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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法 官 江 錫 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違反電信法 │侵占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犯 罪 日 期│91.3.10起至91.4.25止 │91.7間某日起至91.8間││ │ │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2年偵字第569號 │92年偵字第4709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上訴字第26號 │94年上易字第748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2.19 │ 94.7.27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3年台上字第2192號 │94年上易字第748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3.4.29 │ 94.7.27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3年執字第1388號 │94年執字第3320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