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2月13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二個月,至96年4月13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1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廖 柏 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