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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上訴字第 21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號(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 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於95年12月1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至96年2月13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1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胡 忠 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