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玖年玖月貳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4009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97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R