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93號被 告 甲○○
號之1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6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後。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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