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8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盗等一案,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95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