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淑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邱垂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嗣經 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 7月1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張 恩 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