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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上訴字第 21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2月13日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二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4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三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6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張 惠 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中 華 民 國 096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