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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1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併執行前案殘刑7年4月9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5日法矯字第 09500365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