分證為擔保││ │ │ │宜。 │ │ │ │ │├─┼───┼────┼───────┼───────┼─────┼──────┼──────┤│19│P○○│94.9月份│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四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與「江先│ │扣利息六千│,每期收取六│號分別為TH││ │ │ │生」聯絡後,約│ │百元及證件│千元之利息,│No546341號││ │ │ │在台中縣梧棲鎮│ │保管費一千│相當年利率百│,TSNo ││ │ │ │南簡里大智路1 │ │元,實拿三│分之五百四十│155146號,面││ │ │ │段818號前,由 │ │萬三千元)│ │額分別為六萬││ │ │ │「江先生」出面│ │ │ │元之本票各一││ │ │ │辦理放款事宜。│ │ │ │紙為擔保;並││ │ │ │ │ │ │ │扣留其身分證││ │ │ │ │ │ │ │、汽車駕照為││ │ │ │ │ │ │ │擔保 │├─┼───┼────┼───────┼───────┼─────┼──────┼──────┤│20│庚○○│95.3月間│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六│號CHNo ││ │ │ │45與D○○聯絡│ │六千三百元│千三元之利息│686806號,面││ │ │ │後,約在庚○○│ │及證件保管│,相當年利率│額為十萬五千││ │ │ │位於彰化縣永靖│ │費一千元,│百分之六百四│元之本票一紙││ │ │ │鄉竹子村竹西巷│ │實拿二萬七│十八 │為擔保;並扣││ │ │ │12號,由D○○│ │千七百元)│ │留其身分證為││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擔保 ││ │ │ │宜。 │ │ │ │ │├─┼───┼────┼───────┼───────┼─────┼──────┼──────┤│21│許錦桐│95.4.23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五千│,每期收取五│號CHNo ││ │ │ │45與D○○聯絡│ │四百元及證│千四元之利息│686601號,面││ │ │ │後,約在彰化縣│ │件保管費一│,相當年利率│額為九萬元之││ │ │ │北斗鎮大道里文│ │千元,實拿│百分之六百四│本票一紙為擔││ │ │ │苑路99號前,由│ │二萬三千六│十八 │保;並扣留其││ │ │ │D○○出面辦理│ │百元) │ │身分證為擔保││ │ │ │放款事宜。 │ │ │ │ │├─┼───┼────┼───────┼───────┼─────┼──────┼──────┤│22│B○○│95.4.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五千│,每期收取四│號CHNo ││ │ │ │45與「江先生」│ │百元,實拿│千元之利息,│605916號,面││ │ │ │聯絡後,約在彰│ │一萬五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六萬元之││ │ │ │化市○○○街旁│ │) │分之七百二十│本票一紙為擔││ │ │ │,由「江先生」│ │ │ │保;並扣留其││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身分證為擔保││ │ │ │宜。 │ │ │ │ │├─┼───┼────┼───────┼───────┼─────┼──────┼──────┤│23│G○○│95.2月份│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七千│,每期收取七│號CHNo ││ │ │ │45與D○○、張│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686823號,面││ │ │ │進財聯絡後,約│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六萬元之││ │ │ │在彰化縣永靖鄉│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本票、編號C││ │ │ │中山路旁,由紀│ │四萬一千五│四十 │HNo605901││ │ │ │漢桐出面辦理放│ │百元) │ │號,面額九萬││ │ │ │款事宜。 │ │ │ │元之本票一紙││ │ │ │ │ │ │ │為擔保;並扣││ │ │ │ │ │ │ │留其身分證為││ │ │ │ │ │ │ │擔保 │├─┼───┼────┼───────┼───────┼─────┼──────┼──────┤│24│壬○○│95.4.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繳納互│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助會錢 │扣利息五千│,每期收取五│號CHNo ││ │ │ │68與D○○聯絡│ │四百元及證│千四元之利息│605919號,面││ │ │ │後,約彰化縣溪│ │件保管費一│,相當年利率│額為九萬元之││ │ ○ ○○鎮○○路二溪│ │千元,實拿│百分之六百四│本票一紙為擔││ │ │ │路口,由D○○│ │二萬三千六│十八 │保;並扣留其││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百元) │ │身分證為擔保││ │ │ │宜。 │ │ │ │ │├─┼───┼────┼───────┼───────┼─────┼──────┼──────┤│25│K○○│94.12.28│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面││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額為六萬元之││ │ │ │45與D○○聯絡│ │百元及證件│千元之利息,│本票一紙為擔││ │ │ │後,約在彰化縣│ │保管費一千│相當年利率百│保;並扣留其││ │ │ │埤頭鄉台中商銀│ │元,實拿一│分之五百四十│身分證為擔保││ │ │ │旁,由D○○出│ │萬六千百元│ │ ││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 ││ │ │ │。 │ │ │ │ │├─┼───┼────┼───────┼───────┼─────┼──────┼──────┤│26│丁○○│95.3.1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WG307856││ │ │ │45與「江先生」│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4號,面額為 ││ │ │ │聯絡後,約在白│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九萬元之本票││ │ │ │建良位於草屯鎮│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一紙為擔保;││ │ │ │自營木器工廠前│ │二萬四千五│四十 │並扣留其身分││ │ │ │,由「江先生」│ │百元) │ │證為擔保 ││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 ││ │ │ │宜。 │ │ │ │ │├─┼───┼────┼───────┼───────┼─────┼──────┼──────┤│27│i○○│95.3.29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WG307856││ │ │ │6845與J○○連│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5號,面額為 ││ │ │ │絡後,約在南投│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六萬元之本票││ │ │ │縣營北里下庄巷│ │,實拿一萬│分之五百四十│一紙為擔保;││ │ │ │7號旁前,由張 │ │六千元) │ │並扣留其身分││ │ │ │進財辦理放款事│ │ │ │證為擔保 ││ │ │ │宜。 │ │ │ │ │├─┼───┼────┼───────┼───────┼─────┼──────┼──────┤│28│M○○│94.12.18│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分別為TH││ │ │ │68與D○○、張│ │百元及證件│千元之利息,│No546419號││ │ │ │進財聯絡後,約│ │保管費一千│相當年利率百│,686808號,││ │ │ │在彰化縣田尾鄉│ │元,實拿一│分之五百四十│面額分別為六││ │ │ │田尾國小前,由│ │萬六千元)│ │萬元及三萬元││ │ │ │D○○、J○○│ │ │ │之本票各一紙││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為擔保;並扣││ │ │ │宜。 │ │ │ │留其身分證為││ │ │ │ │ │ │ │擔保 │├─┼───┼────┼───────┼───────┼─────┼──────┼──────┤│29│c○○│95.4.22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CHNo ││ │ │ │68與D○○聯絡│ │百元及證件│千元之利息,│686602號,面││ │ │ │後,約在c○○│ │保管費一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六萬元之││ │ │ │位於彰化縣溪州│ │元,實拿一│分之七百二十│本票一紙為擔││ │ │ │鄉東州村中通巷│ │萬五千元)│ │保;並扣留其││ │ │ │6號住處,由紀 │ │ │ │身分證為擔保││ │ │ │漢桐出面辦理放│ │ │ │ ││ │ │ │款事宜。 │ │ │ │ │├─┼───┼────┼───────┼───────┼─────┼──────┼──────┤│30│甲○○│95.4.3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CHNo ││ │ │ │68與丑○○漢桐│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686580號,面││ │ │ │聯絡後,約在雲│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九萬元之││ │ │ │林縣斗南鎮中山│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本票一紙為擔││ │ │ │路212號前,由 │ │二萬四千五│四十 │保;並扣留其││ │ │ │丑○○出面辦理│ │百元) │ │教師證為擔保││ │ │ │放款事宜。 │ │ │ │ │├─┼───┼────┼───────┼───────┼─────┼──────┼──────┤│31│申○○│95.3.14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分別為CH││ │ │ │68與D○○聯絡│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No686820號││ │ │ │後,約在申○○│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686820號,││ │ │ │位於彰化縣和美│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面額分別為三││ ○ ○ ○鎮○○里鎮○路│ │二萬四千五│四十 │萬元及六萬元││ │ │ │298巷18號住處 │ │百元) │ │之本票各一紙││ │ │ │,由D○○出面│ │ │ │為擔保;並扣││ │ │ │辦理放款事宜。│ │ │ │留其身分證為││ │ │ │ │ │ │ │擔保 │├─┼───┼────┼───────┼───────┼─────┼──────┼──────┤│32│a○○│95.1.18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一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千│,每期收取一│號WG307852││ │ │ │68與J○○聯絡│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9號,面額為 ││ │ │ │後,約在a○○│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三萬元之本票││ │ │ │位於臺中縣大甲│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一紙為擔保;││ ○ ○ ○鎮○○路49之1 │ │七千五百元│四十 │並扣留H○○││ │ │ │號住處,由張進│ │) │ │所有職業小型││ │ │ │財出面辦理放款│ │ │ │車駕照為擔保││ │ │ │事宜。 │ │ │ │ │├─┼───┼────┼───────┼───────┼─────┼──────┼──────┤│33│g○○│95.2.22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十四萬元│每二十五天為│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一期,每期收│號CHNo ││ │ │ │45與丑○○聯絡│ │六萬元,實│取六萬元之利│779248號,面││ │ │ │後,約在g○○│ │拿十八萬元│息,相當年利│額為四十八萬││ │ │ │位於南投縣名間│ │) │率百分之三百│元之支票一紙││ │ │ │鄉新街村大巷1 │ │ │六十 │;及開立編號││ │ │ │號住處,由李明│ │ │ │分別為CHN││ │ │ │源出面辦理放款│ │ │ │o605910號,││ │ │ │事宜。 │ │ │ │605909號, ││ │ │ │ │ │ │ │605907號, ││ │ │ │ │ │ │ │605906號,面││ │ │ │ │ │ │ │額均為三萬元││ │ │ │ │ │ │ │之支票各一紙││ │ │ │ │ │ │ │為擔保 │├─┼───┼────┼───────┼───────┼─────┼──────┼──────┤│34│丙○ │95.3.5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六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九千│,每期收取九│號WG307855││ │ │ │68與J○○聯絡│ │六百元及證│千六百元之利│2號,面額為 ││ │ │ │後,約在丙○位│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九萬元之本票││ │ │ │於臺中市南屯區│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一紙;及編號││ │ │ │向心路89巷1弄 │ │四萬九千四│七十六 │分別為BB ││ │ │ │66號住處,由張│ │百元) │ │0000000號, ││ │ │ │進財出面辦理放│ │ │ │0000000號, ││ │ │ │款事宜。 │ │ │ │0000000號, ││ │ │ │ │ │ │ │面額分別均為││ │ │ │ │ │ │ │二萬元支票三││ │ │ │ │ │ │ │張為擔保;並││ │ │ │ │ │ │ │扣留其身分證││ │ │ │ │ │ │ │為擔保 │├─┼───┼────┼───────┼───────┼─────┼──────┼──────┤│35│S○○│95.1.16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十二萬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 ││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一│,每期收取一│編號THNo││ │ │ │68與「江先生」│ │萬八千元及│萬八千元之利│546348號,面││ │ │ │聯絡後,約在陳│ │證件保管費│息,相當年利│額為二十四萬││ │ │ │怜君位於南投縣│ │二千元,實│率百分之五百│元之本票一紙││ │ │ │水里鄉新城村民│ │拿十萬元)│四十 │為擔保;及劉││ │ │ │權路1巷83號住 │ │ │ │正春所開立編││ │ │ │處,由「江先生│ │ │ │號分別為VB││ │ │ │」出面辦理放款│ │ │ │0000000號、 ││ │ │ │事宜。 │ │ │ │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面額皆別為四││ │ │ │ │ │ │ │萬元之支票三││ │ │ │ │ │ │ │張為擔保,並││ │ │ │ │ │ │ │扣留其身分證││ │ │ │ │ │ │ │為擔保 │├─┼───┼────┼───────┼───────┼─────┼──────┼──────┤│36│江柏戌│95.4.12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 │ │扣利息二千│,每期收取二│號WG307856││ │ │ │168與「江先生 │ │四百元及證│千四百元之利│3號, 面額為││ │ │ │」聯絡後,約在│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六萬元之本票││ │ │ │江柏戌位於南投│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四百│一紙為擔保;││ │ │ │縣南投市振興里│ │一萬六千六│三十二 │並扣留其身分││ │ │ │南鄉路250巷101│ │百元) │ │證為擔保 ││ │ │ │號住處,由「江│ │ │ │ ││ │ │ │先生」出面辦理│ │ │ │ ││ │ │ │放款事宜。 │ │ │ │ │├─┼───┼────┼───────┼───────┼─────┼──────┼──────┤│37│王戌炯│94.11.30│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CHNo ││ │ │ │68與「江先生」│ │九百元及證│千九百元之利│369810號,面││ │ │ │聯絡後,約在王│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九萬元之││ │ │ │戌炯位於台中縣│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四百│本票一紙為擔││ │ │ │梧棲鎮永寧里中│ │二萬五千一│六十八 │保;並扣留其││ │ │ │央路1段230之1 │ │百元) │ │身分證為擔保││ │ │ │號,由「江先生│ │ │ │ ││ │ │ │」出面辦理放款│ │ │ │ ││ │ │ │事宜。 │ │ │ │ │├─┼───┼────┼───────┼───────┼─────┼──────┼──────┤│38│d○○│95.2.22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CHNo ││ │ │ │68與「江先生」│ │元,實拿一│千元之利息,│686812號,面││ │ │ │聯絡後,約在劉│ │萬七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四萬元之││ │ │ │榮敏位於彰化縣│ │ │分之五百四十│本票一紙為擔││ │ │ │員林鎮中正里三│ │ │ │保;並扣留其││ │ │ │民街18號住處前│ │ │ │身分證為擔保││ │ │ │,由「江先生」│ │ │ │ ││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 ││ │ │ │宜。 │ │ │ │ │├─┼───┼────┼───────┼───────┼─────┼──────┼──────┤│39│W○○│94.12.5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一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二│號CHNo ││ │ │ │68與J○○、李│ │二千三百元│千三百元之利│779245號,面││ │ │ │明源聯絡後,約│ │,實拿一萬│息,相當年利│額為十二萬元││ │ │ │在彰化縣鹿港鎮│ │二千七百元│率百分之五百│之本票一紙為││ │ │ │中山路天后宮廣│ │) │五十二 │擔保;並扣留││ │ │ │場前,由J○○│ │ │ │陳秀珠之身分││ │ │ │、丑○○出面辦│ │ │ │證為擔保 ││ │ │ │理放款事宜。 │ │ │ │ │├─┼───┼────┼───────┼───────┼─────┼──────┼──────┤│40│寅○○│95.4.11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 │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WG307856││ │ │ │168與J○○聯 │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2號,面額為 ││ │ │ │絡後,約在李明│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六萬元之本票││ │ │ │德位於臺中縣梧│ │,實拿一萬│分之七百二十│一紙為擔保;││ │ │ │棲鎮興農里中央│ │五千元) │ │並扣留其身分││ │ │ │路1段404之5號 │ │ │ │證、健保卡為││ │ │ │,由J○○出面│ │ │ │擔保 ││ │ │ │辦理放款事宜。│ │ │ │ │├─┼───┼────┼───────┼───────┼─────┼──────┼──────┤│41│e○○│95.1.1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七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八千│,每期收取八│號THNo ││ │ │ │68與D○○聯絡│ │四百元,實│千四百元之利│546349號,面││ │ │ │後,約台中縣豐│ │拿六萬一千│息,相當年利│額為二十一萬││ │ │ │原市省立醫院前│ │六百元) │率百分之四百│元之本票一紙││ │ │ │,由D○○出面│ │ │三十二 │為擔保;並扣││ │ │ │辦理放款事宜。│ │ │ │留其健保卡為││ │ │ │ │ │ │ │擔保 │├─┼───┼────┼───────┼───────┼─────┼──────┼──────┤│42│卯○○│95.1.25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八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WG307853││ │ │ │68與J○○連絡│ │二千元及證│萬二千元之利│5號,面額為 ││ │ │ │,約在卯○○位│ │件保管費二│息,相當年利│二十四萬元之││ │ │ │於苗栗縣苑里鎮│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本票一紙為擔││ │ │ │泰田里泰田22號│ │六萬六千元│四十 │保;並扣留其││ │ │ │住處,由J○○│ │元) │ │身分證、健保││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卡為擔保 ││ │ │ │宜。 │ │ │ │ │├─┼───┼────┼───────┼───────┼─────┼──────┼──────┤│43│H○○│95.1.26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四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五千│,每期收取五│號WG307853││ │ │ │68與「江先生」│ │二百元及證│千二百元之利│7號,面額為 ││ │ │ │聯絡後,約在張│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十二萬元之本││ │ │ │玉柱位於臺中縣│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四百│票一紙為擔保││ │ │ │大甲鎮文武里新│ │三萬三千八│六十八 │;並扣留其身││ │ │ │政路160號住處 │ │百元) │ │分證為擔保 ││ │ │ │附近,由「江先│ │ │ │ ││ │ │ │生」出面辦理放│ │ │ │ ││ │ │ │款事宜。 │ │ │ │ │├─┼───┼────┼───────┼───────┼─────┼──────┼──────┤│44│亥○ │94.10.18│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CHNo ││ │ │ │68與D○○聯絡│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779243號,面││ │ │ │後,約在台中縣│ │管費一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六萬元之││ │ │ │太平市○○路29│ │,實拿一萬│分之五百四十│本票一紙為擔││ │ │ │號前,由D○○│ │六千元) │ │保;並扣留其││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身分證為擔保││ │ │ │宜。 │ │ │ │ │├─┼───┼────┼───────┼───────┼─────┼──────┼──────┤│45│辛○○│95.3月中│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旬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四│號WGNo ││ │ │ │45與「江先生」│ │四千五元及│千五百元之利│0000000號, ││ │ │ │聯絡後,約在吳│ │證件保管費│息,相當年利│面額為七萬五││ │ │ │孟謙位於南投縣│ │一千元,實│率百分之六百│千元之本票一││ │ │ │南投市中興新村│ │拿一萬九千│四十八 │紙為擔保;並││ │ │ │光華路2路40號 │ │五百元) │ │扣留其身分證││ │ │ │,由「江先生」│ │ │ │、健保卡為擔││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保 ││ │ │ │宜。 │ │ │ │ │├─┼───┼────┼───────┼───────┼─────┼──────┼──────┤│46│j○○│95.4.25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一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二千│,每期收取二│號WGNo ││ │ │ │45與D○○、張│ │元,實拿八│千元之利息,│0000000號, ││ │ │ │進財聯絡後,約│ │千元) │相當年利率百│面額為三萬元││ │ │ │在南投縣草屯鎮│ │ │分之七百二十│之本票一紙為││ │ │ │太平路茗人茶坊│ │ │ │擔保;並扣留││ │ │ │前,由D○○、│ │ │ │其身分證為擔││ │ │ │J○○出面辦理│ │ │ │保 ││ │ │ │放款事宜。 │ │ │ │ │├─┼───┼────┼───────┼───────┼─────┼──────┼──────┤│47│戌○○│94.12.30│戌○○看報紙夾│急須用錢 │十萬元 │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 ││ │ │ │報廣告打電話 │ │ │,每期每一萬│號CHNo ││ │ │ │0000000000與「│ │ │元最少收取五│369819號, ││ │ │ │江先生」聯絡後│ │ │百元之利息,│面額為三十萬││ │ │ │,約在臺中縣大│ │ │相當年率百分│元之本票一紙││ │ │ │里市○○路○段 │ │ │之一百八十 │為擔保;及編││ │ │ │217巷2號,由「│ │ │ │號分別為NC││ │ │ │江先生」出面與│ │ │ │A0000000號 ││ │ │ │戌○○之男友廖│ │ │ │,0000000號 ││ │ │ │勗逵辦理放款事│ │ │ │,面額分別為││ │ │ │宜。 │ │ │ │七萬元及八萬││ │ │ │ │ │ │ │元支票各一張││ │ │ │ │ │ │ │為擔保 │├─┼───┼────┼───────┼───────┼─────┼──────┼──────┤│48│未○○│95.2月份│客戶將未○○所│ │三十萬元 │每一個月為一│李源一所開立││ │之客戶│ │交付之支票轉向│ │(因借款人 │期,每期收取│編號分別為C││ │ │ │地下錢莊借錢 │ │均簽發三倍│六萬元之利息│K0000000號 ││ │ │ │ │ │之票據) │相當年利率百│,0000000號 ││ │ │ │ │ │ │分之七百二十│,面額分別為││ │ │ │ │ │ │ │四十萬及五十││ │ │ │ │ │ │ │萬元支票各一││ │ │ │ │ │ │ │張 │├─┼───┼────┼───────┼───────┼─────┼──────┼──────┤│49│楊舜生│94.6.20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CHNo ││ │ │ │68與D○○聯絡│ │元,實拿四│萬元之利息,│679541號,面││ │ │ │後,約在臺中市│ │萬元) │相當年利率百│額十五萬元之││ │ ○ ○○區○村路與五│ │ │分之七百二十│本票一紙為擔││ │ │ │權西路口,由紀│ │ │ │保;並扣留其││ │ │ │漢桐出面辦理放│ │ │ │身分證為擔保││ │ │ │款事宜。 │ │ │ │ │├─┼───┼────┼───────┼───────┼─────┼──────┼──────┤│50│午○○│94.11.11│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七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九│號THNo ││ │ │ │68與「江先生」│ │八千四百元│千元之利息,│546373號,面││ │ │ │聯絡後,約在李│ │,實拿六萬│相當年利率百│額為二十萬元││ │ │ │鈞堂位於臺中縣│ │六千元) │分之四百三十│之本票一紙;││ │ │ │大甲鎮大安港53│ │ │二 │及簡繡鳳所開││ │ │ │巷38號住處,由│ │ │ │立編號SC ││ │ │ │「江先生」出面│ │ │ │0000000號, ││ │ │ │辦理放款事宜。│ │ │ │面額七萬五千││ │ │ │ │ │ │ │元支票一紙為││ │ │ │ │ │ │ │擔保 │├─┼───┼────┼───────┼───────┼─────┼──────┼──────┤│51│玄○○│95.4.1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八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CHNo ││ │ │ │68與D○○聯絡│ │三千元及證│萬三千元之利│605922號,面││ │ │ │後,約在彰化市│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二十四萬││ │ │ │中正路平和國小│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元之本票一紙││ │ │ │前,由D○○出│ │六萬六千元│八十五 │為擔保;並扣││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留其身分證為││ │ │ │。 │ │ │ │擔保 │├─┼───┼────┼───────┼───────┼─────┼──────┼──────┤│52│R○○│95.2.28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六千│,每期收取六│號WG ││ │ │ │68與「江先生」│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0000000號, ││ │ │ │聯絡後,約在臺│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面額為十五萬││ │ │ │中市南屯區嶺東│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四百│元之本票一紙││ │ │ │路嶺東中學前,│ │四萬二千五│六十八 │為擔保;並扣││ │ │ │由「江先生」出│ │百元) │ │留其健保卡、││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職業大客車駕││ │ │ │。 │ │ │ │照為擔保 │├─┼───┼────┼───────┼───────┼─────┼──────┼──────┤│53│李張錦│95.4.25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雲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CHNo ││ │ │ │68與D○○聯絡│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686604號,面││ │ │ │後,約在李張錦│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九萬元之││ │ │ │雲位於彰化縣彰│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本票一紙為擔││ │ │ │化市○○○路36│ │二萬四千五│四十 │保;並扣留其││ │ │ │巷19弄1號住處 │ │百元) │ │身分證為擔保││ │ │ │,由D○○出面│ │ │ │ ││ │ │ │辦理放款事宜。│ │ │ │ │├─┼───┼────┼───────┼───────┼─────┼──────┼──────┤│54│宇○○│95.3月初│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十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CHNo ││ │ │ │68與D○○、張│ │五千元及證│萬五千元之利│686810號,面││ │ │ │進財聯絡後,約│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三十萬元之││ │ │ │在宇○○在員林│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本票一紙為擔││ │ │ │鎮開設之麵包店│ │八萬四千元│四十 │保;並扣留其││ │ │ │,由D○○、張│ │) │ │身分證為擔保││ │ │ │進財出面辦理放│ │ │ │ ││ │ │ │款事宜。 │ │ │ │ │├─┼───┼────┼───────┼───────┼─────┼──────┼──────┤│55│天○○│94年中旬│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及證│,每期收取二│號分別為WG││ │ │ │68與D○○聯絡│ │件保管費共│千元之利息,│No369816號││ │ │ │後,約在草屯鎮│ │二千元,實│相當年利率百│,CHNo ││ │ │ │上,由D○○出│ │拿一萬八千│分之三百六十│686807號,面││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元) │ │額分別為六萬││ │ │ │。 │ │ │ │元及三萬元之││ │ │ │ │ │ │ │本票各一紙為││ │ │ │ │ │ │ │擔保;並扣留││ │ │ │ │ │ │ │其身分證、健││ │ │ │ │ │ │ │保卡為擔保 │├─┼───┼────┼───────┼───────┼─────┼──────┼──────┤│56│O○○│94.7.11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六千│,每期收取二│號CHNo ││ │ │ │68紀J○○聯絡│ │元,實拿一│千元之利息,│679462號,面││ │ │ │後,約在南投縣│ │萬四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六萬元之││ │ │ ○○○鄉○○路名│ │ │分之三百六十│本票一紙為擔││ │ │ │間交流道下,由│ │ │ │保;並扣留其││ │ │ │J○○出面辦理│ │ │ │身分證為擔保││ │ │ │放款事宜。 │ │ │ │ │├─┼───┼────┼───────┼───────┼─────┼──────┼──────┤│57│乙○○│95.4.18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三│號CHNo ││ │ │ │68與D○○聯絡│ │三千元及證│千元之利息,│605923號,面││ │ │ │後,約在乙○○│ │件保管費一│相當年利率百│額為七萬五千││ │ │ │位於臺中線豐原│ │千元,實拿│分之四百三十│元之本票一紙││ │ │ │市○○路○○號住│ │二萬一千元│二 │為擔保;並扣││ │ │ │處前,由D○○│ │) │ │留其身分證、││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健保卡為擔保││ │ │ │宜。 │ │ │ │ │├─┼───┼────┼───────┼───────┼─────┼──────┼──────┤│58│F○○│95.3.18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一萬五千元│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預扣利息│,每期收取二│號CHNo ││ │ │ │68與「江先生」│ │二千七百元│千七百元之利│686576號,面││ │ │ │聯絡後,約在彰│ │及證件保管│息,相當年利│額為四萬五千││ │ │ │化市○○路南興│ │費一千元,│率百分之六百│元之本票一紙││ │ │ │國小前,由「江│ │實拿一萬一│四十八 │為擔保;並扣││ │ │ │先生」出面辦理│ │千三百元)│ │留其身分證為││ │ │ │放款事宜。 │ │ │ │擔保 │├─┼───┼────┼───────┼───────┼─────┼──────┼──────┤│59│C○○│95.2.17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四│號WG307854││ │ │ │68與「江先生」│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5號,面額為 ││ │ │ │聯絡後,約在南│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九萬元之本票││ │ │ │投縣玉屏路草屯│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一紙為擔保;││ │ │ │療養院前,由「│ │二萬四千五│四十 │並扣留其身分││ │ │ │江先生」出面辦│ │百元) │ │證、健保卡為││ │ │ │理放款事宜。 │ │ │ │擔保 │├─┼───┼────┼───────┼───────┼─────┼──────┼──────┤│60│Q○○│95.2月間│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八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CHNo ││ │ │ │45漢「江先生」│ │五千四百元│萬四千四百元│605915號,面││ │ │ │聯絡後,約在彰│ │及證件保管│之利息,相當│額為十六萬元││ │ │ │化縣二林鎮西平│ │費一千元,│年利率百分之│之本票一紙;││ │ │ │里中正路88號,│ │實拿六萬四│六百四十八 │及編號AT ││ │ │ │由「江先生」出│ │千六百元)│ │0000000號, ││ │ │ │面辦理放款事宜│ │ │ │面額八萬元之││ │ │ │。 │ │ │ │支票一紙為擔││ │ │ │ │ │ │ │保 │├─┼───┼────┼───────┼───────┼─────┼──────┼──────┤│61│己○○│95.1.14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三千│,每期收取三│號THNo ││ │ │ │68D○○聯絡後│ │五百元及證│千五元之利息│546347號,面││ │ │ │,約在臺中縣豐│ │件保管費一│,相當年利率│額為六萬元之││ │ │ │原市○○○街萬│ │千元,實拿│百分之六百三│本票一紙為擔││ │ │ │順宮前,由紀漢│ │一萬五千五│十 │保;並扣留其││ │ │ │桐出面辦理放款│ │百元) │ │身分證、健保││ │ │ │事宜。 │ │ │ │卡為擔保 │├─┼───┼────┼───────┼───────┼─────┼──────┼──────┤│62│N○○│94.12.22│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三萬元(預│每個月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四千│,每期收取八│號THNo ││ │ │ │68與「江先生」│ │五百元,實│千元之利息,│546420號,面││ │ │ │聯絡後,約在陳│ │拿二萬五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九萬元之││ │ │ │金福位於彰化縣│ │五百元) │分之三百二十│本票一紙為擔││ │ │ │秀水鄉埔崙村蘇│ │ │ │保;並扣留其││ │ │ │周巷151號住處 │ │ │ │身分證、健保││ │ │ │,由「江先生」│ │ │ │卡為擔保 ││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 ││ │ │ │宜。 │ │ │ │ │├─┼───┼────┼───────┼───────┼─────┼──────┼──────┤│63│f○○│94.10.13│朋友介紹「江先│急須用錢 │二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生」,即以電話│ │扣利息二千│,每期收取二│號THNo ││ │ │ │0000000000與「│ │元及證件保│千元之利息,│546411號,面││ │ │ │江先生」聯絡後│ │管費五百元│相當年利率百│額七萬五千元││ │ │ │,約在f○○位│ │,實拿一萬│分之三百六十│之本票一紙為││ │ │ │於臺中縣烏日鄉│ │七千五百元│ │擔保;並扣留││ │ │ │烏日村公園路 │ │) │ │其身分證為擔││ │ │ │352 巷35號住處│ │ │ │保 ││ │ │ │,由「江先生」│ │ │ │ ││ │ │ │出面辦理放款事│ │ │ │ ││ │ │ │宜。 │ │ │ │ │├─┼───┼────┼───────┼───────┼─────┼──────┼──────┤│64│宙○○│94.10.14│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一萬│,每期收取一│號TSNo ││ │ │ │68與「江先生」│ │元,實拿四│萬元之利息,│155142號,面││ │ │ │聯絡後,約在彰│ │萬元) │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十五萬元││ │ │ │化縣芬園鄉中正│ │ │分之七百二十│之本票一紙為││ │ │ │路圖書館,由「│ │ │ │擔保;並扣留││ │ │ │江先生」出面辦│ │ │ │其身分證、自││ │ │ │理放款事宜。 │ │ │ │小客車駕照為││ │ │ │ │ │ │ │擔保 │├─┼───┼────┼───────┼───────┼─────┼──────┼──────┤│65│L○○│94.10.4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五千│,每期收取五│號THNo ││ │ │ │68與「江先生」│ │元,實拿四│千元之利息,│546406號,面││ │ │ │聯絡後,約在郭│ │萬五千元)│相當年利率百│額為十五萬元││ │ │ │清田位於臺中縣│ │ │分之三百六十│之本票一紙為││ │ │ │沙鹿鎮埔仔里屏│ │ │ │擔保;並扣留││ │ │ │西路吉昌巷36號│ │ │ │其身分證為擔││ │ │ │住處,由「江先│ │ │ │保 ││ │ │ │生」出面辦理放│ │ │ │ ││ │ │ │款事宜。 │ │ │ │ │├─┼───┼────┼───────┼───────┼─────┼──────┼──────┤│66│酉○○│94.9.20 │看報紙夾報廣告│急須用錢 │五萬元(預│每十天為一期│借款人開立編││ │ │ │打電話00000000│ │扣利息七千│,每期收取七│號THNo ││ │ │ │68與J○○聯絡│ │五百元及證│千五百元之利│546931號,面││ │ │ │後,約在酉○○│ │件保管費一│息,相當年利│額為十五萬元││ │ │ │位於臺中縣清水│ │千元,實拿│率百分之五百│之本票一紙為││ ○ ○ ○鎮○○里○○路│ │四萬一千五│四十 │擔保;並扣留││ │ │ │562之4號住處,│ │百元) │ │其身分證、健││ │ │ │由J○○出面辦│ │ │ │保卡為擔保 ││ │ │ │理放款事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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