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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2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陳 欣 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