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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上訴字第 4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15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L○

65號(另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K○

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被 告 甲寅○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被 告 午○○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被 告 乙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被 告 F○○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 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2061、2062、2063、20

64、2065、2066、2067、2889、293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偵字第8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L○、乙K○、甲寅○、午○○、戊○○○部分撤銷。

乙L○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之一、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四之三、四之四、五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K○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之一、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四之三、四之四、五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寅○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之一、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四之三、四之四、五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之一、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四之三、四之四、五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其他部分(F○○、乙丙○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地○○與乙K○係夫妻,乙L○與乙K○為姊妹。地○○、李樹榮(均俟到案後由原審另行審結)、乙L○、乙K○、午○○及綽號「老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均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共同謀議組成俗稱擄鴿勒贖之犯罪集團,而共同基於常業竊盜犯意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之聯絡,以李樹榮、乙L○、地○○為主要成員,利用他人所有之鴿子在臺灣地區或附近海域訓練或比賽之機會,由李樹榮負責收集可靠之金融機構帳戶供提領贓款,並負責提領贓款,午○○負責在南投縣埔里鎮、國姓鄉一帶山區、該綽號「老五」之人則在臺灣各地區或附近海域架設鳥網捕捉鴿子,再將所竊得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電話號碼告知乙L○,而乙L○負責抄錄該被網住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電話號碼,並將該等號碼轉告地○○,地○○則負責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要求以每隻鴿子新臺幣(下同)一千多元至二萬多元之不等代價,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蔡玉芳、吳寶秀(二人是否涉有犯罪嫌疑,均由檢察官另案處理)、李樹榮、戊○○○等人之郵局帳戶,另乙K○則在臺中市及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等地替地○○提領地○○恐嚇鴿主所得之不法款項,以此獲不法利益而賴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其後甲寅○、周瑞龍(周瑞龍俟到案後由原審另行審結)依序分別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月間,基於前述常業竊盜犯意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之聯絡,陸續加入該犯罪集團,由周瑞龍負責在南投縣埔里鎮、國姓鄉一帶山區、甲寅○在桃園縣附近山區架設鳥網捕捉賽鴿,並將所竊得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電話號碼告知乙L○。又戊○○○可預見提供本人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遂行連續恐嚇取財之非法犯行,竟基於幫助李樹榮等該犯罪團集成員實施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攜帶身分證、印章至臺北縣○○鎮○○路○○○號淡水郵局,以存入現金五百元方式,請領以其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帳號之存摺,並申請提款卡及設定語音轉帳,之後在同年月十九日再攜帶存摺、印鑑及身分證至該郵局取得提款卡一張,並設定密碼後,即於不詳之時間將上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交付予李樹榮,提供該擄鴿勒贖集團使用。乙L○等人即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在臺灣各地區或附近海域等不詳處所,利用鴿主實施外訓或比賽飛行時,以其等所有鳥網(未扣案)架網,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甲E○等人所有、飛經該處之鴿子多次,並於竊得上開鴿子後,再依據所竊得鴿子腳環上之電話號碼,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鴿主甲E○等人恐嚇稱:你的鴿子在我手上,你要的話就匯錢到我指定之帳戶內,若不要的話,將會永遠看不到鴿子(鴿子會遭殺掉、或扭斷脖子、翅膀)等語,要求甲E○等人將款項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李樹榮、蔡玉芳、吳寶秀、戊○○○等人帳戶內,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甲E○等人因心生畏懼,恐其等所有前開失竊之鴿子遭不測,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前揭帳戶內。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午○○、周瑞龍、乙L○、甲寅○等人(及F○○、乙丙○)拘提到案,另經乙K○之同意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此外,戊○○○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某時,前往上開淡水郵局,偽稱其所有之前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等物品遺失,欲申請補發,為郵局人員發現該帳戶係被害人天○○遭恐嚇取財後向警方報案列入之警示帳戶而報警處理,經員警於同日十時三十分許,在上開淡水郵局當場查獲,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移送、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外之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甲E○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如附表一所示之甲E○等人均為本件被害人,其等關於自己被竊盜及恐嚇取財之陳述均係親身經歷之事,於作成前揭警詢所為之陳述時,實無加以隱瞞或增刪匿飾之必要,本院認該等陳述亦適當作為本件認定之證據,依前開說明,自得將前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列為本件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依此文義之形式解釋,似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均得為證據;然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已採納英美之傳聞法則,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其本質均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均無證據能力,係因立法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官面前所為陳述」,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而例外對「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官面前所為陳述」賦予證據能力;且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又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故上開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實質上應解釋為係指已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而言,如法官於審判外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除非該陳述人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外,均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審判外向法官所為陳述,均不容許作為證據,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意旨(參見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二八號、第五六五一號判決之要旨)。查本件被告乙L○於原審另案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原審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七五號)時所為之陳述,雖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惟就此陳述涉及本案其他被告部分之內容,原審業於本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乙L○,並經本案其他被告及其等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見原審卷㈧第十九至三十頁),是以,被告乙L○上開於原審另案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為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本案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亦先敘明。

貳、被告乙L○、乙K○、甲寅○、午○○、戊○○○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L○坦承負責抄錄該被網住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電話號碼等情。另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K○、戊○○○、被告甲寅○、午○○則均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乙K○辯稱:伊只是在家帶小孩而已,本案與伊無關云云;被告甲寅○辯稱:伊是去打獵並非網鴿子云云;被告午○○辯稱:當時伊假釋出來,怎可能再去作違法之事云云;被告戊○○○辯稱:伊沒有將存摺交給李樹榮犯罪集團使用,伊所有之存摺等物係在朋友家中遺失,如果伊有將存摺交給犯罪集團使用,伊如何敢再去申請補發云云。惟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甲E○等人所有之鴿子,分別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失竊時間遭他人架設之鳥網捕捉後,歹徒即以鴿子腳環上之電話號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時間,撥打電話向甲E○等人恐嚇稱:你的鴿子在我手上,你要的話就匯錢到我指定之帳戶內,若不要的話,將會永遠看不到鴿子(鴿子會遭殺掉、或扭斷脖子、翅膀)等語,並要求甲E○等人將款項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李樹榮、蔡玉芳、吳寶秀、戊○○○等人之帳戶內,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甲E○等人因心生畏懼,恐其等所失竊之鴿子遭不測,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前揭帳戶內等情,業據甲E○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等附卷可稽,復有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刑偵一二字第○九四○一六六七八二號函及所附資料、⑵臺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北員字第○九四○七七○三七三號函及所附資料、⑶三重市農會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重農信字第○九四一○○○八四四號函及所附資料、⑷李樹榮、蔡玉芳、吳寶秀、戊○○○等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九號卷㈡第二五至三五、一三○至一九三頁)等在卷可憑,應堪採信為真實。

㈡由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甲E○等

人為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者,即係本案被告地○○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⑴警方在被告地○○與乙K○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三之四所示之活頁紙一張(影本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七號卷第十五頁),其上記載李樹榮、蔡玉芳、吳寶秀、戊○○○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且乙K○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該活頁紙一張係地○○所有等語(見原審卷㈧第三一頁)。由此足證前述李樹榮、蔡玉芳、吳寶秀、戊○○○等人之帳戶與被告地○○關係密切。⑵依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原審卷㈢第六八至七一頁)所示,被告地○○確有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乙F○為恐嚇取財犯行。⑶就有關本件犯罪集團各成員之分工模式,乙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伊把鴿主電話、鴿子腳環號碼抄下來之後,再打電話給地○○,由地○○負責向鴿主勒贖,鴿主經被恐嚇並匯款入指定之帳戶之後,由李樹榮負責去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㈧第二八頁),足證被告地○○、李樹榮均有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⑷另依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原審卷㈢第

十一、七四、七八、八一頁等)所示,被告地○○、李樹榮與乙L○等人於電話中均有談及使用蔡玉芳、吳寶秀帳戶之情節。⑸被告戊○○○提供其所有之上開帳戶供被告李樹榮等人作為恐嚇取財使用(詳如後述)。至於個別被告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情節,以下分述之。

㈢另就被告乙L○、地○○、李樹榮部分:被告乙L○之犯行

,屢經被告乙L○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承認,且經證人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因吸毒向被告乙L○借錢,乙L○拿電話號碼要伊作打電話勒贖之工作等語;另被告地○○、李樹榮之犯行,亦據乙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述明確;此外,復有通訊監察譯文(見原審卷㈢第四至十一頁、六八至九三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八號卷第十九至六八頁)及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基本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前揭偵字第二八八九號卷㈡第三六至一二九頁,他字第五一八號卷第七九至二○五頁)等在卷可憑;如附表二編號三之一至三之四、四之一至四之六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乙L○、地○○、李樹榮確有為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證人地○○於本院審理時雖另證稱:乙L○僅有拿七隻鴿子的電話請伊打勒贖之電話云云,要係預圖減輕自己與被告乙L○刑責之詞,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

㈣另就被告乙K○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K○於警

詢、偵訊時坦白承認。被告乙K○於警詢時供稱:「(你是否替你丈夫地○○提領勒贖所得之財物?)我有幫我丈夫地○○提領勒贖所得之財物,提領過四次,約新臺幣二萬元」、「(你所用之提款卡現於何處?)每次提完款後均歸還我丈夫地○○」、「(你是否知道你丈夫地○○從事擄鴿勒贖恐嚇取財?)我知道」等語;另於偵訊時供稱:「(你幫忙領過幾次擄鴿勒贖款?)四次‧‧‧都在臺中、大雅、豐原領,共領約二萬元。用提款卡領的」、「(提款卡誰給你的?)阿碧(按指被告地○○)拿給我」等語(見前揭偵字第二○六七號卷第六、七、二十頁)。另經原審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被告乙K○上開偵訊之錄音帶之結果,乙K○陳述之內容,核與筆錄記載之內容相符(見原審卷㈣第一七九、一八○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二編號三之一至三之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另參以被告地○○確有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足證被告乙K○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乙K○既明知其丈夫即被告地○○有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其竟參與提領恐嚇所得贖款之行為,則足證被告乙K○係基於與被告地○○等人之犯意聯絡,而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一部分。

㈤另就被告甲寅○部分:

⒈經原審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卷附有關被告甲寅○通訊監察之錄音帶之結果如下:

⑴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十二時五十六分四十一秒(A:乙L○、B:甲寅○):

B:喂。

A:來。

B:00-00000000,0000000000,815706,815702,815753,這個三件啦。

A:再來。

B:0000000000,815370,815366,816107,815373,再來一個,0000000000,201096,202660,0000000000,200700,我再告訴你這個情形,剩這台船,大家也剩下不多,200及201 的,還有202的這個,這是中山的。

A:中山的?

B:這中山的吧!

A:山仔下的吧!

B:啊?

A:山仔下的吧!

B:這?

A:山仔下的啊!

B:這是山仔下的啊?

A:是啊!

B:這是山仔下的?

A:這是山仔下的啊。

B:(不清)

A:是啊,對啊,山仔下的,201 ,202的啊!200。

B:這山仔下的喔?

A:你自己放山仔下的,你不知道喔?

B:這是山仔下的鳥?

A:這山仔下。

B:這款不是中山的吧?

A:山仔下。

B:山仔下的怎麼會到平溪來?

A:我怎知道,捉去那邊放的吧!

B:不可能吧。

A:我知道是山仔下啦!

A:再來呢?

B:這可能是樹林山佳鶯歌的吧!我告訴你,藍波(姓名譯音)先前是開價一啦,先前那七件,先開一,後來才開六啦!

A :這樣喔。

B:這個問題看怎麼開,我是不瞭解啦,我是說你先開價,再讓他降價,你瞭解意思嗎?

A:好。

B:這是山仔下的鳥嗎?不是中山的鳥嗎?

A:這應該是山仔下的才對。

B:山仔下的有風嗎?粉紅的。

A:沒有,一腳電腦一腳號碼看的出來啊。

B:這應該是中山的鳥,這樣的你可以開價一再讓他降價,知道嗎?

A:我知道。

B:你待會是要晚上才上,還是怎樣。

A:我到那邊大約四點多如何?

B:那沒關係啦(繼續談應該是海仔鳥)。⑵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十三時二分三十九秒(A:乙L○、乙丙○,B:地○○):

A:(背景聲)乙丙○:這是二支電話喔?這是二支喔?是。

B:喂。A乙丙○:你好,我告訴你,我報給你,0000000000,00-00000000。

(同時有乙L○在講電話背景聲)

B:後面嗎?A乙丙○:對,再來,815706,715702,(乙L○問乙丙

○)這樣會抄嗎?(乙丙○答)你(乙L○)跟他講,等等。

A乙L○:喂,你聽不懂嗎?

B:對,聽不太懂。

A:815706,715702,0000000件。

B:四件啦。

A:三件啦,815706,815702啦!

B:還有一個715。

A:715那不是啦,還有753,你就念後面三號的就對了。

A:再來第二個,0000000000,四件嘿,好了嗎?

B:好了。

A:後面四件,815370,815366(有乙丙○接電話背景聲,說阿英正在忙)000000,816107,等一下(乙L○轉與別人講電話談,現在都從三講下來,試試看),(由乙丙○接電話)他給你報到哪邊了?

B:那四隻已經報完了。

A:第三個0000000000,二件,201096,202660。

B:這二件嗎?

A:對,再來,0000000000,這一件而已,200700,好啦,等等(以下由乙L○接電話)要記得這些都要從三或三五講下來。

B:好。

A:你頭一個先試探是不是海仔的。

B:嗯。

A:若是海仔的就要一啦,一件都要一,那些都是正第二關的,你知道意思嗎?

B:嗯。

A:你試探,若是陸仔的,你就要說三,815及816全部若是海仔就要一啦。

B:好,這20的這個怎樣?

A:20頭的這個是山仔下的,開三就好!

B:這一定就是陸仔的就對啦!

A:對,百分百是陸仔。

B:這二件是海仔的,對!

A:對,你現在聽的懂我意思嗎?稍微探一下。

B:你說這現在是第幾關?

A:都是第二關。

B:我就說你這是第二關,要較貴。

A:不用,你不用先跟他這樣講,看你怎麼跟他問,請教你這是陸仔或是海仔,會不會問?

B:這要直接這樣講,你這已經第二關喔,有較貴喔。

A:看伊怎樣講?講完再打給我。

B:頭一件打完再打電話給你。

A:我才會知道後面這四件要怎樣說。

B:好了。

A:要不然,不用,後面你自己去講。(以上見原審卷㈣第一四三至一五一頁)。

⑶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十九時四十三分五十五秒(A:乙L○、乙丙○,B:甲寅○):

B:你好了沒?A乙L○:等一下喔。

A:(由乙丙○接聽)喂。

B:02。

A:等下啦,拿筆啦。

B:拿筆,你一支筆萬能仔,寫永遠嘛有水。

A:哪有?我又沒有。

B:(不清)

A:你就有,我沒有。

B:02。

A:等下啦,你是怕繳電話費喔!

B:不是啦,不弄快一點,怎會快?

A:喔,你是知道太快。

A:好,來,02。

B:22、18、28、38、0000000000、24、74、72、03、73、43、14。

A:43、14喔。

B:43、14,七個對嗎?

A:二四六八…十四支。

B:十四支,你會不會抄?

A:我不會抄,我真的不會抄,我是把數字抄起來而已。

A:那不見了…。(電話斷線)。

⑷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十九時四十六分十一秒(A:乙丙○,B:甲寅○):

A(乙丙○接聽):喂

B:24是一個一隻啦,74、72、03、73、43、14各一隻,共七隻,聽懂了嗎?

A:0000000..,有,聽懂。

B:叫他們賭歸賭,能處理的先處理,不然我明天怎麼放鳥,聽懂意思嗎?

A:聽懂。

B:你看怎樣,叫她趕快打電話給我,明天粉鳥(臺語)才有辦法處理。

(以上見原審卷㈢第五三至五六頁)。

⒉上開通訊監察中所述及之數字,參酌其他相關卷證資料所

示,顯係指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且被告乙L○於接獲被告甲寅○所報告之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之後,立即再轉告被告地○○。茲再進一步參考本件犯罪集團各成員之分工模式,即乙L○於原審審理時所證稱:伊把鴿主電話、鴿子腳環號碼抄下來之後,再打電話給地○○,由地○○負責向鴿主勒贖等語,則上開被告甲寅○向被告乙L○陳述(或由不知情之被告乙丙○接聽電話)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顯係為向鴿主恐嚇取財之用,亦即被告甲寅○乃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一部分。

⒊另被告甲寅○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伊於九十三年六月三

日受被告乙L○委託,所收受之七隻鴿子,伊知道係被告乙L○等人擄來的,最後該七隻鴿子係於翌日再經由被告乙L○之通知,伊所釋放的等語(見原審卷㈧第一五七頁),核與乙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㈧第二十頁),自堪採信為真實。此外,復有被告甲寅○所使用,與被告乙L○等人聯絡本件犯行,而如附表二編號五之一所示之物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⒋被告甲寅○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雖為被告辯護稱:依甲寅

○與乙L○通訊譯文記載:「今天捉了三隻,不見一隻,明天要去找狗仔」,所謂「三隻」是山豬三隻,另所謂「一隻」是指獵狗一隻,因被告甲寅○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與證人H○○、丙申○、甲甲○一同到台北縣雙溪鄉山區打獵,當天打獵共獵得三隻山豬,但卻走失獵狗一隻,為明監聽譯文所指為何,有傳喚該三人到庭訊問之必要等語。經傳喚證人H○○到庭雖證稱:九十三年六月三日那天與甲寅○、甲甲○等人去打獵,獵得三隻山豬,但甲寅○的獵狗走失,當天打獵是早上四點出發,回到家已經是晚上十點。然證人又稱九十三年與甲寅○去打獵約有二十次以上,經本院請其陳述每次打獵時間,則稱「那麼多我怎麼記得」,則其何獨對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打獵之事記憶明晰,已與常情有違!雖證人又稱因為一次獵得三隻山豬,因而印象深刻,然一次獵得三隻山豬,固非屬凡常之事,而有記憶深刻之可能,然衡之常理,其在記憶中留有深刻印象者應為獵得三隻山豬以及在何處獵得二事,蓋前者觀乎狩獵成績,後者觀乎何處狩獵可獵得較多山豬,均屬重要之事,而何日去打獵與獵得三隻山豬並無何重要關連性,衡情應難以在記憶中為深刻留存,證人H○○且稱其並未就此事作紀錄,則其明確證稱獵得三隻山豬之時間為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已難謂合於常理。況證人H○○又稱:

九十三年打獵時,如果伊有約甲寅○,甲寅○就會約丙申○一起去;然證人丙申○於本院作證時則稱:伊與甲寅○大約在九十三年六月中旬認識,九十三年六月間並未與甲寅○去打獵,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曾與甲寅○去打獵,獵得三隻山豬,只有那一次獵得三隻山豬,亦與證人H○○所稱獵得三隻山豬之時間不同,益證證人H○○所證尚難以遽信。另證人甲甲○證稱其與甲寅○認識約一年多,大約

一、二年,確實時間忘記了,其後對於辯護人詰問其「九十三年六月間打幾次獵?」時稱:「我忘記了」,辯護人再詰問其:「六月間有無打過一次獵獲三隻山豬的情形?」時則稱:「當天傍晚獵獲三隻山豬,遺失壹隻狗沒有回去,隔天繼續找」等語。觀之證人甲甲○僅對於曾獵獲三隻山豬較有印象,至於時間方面則屬記憶模糊,其所證較合乎常情,然證人甲甲○亦無法確認與被告甲寅○獵得三隻山豬之確切時間為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且與證人丙申○所證不一,則其與證人丙申○所證均無法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綜言之,足證被告甲寅○與被告乙L○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而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一部分。

㈥另就被告午○○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午○○於原

審行準備程序(見原審卷㈡第九三頁)及原審另案審查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原審九十三年度偵聲字第六二號卷第四頁)時坦白承認。被告午○○於原審上開聲請停止羈押案件中供稱:「(是否已在檢察官處坦承犯行?)是,我確係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之一,我是負責在山上網鴿的,打電話、收款都與我無關,我去三、四次,只有一次網到六隻」等語明確。核與被告乙L○於原審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七五號案件所陳稱:午○○打電話給伊,叫伊抄下鴿子的號碼及鴿主的電話號碼,伊就打電話告訴地○○這些資料,讓地○○打電話給鴿主;伊總共接收過十幾隻鴿子,共二次,第一次八隻是午○○給伊的,第二次七隻是伊麻煩甲寅○將鴿子帶下山的等語,大致相符。另經原審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被告乙L○上開陳述之錄音帶之結果,乙L○陳述之內容,與筆錄記載之內容相符(見原審卷㈣第五、七頁)。再參以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原審卷㈢第七二、七七至八○頁),被告午○○與乙L○於數通電話中均談論網鴿及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等情節。此外,復有被告午○○所使用,與被告乙L○等人聯絡本件犯行,而如附表二編號一之一所示之物(被告午○○供稱係其女友藍瑜所有)扣案可資佐證。綜言之,足證被告午○○前揭自白應堪採信為真實。是以,被告午○○顯係基於與被告乙L○等人之犯意聯絡,而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一部分。至於乙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伊不知道午○○之前有無在山上抓鴿子云云(見原審卷㈧第二十頁),顯係事後迴護被告午○○之詞,不足以採信。

㈦另就被告周瑞龍部分:

⒈經原審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卷附有關被告周瑞龍通訊監察之錄音帶之結果如下:

⑴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十四時五十三分四十二秒(A:乙L○、B:周瑞龍):

B:喂,022。

A:等一下。

B:00-00000000、498、202、504505、504502、503501、

207、203、205。

A:八件嗎?

B:對。⑵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一分十三秒(A:乙L○、B:地○○):

(省略一段)

A:來抄一下,00-00000000、498、202、504505、504502、503501、207、203、205、共八件,可能是厝腳的,看你怎麼和他講。

B:好啦,剛才那電話還要用嗎?

A:不行用完就丟掉啊。⑶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十一時三十五分二十九秒(A:乙L○、B:周瑞龍):

A:來。

B:00-00000000,還有一個,00000000,504522,525。

B:再來,00-0000000,137,938,944,932,都173的,

A:173?是137,怎麼是173?

B:173才對。

B:再來0000000000,號碼646,344,

A:好啊。⑷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十一時三十七分二十秒(A:乙L○、B:地○○):

B:喂

A:抄起來好嗎?

B:好。

A:00-00000000,還有一支,應該是2630,5693,二件喔

B:好。

A:504522,再一件,525,再來,00-0000000,三件嘿,1739 38,944,932,再來,0000000000,646,344,打打看來得及嗎,來得及叫他快去匯款。

B:好(以上見原審卷㈣第一九四至二○○頁)。

⒉上開通訊監察中所述及之數字,參酌其他相關卷證資料所

示,顯係指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且被告乙L○於接獲被告周瑞龍所報告之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之後,立即再轉告被告地○○。茲再進一步參考本件犯罪集團各成員之分工模式,即乙L○於原審審理時所證稱:伊把鴿主電話、鴿子腳環號碼抄下來之後,再打電話給地○○,由地○○負責向鴿主勒贖等語,則上開被告周瑞龍向被告乙L○陳述鴿子之腳環號碼或鴿主之電話號碼,顯係為向鴿主恐嚇取財之用。此外,復有被告周瑞龍所使用,與被告乙L○等人聯絡本件犯行,而如附表二編號二之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是以,被告周瑞龍顯係基於與被告乙L○等人之犯意聯絡,而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一部分。

㈧另就被告戊○○○部分:

⒈經原審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卷附有關被告乙L○與李樹榮

談論被告戊○○○之通訊監察之錄音帶,勘驗之結果如下:

⑴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十四時三十分二十秒(A:乙L○、B:李樹榮):

B:喂。

A:怎樣?

B:美麗那本簿子上星期被咬去了,我叫他這星期,昨天跟她講,今日她到郵局辦,結果被派出所調去問。

A:嗯。

B:她現在派出所,叫律師去講。

A:講遺失就好啊!

B:我是這樣跟她講,我就告訴她一定簿仔咬去,這一次不可能不會沒問題的,一定是鳥的網仔腳、鳥主做的。

A:對啦,你就告訴她說遺失,而我這兩天要使用,現在要找回來使用就好了,所以才說要去郵局辦,這樣啊!要會說。

B:我昨天、前幾天一直跟她強調說,才剛申請出來一星期就遺失了,我是這樣告訴她的,這樣才可解釋啊!說坐捷運皮包忘了拿,說遺失的,不要說被搶去的,被搶去的,還要報案備案啊。

A:對啦!

B:昨天我還有教她這麼講啊,現在因為他打電話給樹欉這樣說啊!樹欉打電話來告訴我啊!

A:結果呢?

B:還不知道啊,還在那邊問筆錄,晚點看怎樣我再打電話告訴你啦!

A:好。⑵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十七時五十八分三十六秒(A:乙L○、B:李樹榮):

A:喂,你那邊講話方便嗎?

B:可以啦。

A:告訴你那個不要緊啦,聽懂嗎?

B:問題是…。

A:你聽我說,他有叫你去那邊,有寫資料時就一定要送,去了有事沒事是法官在判的,你聽懂我意思嗎?那個絕對沒事的啦,你就看她本身怎麼和警察講的啊?

B:她在裡面打出來和樹欉講的,不能講的很完全。

A:現在人回來了嗎?

B:還沒啊,就是最後一通和樹欉講,說要送到法院啊,這樣啦。

A:那這樣,馬上就會沒事啦,你聽懂了嗎,樹欉呢?

B:樹欉在家呆呆的等啊,他又不敢和我在一起啊,用電話聯絡的好。

A:對對對。

B:分局不要過去啊,我本身有案在身啊!

A:我知道啊,那一定沒事的,你聽懂嗎?看她本身怎樣跟他講,一定要確認跟他講,我真的是不見的,你聽懂了嗎?

B:有啦,她要去時,我昨天還特別交代她,跟他講,沒錯,今日是我用的沒錯,但是你不能,完全推講你遺失,不知道啊。

A:什麼都不用再講,什麼都不知道,這樣絕對沒有事,你聽懂我意思,這樣很快就回來,不會有事,他會告訴你下次東西要收好,有的沒的,就這樣而已,聽懂了嗎?

B:有啦,也是等美麗看怎樣,因為她最後說送法院,看怎樣再打電話聯絡啦,我們也都不能去啊,家中人也不方便去啊,她丈夫這邊也不能出面,有什麼關係也不能出面啊!

A:對,等下她回來,還是打來,看怎樣再打給我。

B:好。⑶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十二時五十分三十七秒(A:乙L○、B:李樹榮):

A:怎樣?

B:人放出來了,我看我們這些電話要全部換掉。

A:人現在如何了?

B:我還沒見到面啊,她在淡水打給我啦,說嚴重性,還沒見到面啦,電話中不要和她談那麼多,我用公共電話打給她的,我想我們電話要再換過!

A:好啦。

B:我看先這樣。

A:你那…。

B:今日早上這…我剛剛有去啦,我去過,還未…。

A:喔,這樣喔,好啦,你再問她到底說的是怎樣?若說的不對,也是害到自己啊!

B:我知道啦,我明天再打給你啦。

A:好。(以上參見原審卷㈤第一三至一八頁)。

⒉有關上開通訊監察中所述及之「美麗」,依乙L○於原審

行準備程序及於原審審理時證陳即為被告戊○○○(見原審卷㈤第十六至十八頁、原審卷㈧第二三頁),參酌被告乙L○與李樹榮所談論被告戊○○○申請掛失帳戶及為警查獲之時間、地點,核與如事實欄所述:被告戊○○○向該淡水郵局偽稱其所有之上開帳戶之存摺等遺失,欲申請補發,隨即為警當場查獲之時間、地點相符,足證上開通訊監察中所述及之事項,即為被告戊○○○向郵局偽稱其所有之上開帳戶之存摺等物品遺失並為警查獲等事實;況且被告乙L○與李樹榮更指導被告戊○○○應如何應對,表示應以遺失為說詞,由此顯見被告戊○○○所有之上開帳戶交由同案被告李樹榮等人使用,係出於被告戊○○○之同意。至於證人李樹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戊○○○被扣案之手機中,有關李樹榮之姓名及電話號碼等,係其所輸入云云,顯係迴護被告戊○○○之詞,不足以採信。

⒊如前所述,被告戊○○○上開帳戶確供被告地○○等人向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恐嚇取財匯款之用。至於被告戊○○○雖以前詞置辯,惟衡諸一般金融機構帳戶之使用者,如未得該帳戶本人之同意,即使擁有存摺、金融卡、印鑑章,並明知提款密碼,亦不可能自行用以詐騙他人財物,因為本人隨時可至金融機構辦理帳戶終止或凍結手續,使用人不可能冒險使其存款有被本人提領之可能性存在,茲如同案被告李樹榮等從事恐嚇取財不法行為之人,更不可能無端冒此不法所得有隨時被提領之高度風險。是被告戊○○○所稱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遺失云云,顯不足採信。證人李樹欉於原審審理時雖到庭證稱:「(你弟弟〈李樹榮〉有無告訴你他有戊○○○的帳戶?)他去我家看到戊○○○的帳戶放在客廳,他就拿去使用」、「(戊○○○的帳戶為何會放在你家?)她與我是好朋友,那天她剛好出去,她的包包放在我家裡,事後要使用存摺時才發現帳戶存摺不見了,確實的日子不記得了」云云(見原審卷㈧第十八頁)。然證人李樹欉與被告戊○○○既為好友關係,若被告戊○○○之皮包遺落其家中,焉有不通知被告戊○○○取回,且於同案被告李樹榮欲取用戊○○○之存摺時不加阻止之理!況使用帳戶需要密碼,而通常為防止他人盜用帳戶或盜領存款,不會將存摺與密碼資料放在一起,同案被告李樹榮即便取得戊○○○之存摺、提款卡,又如何能未經戊○○○之同意而得取得密碼資料使用,證人李樹欉所證悖於事理與常情明甚,所述係虛偽證詞,不足採信。

⒋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茲查,金融機構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之限制,如非為供不法使用,匿飾真實身分,自得以自己名義為申請,何須使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告戊○○○為成年人,對此通常生活經驗常識,豈有不知之理,惟其竟將前揭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被告李樹榮等人,顯見被告戊○○○對於被告李樹榮等人使用其帳戶以遂行連續恐嚇取財之犯行,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故被告戊○○○應具有幫助他人犯恐嚇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

㈨綜上所述,被告乙K○、甲寅○、午○○、戊○○○等人之

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是被告乙L○、乙K○、甲寅○、午○○、戊○○○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㈩至於被告傳碧珠於本案經交保之後,又與其夫張宗壽及劉增

霖、洪木榮、陳健漳、陳志富、陳志宏、戴成基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共組竊盜、恐嚇取財之犯罪集團,由洪林榮、陳志宏、陳志富、陳健漳等人,乘臺灣各鴿會在臺灣南部海域進行賽鴿訓練之際,以在屏東縣琉球鄉及漁船上架設鳥網等方式,竊得柯其燐等人之賽鴿,再由洪林榮、陳志宏、陳志富、陳建漳將竊得賽鴿腳環所載之編號及鴿主之電話號碼,以傳真之方式或以電話撥打劉增霖所使用行動電話,經由劉增霖轉告乙L○、張宗壽後,再由該集團成員打電話給鴿主,以「你的鴿子在我手上,如果要鴿子回去,就要匯款」等語,恐嚇鴿主,致使柯其燐等鴿主生心畏懼,而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指示之帳戶內等犯行(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參見卷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案審理意旨書),其犯罪時間距離本案已約在十個月之後,且其他犯罪集團成員與本案其他共犯皆不相同,是被告乙L○顯係另行起意為之,核與本案應無實質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罪部分)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恐嚇取財罪部分),本院自屬無從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等所為: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要旨)。又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或盈虧之結果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三二八四號判決意旨)。

㈡查本案被告乙L○、乙K○、甲寅○、午○○等人,雖均未

就本案每一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每一階段參與,惟其等皆係基於全體共同正犯間犯意之聯絡,而分擔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部分行為;另被告乙L○、乙K○、甲寅○、午○○等人與被告李樹榮、地○○、周瑞龍及綽號「老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全體共同正犯間,雖部分共同正犯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等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再者,本案被告乙L○等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九十三年一月初起(被告甲寅○、同案被告周瑞龍則自九十三年四、五月間起),反覆以相同之方法,多次為本件竊盜觀之,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且不論被告乙L○等各別所得之多寡及是否有其他職業,被告乙L○等人集多人之力多次分工為本件竊盜犯行,顯有恃此為業,賴以維生之意,核屬竊盜之常業犯。

㈢故核被告乙L○、乙K○、甲寅○、午○○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乙L○、乙K○、午○○與同案被告地○○、李樹榮及綽號「老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間,及自九十三年四、五月間起,併與被告甲寅○、周瑞龍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所犯多次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乙L○、乙K○、甲寅○、午○○等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次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戊○○○為幫助犯(從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雖僅就被告等所涉犯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部分(甲E○等九十四人)之犯行起訴,其餘部分則未據提起公訴,惟未據起訴部分與經起訴部分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罪部分)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恐嚇取財罪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乙L○、乙K○、甲寅○、午○○、戊○○○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⒈原判決於事實、理由均認定乙L○、乙K○、甲寅○、午○○等人為共同正犯關係,然主文並未記載「共同」之用語,致主文與事實、理由不一,已有未洽;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寅○係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參與本案犯行,原判決認被告甲寅○係自九十三年四月前後參與本案犯行,則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寅○其餘犯行,究竟是否成罪,原判決疏未論述,亦有未洽;⒊原判決附表一所載匯入被告戊○○○所提供帳戶之被害人遭恐嚇取財金額之次數多於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則起訴書附表一所未載部分,何以得予併予審理,原判決並未敘明法律上之理由(原判決僅敘明被告乙L○、乙K○、甲寅○、午○○等人部分),且其所幫助之正犯為連續犯之型態,

主文應記載「幫助連續」為妥;⒋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9與

211、編號 93與214、編號95與208、編號96與212、編號100與 181,應各屬同一被害人同一次被害資料,原判決重複記載;另編號42、68、264、293號之被害人姓名應為曾喜鴻、丙戌○、甲g○、楊賴菊妹,原判決誤載為乙S○、盧清潭、張換縣、楊賴蘭妹,亦有未洽。被告乙L○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被告乙K○、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主文就被告乙L○、乙K○、甲寅○、午○○部分未記載「共同」用語,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至其另指摘原判決就被告乙L○部分量刑過輕,及就被告乙K○、甲寅○部分認為諭知緩刑不當一節,則尚無可取。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L○、乙K○、甲寅○、午○○、戊○○○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⑴被告乙L○為本件犯罪集團之主要成員,參與犯罪之情節極為嚴重,惡性非輕;被告乙K○、甲寅○、午○○等人參與犯罪之次數不多,情節尚非嚴重;⑵被告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助長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途徑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及其犯罪手段;⑶本件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其他危害之情節;⑷被告乙L○坦承參與本案,但對於整個犯罪過程及參與之共犯,並未據實陳述,被告乙K○、甲寅○、午○○、戊○○○等人否認犯行,各別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六項所示之刑,就被告戊○○○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附表一雖有五件重複,但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較於原審所認定者實質上並未縮減,且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六項所示之刑為當,因而未量處較原審為低之刑,併予敘明)。至原審法院檢察官雖對被告乙L○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五年,惟經本院審酌被告乙L○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已足以收懲儆之效,附此說明。又被告乙K○、甲寅○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戊○○○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被告乙K○、甲寅○參與本件犯罪之次數不多,情節尚非嚴重,其二人與被告戊○○○等應均係短於思慮,一時貪圖不法之所得或困於親情、感情、人情等包袱,致觸犯刑法,經此偵審程序與刑罰宣告之教訓,應能改過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等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乙K○、甲寅○部分,均併予宣告緩刑四年,就被告戊○○○部分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乙K○、甲寅○、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

四、另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乙L○為具有謀生能力之成年人,惟竟於短短數月之間,一再犯竊盜罪,並以之為常業,顯見藉刑法自由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故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被告乙L○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至於被告乙K○、甲寅○、午○○等人,經審酌其等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認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亦附此說明。

五、有關沒收部分:按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三四號、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判決要旨)。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所示之物,係被告地○○所有且供本件竊盜及鴿主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K○供明或以證人身分證述在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之一、四之三、四之四、五之一所示之物,參酌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周瑞龍、乙L○、甲寅○等人之供述,足認分別為被告周瑞龍、乙L○、甲寅○等人所有而供聯絡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是以,前揭扣案物品,就被告乙L○、乙K○、甲寅○、午○○等人,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戊○○○為幫助犯,業如前述,故就被告戊○○○而言,扣案之上開物品,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等人所有且供本件竊盜及鴿主恐嚇取財等犯行所用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說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寅○係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參與本件常業竊盜與連續恐嚇取財之犯行,因而認為被告甲寅○於九十三年一月至本院前開認定九十三年四月以前,另涉有常業竊盜與連續恐嚇取財之犯行。惟經本院依據相關卷證資料查明被告甲寅○參與本案行為始於九十三年四月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甲寅○係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參與本案犯行,惟因公訴人認被告甲寅○此部分行為與其前開有罪部分間或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罪部分)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恐嚇取財罪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參、被告乙丙○、F○○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丙○、F○○與被告李樹榮、地○○、乙L○、乙K○、甲寅○、午○○、周瑞龍等人,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共同謀議組成俗稱擄鴿勒贖之集團,而共同基於常業竊盜犯意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之聯絡,由被告F○○等人負責在南投縣埔里鎮、國姓鄉一帶山區架設鳥網捕捉賽鴿,被告乙丙○等人則負責記帳、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要求以每隻鴿子新臺幣二千元代價,匯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如不依指示匯款,即將其賽鴿殺害,以此獲不法利益而賴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因認被告F○○、乙丙○亦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F○○、乙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⑴被告F○○所涉上開犯行,業據被告乙L○於偵查中供述甚詳,且被告乙L○將犯罪所得匯入吳杰恩(F○○大兒子)之郵局帳戶內,亦有該交易記錄附卷可證;⑵被告乙丙○為以被告乙L○等人為首之擄鴿勒贖集團接聽電話等情,業據被告乙丙○於偵查中供述甚詳,核與被告乙L○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參以被告乙丙○係一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對犯罪成員中之被告甲寅○慎重告知其鴿子腳環號碼,接聽後依言慎重記下紙條,之後又轉知給犯罪首腦乙L○,其參與犯罪之分工,實臻明確;另查扣被告乙丙○所有之記事本一本可資佐證等情,為其立論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F○○、乙丙○均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被告F○○辯稱:其子吳杰恩的帳戶是借給鄰居溫昌泉使用,因為溫昌泉的財產被查封,他說如果錢匯到他的帳戶,他的錢會被查封,其才將其子之存摺借給他,其不知匯款的錢是做何用,溫昌泉對其說那是他向別人借的錢,抓鴿子的部分,是午○○說要去山上看他的羊,其等不是要去抓鴿子,其他被告其均不認識等語;被告乙丙○則辯稱:乙L○去其家中打牌,其無意中幫她接電話,乙L○在牌桌上打牌,其在旁邊,乙L○接到電話後叫其幫她抄一下,其不知抄什麼,只是幫她把電話抄一抄就拿給乙L○,記事本是其私人物品,與乙L○他們無關等語。經查:

㈠被告F○○部分:

⒈有關被告乙L○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匯款九千六百元至吳

杰恩(被告F○○大兒子)之郵局帳戶內之事實,除被告乙L○陳述在卷之外,並有存摺影本一紙在卷可佐(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卷第十五頁)。惟查,證人溫昌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該筆匯款係被告乙L○匯給伊的,因乙L○向伊購買蜂蜜及虎頭蜂酒,而伊之金融機構帳戶被扣押,故向被告F○○借用該吳杰恩之帳戶等語(見原審卷㈧第十二至十八頁)。⒉依被告午○○之在監在押資料所示(見原審卷㈦第一四九

頁),被告午○○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入監執行,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始出監,即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尚在監執行,故被告午○○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當日前後,自不可能與被告F○○一起從事網鴿子,再將鴿子交給被告乙L○用以向鴿主恐嚇取財等行為,故被告乙L○有關被告午○○與F○○一同在山區網住鴿子後,再交給其,其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將九千六百元匯至吳杰恩之郵局帳戶內,以作為被告F○○等人應得之網鴿報酬等之陳述,尚有瑕疵,難謂與事實相合,自不足以採信。該筆九千六百元之匯款應非被告乙L○匯給被告F○○,作為被告F○○應得之網鴿報酬,應至明確。

⒊警方長期對本件之主嫌即被告乙L○、地○○、李樹榮等

人監聽,卻查無任何有關被告F○○涉及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通話內容。

㈡被告乙丙○部分:

⒈經原審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卷附有關被告乙丙○通訊監察之錄音帶之結果如下:

⑴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九時二十六分四十七秒(A:乙L○、乙丙○,B:地○○):

A:(由乙丙○接聽)喂,你好!

B:你叫他聽一下。

A:她在化妝室呢。

B:不然你告訴她用李樹榮的就好了啦。

A:李樹榮喔。

B:是啦!你跟他說一下嘿!

A:等等,她出來了,等一下啦。

B:好啦。

A:(由乙L○接聽)喂。

B:用李樹榮嘿。

A:好啦。⑵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十三時二分三十九秒(A:乙L○、乙丙○,B:地○○):

A:(背景聲)乙丙○:這是二支電話喔?這是二支喔?是。

B:喂。A乙丙○:你好,我告訴你,我報給你,0000000000,00-00000000。

(同時有乙L○在講電話背景聲)

B:後面嗎?A乙丙○:對,再來,815706,715702,(乙L○問乙丙

○)這樣會抄嗎?(乙丙○答)你(乙L○)跟他講,等等。

A乙L○:喂,你聽不懂嗎?

B:對,聽不太懂。

A:815706,715702,0000000件。

B:四件啦。

A:三件啦,815706,815702啦!

B:還有一個715。

A:715那不是啦,還有753,你就念後面三號的就對了。

A:再來第二個,0000000000,四件嘿,好了嗎?

B:好了。

A:後面四件,815370,815366(有乙丙○接電話背景聲,說阿英正在忙)000000,816107,等一下(乙L○轉與別人講電話談,現在都從三講下來,試試看),(由乙丙○接電話)他給你報到哪邊了?

B:那四隻已經報完了。

A:第三個0000000000,二件,201096,202660。

B:這二件嗎?

A:對,再來,0000000000,這一件而已,200700,好啦,等等(以下由乙L○接電話)要記得這些都要從三或三五講下來。

B:好。

A:你頭一個先試探是不是海仔的。

B:嗯。

A:若是海仔的就要一啦,一件都要一,那些都是正第二關的,你知道意思嗎?

B:嗯。

A:你試探,若是陸仔的,你就要說三,815及816全部若是海仔就要一啦。

B:好,這20的這個怎樣?

A:20頭的這個是山仔下的,開三就好!

B:這一定就是陸仔的就對啦!

A:對,百分百是陸仔。

B:這二件是海仔的,對!

A:對,你現在聽的懂我意思嗎?稍微探一下。

B:你說這現在是第幾關?

A:都是第二關。

B:我就說你這是第二關,要較貴。

A:不用,你不用先跟他這樣講,看你怎麼跟他問,請教你這是陸仔或是海仔,會不會問?

B:這要直接這樣講,你這已經第二關喔,有較貴喔。

A:看伊怎樣講?講完再打給我。

B:頭一件打完再打電話給你。

A:我才會知道後面這四件要怎樣說。

B:好了。

A:要不然,不用,後面你自己去講。(以上見原審卷㈣第一四三至一五一頁)。

⑶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十九時四十三分五十五秒(A:乙L○、乙丙○,B:甲寅○):

B:你好了沒?A乙L○:等一下喔。

A:(由乙丙○接聽)喂。

B:02。

A:等下啦,拿筆啦。

B:拿筆,你一支筆萬能仔,寫永遠嘛有水。

A:哪有?我又沒有。

B:(不清)

A:你就有,我沒有。

B:02。

A:等下啦,你是怕繳電話費喔!

B:不是啦,不弄快一點,怎會快?

A:喔,你是知道太快。

A:好,來,02。

B:22、18、28、38、0000000000、24、74、72、03、73、43、14。

A:43、14喔。

B:43、14,七個對嗎?

A:二四六八…十四支。

B:十四支,你會不會抄?

A:我不會抄,我真的不會抄,我是把數字抄起來而已。

A:那不見了..(電話斷了)。

⑷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十九時四十六分十一秒(A:乙丙○,B:甲寅○):

A(乙丙○接聽):喂

B:24是一個一隻啦,74、72、03、73、43、14各一隻,共七隻,聽懂了嗎?

A:0000000..,有,聽懂。

B:叫他們賭歸賭,能處理的先處理,不然我明天怎麼放鳥,聽懂意思嗎?

A:聽懂。

B:你看怎樣,叫她趕快打電話給我,明天粉鳥(臺語)才有辦法處理。

⑸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二十時三十三分二十八秒(A:乙L○、乙丙○,B:地○○):

A(乙丙○):來02、22、18、28、38、0000000000、24、74、72、03、73、43、14,阿英要跟你講。

B:好。A(乙L○):還有25。

B:25,好,另外03後面。

A:七件呢,24、74、72、03、73、43、14。

B:我當作03後面是電話咧。(以上見原審卷㈣第一三九至一五一頁)。

⒉就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有關被告乙丙○接聽或撥打電話

之緣由,被告乙L○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陳稱:係因當時伊正在打牌,沒有時間接聽或撥打電話,故請乙丙○代為接聽或撥打電話,至於乙丙○所講之數字,係伊以便條紙記錄下來之後,再請乙丙○代為轉述的,乙丙○並未問伊該數字之意義為何等語(見原審卷㈢第五四頁、原審卷㈣第一四○頁);另乙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時,亦為相同之證述內容(見原審卷㈧第二四至二七頁)。

則依被告乙L○前揭供詞及證詞,尚無法據以證明被告乙丙○對於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與被告乙L○等人具有犯意聯絡。

⒊茲再進一步審酌被告乙丙○所接聽或撥打電話之內容,可

知:①被告乙丙○通常並未接聽或撥打完整之一通電話,其主要係接聽或陳述一些數字,且常在通話未完結之前,即再轉交給被告乙L○通話;②就有關疑似向鴿主恐嚇取財之部分,皆係由被告乙L○親自與被告地○○陳述,並未由被告乙丙○陳述;③被告乙丙○陳述或記載疑似鴿子腳環號碼或電話號碼之部分數字,甚至有錯誤而不知如何繼續陳述或記錄之情形;④由被告乙丙○所接聽或撥打電話之通話內容或背景聲音等情節,足以推知當時被告乙L○應確實正忙於其他事情。準此而言,尚難因此而認定被告乙丙○明知其所接聽或撥打電話之內容,係為了向鴿主恐嚇取財之用。

⒋另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經當庭勘驗扣案被告乙丙○所有

之筆記簿(九十三年保管字第一九六四號編號九),勘驗之結果為:筆記簿之內容第一頁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卷第十六頁所示,第二、三頁為同上偵查卷十五頁所示,其他記載之內容,經查與本案相關被告及關係人無關(見原審卷㈡第九四頁)。另就上開偵查卷所示之筆記簿內容,亦查與本案其他被告無關。是以,該扣案被告乙丙○所有之筆記簿,尚無法據以證明被告乙丙○有參與本件竊盜及鴿主恐嚇取財等犯行。

五、從而,本件依前開證據認定被告F○○、乙丙○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顯未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此外,公訴人並未再舉出其他積極、適合之證據以證明被告F○○、乙丙○確有該當上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F○○、乙丙○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原審因而為被告F○○、乙丙○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㈠證人乙L○與被告乙丙○私交甚篤,經常相伴左右,其證詞難免對於被告乙丙○涉案情節多所迴護,故證人乙L○之證詞應不足為採。另就被告乙丙○與同案被告地○○、甲寅○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被告乙丙○五次分別與被告地○○、甲寅○二人談及被害人之匯款帳戶及竊取之鴿子腳環編號、鴿主電話等事宜,若被告乙丙○僅一、二次偶然接聽到被告甲寅○及地○○之電話,因而依照指示抄寫被害鴿主之電話號碼及鴿子腳環編號,或許不能遽而認定被告乙丙○知悉該犯罪集團之犯罪情事,然而被告乙丙○五次接聽相類似之電話,自不能對於該犯罪集團之不法情事諉稱並不知情。參以被告乙丙○與被告乙L○經常同居共處,衡情自應知悉被告乙L○所從事之上揭不法犯行。又被告乙丙○自被告甲寅○之處得知被害鴿主之電話及及鴿子腳環編號後,立即轉報予同案被告地○○,益徵被告乙丙○對於本件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應知之甚詳,自難僅憑證人乙L○之片面迴護之詞,即認定被告乙丙○無罪。退步言之,若被告乙丙○與被告乙L○等人無犯意聯絡,至少其抄寫被害鴿主電話及鴿子腳環編號,繼而轉報該等資料予該犯罪集團相關成員,從事恐嚇取財之犯行,應已對於該犯罪集團提供犯罪之助力,亦該當於本件犯罪之幫助犯。故原審認定被告乙丙○無罪,實有違誤。㈡原審判決被告F○○無罪實有違誤: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 項訂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乙L○於93年6月24日下午12 時19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訊問時,已明確供稱:「午○○、F○○在山上負責抓鴿子(即竊取鴿子之意)‧‧‧在今年(93年)5 月初,午○○打電話給我向我借錢,我說沒有錢,隔天F○○就打電話給我說,他那裡有鴿子,看我要不要,因為地○○之前就有擄鴿勒贖之行為,所以F○○打電話給我,我就知道那是擄鴿的,所以我就打電話給地○○。一隻鴿子100 元,是我之前就跟地○○講好的,午○○本來就一直與F○○在山上網鴿。」等語,雖乙L○事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不認識F○○云云,然乙L○此部分之證詞,應係迴護被告F○○之詞,顯不足採信。原審未審酌證人乙L○93年6月24 日之證詞,遽認被告F○○無罪,亦有違誤等語。

經查:㈠本件尚乏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乙丙○有參與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已如前述。上訴意旨認被告乙丙○與乙L○交情甚篤,因而認乙L○於原審所證係迴護被告乙丙○之詞以及被告乙丙○常與被告乙L○在一起,衡情自應知悉被告乙L○所從事之不法行為,均屬推測之詞,尚難憑採。至被告乙丙○所接聽之電話雖有五通,但僅分屬兩日,並非經常為之;且由上揭通話內容觀之:第一通電話,同案被告地○○是要找乙L○,但乙L○在化妝室,地○○本來要乙丙○轉達一些事情,後來乙L○自化妝室出來,乙丙○立即將電話交給乙L○接聽,此通電話並不能證明被告乙丙○有何犯罪行為;第二通電話也是在乙L○無暇接聽之情況下,由乙丙○代為接聽,乙L○唸了一些數字要乙丙○代為轉告,但隨即由乙L○接手過來,且乙丙○顯然不清楚乙L○要其轉告之數字意義,此由乙L○接過電話後隨即詢問地○○:「喂,你聽不懂嗎?」時,地○○答稱「對,聽不太懂」等語即明(以上二通為同一天);第三通電話也是由乙L○先接聽,乙L○表示要等一下後,才由乙丙○接聽,雖然甲寅○告訴乙丙○一些數字,但由乙丙○表示:「我不會抄,我真的不會抄,我是把數字抄起來而已」,亦見乙丙○僅知將數字抄起來,但不知其意;第四通是在第三通斷話之後隨即重播,乙丙○雖代為紀錄一些數字,但由地○○強調「聽懂了嗎?」亦見乙丙○矇懂不清之情;第五通電話乙丙○代為紀錄一些數字後,隨即將電話轉給乙L○要她自己與地○○講(以上三通為同一天)。以被告乙L○從事本案犯行時間之久,及與被告乙丙○之交情,若被告乙丙○有參與本案犯行,何以僅曾在兩天之時間內片段的接聽電話,且何以對於相關數字表現陌生?均與常理有違;況短暫片段代替他人接聽電話,難以瞭解對方之真義,亦難以啟齒向所欲轉達者刺探談話之真意,乃情理之所常,上訴意旨認被告乙丙○係知情而參與或有幫助之犯意云云,尚乏實據而難以憑採,其對被告乙丙○之上訴為無理由,自應駁回。㈡共同被告乙L○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雖曾供述如上,然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為佐,況其於原審審理時又證稱不認識F○○等語(見原審卷㈧第十九頁),則其於羈押訊問時所述是否屬實已難遽信!且前揭被告乙L○匯款九千六百元至吳杰恩(被告F○○大兒子)郵局帳戶之時間為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並非九十三年五月份,此項證據資料亦不足為被告乙L○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述之佐證,上訴意旨單憑共同被告乙L○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之片面供述,即認被告F○○有參與本案犯行,亦難遽採,其對被告F○○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i○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乙L○、乙K○、甲寅○、午○○部分: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被告F○○、乙丙○部分: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戊○○○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 號│被害人│失竊鴿子之│被告恐嚇之時間│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之││ │ │時間(93年│(93年) │(93年) │(新臺幣)│帳戶 ││ │ │) │ │ │ │ │├───┼───┼─────┼───────┼────────┼─────┼───┤│1 │甲E○│1月6日 │1月6日14時許 │1月6日14時36 分 │4,002元 │A ││ │ │ │ │許 │ │ │├───┼───┼─────┼───────┼────────┼─────┼───┤│2 │丙G○│3月10 日 │3月10日15時許 │3月10日15時23 分│1,815元 │A ││ │ │ │ │許 │ │ │├───┼───┼─────┼───────┼────────┼─────┼───┤│3 │乙亥○│3月10 日 │3月10日15時許 │3月10日15時24 分│3,600元 │A ││ │ │ │ │許 │ │ │├───┼───┼─────┼───────┼────────┼─────┼───┤│4 │甲未○│3月10 日 │3月10日15時許 │3月10日15時30 分│1,811元 │A ││ │ │ │ │許 │ │ │├───┼───┼─────┼───────┼────────┼─────┼───┤│5 │乙v○│3 月10日 │3月10日15時10 │3月10日15時40 分│3,616元 │A ││ │ │ │分許 │許 │ │ │├───┼───┼─────┼───────┼────────┼─────┼───┤│6 │甲M○│3 月10日 │3月10日15時30 │3月10日15時48分 │1,600元 │A ││ │ │ │分許 │許 │ │ │├───┼───┼─────┼───────┼────────┼─────┼───┤│7 │G○○│3 月10日 │3月10日15時20 │3月10日15時54 分│1,500元 │A ││ │ │ │分許 │許 │ │ │├───┼───┼─────┼───────┼────────┼─────┼───┤│8 │乙T○│3 月10日 │3月10日15時30 │3月10日15時55 分│3,618元 │A ││ │ │ │分許 │許 │ │ │├───┼───┼─────┼───────┼────────┼─────┼───┤│9 │O○○│3 月10日 │3月10日15時許 │不詳 │1,816元 │A ││ │ │ │ │ │ │ │├───┼───┼─────┼───────┼────────┼─────┼───┤│10 │甲辰○│3 月10日 │3月10日14時50 │3月10日15時4 分 │5,415元 │A ││ │ │ │許 │許 │ │ │├───┼───┼─────┼───────┼────────┼─────┼───┤│11 │丙己○│3 月10日 │3月10日14時50 │3月10日15時2 分 │5,000元 │A ││ │ │ │分許 │許 │ │ │├───┼───┼─────┼───────┼────────┼─────┼───┤│12 │乙Y○│3 月10日 │3月10日16時許 │3月10日16時20 分│1,501元 │A ││ │ │ │ │許 │ │ │├───┼───┼─────┼───────┼────────┼─────┼───┤│13 │戌○○│3 月10日 │3月10日16時許 │3月10日16時29 分│3,210元 │A ││ │ │ │ │許 │ │ │├───┼───┼─────┼───────┼────────┼─────┼───┤│14 │C○○│3 月10日 │3月10日16時10 │3月10日16時31 分│1,820元 │A ││ │ │ │分許 │許 │ │ │├───┼───┼─────┼───────┼────────┼─────┼───┤│15 │r○○│3 月10日 │3月10日16時10 │3月10日16時43 分│3,620元 │A ││ │ │ │分許 │許 │ │ │├───┼───┼─────┼───────┼────────┼─────┼───┤│16 │U○○│3 月10日 │3月10日16時50 │3月10日16時59 分│1,828元 │A ││ │ │ │分許 │許 │ │ │├───┼───┼─────┼───────┼────────┼─────┼───┤│17 │D○○│3月9日6時 │3月11日13時許 │3月11日14時49 分│1,700元 │A ││ │ │許至3月11 │ │許 │ │ ││ │ │日13時許間│ │ │ │ ││ │ │之某時 │ │ │ │ │├───┼───┼─────┼───────┼────────┼─────┼───┤│18 │丙地○│3月11日 │3月11日8 時許 │3月11日8時15分許│1,807元 │A │├───┼───┼─────┼───────┼────────┼─────┼───┤│19 │X○○│3月11日 │3月11日9 時許 │3月11日9時20分許│1,606元 │A │├───┼───┼─────┼───────┼────────┼─────┼───┤│20 │丙甲○│3月11日 │3月11日10時許 │3月11日10時18 分│1,505元 │A ││ │ │ │ │許 │ │ │├───┼───┼─────┼───────┼────────┼─────┼───┤│21 │E○○│3月11日 │3月11日10時20 │3月11日14時46 分│1,606元 │B ││ │ │ │分許 │許 │ │ │├───┼───┼─────┼───────┼────────┼─────┼───┤│22 │丙I○│3月11日 │3月11日12時許 │3月11日14時13 分│1,806元 │B ││ │ │ │ │許 │ │ │├───┼───┼─────┼───────┼────────┼─────┼───┤│23 │丙壬○│3月初至3 │3月11日12時許 │3月11日12時許 │1,805元 │B ││ │ │月11日12時│ │ │ │ ││ │ │許間之某時│ │ │ │ │├───┼───┼─────┼───────┼────────┼─────┼───┤│24 │s○○│3月12日 │3月12日12時許 │3月12日13時29 分│1,500元 │A ││ │ │ │ │許 │ │ │├───┼───┼─────┼───────┼────────┼─────┼───┤│25 │甲u○│3月14日 │3月14日12時許 │3月15日8時56分許│1,810元 │B ││ │ │ │ │ │ │ │├───┼───┼─────┼───────┼────────┼─────┼───┤│26 │乙H○│3月14日 │3月14日12時許 │3月15日8時54分許│3,210元 │B │├───┼───┼─────┼───────┼────────┼─────┼───┤│27 │丙J○│3月14日 │3月14日18時30 │3月15日13時43分 │1,800元 │B ││ │ │ │分許 │許 │ │ │├───┼───┼─────┼───────┼────────┼─────┼───┤│28 │乙W○│3月14日 │3月14日18時許 │3月15日9時16分許│1,607元 │A │├───┼───┼─────┼───────┼────────┼─────┼───┤│29 │乙D○│3月15日 │3月15日8 時許 │3月15日10時29分 │1,605元 │B ││ │ │ │ │許 │ │ │├───┼───┼─────┼───────┼────────┼─────┼───┤│30 │甲N○│3月15日 │3月15日9 時許 │3月15日9時13 分 │1,600元 │B ││ │ │ │ │許 │ │ │├───┼───┼─────┼───────┼────────┼─────┼───┤│31 │乙f○│3月15日 │3月15日8 時許 │3月15日8時52分許│1,808元 │B │├───┼───┼─────┼───────┼────────┼─────┼───┤│32 │丙K○│3月15日 │3月15日9 時許 │3月15日11時37 分│2,010元 │B ││ │ │ │ │許 │ │ │├───┼───┼─────┼───────┼────────┼─────┼───┤│33 │丙D○│3月15日 │3月15日11時30 │3月15日16時5分許│1,801元 │B ││ │ │ │分許 │ │ │ │├───┼───┼─────┼───────┼────────┼─────┼───┤│34 │甲x○│3月15日 │3月15日12時許 │3月16日11時8分許│1,815元 │B │├───┼───┼─────┼───────┼────────┼─────┼───┤│35 │丙卯○│3月15日 │3月15日8 時許 │3月15日8時42分許│5,400元 │A │├───┼───┼─────┼───────┼────────┼─────┼───┤│36 │丙S○│3月16日 │3月16日9 時許 │3月16日10時54 分│2,010元 │B ││ │ │ │ │許 │ │ │├───┼───┼─────┼───────┼────────┼─────┼───┤│37 │甲丁○│3月16日 │3月16日10時許 │3月16日12時40 分│2,022元 │B ││ │ │ │ │許 │ │ │├───┼───┼─────┼───────┼────────┼─────┼───┤│38 │甲A○│3月16日 │3月16日10時許 │3月16日12時33分 │2,016元 │B ││ │ │ │ │許 │ │ │├───┼───┼─────┼───────┼────────┼─────┼───┤│39 │甲巳○│3月16日 │3月16日10時20 │3月16日11時45分 │6,010元 │B ││ │ │ │分許 │許 │ │ │├───┼───┼─────┼───────┼────────┼─────┼───┤│40 │甲W○│3月16日 │3月16日11時許 │3月16日11時24 分│6,005元 │B ││ │ │ │ │許 │ │ │├───┼───┼─────┼───────┼────────┼─────┼───┤│41 │t○○│3月16日 │3月16日11時許 │3月16日12時36 分│2,015元 │B ││ │ │ │ │許 │ │ │├───┼───┼─────┼───────┼────────┼─────┼───┤│42 │曾喜鴻│3月16日 │3月16日11時許 │3月16日11時58 分│1,515元 │B ││ │ │ │ │許 │ │ │├───┼───┼─────┼───────┼────────┼─────┼───┤│43 │x○○│3月16日 │3月11日11時許 │3月16日12時11 分│2,019元 │B ││ │ │ │ │許 │ │ │├───┼───┼─────┼───────┼────────┼─────┼───┤│44 │a○○│3月16日 │3月16日12時許 │3月16日12時59 分│3,000元 │B ││ │ │ │ │許 │ │ │├───┼───┼─────┼───────┼────────┼─────┼───┤│45 │丙P○│3月16日 │3月16日12時許 │3月16日12時54 分│2,026元 │B ││ │ │ │ │許 │ │ │├───┼───┼─────┼───────┼────────┼─────┼───┤│46 │甲L○│3月16日 │3月16日11時許 │3月16日13時1分許│2,029元 │B │├───┼───┼─────┼───────┼────────┼─────┼───┤│47 │R○○│3月16日 │3月16日11時許 │3月16日13時9分許│2,030元 │B │├───┼───┼─────┼───────┼────────┼─────┼───┤│48 │甲X○│3月16日 │3月16日10時許 │3月16日13時15 分│2,012元 │B ││ │ │ │ │許 │ │ │├───┼───┼─────┼───────┼────────┼─────┼───┤│49 │W○○│3月16日 │3月16日12時許 │3月16日13時49 分│2,020元 │B ││ │ │ │ │許 │ │ │├───┼───┼─────┼───────┼────────┼─────┼───┤│50 │乙P○│3月16日 │3月16日12時許 │3月16日13時57 分│2,027元 │B ││ │ │ │ │許 │ │ │├───┼───┼─────┼───────┼────────┼─────┼───┤│51 │w○○│3月16日 │3月16日10時許 │3月16日13時59 分│2,005元 │A ││ │ │ │ │許 │ │ │├───┼───┼─────┼───────┼────────┼─────┼───┤│52 │乙V○│3月16日 │3月16日10時許 │3月16日14時44 分│1,826元 │B ││ │ │ │ │許 │ │ │├───┼───┼─────┼───────┼────────┼─────┼───┤│53 │丙酉○│3月16日 │3月16日12時許 │3月16日14時7分許│2,011元 │B │├───┼───┼─────┼───────┼────────┼─────┼───┤│54 │丙丑○│3月16日 │3月16日13時許 │3月16日14時32 分│1,805元 │A ││ │ │ │ │許 │ │ │├───┼───┼─────┼───────┼────────┼─────┼───┤│55 │乙宇○│3月16日 │3月16日13時許 │3月16日14時42 分│4,005元 │A ││ │ │ │ │許 │ │ │├───┼───┼─────┼───────┼────────┼─────┼───┤│56 │甲戌○│3月16日 │3月16日13時許 │3月16日14時52 分│1,815元 │A ││ │ │ │ │許 │ │ │├───┼───┼─────┼───────┼────────┼─────┼───┤│57 │甲午○│3月16日 │3月16日11時15 │3月16日15時28 分│4,015元 │A ││ │ │ │分許 │許 │ │ │├───┼───┼─────┼───────┼────────┼─────┼───┤│58 │丙乙○│3月16日 │3月16日14時許 │3月16日15時11 分│1,500元 │A ││ │ │ │ │許 │ │ │├───┼───┼─────┼───────┼────────┼─────┼───┤│59 │乙j○│3月16日 │3月16日17時許 │3月17日8時32分許│3,200元 │A │├───┼───┼─────┼───────┼────────┼─────┼───┤│60 │丑○○│3月16日 │3月16日8 時許 │3月17日8時17分許│1,805元 │A │├───┼───┼─────┼───────┼────────┼─────┼───┤│61 │甲e○│3月16日 │3月16日8 時許 │3月16日14時31 分│1,825元 │B ││ │ │ │ │許 │ │ │├───┼───┼─────┼───────┼────────┼─────┼───┤│62 │S○○│3月16日 │3月16日11時許 │3月16日10時52 分│4,005元 │B ││ │ │ │ │許 │ │ │├───┼───┼─────┼───────┼────────┼─────┼───┤│63 │甲宇○│3月16日6 │3月17日9 時許 │3月17日9時50分許│2,015元 │B ││ │ │時至3月17 │ │ │ │ ││ │ │日9時許間 │ │ │ │ ││ │ │之某時 │ │ │ │ │├───┼───┼─────┼───────┼────────┼─────┼───┤│64 │乙庚○│3月17日 │3月17日8 時許 │3月17日9時35分許│2,010元 │B │├───┼───┼─────┼───────┼────────┼─────┼───┤│65 │乙午○│3月17日 │3月17日9 時30 │不詳 │4,005元 │B ││ │ │ │分許 │ │ │ │├───┼───┼─────┼───────┼────────┼─────┼───┤│66 │f○○│3月17日 │3月17日12時許 │3月17日12時41 分│5,405元 │B ││ │ │ │ │許 │ │ │├───┼───┼─────┼───────┼────────┼─────┼───┤│67 │乙壬○│3月17日 │3月17日12時許 │3月17日13時30 分│1,810元 │B ││ │ │ │ │許 │ │ │├───┼───┼─────┼───────┼────────┼─────┼───┤│68 │丙戌○│3月17日 │3月17日12時許 │3月17日13時27 分│1,800元 │B ││ │ │ │ │許 │ │ │├───┼───┼─────┼───────┼────────┼─────┼───┤│69 │陳文祺│3月17日 │3月17日12時許 │3月17日13時50 分│2,005元 │B ││ │ │ │ │許 │ │ │├───┼───┼─────┼───────┼────────┼─────┼───┤│70 │甲P○│3月17日 │3月17日11時30 │3月17日14時2分許│2,023元 │A ││ │ │ │分許 │ │ │ │├───┼───┼─────┼───────┼────────┼─────┼───┤│71 │乙u○│3月17日 │3月17日8 時許 │3月17日8時3分許 │3,615元 │B │├───┼───┼─────┼───────┼────────┼─────┼───┤│72 │甲亥○│3月19日 │3月19日12時許 │3月19日12時40 分│1,800元 │B ││ │ │ │ │許 │ │ │├───┼───┼─────┼───────┼────────┼─────┼───┤│73 │乙J○│3月19日 │3月19日12時許 │3月19日15時17 分│2,005元 │B ││ │ │ │ │許 │ │ │├───┼───┼─────┼───────┼────────┼─────┼───┤│74 │乙p○│3月21日 │3月22日9 時許 │3月22日10時4分許│7,000元 │B │├───┼───┼─────┼───────┼────────┼─────┼───┤│75 │甲b○│3月22日 │3月22日11時40 │3月22日14時9分許│2,026元 │B ││ │ │ │分許 │ │ │ │├───┼───┼─────┼───────┼────────┼─────┼───┤│76 │甲V○│3月22日 │3月22日11時30 │3月22日13時48 分│4,500元 │B ││ │ │ │分許 │許 │ │ │├───┼───┼─────┼───────┼────────┼─────┼───┤│77 │辛○○│3月22日 │3月22日11時30 │3月22日14時26 分│2,027元 │B ││ │ │ │分許 │許 │ │ │├───┼───┼─────┼───────┼────────┼─────┼───┤│78 │乙l○│3月22日 │3月22日12時10 │3月22日15時19 分│2,015元 │B ││ │ │ │分許 │許 │ │ │├───┼───┼─────┼───────┼────────┼─────┼───┤│79 │甲T○│3月22日 │3月22日12時40 │3月22日13時12 分│4,000元 │B ││ │ │ │分許 │許 │ │ │├───┼───┼─────┼───────┼────────┼─────┼───┤│80 │乙卯 │3月22日 │3月22日8 時20 │3月22日12時27 分│7,500元 │B ││ │ │ │分許 │許 │ │ │├───┼───┼─────┼───────┼────────┼─────┼───┤│81 │T○○│3月22日 │3月22日10時許 │3月22日11時30 分│18,000元 │B ││ │ │ │ │許 │ │ │├───┼───┼─────┼───────┼────────┼─────┼───┤│82 │甲h○│3月22日 │3月22日10時30 │3月22日11時28 分│1,700元 │B ││ │ │ │分許 │許 │ │ │├───┼───┼─────┼───────┼────────┼─────┼───┤│83 │乙q○│3月22日 │3月22日9 時30 │3月22日11時11 分│7,200元 │B ││ │ │ │分許 │許 │ │ │├───┼───┼─────┼───────┼────────┼─────┼───┤│84 │乙子○│3月22日 │3月22日10時許 │3月22日10時49 分│1,505元 │B ││ │ │ │ │許 │ │ │├───┼───┼─────┼───────┼────────┼─────┼───┤│85 │乙i○│3月22日 │3月22日8 時許 │3月22日9時10分許│1,510元 │B │├───┼───┼─────┼───────┼────────┼─────┼───┤│86 │乙k○│3月22日 │3月22日7 時50 │3月22日9時4分許 │2,023元 │B ││ │ │ │分許 │ │ │ │├───┼───┼─────┼───────┼────────┼─────┼───┤│87 │甲v○│3月22日 │3月22日8 時10 │3月22日9時2分許 │2,021元 │B ││ │ │ │分許 │ │ │ │├───┼───┼─────┼───────┼────────┼─────┼───┤│88 │甲S○│3月23日 │3月23日9 時40 │3月23日11時26 分│1,300元 │B ││ │ │ │分許 │許 │ │ │├───┼───┼─────┼───────┼────────┼─────┼───┤│89 │甲天○│3月29日 │3月29日10-15時│3月29日16時47 分│3,505元 │D ││ │ │ │許 │許 │ │ │├───┼───┼─────┼───────┼────────┼─────┼───┤│90 │甲w○│3月30日 │3月30日8 時50 │3月30日時52分許 │1,810元 │D ││ │ │ │分許 │ │ │ │├───┼───┼─────┼───────┼────────┼─────┼───┤│91 │乙寅○│3月30日 │3月30日12時許 │3月30日16時許 │1,505元 │C │├───┼───┼─────┼───────┼────────┼─────┼───┤│92 │甲辛○│3月31日 │3月31日10時許 │3月31日15時23 分│10,000元 │D ││ │ │ │ │許 │ │ │├───┼───┼─────┼───────┼────────┼─────┼───┤│93 │子○○│3月31日 │3月31日11-12時│3月31日13時38 分│2,500元 │D ││ │ │ │許 │許 │ │ │├───┼───┼─────┼───────┼────────┼─────┼───┤│94 │甲戊○│3月31日 │3月31日11時30 │3月31日14時38 分│2,010元 │D ││ │ │ │分許 │許 │ │ │├───┼───┼─────┼───────┼────────┼─────┼───┤│95 │黃○○│4 月1 日 │4月1日9時5分許│4月1日10時38分許│2,305元 │D │├───┼───┼─────┼───────┼────────┼─────┼───┤│96 │乙h │4 月1 日 │4月1日10時10分│4月1日12時58分許│2,505元 │D ││ │ │ │-12時許 │ │ │ │├───┼───┼─────┼───────┼────────┼─────┼───┤│97 │乙r○│4 月2 日 │4月2日14時50 │4月2日14時54分許│2,200元 │D ││ │ │ │分許 │ │ │ │├───┼───┼─────┼───────┼────────┼─────┼───┤│98 │丙T○│4 月6 日 │4 月6 日9 時 │4月6日11時41分許│2,210元 │D ││ │ │ │許 │ │ │ │├───┼───┼─────┼───────┼────────┼─────┼───┤│99 │乙k○│4 月6 日 │4月6日11時30分│4月6日12時43分許│2,515元 │D ││ │ │ │許 │ │ │ │├───┼───┼─────┼───────┼────────┼─────┼───┤│100 │天○○│4 月6 日 │4月6日14時許 │4月6日15時4分許 │3,005元 │D │├───┼───┼─────┼───────┼────────┼─────┼───┤│101 │乙黃○│4月9 日6時│4月10日18時許 │4月12日15時21 分│7,500元 │A ││ │ │至4月10日 │ │許 │ │ ││ │ │18時許間之│ │ │ │ ││ │ │某時 │ │ │ │ │├───┼───┼─────┼───────┼────────┼─────┼───┤│102 │乙乙○│4 月10日 │4月10日16時許 │4月12日9時29分許│1,500元 │A │├───┼───┼─────┼───────┼────────┼─────┼───┤│103 │甲n○│4月10日6時│4月11日16時許 │4月12日8時3分許 │4,500元 │A ││ │ │至4月11日 │ │ │ │ ││ │ │16時許間之│ │ │ │ ││ │ │某時 │ │ │ │ │├───┼───┼─────┼───────┼────────┼─────┼───┤│104 │乙I○│4月11日 │4月11日18時許 │4月12日10時57 分│2,490元 │A ││ │ │ │ │許 │ │ │├───┼───┼─────┼───────┼────────┼─────┼───┤│105 │亥○○│4月11日 │4月11日12時30 │4月12日8時13分許│5,500元 │A ││ │ │ │分許 │ │ │ │├───┼───┼─────┼───────┼────────┼─────┼───┤│106 │乙e○│4月11日6 │4月12日8 時許 │4月12日8時32分許│2,510元 │A ││ │ │時至4月12 │ │ │ │ ││ │ │日8時許間 │ │ │ │ ││ │ │之某時 │ │ │ │ │├───┼───┼─────┼───────┼────────┼─────┼───┤│107 │乙E○│4月11日6 │4月12日10時許 │4月12日11時11 分│2,505元 │B ││ │ │時至4月12 │ │許 │ │ ││ │ │日10時許間│ │ │ │ ││ │ │之某時 │ │ │ │ │├───┼───┼─────┼───────┼────────┼─────┼───┤│108 │乙甲○│4月12日 │4月12日8 時許 │4月12日8時24分許│3,011元 │A │├───┼───┼─────┼───────┼────────┼─────┼───┤│109 │c○○│4月12日 │4月12日10時許 │4月12日10時54 分│2,200元 │B ││ │ │ │ │許 │ │ │├───┼───┼─────┼───────┼────────┼─────┼───┤│110 │乙C○│4月12日 │4月12日10時許 │4月12日10時8 分 │4,205元 │C ││ │ │ │ │許 │ │ │├───┼───┼─────┼───────┼────────┼─────┼───┤│111 │乙癸○│4月12日 │4月12日9 時30 │4月12日10時1 分 │2,515元 │A ││ │ │ │分許 │許 │ │ │├───┼───┼─────┼───────┼────────┼─────┼───┤│112 │I○○│4月12日 │4月12日11時30 │4月12日11時42 分│2,300元 │B ││ │ │ │分許 │許 │ │ │├───┼───┼─────┼───────┼────────┼─────┼───┤│113 │乙申○│4月12日 │4月12日11時40 │4月12日11時42 分│2,510元 │B ││ │ │ │分許 │許 │ │ │├───┼───┼─────┼───────┼────────┼─────┼───┤│114 │i○○│4月12日 │4月12日12時40 │4月12日11時27 分│4,300元 │B ││ │ │ │分許 │許 │ │ │├───┼───┼─────┼───────┼────────┼─────┼───┤│115 │乙○ │4月12日 │4月12日14時許 │4月12日15時55 分│2,550元 │B ││ │ │ │ │許 │ │ │├───┼───┼─────┼───────┼────────┼─────┼───┤│116 │壬○○│4月12日 │4月12日14時許 │4月12日16時35 分│2,507元 │B ││ │ │ │ │許 │ │ │├───┼───┼─────┼───────┼────────┼─────┼───┤│117 │乙U○│4月12日 │4月12日14時許 │4月12日15時12 分│2,000元 │A ││ │ │ │ │許 │ │ │├───┼───┼─────┼───────┼────────┼─────┼───┤│118 │丙B○│4月12日 │4月12日14時許 │4月12日17時2 分 │2,211元 │B ││ │ │ │ │許 │ │ │├───┼───┼─────┼───────┼────────┼─────┼───┤│119 │甲l○│4月12日 │4月12日16時許 │4月16日16時49 分│2,209元 │B ││ │ │ │ │許 │ │ │├───┼───┼─────┼───────┼────────┼─────┼───┤│120 │甲丙○│4月13日 │4月13日6 時30 │4月13日9時5分許 │2,201元 │B ││ │ │ │分許 │ │ │ │├───┼───┼─────┼───────┼────────┼─────┼───┤│121 │K○○│4月13日 │4月13日11時許 │4月13日14時30 分│1,500元 │A ││ │ │ │ │許 │ │ │├───┼───┼─────┼───────┼────────┼─────┼───┤│122 │m○○│4月13日 │4月13日12時許 │4月13日15時19 分│2,016元 │A ││ │ │ │ │許 │ │ │├───┼───┼─────┼───────┼────────┼─────┼───┤│123 │k○○│4月19日 │4月19日11時許 │4月19日14時許 │3,000元 │A │├───┼───┼─────┼───────┼────────┼─────┼───┤│124 │d○○│4月26日 │4月26日9 時許 │4月26日10時39 分│2,500元 │A ││ │ │ │ │許 │ │ │├───┼───┼─────┼───────┼────────┼─────┼───┤│125 │Q○○│4月26日 │4月26日11時許 │4月26日14時3分許│5,000元 │A │├───┼───┼─────┼───────┼────────┼─────┼───┤│126 │丙丁○│4月26日 │4月26日13時許 │4月26日14時20 分│2,510元 │A ││ │ │ │ │許 │ │ │├───┼───┼─────┼───────┼────────┼─────┼───┤│127 │乙F○│4月26日 │4月26日12時20 │4月26日13時40 分│8,000元 │A ││ │ │ │分許 │許 │ │ │├───┼───┼─────┼───────┼────────┼─────┼───┤│128 │P○○│4月29日7 │4月30日12時許 │4月30日13時56 分│2,205元 │B ││ │ │時至4月30 │ │許 │ │ ││ │ │日12時許間│ │ │ │ ││ │ │之某時 │ │ │ │ │├───┼───┼─────┼───────┼────────┼─────┼───┤│129 │乙A○│4月30日 │4月30日13時許 │4月30日13時30 分│3,000元 │B ││ │ │ │ │許 │ │ │├───┼───┼─────┼───────┼────────┼─────┼───┤│130 │d○○│5 月3 日 │5月3日11時許 │5月3日12時24分許│4,500元 │A │├───┼───┼─────┼───────┼────────┼─────┼───┤│131 │甲k○│5月11日 │5月11日15時許 │5月11日16時28 分│5,000元 │B ││ │ │ │ │許 │ │ │├───┼───┼─────┼───────┼────────┼─────┼───┤│132 │庚○○│5月12日 │5月12日11時許 │5月12日12時30 分│1,506元 │B ││ │ │ │ │許 │ │ │├───┼───┼─────┼───────┼────────┼─────┼───┤│133 │V○○│5月13日 │5月13日12時30 │不詳 │4,000元 │B ││ │ │ │分許 │ │ │ │├───┼───┼─────┼───────┼────────┼─────┼───┤│134 │B○○│1 月7 日 │1月7 日8 時許 │1月7日8時51分許 │1,810元 │C │├───┼───┼─────┼───────┼────────┼─────┼───┤│135 │甲m○│1月12日 │1月12日10時許 │1月12日10時50 分│1,810元 │C ││ │ │ │ │許 │ │ │├───┼───┼─────┼───────┼────────┼─────┼───┤│136 │甲y○│1月27日 │1月27日11時許 │1月27日11時25 分│4,000元 │C ││ │ │ │ │許 │ │ │├───┼───┼─────┼───────┼────────┼─────┼───┤│137 │甲Y○│1月27日 │1月27日11時許 │1月27日11時26 分│6,000元 │C ││ │ │ │ │許 │ │ │├───┼───┼─────┼───────┼────────┼─────┼───┤│138 │乙戊○│2月17日 │2月17日11時10 │2月17日11時55 分│1,300元 │C ││ │ │ │分許 │許 │ │ │├───┼───┼─────┼───────┼────────┼─────┼───┤│139 │甲p○│2月24日 │2月24日11時10 │2月24日11時40 分│1,600元 │C ││ │ │ │分許 │許 │ │ │├───┼───┼─────┼───────┼────────┼─────┼───┤│140 │甲K○│2月25日 │2月25日12時許 │2月25日12時36 分│1,610元 │C ││ │ │ │ │許 │ │ │├───┼───┼─────┼───────┼────────┼─────┼───┤│141 │甲卯○│3 月2 日 │3月2日8時20分 │3月2日8時50分許 │1,800元 │C ││ │ │ │許 │ │ │ │├───┼───┼─────┼───────┼────────┼─────┼───┤│142 │甲庚○│3 月2 日 │3月2日11時許 │3月2日11時29分許│1,815元 │C │├───┼───┼─────┼───────┼────────┼─────┼───┤│143 │丙辰○│3 月2 日 │3月2日14時許 │3月2日14時30分許│1,805元 │C │├───┼───┼─────┼───────┼────────┼─────┼───┤│144 │甲丑○│3 月5 日 │3月5 日10時50 │3月5日13時24分許│1,800元 │C ││ │ │ │分許 │ │ │ │├───┼───┼─────┼───────┼────────┼─────┼───┤│145 │丙N○│3 月8 日 │3月8 日9 時許 │3月8日9時48分許 │1,800元 │C │├───┼───┼─────┼───────┼────────┼─────┼───┤│146 │甲申○│3月11日 │3月11日10時20 │3月11日10時56 分│1,812元 │C ││ │ │ │分許 │許 │ │ │├───┼───┼─────┼───────┼────────┼─────┼───┤│147 │乙W○│3月11日 │3月11日11時許 │3月11日11時5 分 │5,100元 │C ││ │ │ │ │許 │ │ │├───┼───┼─────┼───────┼────────┼─────┼───┤│148 │丙辛○│3月11日 │3月11日10時許 │3月11日11時9分許│1,200元 │C │├───┼───┼─────┼───────┼────────┼─────┼───┤│149 │乙y○│3月11日 │3月11日10時50 │3月11日11時13 分│1,500元 │C ││ │ │ │分許 │許 │ │ │├───┼───┼─────┼───────┼────────┼─────┼───┤│150 │乙Z○│3月11日 │3月11日11時許 │3月11日11時21 分│1,800元 │C ││ │ │ │ │許 │ │ │├───┼───┼─────┼───────┼────────┼─────┼───┤│151 │丙O○│3月11日 │3月11日11時許 │3月11日11時32 分│1,817元 │C ││ │ │ │ │許 │ │ │├───┼───┼─────┼───────┼────────┼─────┼───┤│152 │甲a○│3月11日 │3月11日11時許 │3月11日11時39 分│1,610元 │C ││ │ │ │ │許 │ │ │├───┼───┼─────┼───────┼────────┼─────┼───┤│153 │y○○│3月11日 │3月11日11時20 │3月11日11時44 分│1,510元 │C ││ │ │ │分許 │許 │ │ │├───┼───┼─────┼───────┼────────┼─────┼───┤│154 │甲宙○│3月11日 │3月11日11時20 │3月11日11時54 分│1,505元 │C ││ │ │ │分許 │許 │ │ │├───┼───┼─────┼───────┼────────┼─────┼───┤│155 │v○○│3月11日 │3月11日11時20 │3月11日11時56 分│1,820元 │C ││ │ │ │分許 │許 │ │ │├───┼───┼─────┼───────┼────────┼─────┼───┤│156 │甲○○│3月11日 │3月11日12時許 │3月11日12時36 分│1,822元 │C ││ │ │ │ │許 │ │ │├───┼───┼─────┼───────┼────────┼─────┼───┤│157 │丁○○│3月11日 │3月11日13時許 │3月11日13時28 分│1,605元 │C ││ │ │ │ │許 │ │ │├───┼───┼─────┼───────┼────────┼─────┼───┤│158 │未○○│3月11日 │3月11日12時許 │3月11日13時30分 │3,500元 │C ││ │ │ │ │許 │ │ │├───┼───┼─────┼───────┼────────┼─────┼───┤│159 │丙巳○│3月11日 │3月11日12時許 │3月11日14時33 分│3,610元 │C ││ │ │ │ │許 │ │ │├───┼───┼─────┼───────┼────────┼─────┼───┤│160 │乙M○│3月11日 │3月11日14時許 │3月11日14時41 分│8,000元 │C ││ │ │ │ │許 │ │ │├───┼───┼─────┼───────┼────────┼─────┼───┤│161 │M○○│3月11日 │3月11日16時許 │3月11日16時16 分│2,000元 │C ││ │ │ │ │許 │ │ │├───┼───┼─────┼───────┼────────┼─────┼───┤│162 │甲q○│3月12日 │3月12日8 時許 │3月12日8時45分許│1,500元 │C │├───┼───┼─────┼───────┼────────┼─────┼───┤│163 │甲B○│3月12日 │3月12日11時20 │3月12日12時22 分│3,610元 │C ││ │ │ │分許 │許 │ │ │├───┼───┼─────┼───────┼────────┼─────┼───┤│164 │丙A○│3月12日 │3月12日12時許 │3月12日12時25 分│1,610元 │C ││ │ │ │ │許 │ │ │├───┼───┼─────┼───────┼────────┼─────┼───┤│165 │乙m○│3月12日 │3月12日11時30 │3月12日12時26 分│1,800元 │C ││ │ │ │分許 │許 │ │ │├───┼───┼─────┼───────┼────────┼─────┼───┤│166 │乙t○│3月12日 │3月12日12時30 │3月12日13時2分許│3,605元 │C ││ │ │ │分許 │ │ │ │├───┼───┼─────┼───────┼────────┼─────┼───┤│167 │玄○○│3月13日 │3月13日9 時10 │3月13日9時41分許│5,000元 │C ││ │ │ │分許 │ │ │ │├───┼───┼─────┼───────┼────────┼─────┼───┤│168 │甲j○│3月13日 │3月13日10時許 │3月13日10時22 分│1,210元 │C ││ │ │ │ │許 │ │ │├───┼───┼─────┼───────┼────────┼─────┼───┤│169 │甲子○│3月13日 │3月13日11時許 │3月13日11時27 分│1,400元 │C ││ │ │ │ │許 │ │ │├───┼───┼─────┼───────┼────────┼─────┼───┤│170 │o○○│3月15日 │3月15日11時30 │3月15日12時4 分 │800元 │C ││ │ │ │分許 │許 │ │ │├───┼───┼─────┼───────┼────────┼─────┼───┤│171 │V○○│5月12日 │5月12日11時30 │5月12日12時25 分│4,000元 │B ││ │ │ │分許 │許 │ │ │├───┼───┼─────┼───────┼────────┼─────┼───┤│172 │乙玄○│4月12日 │4月12日10時30 │4月12日11時45 分│2,210元 │B ││ │ │ │分許 │許 │ │ │├───┼───┼─────┼───────┼────────┼─────┼───┤│173 │丙丑○│4月6日 │4月6日上午10 │4月6日上午10時52│2,205元 │B ││ │ │ │時許 │分許 │ │ │├───┼───┼─────┼───────┼────────┼─────┼───┤│174 │甲酉○│5月12 日 │5月12日上午10 │5月12日上午11 時│1,500元 │B ││ │ │ │時許 │許 │ │ │├───┼───┼─────┼───────┼────────┼─────┼───┤│175 │乙y○│4月2日 │4月2日14時30 │4月2日15時37 分 │2,600元 │D ││ │ │ │分許 │許 │ │ │├───┼───┼─────┼───────┼────────┼─────┼───┤│176 │丙庚○│4月30 日 │4月30日11時許 │4月30日14時46 分│2,550元 │B ││ │ │ │ │許 │ │ │├───┼───┼─────┼───────┼────────┼─────┼───┤│177 │乙R○│4月6日 │4月6日9時30 分│4月6日10時28 分 │1,500元 │D ││ │ │ │許 │許 │ │ │├───┼───┼─────┼───────┼────────┼─────┼───┤│178 │丙F○│4月6日 │4月6日9時30 分│4月6日10時20 分 │5,000元 │D ││ │ │ │許 │許 │ │ │├───┼───┼─────┼───────┼────────┼─────┼───┤│179 │甲F○│4月6日 │4月6日14時許 │4月6日15時42 分 │6,000元 │D ││ │ │ │ │許 │ │ │├───┼───┼─────┼───────┼────────┼─────┼───┤│180 │z○○│4月6日 │4月6日14時許 │4月6日15時19 分 │2,990元 │D ││ │ │ │ │許 │ │ │├───┼───┼─────┼───────┼────────┼─────┼───┤│182 │甲c○│4月1日 │4月1日9時30 分│4月1日10時3分許 │5,005元 │D ││ │ │ │許 │ │ │ │├───┼───┼─────┼───────┼────────┼─────┼───┤│183 │丙R○│4月30 日 │4月30日13時40 │4月30日14時26 分│2,511元 │B ││ │ │ │分許 │許 │ │ │├───┼───┼─────┼───────┼────────┼─────┼───┤│184 │甲癸○│5月13 日 │5月13日13時30 │5月13日14時54 分│12,000元 │B ││ │ │ │分許 │許 │ │ │├───┼───┼─────┼───────┼────────┼─────┼───┤│185 │j○○│4月30 日 │4月30日12時30 │4月30日13時47 分│2,206元 │B ││ │ │ │分許 │許 │ │ │├───┼───┼─────┼───────┼────────┼─────┼───┤│186 │丙H○│4月1日 │4月1日9時20 分│4月1日9時49分許 │5,000元 │D ││ │ │ │許 │ │ │ │├───┼───┼─────┼───────┼────────┼─────┼───┤│187 │丙L○│4月6日 │4月6日13時30分│4月6日14時36分許│2,200元 │D ││ │ │ │許 │ │ │ │├───┼───┼─────┼───────┼────────┼─────┼───┤│188 │乙a○│4月30日 │4月30日13時10 │4月30日13時31 分│2,000元 │B ││ │ │ │分許 │許 │ │ │├───┼───┼─────┼───────┼────────┼─────┼───┤│189 │丙丙○│4月2日 │四月2日13時許 │4月2日14時33分許│25,000元 │D │├───┼───┼─────┼───────┼────────┼─────┼───┤│190 │乙戌○│4月1日 │4月1日10時許 │4月1日10時53分許│2,306元 │D │├───┼───┼─────┼───────┼────────┼─────┼───┤│191 │卯○○│4月2日 │4月2日10時30分│4月2日15時16分許│2,021元 │D ││ │ │ │許 │ │ │ │├───┼───┼─────┼───────┼────────┼─────┼───┤│192 │甲d○│4月1日 │4月1日9時許 │4月1日9時38分許 │1,500元 │D │├───┼───┼─────┼───────┼────────┼─────┼───┤│193 │乙n○│4月1日 │4月1日9時許 │4月1日9時17分許 │1,505元 │D │├───┼───┼─────┼───────┼────────┼─────┼───┤│194 │甲o○│4月12日 │4月12日15時許 │4月12日15時50分 │1,500元 │B ││ │ │ │ │許 │ │ │├───┼───┼─────┼───────┼────────┼─────┼───┤│195 │乙g○│4月30日 │4月30日14時許 │4月30日14時39分 │2,505元 │B ││ │ │ │ │許 │ │ │├───┼───┼─────┼───────┼────────┼─────┼───┤│196 │甲U○│4月30日 │4月30日13時30 │4月30日13時59分 │2,500元 │B ││ │ │ │分許 │許 │ │ │├───┼───┼─────┼───────┼────────┼─────┼───┤│197 │丙寅○│3月31日 │4月1日8時許 │4月1日8時39分許 │2,010元 │D │├───┼───┼─────┼───────┼────────┼─────┼───┤│198 │甲I○│4月30日 │4月30日14時許 │4月30日14時17分 │2,510元 │B ││ │ │ │ │許 │ │ │├───┼───┼─────┼───────┼────────┼─────┼───┤│199 │申○○│4月30日 │4月30日13時30 │4月30日15時16分 │7,000元 │B ││ │ │ │分許 │許 │ │ │├───┼───┼─────┼───────┼────────┼─────┼───┤│200 │李文欉│5月11日 │5月11日13時30 │5月11日16時23分 │2,500元 │B ││ │ │ │分許 │許 │ │ │├───┼───┼─────┼───────┼────────┼─────┼───┤│201 │甲u○│4月12日 │4月12日10時許 │4月12日10時44分 │5,500元 │B ││ │ │ │ │許 │ │ │├───┼───┼─────┼───────┼────────┼─────┼───┤│202 │乙巳○│4月12日 │4月12日10時許 │4月12日11時31分 │2,500元 │B ││ │ │ │ │許 │ │ │├───┼───┼─────┼───────┼────────┼─────┼───┤│203 │甲d○│4月12日 │4月12日10時30 │4月12日11時許 │3,000元 │B ││ │ │ │分許 │ │ │ │├───┼───┼─────┼───────┼────────┼─────┼───┤│204 │乙N○│3月29日 │3月29日13時30 │3月29日14時42分 │1,816元 │C ││ │ │ │分許 │許 │ │ │├───┼───┼─────┼───────┼────────┼─────┼───┤│205 │甲M○│3月29日 │3月29日13時30 │3月29日14時44分 │1,815元 │C ││ │ │ │分許 │許 │ │ │├───┼───┼─────┼───────┼────────┼─────┼───┤│206 │乙z○│4月8日 │4月8日12時許 │4月8日12時22分許│2,300元 │D │├───┼───┼─────┼───────┼────────┼─────┼───┤│207 │乙丁○│4月7日 │4月7日13時許 │4月7日14時19分許│1,500元 │D │├───┼───┼─────┼───────┼────────┼─────┼───┤│209 │Y○○│4月9日 │4月9日9時10分 │4月9日9時42分許 │1,500元 │D ││ │ │ │許 │ │ │ │├───┼───┼─────┼───────┼────────┼─────┼───┤│210 │乙b○│3月29日 │3月29日13時許 │3月29日13時59分 │1,005元 │C ││ │ │ │ │許 │ │ │├───┼───┼─────┼───────┼────────┼─────┼───┤│213 │甲黃○│3月29日 │3月29日13時30 │3月29日14時55分 │2,023元 │C ││ │ │ │分許 │許 │ │ │├───┼───┼─────┼───────┼────────┼─────┼───┤│215 │巳○○│3月29日 │3月29日14時許 │3月29日15時14分 │3,505元 │C ││ │ │ │ │許 │ │ │├───┼───┼─────┼───────┼────────┼─────┼───┤│216 │Z○○│3月30日 │3月30日12時許 │3月30日13時10分 │6,000元 │C ││ │ │ │ │許 │ │ │├───┼───┼─────┼───────┼────────┼─────┼───┤│217 │丙癸○│3月29日 │3月29日13時許 │3月29日14時44分 │5,200元 │C ││ │ │ │ │許 │ │ │├───┼───┼─────┼───────┼────────┼─────┼───┤│218 │丙宙○│3月31日 │3月31日13時30 │3月31日14時38分 │2,010元 │D ││ │ │ │分許 │許 │ │ │├───┼───┼─────┼───────┼────────┼─────┼───┤│219 │丙天○│3月29日 │3月29日11時許 │3月29日11時47分 │1,811元 │C ││ │ │ │ │許 │ │ │├───┼───┼─────┼───────┼────────┼─────┼───┤│220 │丙宇○│3月29日 │3月29日15時許 │3月29日15時51分 │2,025元 │C ││ │ │ │ │許 │ │ │├───┼───┼─────┼───────┼────────┼─────┼───┤│221 │e○○│3月29日 │3月29日12時許 │3月29日12時43分 │1,810元 │C ││ │ │ │ │許 │ │ │├───┼───┼─────┼───────┼────────┼─────┼───┤│222 │丙未○│3月29日 │3月29日12時許 │3月29日12時44分 │1,510元 │C ││ │ │ │ │許 │ │ │├───┼───┼─────┼───────┼────────┼─────┼───┤│223 │丙戊○│3月29日 │3月29日11時許 │3月29日11時50分 │2,017元 │C ││ │ │ │ │許 │ │ │├───┼───┼─────┼───────┼────────┼─────┼───┤│224 │甲J○│3月29日 │3月29日11時30 │3月29日12時3分許│3,605元 │C ││ │ │ │分許 │ │ │ │├───┼───┼─────┼───────┼────────┼─────┼───┤│225 │丙亥○│3月29日 │3月29日13時許 │3月29日14時48分 │1,515元 │C ││ │ │ │ │許 │ │ │├───┼───┼─────┼───────┼────────┼─────┼───┤│226 │乙酉○│3月31日 │3月31日11時許 │3月31日12時1分許│2,006元 │D │├───┼───┼─────┼───────┼────────┼─────┼───┤│227 │甲地○│5月3日 │5月3日11時40分│5月3日12時19分許│2,514元 │A ││ │ │ │許 │ │ │ │├───┼───┼─────┼───────┼────────┼─────┼───┤│228 │乙G○│5月3日 │5月3日11時50分│5月3日15時27分許│3,000元 │A ││ │ │ │許 │ │ │ │├───┼───┼─────┼───────┼────────┼─────┼───┤│229 │甲R○│5月3日 │5月3日11時許 │5月3日12時26分許│2,511元 │A │├───┼───┼─────┼───────┼────────┼─────┼───┤│230 │p○○│5月3日 │5月3日12時10分│5月3日13時36分許│2,306元 │A ││ │ │ │許 │ │ │ │├───┼───┼─────┼───────┼────────┼─────┼───┤│231 │辰○○│5月9日 │5月10日9時許 │5月10日10時18分 │2,000元 │A ││ │ │ │ │許 │ │ │├───┼───┼─────┼───────┼────────┼─────┼───┤│232 │甲D○│5月6日 │5月7日8時許 │5月7日11時15分許│2,505元 │A │├───┼───┼─────┼───────┼────────┼─────┼───┤│233 │甲r○│5月3日 │5月3日12時40分│5月3日13時52分許│2,205元 │A ││ │ │ │許 │ │ │ │├───┼───┼─────┼───────┼────────┼─────┼───┤│234 │q○○│5月7日 │5月7日9時許 │5月7日11時6分許 │3,505元 │A │├───┼───┼─────┼───────┼────────┼─────┼───┤│235 │丙○○│5月4日 │5月4日10時許 │5月4日13時27分許│2,700元 │A │├───┼───┼─────┼───────┼────────┼─────┼───┤│236 │甲f○│5月4日 │5月4日9時50分 │5月4日13時15分許│2,311元 │A ││ │ │ │許 │ │ │ │├───┼───┼─────┼───────┼────────┼─────┼───┤│237 │甲Q○│5月7日 │5月7日10時40分│5月7日11時10分許│6,000元 │A ││ │ │ │許 │ │ │ │├───┼───┼─────┼───────┼────────┼─────┼───┤│238 │甲S○│5月3日 │5月3日13時許 │5月4日8時52分許 │1,705元 │A │├───┼───┼─────┼───────┼────────┼─────┼───┤│239 │己○○│5月3日 │5月3日12時許 │5月3日15時13分許│2,006元 │A │├───┼───┼─────┼───────┼────────┼─────┼───┤│240 │乙天○│5月3日 │5月3日12時許 │5月3日14時27分許│2,516元 │A │├───┼───┼─────┼───────┼────────┼─────┼───┤│241 │b○○│5月3日 │5月3日12時50分│5月3日13時54分許│3,006元 │A ││ │ │ │許 │ │ │ │├───┼───┼─────┼───────┼────────┼─────┼───┤│242 │甲C○│5月7日 │5月7日11時20分│5月7日14時5分許 │3,205元 │A ││ │ │ │許 │ │ │ │├───┼───┼─────┼───────┼────────┼─────┼───┤│243 │乙c○│5月7日 │5月7日10時許 │5月7日14時35分許│2,500元 │A │├───┼───┼─────┼───────┼────────┼─────┼───┤│244 │乙N○│3月29日 │3月29日14時許 │3月29日14時42分 │3,615元 │C ││ │ │ │ │許 │ │ │├───┼───┼─────┼───────┼────────┼─────┼───┤│245 │甲M○│3月29日 │3月29日14時30 │3月29日15時2分許│1,815元 │C ││ │ │ │分許 │ │ │ │├───┼───┼─────┼───────┼────────┼─────┼───┤│246 │甲s○│3月11日 │3月11日13時30 │3月11日14時41分 │1,607元 │B ││ │ │ │分許 │許 │ │ │├───┼───┼─────┼───────┼────────┼─────┼───┤│247 │u○○│4月30日 │4月30日12時30 │4月30日13時43分 │1,800元 │B ││ │ │ │分許 │許 │ │ │├───┼───┼─────┼───────┼────────┼─────┼───┤│248 │乙B○│5月11日 │5月11日14時40 │5月11日16時47分 │3,600元 │B ││ │ │ │分許 │許 │ │ │├───┼───┼─────┼───────┼────────┼─────┼───┤│249 │宙○○│5月19日 │5月19日11時20 │5月19日11時54分 │2,000元 │B ││ │ │ │分許 │許 │ │ │├───┼───┼─────┼───────┼────────┼─────┼───┤│250 │甲乙○│5月7日 │5月7日12時30 │5月7日13時53分許│3,300元 │A ││ │ │ │分許 │ │ │ │├───┼───┼─────┼───────┼────────┼─────┼───┤│251 │乙x○│5月7日 │5月7日11時30分│5月7日12時12分許│3,200元 │A ││ │ │ │許 │ │ │ │├───┼───┼─────┼───────┼────────┼─────┼───┤│252 │J○○│3月15日 │3月15日13時許 │3月15日14時12分 │1,700元 │B ││ │ │ │ │許 │ │ │├───┼───┼─────┼───────┼────────┼─────┼───┤│253 │N○ │4月12日 │4月12日11時許 │4月12日11時48分 │3,600元 │B ││ │ │ │ │許 │ │ │├───┼───┼─────┼───────┼────────┼─────┼───┤│254 │乙己○│3月17日 │3月17日8時10分│3月17日8時35分許│2,024元 │A ││ │ │ │許 │ │ │ │├───┼───┼─────┼───────┼────────┼─────┼───┤│255 │甲玄○│3月30日 │3月30日14時10 │3月30日14時48分 │2,015元 │C ││ │ │ │分許 │許 │ │ │├───┼───┼─────┼───────┼────────┼─────┼───┤│256 │癸○○│3月30日 │3月30日13時50 │3月30日15時15分 │1,506元 │C ││ │ │ │分許 │許 │ │ │├───┼───┼─────┼───────┼────────┼─────┼───┤│257 │卯○○│4月1日 │4月1日10時50分│4月1日11時44分許│2,021元 │C ││ │ │ │許 │ │ │ │├───┼───┼─────┼───────┼────────┼─────┼───┤│258 │h○○│4月13日 │4月13日8時20分│4月13日8時42分許│2,010元 │C ││ │ │ │許 │ │ │ │├───┼───┼─────┼───────┼────────┼─────┼───┤│259 │童寶圭│3月15日 │3月15日11時50 │3月15日12時20分 │1,805元 │B ││ │ │ │分許 │許 │ │ │├───┼───┼─────┼───────┼────────┼─────┼───┤│260 │乙X○│4月14日 │4月14日12時許 │4月14日14時40分 │2,600元 │C ││ │ │ │ │許 │ │ │├───┼───┼─────┼───────┼────────┼─────┼───┤│261 │A○○│4月13日 │4月16日13時許 │4月16日14時2分許│2,300元 │C │├───┼───┼─────┼───────┼────────┼─────┼───┤│262 │乙辛○│4月13日 │4月13日8時許 │4月13日9時21分許│2,510元 │C │├───┼───┼─────┼───────┼────────┼─────┼───┤│263 │楊游碧│4月13日 │4月15日12時許 │4月15日13時20分 │3,000元 │C ││ │鳳 │ │ │許 │ │ │├───┼───┼─────┼───────┼────────┼─────┼───┤│264 │甲g○│4月13日 │4月13日8時30分│4月13日10時58分 │2,005元 │C ││ │ │ │許 │許 │ │ │├───┼───┼─────┼───────┼────────┼─────┼───┤│265 │丙C○│4月13日 │4月13日9時許 │4月13日10時13分 │2,512元 │C ││ │ │ │ │許 │ │ │├───┼───┼─────┼───────┼────────┼─────┼───┤│266 │乙s○│4月13日 │4月13日11時許 │4月13日13時6分許│1,500元 │C │├───┼───┼─────┼───────┼────────┼─────┼───┤│267 │乙辰○│8月9日 │8月9日16時許 │8月9日17時30分許│2,050元 │C │├───┼───┼─────┼───────┼────────┼─────┼───┤│268 │甲Z○│4月13日 │4月13日13時30 │4月13日14時49分 │3,500元 │C ││ │ │ │分許 │許 │ │ │├───┼───┼─────┼───────┼────────┼─────┼───┤│269 │乙丑○│4月20日 │4月20日12時許 │4月20日13時33分 │3,000元 │C ││ │ │ │ │許 │ │ │├───┼───┼─────┼───────┼────────┼─────┼───┤│270 │乙Q○│4月20日 │4月20日12時許 │4月20日13時10分 │3,000元 │C ││ │ │ │ │許 │ │ │├───┼───┼─────┼───────┼────────┼─────┼───┤│271 │乙未○│4月19日 │4月19日13時30 │4月19日14時52分 │2,000元 │C ││ │ │ │分許 │許 │ │ │├───┼───┼─────┼───────┼────────┼─────┼───┤│272 │丙癸○│4月16日 │4月16日13時許 │4月16日13時56分 │2,505元 │C ││ │ │ │ │許 │ │ │├───┼───┼─────┼───────┼────────┼─────┼───┤│273 │丙子○│4月20日 │4月20日12時許 │4月20日13時36分 │10,000元 │C ││ │ │ │ │許 │ │ │├───┼───┼─────┼───────┼────────┼─────┼───┤│274 │江林碧│4月20日 │4月20日12時許 │4月20日13時48分 │2,000元 │C ││ │玉 │ │ │許 │ │ │├───┼───┼─────┼───────┼────────┼─────┼───┤│275 │寅○○│4月19日 │4月19日9時許 │4月19日9時25分許│2,505元 │C │├───┼───┼─────┼───────┼────────┼─────┼───┤│276 │甲H○│4月16日 │4月16日13時許 │4月16日14時7分許│3,008元 │C │├───┼───┼─────┼───────┼────────┼─────┼───┤│277 │甲己○│4月16日 │4月16日12時30 │4月16日13時34分 │3,006元 │C ││ │ │ │分許 │許 │ │ │├───┼───┼─────┼───────┼────────┼─────┼───┤│278 │乙w○│4月16日 │4月16日12時30 │4月16日13時57分 │6,000元 │C ││ │ │ │分許 │許 │ │ │├───┼───┼─────┼───────┼────────┼─────┼───┤│279 │L○○│4月8日 │4月9日9時許 │4月9日11時35分許│2,500元 │D │├───┼───┼─────┼───────┼────────┼─────┼───┤│280 │l○○│4月7日 │4月9日12時許 │4月9日12時56分許│2,505元 │D │├───┼───┼─────┼───────┼────────┼─────┼───┤│281 │丙M○│4月6日 │4月7日10時許 │4月7日13時6分許 │2,512元 │D │├───┼───┼─────┼───────┼────────┼─────┼───┤│282 │乙d○│4月6日 │4月7日13時許 │4月7日13時47分許│2,514元 │D │├───┼───┼─────┼───────┼────────┼─────┼───┤│283 │甲t○│4月6日 │4月8日9時許 │4月8日10時2分許 │4,005元 │D │├───┼───┼─────┼───────┼────────┼─────┼───┤│284 │乙地○│4月6日 │4月8日10時許 │4月8日12時50分許│2,506元 │D │├───┼───┼─────┼───────┼────────┼─────┼───┤│285 │乙o○│4月8日 │4月9日12時許 │4月9日12時47分許│2,306元 │D │├───┼───┼─────┼───────┼────────┼─────┼───┤│286 │甲壬○│4月6日 │4月7日13時許 │4月7日13時49分許│2,515元 │D │├───┼───┼─────┼───────┼────────┼─────┼───┤│287 │甲O○│4月1日 │4月6日15時許 │4月6日16時5分許 │2,206元 │D │├───┼───┼─────┼───────┼────────┼─────┼───┤│288 │甲L○│5月10日 │5月11日15時許 │5月11日15時後某 │2,000元 │D ││ │ │ │ │時許 │ │ │├───┼───┼─────┼───────┼────────┼─────┼───┤│289 │甲G○│4月7日 │4月8日10時許 │4月8日10時13分許│1,000元 │D │├───┼───┼─────┼───────┼────────┼─────┼───┤│290 │宇○○│4月5日 │4月6日16時許 │4月6日16時13分許│5,005元 │D │├───┼───┼─────┼───────┼────────┼─────┼───┤│291 │乙O │4月6日 │4月7日8時許 │4月7日8時32分許 │2,507元 │D │├───┼───┼─────┼───────┼────────┼─────┼───┤│292 │丙午○│4月6日 │4月7日13時許 │4月7日13時43分許│2,205元 │D │├───┼───┼─────┼───────┼────────┼─────┼───┤│293 │賴楊菊│4月5日 │4月6日15時許 │4月6日16時30分許│3,013元 │D ││ │妹 │ │ │ │ │ │├───┼───┼─────┼───────┼────────┼─────┼───┤│294 │丙玄○│4月2日 │4月7日10時許 │4月7日11時50分許│2,005元 │D │├───┼───┼─────┼───────┼────────┼─────┼───┤│295 │丙Q○│4月20日 │4月20日13時許 │4月20日14時6分許│2,200元 │C │├───┼───┼─────┼───────┼────────┼─────┼───┤│296 │丙黃○│5月25日 │5月25日10時30 │5月25日13時46分 │2,011元 │C ││ │ │ │分許 │許 │ │ │├───┼───┼─────┼───────┼────────┼─────┼───┤│297 │甲酉○│5月26日 │5月26日9時許 │5月26日9時37分許│1,700元 │C │├───┼───┼─────┼───────┼────────┼─────┼───┤│298 │g○○│5月25日 │5月25日11時50 │5月25日13時19分 │3,000元 │C ││ │ │ │分許 │許 │ │ │├───┼───┼─────┼───────┼────────┼─────┼───┤│299 │n○○│4月22日 │4月22日11時30 │4月22日12時10分 │2,005元 │C ││ │ │ │分許 │許 │ │ │├───┼───┼─────┼───────┼────────┼─────┼───┤│300 │乙宙○│4月20日 │4月20日12時50 │4月20日14時19分 │2,500元 │C ││ │ │ │分許 │許 │ │ │├───┼───┼─────┼───────┼────────┼─────┼───┤│301 │丙E○│5月25日 │5月25日11時許 │5月25日11時54分 │2,012元 │C ││ │ │ │ │許 │ │ │├───┼───┼─────┼───────┼────────┼─────┼───┤│302 │甲z○│4月20日 │4月20日13時許 │4月20日14時3分許│2,510元 │C │├───┼───┼─────┼───────┼────────┼─────┼───┤│303 │酉○○│4月22日 │4月22日9時30分│4月22日10時59分 │2,000元 │C ││ │ │ │許 │許 │ │ │├───┴───┴─────┴───────┴────────┴─────┴───┤│⊙附表一中A、B、C、D代號說明: ││代號 帳戶名稱 帳 號 ││A 李 樹 榮 00000000000000 ││B 蔡 玉 芳 00000000000000 ││C 吳 寶 秀 00000000000000 ││D 戊000 00000000000000 │├────────────────────────────────────────┤│附註:地院判決編號89與211、編號93與214、編號95與208、編號96與212、編號100與181,││ 應各屬同一被害人同一次被害資料,爰將重複之編號211、214、208、212、181 號資││ 料刪除,惟不調整號序。另編號42、68、264、293號之被害人姓名應為曾喜鴻、盧青││ 潭、甲g○、楊賴菊妹(地院判決誤載為乙S○、盧清潭、張換縣、楊賴蘭妹)。 │└────────────────────────────────────────┘附表二┌──┬───────┬───────┬───┬────────────────┐│ │ │ │ │ 扣案物品及其編號 ││編號│拘提(或搜索)│ 地點 │ 被告 ├───┬────────────┤│ │ 時間 │ │ 姓名 │編 號│ 物品名稱 │├──┼───────┼───────┼───┼───┼────────────┤│一 │九十三年六月二│南投縣國姓鄉長│午○○│一之一│NOKIA牌行動電話一支(序 ││ │十四日上午七時│流村大長路四六│ │ │號000000000000000、內含 ││ │二十分許(拘提│八之三號 │ │ │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0││ │) │ │ │ │7 ) │├──┼───────┼───────┼───┼───┼────────────┤│二 │九十三年六月二│南投縣國姓鄉國│周瑞龍│二之一│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 │十四日上午七時│姓路二一一之三│ │ │序號000000000000000、內 ││ │三十分許(拘提│號 │ │ │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 │) │ │ │ │272 ) │├──┼───────┼───────┼───┼───┼────────────┤│三 │九十三年六月二│臺中縣豐原市水│乙K○│三之一│NOKIA牌3310型行動電話二 ││ │十四日上午七時│源路六八巷三八│ │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三十分許(搜索│六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三之二│MOTOROLA牌CD928型行動電 ││ │ │ │ │ │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 │ │ │ │ │240) ││ │ │ │ ├───┼────────────┤│ │ │ │ │三之三│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SIM卡二張 ││ │ │ │ ├───┼────────────┤│ │ │ │ │三之四│活頁紙一張(內載00000000││ │ │ │ │ │403665、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737242等四個帳號) │├──┼───────┼───────┼───┼───┼────────────┤│四 │九十三年六月二│臺中縣大雅村上│乙L○│四之一│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號 ││ │十四日上午八時│楓村民生路四段│ │ │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 ││ │四十分許(拘提│一三六巷六五號│ ├───┼────────────┤│ │) │ │ │四之二│張宗壽(乙L○之夫)所有││ │ │ │ │ │大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93號存摺一本 ││ │ │ │ ├───┼────────────┤│ │ │ │ │四之三│SAMSUNG牌行動電話一支(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內含││ │ │ │ │ │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0││ │ │ │ │ │0 ) ││ │ │ │ ├───┼────────────┤│ │ │ │ │四之四│NOKIA牌行動電話一支(內 ││ │ │ │ │ │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 │ │ │ │ │008) ││ │ │ │ ├───┼────────────┤│ │ │ │ │四之五│電話簿二本 ││ │ │ │ ├───┼────────────┤│ │ │ │ │四之六│電話便條紙二張 │├──┼───────┼───────┼───┼───┼────────────┤│五 │九十三年六月二│桃園縣桃園市成│甲寅○│五之一│NOKIA牌行動電話一支(序 ││ │十四日上午九時│功路二段一○四│ │ │號000000000000000、內含 ││ │三十分許(拘提│號 │ │ │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0││ │) │ │ │ │6) ││ │ │ │ ├───┼────────────┤│ │ │ │ │五之二│林麗玉之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373372號存摺一本 │├──┼───────┼───────┼───┼───┼────────────┤│六 │九十三年六月二│南投縣國姓鄉國│F○○│六之一│NOKIA牌行動電話一支(序 ││ │十四日上午七時│姓路三八五號 │ │ │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 │許(拘提) │ │ │ │0000000000) │├──┼───────┼───────┼───┼───┼────────────┤│七 │九十三年六月二│臺中市北屯區東│乙丙○│七之一│記事本一本 ││ │十四日上午八時│山路二段貴城巷│ │ │ ││ │許(拘提) │十四號 │ │ │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