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確定,移送執行,並於民國84年10月20日獲假釋出監。惟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4月確定,並因而撤銷上開假釋,乃移送合併執行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之殘刑及盜匪等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合計14年4月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50903215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張 恩 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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