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3日以法矯字第95003655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法 官 劉 登 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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